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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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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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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增加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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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
|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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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 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的利益。 | ||
|---|---|---|
| 6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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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
| 8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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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具体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交易 所关于网络投票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 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具体的表 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交易所关于网络投 票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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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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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原第八十条 |
| 13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
|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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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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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
| 16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已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
|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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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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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会有权审 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 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 会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低于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董事会 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 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董事会有权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 |
|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 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 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董事 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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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
|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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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21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2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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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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