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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r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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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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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7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3 月18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从相应的募投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同时补 充确认公司前期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募投项目费用 13,920.14 万元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1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4,074,074 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币种 下同),发行价格为10.53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9,999,999.2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55,485.2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744,513.9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 年9 月6 日出具了《飞龙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37 号)。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飞龙 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总 累计投入募集资 已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金额 金额占比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
1 部件有限公司年产600 万 28,600.00 28,600.00 14,308.08 50.03%
只新能源电子水泵项目
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限公
2 司年产560 万只新能源热 27,149.00 27,149.00 12,118.84 44.64%
管理部件系列产品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2,251.00 21,125.45 21,125.45 100%
78,000.00 61.86%
合 计 76,874.45 47,552.37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 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 项目中的工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 金账户。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明确了该等事项的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 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 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 审批程序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 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补充确认前期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明确前述审批 流程即预先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金额合计13,920.14 万元(其中2023 年10 月至2024 年12 月,公司及 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共11,938.56 万元), 以上款项其目的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降低财务费用,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 方式,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

上述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情形,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上述置换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学 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述未明确审批流程即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5 年3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5 年3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工 程款和设备采购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 年3 月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并获取本事项期间内置换明细及相关底稿,督促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并及时明确完善相关审批流程。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 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存在募 集资金置换未按照操作流程即进行置换的情形,上述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对该事项补充确认,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

  • 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3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