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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long Auto Component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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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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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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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 19 号德威广场 24 层、25 层 电话:0371-55629908 传真:0371-5562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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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飞龙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0 年5 月15 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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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但本所同时声明,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 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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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4 月2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 年5 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4 月24 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方式、 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 年5 月15 日15:30 在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耀志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15 日9:30 至11:30,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15 日0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前述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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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截至2019 年5 月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等资料进行了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5,648,10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655%;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5,644,10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64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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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分别宣布了 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2、《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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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4、《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5、《关于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7%;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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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25,648,0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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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韬)

经办律师:

(黄 辉)

经办律师:

(杨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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