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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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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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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0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需求,紧密 契合新兴领域方向,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将“年产600 万只新能源 电子水泵”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设备,其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飞龙”)调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航逸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逸科技”);实施地点相应调整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 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59 号。

本次实施主体调整双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1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4,074,074 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币种 下同),发行价格为10.53 元/ 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9,999,999.2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55,485.2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744,513.9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 年9 月6 日出具了《飞龙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 号)。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芜湖飞龙、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截至2025 年6 月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占比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600 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项目 28,600.00 28,600.00 17,849.29 62.41% 2025-12-31
2 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60 万只新能源热管理部件系列产品项目 27,149.00 27,149.00 13,196.14 48.61% 2025-12-31
3 补充流动资金 22,251.00 21,125.45 21,125.45 100% 不适用
合计 78,000.00 76,874.45 52,170.88 67.87% ——

2、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4 年10 月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 亿元 (含本数,含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部分,下 同)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 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已及时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2025 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 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芜湖飞龙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说明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计划和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及内部 资源整合需求,为紧密契合新兴领域业务发展方向,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与协同效 应,拟将“年产600 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设备,其实施主 体由全资子公司芜湖飞龙调整为全资子公司航逸科技;实施地点相应调整为安徽 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59 号。

本次调整实施主体双方已就该事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具体调整如下:

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主体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安徽航逸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36 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59 号
资产价值 1,671.41 万元 1,671.41 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芜湖飞龙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行业发 展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投资 用途及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调整有 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 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10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属于募投项目 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 3、《资产转让协议》;

  •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

  • 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