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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FC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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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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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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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 年6 月5 日

目 錄

開 會 程 序 ‧‧‧‧‧‧‧‧‧ 1 議 程 ‧‧‧‧‧‧‧‧‧ 2 報 告 事 項 ‧‧‧‧‧‧‧‧‧ 3 承 認 事 項 ‧‧‧‧‧‧‧‧‧11 討 論 事 項 ‧‧‧‧‧‧‧‧‧13 附 錄 ‧‧‧‧‧‧‧‧‧53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 盈餘之影響 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公司現任董事持股明細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 布 開 會 二、主 席 致 開 會 詞 三、報 告 事 項 四、承 認 事 項 五、討 論 事 項 六、臨 時 動 議 七、散 會

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8 年6 月5 日(星期三)下午2 時。 地點:台北市敦化北路100 號王朝大酒店2 樓國際大會堂。

一、報告事項

  • 1.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

  • 2.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本公司分派107年度員工酬勞報告。

二、承認事項

  • 1.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 2.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 1.為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 2.為擬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3.為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請 公決案。

  • 4.為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2

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107年度營業情形詳如營業報告書(見本手冊第4頁), 謹報請 備查。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依法提出查核報告書 (見本手冊第10頁),謹報請 備查。

  • 三、本公司分派107年度員工酬勞報告。

  • 本公司107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為新台幣544億324萬 599元,且無累積虧損。經108年3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照 章程第31條規定提撥0.1%為員工酬勞,提撥總金額為新台幣 5,440萬3,241元,全數分派現金,謹報請 備查。

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

壹、107年度經營概況

本公司107年度合併營收4,078億5,976萬元,比較106年度合併營收 3,584億2,147萬元,增加494億3,829萬元,成長13.8%,其中由於107年度 無大型生產機組定檢,以及同仁們努力提高生產績效,並加大高值化 產品力度,銷售量增加了83億4,340萬元,另外在油價推升及下游高開動率 與客戶補庫存需求等因素的推動下,產品售價差也增加410億9,489萬元; 在利益方面,107年度合併稅前利益637億1,624萬元,較106年度合併稅前 利益667億688萬元,減少29億9,064萬元,衰退4.5%,主要受107年第四季 油價急挫影響,導致市場觀望心態,加上去化高成本庫存,侵蝕前三季 利益,營業利益反而較106年減少。

回顧107年,雖有地緣政治衝突、英國脫歐等諸多不確定因素,影響 國際經濟情勢,但在美國升息及經濟走強帶動下,全球景氣仍緩步成長, 國際布蘭特原油價格,從年初每桶66美元,一路走升至10月份每桶85美元 。不過隨著中美貿易衝突,12月底又跌到低點每桶50美元,油價急遽重挫 及中美貿易衝突打擊市場信心,導致第四季營運獲利動能受阻;但本公司 持續推動產品組合最佳化、高值化,徹底執行原物料、能源的循環利用, 並開始導入AI人工智慧的應用,提升投料與生產製程管理效率,本公司 將會維持穩健營運。

107年度合併營收中,母公司營收淨額為2,179億2,341萬元,佔合併 營收的53.4%,其他包括寧波、越南及福懋等子公司營收淨額為1,899億 3,635萬元,佔合併營收46.6%。

母公司各項產品中,石化及塑膠產品仍為營收主力,合計107 年營收 淨額佔母公司營收之比率為92.4%,其中石化產品1,403 億元、塑膠產品 610 億元,分別佔母公司淨營收的64.4%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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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產品的經營狀況說明如下︰

在石化產品方面,經營的重點是持續製程的改善、原物料及能源的 節省、降低加工成本,並加速推動海外的擴建。

芳香烴產品在107年芳香烴二廠完成重組加熱爐對流區更新改善、 芳香烴三廠重組觸媒更新後,除可降低能耗節省成本,並可提升製程穩定 性。另外各廠將持續進行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改善,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積極利用已建檔之庫存大數據全面使用AI技術,做為製程改善之主要工具。 苯乙烯(SM)107年全年維持穩定生產,並完成多項節水節能改善, 有效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獲利率。展望108年SM-3廠於第二季進行定檢, 更新脫氫反應觸媒及完成蒸餾塔熱整合節能改善,將進一步提升生產績效 。今年將持續推動節能減耗及製程AI改善,同時積極拓展印度及東南亞 市場,避免過度倚賴大陸市場,確保獲利。

