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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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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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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上报给公司,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报: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要求,对上述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 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含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业务指引的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得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次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 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 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采取处理措施;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