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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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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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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14 年 8 月
| 2014年8月 | ||
|---|---|---|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章程》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公司章程》第七 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公司章程》第八 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 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公司章程》第八 |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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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条第五款 |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计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计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 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计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 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 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 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 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 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 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 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 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 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 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 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积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的,则由将 来的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
|---|---|---|
| 《公司章程》第九 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公司章程》第一 百五十五条 |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4、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该年度的加权平均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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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5、该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 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 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 |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 前提下,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该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 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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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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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 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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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第一 百九十八条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施行。 |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二条 |
本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
本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省西峡 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 |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审议批准第《公司章程》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条第二款 第(十四)项 |
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
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八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九条, 原序号顺延 |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由董事会依法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十三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的股东名册。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临 |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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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第十八条 |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二十条 |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的在册股东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但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的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二十一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二十三条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三十条后增 加一条作为第三十 二条,原序号顺延 |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三十二条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 十五条,原序号顺 延 |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三十四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三十八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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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份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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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四条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 十八条,原序号顺 延 |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七条 |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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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票结果。 |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四十七条后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 十二条,原序号顺 延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五十一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五十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五十四条第 (六)项 |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第五十五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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