合成酚產品107年除了拓銷產品維持全載生產外,也積極完成節能 改善案,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獲利。展望108年台灣麥寮廠3月進行定檢, 其餘月份全載生產。預期亞洲酚酮產能仍處於過剩局面,但仍有酚廠安排 檢修,將減輕過剩壓力,另外今年有大陸課徵反傾銷稅題材,本案已將 台灣排除在外,可讓麥寮廠酚產品銷售更具有彈性。大陸寧波廠已推動 去瓶頸改善工程,酚年產能計劃由30萬噸增至40萬噸,完成後將提升營運 績效增加獲利。

PTA 方面,107 年在下游聚酯新建工廠陸續投產,PTA 需求增加及 社會庫存偏低下,全年平均售價比106 年上漲,台灣及寧波廠營收、獲利 均比106 年有明顯增加。108 年台灣廠銷售除維持穩定供應忠實內銷客戶 外,並將爭取更多的內銷市場。外銷方面,則除供應越南台灣興業自用外, 將持續拓銷東南亞、中東及中國大陸來料加工客戶,確保現有兩條產線 全量生產。寧波廠雖然市場佔有率僅約2.6%,但由於品質及交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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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深受客戶信賴,加上107 年完成製程改造工程後,加工成本已大幅 降低,競爭力無虞,銷售將可保持順暢。108 年除努力完成降低醋酸和 用水單耗改善外,並將推動年產能150 萬噸新廠的擴建工作。

PIA 方面,經過不斷優化製程和提升產品質量後,目前行銷全球35 個 國家地區並在市場建立主流品牌。107年因部份低熔點棉用量被MPO取代, 及韓國LOTTE 和西班牙INDORAMA 增加PIA 產量,整體市場貨源偏寬鬆, 加上下游樹酯與塗料需求不佳,全年平均售價比106 年下跌,致營收、 獲利均比106 年大幅下滑。108 年除優先加強開發中國大陸新投產的聚酯 客戶外,將繼續拓展中東、俄羅斯和其他保有關稅相同競爭條件地區的 潛在優質客戶,確保龍德PIA 穩定生產外,並為寧波PIA 投產後的銷售 提前預做準備。

塑膠產品方面,107年上半年延續106年貿易與製造業景氣回升趨勢, 全球經濟展望樂觀。但自10月起油價反轉向下,拖累原物料行情,且受 中美貿易衝突影響下,塑膠粒下游客戶需求轉趨保守,保持低庫存因應, 行情持續走低僅靠剛性需求支撐,導致全年獲利較106年衰退。但本公司 把握下游客戶低庫存時機,勤跑客戶、努力拓銷,整體銷售量仍較106年 成長2.9%。展望108年,中美貿易衝突仍是全球市場關注焦點,本公司除 要穩定生產、努力全產全銷外,更要加快、加大產品差異化及分散市場, 持續推動「解決方案」,及時支援客戶技術及料源的服務,並注意大陸 寬鬆財政措施,以及在汽車與家電方面的利多政策,以降低貿易戰的衝擊。 108年各種塑膠產品仍將持續高值化及分散市場,其中:

在PS方面,高值化產品在107年已由106年29.4%提升到30.4%,108年 將以32.7%為目標。分散市場方面則希望108年大陸、香港可由目前的47.2% 降低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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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BS方面,107年台灣廠特殊級銷售佔比26.8%,寧波廠為21.8%, 108年將持續開拓高門檻、高附加價值的特殊級產品,擴大銷售佔比, 台灣及寧波廠分別以28.3%、24%為努力目標,台灣廠會以大陸以外地區 為銷售重點,努力提升地區銷售量來分散市場,目標27.9%,另外將積極 提升台灣PC/ABS合膠增產,目標銷售量要以成長25.8%為目標,寧波廠以 提高PC/ABS、電鍍級、耐燃級銷售量為重點。營業人員繼續深入下游工廠 瞭解需求動態,與客戶共同開發用料,提供解決方案以促進長期穩定合作 關係。

