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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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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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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河南省西峡 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八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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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 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时,分 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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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再重新选举;
3、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 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4、如经过股东大会二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原任董事(或监事)将继续履行职 责,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其任 期将自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5、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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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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