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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S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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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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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東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 國軍英雄館

承認事項

第 一 案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葉淑娟、施景彬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業經本公 司全體監察人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 二、敬請 承認。

第 二 案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決算業已辦理完竣,爰擬具一○一年度盈餘分配如次:
1.一○一年度稅後淨利                 新臺幣      1,692,858,164 元
2.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1*10%)                   (169,285,816 元)
3.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969,558,592 元
4.可供分配之盈餘(1-2+3)                          2,493,130,940 元
二、擬訂分配項目如次:
1.股息百分之六十                     新臺幣        972,172,672 元
2.股東紅利百分之三十三                           534,694,970 元
3.合計                                           1,506,867,642 元
註:配發員工紅利64,811,511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48,608,634元。
三、分配後未分配盈餘                     新臺幣        986,263,298 元
四、一○一年度股利分配情形如下:
1.現金股息及紅利每股0.80 元計        新臺幣       1,095,903,742 元
2.股票股息及紅利每股0.30 元計                       410,963,900 元
3.合計每股1.10 元計                               1,506,867,642 元
  • 五、本次分配,係先動用一○一年度之盈餘分派,不足部份,先由八十七至一○○ 年度間之盈餘派發,仍有不足,再以八十六年底前之盈餘支應。

  • 六、現金股息及紅利俟本(一○二)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 之;股票股息及紅利俟增資發行新股案經本(一○二)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並向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另訂除權基準日配發之。惟如嗣後因本公司於分配股 息紅利基準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及其他法令規 定,致本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減者,授權董事會 依本次盈餘分配案決議之股息紅利,按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 數,調整股東配息及配股率。

七、敬請  承認。

討論事項

第 一 案

  •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擬具修正本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敬請 公決。

第 二 案

  • 案 由: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本公司為改善財務及資本結構之需要,本年度擬自未分配盈餘提撥股息及股 東紅利新台幣(以下同)410,963,900 元轉為資本,增加發行新股41,096,390 股,每股面額10 元。

    • 二、前項增資擬俟提報本公司一○二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後,另訂除權基準日,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 每仟股配授30 股,不足一股部份,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處理,一律 按面額折算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由本公司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按面額承 購。新股得享受一○二年度之股利及其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 三、惟如嗣後因本公司於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可轉 換公司債轉換及其他法令規定,致本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之流通在外股 數有所增減者,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餘轉增資案決議之發行新股股數,按分 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股率。

    • 四、敬請 公決。

第 三 案

  •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敬 請 公決。 董事會提

  • 說 明: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令,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擬配合修正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 文暨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八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敬請 公決。

第 四 案

  • 案 由:擬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敬請 公決 董事會 提 說 明:一、擬具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