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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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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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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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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 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股权投资、对 外债权投资、长期借贷以及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短期 借贷及重大经营合同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上述已经包括的事项除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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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即

  • 6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二)出席会议由董事会依法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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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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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具 体议案,其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理、收购兼并、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均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上述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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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列明网络投票的时间、程 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但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的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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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 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或传真方式进行。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

  •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

  • 账户卡、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 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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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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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终止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影响股东大会召开的特殊原因消除后 10 日内按照 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监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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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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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提之关联股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不得对下列事项用通讯方式作出表决: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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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通讯表决的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 ”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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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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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或者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 议事规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意见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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