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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54562_rns_2023-04-27_32b21ee5-449f-475b-a80c-2e6ca678210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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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增加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
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的利益。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8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交易
所关于网络投票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
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具体的表
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交易所关于网络投
票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1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12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原第八十条
13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4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15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6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17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8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会有权审
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
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
会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会
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
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董事会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
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
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0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1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4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