在PP方面,108年本公司將以穩定生產為第一要務,持續往高流動性 與輕量化發展,其中特殊級產品將提升到53.5%,在醫材以及隱形眼鏡 公母模用料,由於極具品質優勢,可進一步擴大市佔率,將以全量的10% 為目標。108年大陸、香港以外其他地區目標銷售量為60.7%,要比107年 再成長10.2%,主要市場是以色列、中東其他國家、美國、加拿大、南美洲 、越南及日本。

在PC方面,本公司延續高值化策略,配合客戶產業需求,調整內外銷 規格別銷售量,以增加特殊級銷售為優先。108年持續穩定生產供應高流動 、高透光級導光規格、矽化物共聚規格、高流動耐候級等特殊產品,努力 朝高端市場發展,目標4萬噸/年,並加強拓銷其他地區,積極分散市場, 包含荷蘭、義大利等國汽車日行燈客戶、以色列工具箱與電氣開關用料、 越南光碟片、LED照明產業等重點客戶,延續本公司在市場的良好聲譽, 建立良好客戶關係,以確保持續高獲利。

在纖維、紡織產品方面,107年受到終端需求疲弱、大陸低價競爭、 市場供過於求等不利影響,雖然營收及獲利仍然不佳,但已有改善。108年 嫘縈棉以高值化、新市場開發為重點。耐隆纖維107年穩定全能生產、 拓展新產品與市場,使得營收成長並轉虧為盈,今後朝回收環保絲及色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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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差別化產品量產,穩定生產品質,結合品牌為銷售主軸,並配合下游 客戶需求,建立上、中、下游整合銷售通路。

此外,越南的台灣興業公司,107年因SPP粒美、日客戶轉單越南,及 發電機組運轉時數增加,紡紗轉虧為盈,營收與獲利皆有所成長。鑒於 未來市場需求增加,目前進行聚酯瓶粒擴建投資中,藉由越南地理位置 優勢及東協廣大的市場,將配合市場趨勢調整生產計劃,擴大規模增強 競爭力,預期108年台灣興業營運仍可穩健成長。

本公司持續秉持「追根究柢」、「止於至善」的企業精神,落實工安 及環保等相關改善,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在工安方面,在107年度龍德廠區連續3年獲選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獲頒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五星獎」,醋酸廠、新港、龍德廠區獲頒衛福部 「107年績優健康職場獎」。108年持續推動人員安全、設備安全及環境 安全,做到以人為本的安全環境,並藉由舉辦PHA、JSA/SOP、MOC及虛驚 事故優良案例發表及安督員、承攬商教育訓練重點等,持續發掘工安管理 盲點與消除潛在工安風險,朝安全生產「零職災」目標邁進。

在環保方面,持續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及能源效率最佳化之 製程及污染防治設備,強力推動廢棄物減量等相關作業。截至107年底, 累計污染防治投資金額已達180.87億元。另外本公司本著「循環經濟」的 理念,持續推動「節能減排」以降低碳排放與永續利用水資源環境,善盡 溫室氣體減量的企業責任,以達永續經營。107年合成酚廠獲頒經濟部 能源局「節能標竿獎B組銀獎」,麥寮PTA廠獲頒經濟部水利署「產業組 節約用水績優獎」。歷年來推動節能減排共投資109.86億元,已完成4,534件 專案改善工程,共節省:水量每日9.08萬噸、蒸汽每小時959噸、電力 每小時11萬度、合計效益達100.52億元,共減少約358.7萬噸的CO2排放量, 換算相當於29萬8仟公頃的綠化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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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107 年度營運情形

107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4,078 億5,976 萬元,較106 年度3,584 億 2,147 萬元,增加494 億3,829 萬元;扣除營業成本3,542 億8,742 萬元, 及銷管費用152 億2,228 萬元,合併營業利益383 億5,006 利益率9.4%),較106 年度之營業利益389 億1,406 萬元,減少5 億 6,400 萬元,再加上營業外收支淨額253 億6,618 萬元後,本年度合併 稅前淨利637 億1,624 萬元,較106 年度667 億688 萬元,減少29 億 9,064 萬元,減少4.5%。

