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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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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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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 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 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 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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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 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定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一)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中任一项要求的一般交易(含投资、收购项目)

  • 1、公司发生的一般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 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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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包含该交易在内的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合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中任一项要求的关联交易: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的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2、包含该关联交易在内的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合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上述各项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 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 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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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即

  • 6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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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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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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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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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 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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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监事会的,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 案说明;

(三)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 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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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 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提 案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 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 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 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 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 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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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 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 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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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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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 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

  • 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2/3)以 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个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

  •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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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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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等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或聘请律师进行见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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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法 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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