參、108 年度經營展望及受到外部競爭環境及總體經營 環境之影響

展望108年,全球經濟成長不如預期且逐步下修,中美貿易緊張已 影響全球,由於台灣外貿依存大陸的佔比高,這對台灣都會造成相當程度 的衝擊。在各國保護主義興起之際,期盼兩岸關係能更和緩,希望有新的 FTA簽訂,以減少貿易障礙。此外,持續關注中美貿易衝突後續發展,及 國際油價走勢、匯率變化、英國脫歐等事件對景氣影響,適時調整本公司 營運方向,以因應世界變局。

在台灣,本公司除持續改善生產結構的去瓶頸及循環經濟改善投資, 讓產品品質與製程更安定,以人員、設備、環境「三個安全」為目標。 各個生產廠全面推動AI項目的應用,減少能源耗用並降低成本,在不景氣 中創造更大的效益,AI將是企業必備的工具。另外,為了永續經營,在 美國路州及大陸寧波投資案將持續積極推動,以確保本公司未來的發展。

董事長:王文淵 經理人:呂文進 會計主管:劉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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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認 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7 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 董事會提

  • 說明:一、本公司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已 編製完竣,經108 年3 月15 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 決議通過,並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漢期會計師 及周建宏會計師查核竣事。前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 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 在案。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 至9 頁,財務報表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7 至51 頁,敬請 承認。

決議:

11

承 認 事項 第二案

案由:為依法提出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請 承認案。 董事會提 說明 : 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2頁) 經108年3月15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敬請 承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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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論 事項

第一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1 月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規定,擬配合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 敬請 公決。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一條: 第一條: 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 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分 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處理程序之 下列資產,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規定辦理。 辦理。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長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 短期投資。 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

  • 、投資性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 、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及設備。 三、會員證。

  •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許權等無形資產。 、 。

  • 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 使用權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六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 六、衍生性商品。 七 、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八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九 、其他重要資產。 第二條: 第二條: 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得購買非供 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取得 非供營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指 業使用之不動產 及其使用權資產 ,

  • 原始投資金額)之限額 以帳面資 或有價證券(指原始投資金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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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產總額百分之六十為限,對投資個
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上述
額度之百分之五十(即資產總額百
分之三十)。
限額,以帳面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
為限,對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不得超過上述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即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第三條: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
、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
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
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
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
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
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三條:
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
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
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
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
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
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
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
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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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公司因取得或處分資產而需取 本公司因取得或處分資產而需取 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 券承銷商 應符合下列規定: 係人。 一、 、 、 未曾因違反本法 公司法 銀 、 、 行法 保險法 金融控股公司 、 , 、 法 商業會計法 或有詐欺 、 、 背信 侵占 偽造文書或因業 , 一 務上犯罪行為 受 年以上有 。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 、 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 , 。 年者 不在此限 二、 與本公司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 。 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 本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不同專業 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 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 。 形

第六條: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通過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本公司重大 之 資產或衍生性商品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15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七條: 第七條: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 或 ,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其使用權資產 ,除與 國內 政府機關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或其使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用權資產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符合下列規定: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合下列規定: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 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 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 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其 上開程序辦理。 嗣後有 交易條件變更 時 ,亦 同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者估價。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估價。 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 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者。 上者。 。

  •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十以上者。 上者。 。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十以上。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 價者出具意見書。 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 。

  • 者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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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一 第八之 條: 第 九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或其 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交易金額達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國內 政府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八之二條: 第 十 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十 八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 。 。 分免再計入 分免再計入 一 第九條: 第 十 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 。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條: 第十 二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由董事會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核准或依本公司所訂 授權董事長核准或依本公司所訂 。 。 核決權限辦理 核決權限辦理 第十一條: 第十 三 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及本章 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及本 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 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 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 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 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應依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者,亦應依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估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之 見。 一 條規定辦理。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十 條 。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第十 四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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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買賣 國內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性及預計效益。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 。 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預定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權資產 ,依第十 五 條至第十 七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條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 理性之相關資料。 人之關係等事項。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 人之關係等事項。 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之合理性。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之合理性。 見。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要約定事項。 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要約定事項。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八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分免再計入。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

  •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 取得 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 分免再計入。 、

  • 得依第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 本公司與母公司 子公司, 或本公 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追認。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間從事下列交易 ,董事會得依第十 二

  • 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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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一、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

  • 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或其使用權資產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產使用權資產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十三條: 第十 五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使用權資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易成本之合理性: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 ,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 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 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 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 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 ,不適用之。 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不適用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 合併購買 或租賃 同一標的之土地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一 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

  •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使用權資產 ,依 前 二項規定評估不 體意見。 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成本,並應洽 。

  • 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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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 六 條: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二條規定 使用權資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辦理,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應依第十 四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第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十 五 條之規定: 不動產。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 不動產。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 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 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 用權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間距本交易訂約 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日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 用權資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間距本交易訂約 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日已逾五年。 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四、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

  • 之子公司彼此間 取得供營業 。

  • 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第十五條: 第十 七 條:

  •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 本公司依第十 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但 低時,應依第十 八 條規定辦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 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 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 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 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 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之一者:

  • 素地依前二條規定之方法評 素地依前二條規定之方法評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 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 低者為準。 低者為準。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

  • 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

  • 係人交 易 案例 其面積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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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 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 賣 或租賃 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 一 一

  • 同 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當者。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 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動產 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 權資產 ,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 易條件相當者。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易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 易 案例,以同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 以其他非關係人交 易 案例之面積 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 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 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 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事實發 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 年。 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一 。

  • 前追溯推算 年 第十六條: 第十 八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 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估 使用權資產 ,如經按 前三 條規定評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下列事項: 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 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轉增資配股。本公司對其他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若 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 條件,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 二、審計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前款 之執行情形。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

  • 一、應就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交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 權益法評價者,若其他公司符 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本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 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 二、審計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前款 。

  • 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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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三、應將 前 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或承租 之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 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 或終 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 止租約 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 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 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 理。 使用權資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 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第十 九 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照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照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 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 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 。 。 度 第十八條: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 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 。 。 具之合理性意見 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一 第十九條: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時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 時,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 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十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 八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二十 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 一 , 一 , 通知 併交付股東 以作為是否同 會通知 併交付股東 以作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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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 不在此限。因參與合併、分割或收 者,不在此限。因參與合併、分割 購案而召開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或收購案而召開之股東會,因出席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 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 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 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 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 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 。 。 開股東會之日期 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條: 第二十 二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 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 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 外,應與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 外,應與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 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案,除其他法 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案,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 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 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 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 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算二日内,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 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 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 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 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 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 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 碼)。 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 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 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期。 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 、 、 、 、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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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 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非屬上市或 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 有 非屬上市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 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 。 依前項規定辦理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 第二十 條: 第二十 三 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 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 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 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 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 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 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 。 。 性質之有價證券 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 四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 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 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 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 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 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 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 公司債、認股權特別股、認股 公司債、 附 認股權特別股、認 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 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 之有價證券。 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 財務業務之行為。 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 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 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情事。 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 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 庫藏股之調整。 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 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 變動。 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 , 。 , 。

  • 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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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 五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 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 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 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 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 理原則。 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 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 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 量及其處理原則。 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之處理方式。 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 日程。 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 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 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 。 。 等相關處理程序 等相關處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 六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 份受讓,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 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 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 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 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 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 。 。 為之 為之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 七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 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 條、第二十 三 條及第二十 六 條規 。 。 辦理 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 八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 , 形者 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 形者 應按性質依證券主管機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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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 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其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為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權資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國內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在此限。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金,不在此限。 受讓。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 受讓。 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 額。 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金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額。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 或其使用權資產 ,且其交易對 幣十億元以上。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臺幣十億元以上。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 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 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 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式取得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 ,

  • 元以上。 非為關係人 本公司預計投入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以上。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形不在此限: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 買賣公債。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不在此限: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買賣 國內 公債。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基金。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一、每筆交易金額。 基金。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一、 。

  • 或處分同 性質標的交易之 每筆交易金額

26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 金額。 畫不動產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 畫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 之 券之金額。 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 券之金額。 部分免再計入。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 。 部分免再計入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 九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 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 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 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 。 申報 申報 第二十八條: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 契約、議事錄、備查檔案、估價報 契約、議事錄、備查檔案、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一 第二十九條: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 本公司依 前三 條規定公告申報之 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 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 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 、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 、 。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三十條: 第三十 二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六章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 前 章規 , , 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 由本公司 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 由本公司為

27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為之。 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 八 條第一 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 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 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或總資產為準 一 第三十 條: 第三十 三 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之控管程序: 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 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 理程序」。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應跟催其處理 本公司,本公司應跟催其處理 。 。 及後續改善情形 及後續改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 四 條: 本公司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之規 本公司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之規 , 。 , 。 定者 依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 定者 依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 第三十三條: (本條刪除)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 五 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百分 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百分 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本公司最近期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本公司最近期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 。 。 金額計算 金額計算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 六 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決議:

28

討 論 事項

第二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 年11 月2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規定,擬配合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 可行?敬請 公決。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 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七條規定 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 九 條規定 制訂之。 制訂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 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 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 其價值由 特定 利率、 金融工具價 、 、 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格 商品價格 匯率、 價格或費 、 、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率指數 信用評等或信用 指數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或其他 變數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 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約等。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 , 之組合 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 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 等。 第三條: 第三條: 本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 本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 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 。 )貨合約等契約 )貨 契 約

29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 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 門,對持有衍生性商品之部位, 門,對持有衍生性商品之部位, 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辦 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辦 理避險性之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 理避險性之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 兩次;經辦交易部門之主管並應 兩次;經辦交易部門之主管並應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 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 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 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 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 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 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其評估 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其評估 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管人員核閱。市場評估報告有異 人員。市場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 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 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 上限),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 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 。 。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決議:

30

討 論 事項

第三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 年3 月7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規定,擬配合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辦法」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公決。 公決。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
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最長以一年
為限;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
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率。
無業務往來但有 第六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最長以一年為限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
融業放款之最低利率。
第八條:
借款到期得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展
(刪除)
期,惟展期後總借款期限仍應符
合第六條規定。若未經董事會核
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還清本息
,否則本公司應依法追償。
第九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
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
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
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
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
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
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十條: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
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
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第九條: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
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會,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
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31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一條: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
時,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
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
劃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條: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
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辦法,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
辦理。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
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本
公司核閱。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
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
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
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辦法,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
辦理。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
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本
公司核閱。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
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第十三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
定公開相關資訊: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貸與他人餘額輸入證券主管
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
第十二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
定公開相關資訊: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資金貸與資訊
之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
有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
本公司為之。子公司資金貸
與他人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
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
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
入上述申報網站: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
與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與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32

  • 原條文

  • 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 一

  • 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 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

修正後條文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簽證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 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佔 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 司資金貸與餘額佔本公司淨 值比率計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 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簽證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 第十四條: 第十 三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 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決議:

33

討 論 事項

第四案

案由:為擬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董事會提

說明:為遵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 年3 月7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規定,擬配合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相關條文,如附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是否可行?敬請 公決。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 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 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 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 公司淨值之一.三倍。 公司淨值之一.三倍。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 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 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 一。 一。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 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 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 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 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銷貨或交易合約金 方間進貨、銷貨或交易合約金 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 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 過前款規定。 過前款規定。

  • 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 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 上述標準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上述標準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 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 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 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認;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認; 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 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 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同 ,應訂定改善計 畫 送審計委員會同 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劃時程 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 畫 時程 。 。

  • 完成改善 完成改善

34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條: 第十條: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 本公司及子公司 應依相關法令規 , , 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輸 定 辦理背書保證資訊之公告申報 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 網站。

第十一條: (刪除) 本公司除應依第十條規定公告申 , 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 背書保證 一 , 金額達下列標準之 者 應於事實 , 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輸入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 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

  • 、 一

  •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企業背 一

  • 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 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 、 長期性質之投資金額及資金

  • 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 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第十二條:

一 第十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一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第十 條各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應公告申報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子公司 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 背書保證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 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 ,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本公 保證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 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之。

35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三條: 第十 二 條: 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 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 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 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十四條: 第十 三 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決議:

36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項目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7


106
年 度
附註


%


%
六(十七)及七
$ 407,859,765
100
$ 358,421,471
100
六(五)(十二)(二
十一)(二十二)及

(
354,287,425) (
87) (
305,225,269) (
85)
53,572,340
13
53,196,202
15
六(十二)(二十
一)(二十二)及七
(
9,192,245) (
2) (
8,665,339) (
2)
(
6,030,031) (
1) (
5,616,799) (
2)
(
15,222,276) (
3) (
14,282,138) (
4)
38,350,064
10
38,914,064
11
六(十八)及七
11,705,836
3
9,591,374
3
六(十九)
922,620
-
1,402,771
1
六(七)(二十)及

(
2,299,699) (
1) (
2,322,704) (
1)
六(六)
15,037,424
4
19,121,378
5
25,366,181
6
27,792,819
8
63,716,245
16
66,706,883
19
六(二十三)
(
8,275,227) (
2) (
6,670,937) (
2)
$ 55,441,018
14
$ 60,035,946
17
4000
營業收入

5000
營業成本

5900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
本期淨利

(續 次 頁)

37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7
106
項目 附註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六(十六)(二十
三)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165,987) - ($ 658,371) ( 1)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現評價損益 ( 10,354,331) ( 2) - -
832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
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6,405,415)( 2) ( 248,319)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
( 16,925,733)( 4) ( 906,690)( 1)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45,862) - ( 3,985,822) ( 1)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價損益 - - 18,771,483 5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489,240 - 2,048,005 1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稅 116,104 - 385,061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
項目總額 559,482 - 17,218,727 5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6,366,251)( 4) $ 16,312,037 4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39,074,767 10 $ 76,347,983 21
8610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48,769,317 12 $ 54,410,802 15
8620 非控制權益 6,671,701 2 5,625,144 2
本期淨利 $ 55,441,018 14 $ 60,035,946 17
871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33,258,356 9 $ 70,707,693 19
8720 非控制權益 5,816,411 1 5,640,290 2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9,074,767 10 $ 76,347,983 21
前 稅
基本每股盈餘 六(二十四)
9710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 10.92 $ 9.50 $ 11.43 $ 10.29
9720
9750
非控制權益淨利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股東之本期淨利
(
$
1.60
9.32
)(
$
1.14 )
8.36
(
$
1.34 )(
10.09 $
0.96 )
9.33
假設子公司對本公司股票之
投資不視為庫藏股票時之擬
制資料: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 $ 10.87 $ 9.46 $ 11.38 $ 10.24
非控制權益淨利 ( 1.60 )( 1.14 ) ( 1.34 )( 0.96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
東之本期淨利 $ 9.27 $ 8.32 $ 10.04 $ 9.28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王文淵

經理人:呂文進

會計主管:劉佳儒

38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項目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7


106
年 度
附註


%


%
六(十六)及七
$ 273,592,139
100
$ 235,759,413
100
六(五)(二
十)(二十一)及

(
241,080,029)(
88)(
202,414,042)(
86)
32,512,110
12
33,345,371
14
(
539,952)
- (
295,568)
-
295,568
-
487,873
-
32,267,726
12
33,537,676
14
六(十一)(二
十)(二十一)及

(
4,809,461)(
2)(
4,493,557)(
2)
(
3,734,928)(
1)(
3,434,718)(
1)
(
8,544,389)(
3)(
7,928,275)(
3)
23,723,337
9
25,609,401
11
六(十七)及七
8,337,339
3
6,581,077
3
六(十八)
888,791
-
443,714
-
六(八)及七
(
1,023,172)
- (
1,005,489)
-
六(六)
22,422,542
8
27,220,129
11
30,625,500
11
33,239,431
14
54,348,837
20
58,848,832
25
六(二十二)
(
5,579,520)(
2)(
4,438,030)(
2)
$ 48,769,317
18
$ 54,410,802
23
4000營業收入

5000營業成本

5900營業毛利
5910
未實現銷貨利益
5920
已實現銷貨利益
5950營業毛利淨額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
財務成本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
之份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稅前淨利
7950
所得稅費用

8200本期淨利

(續 次 頁)

39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7 106
項目 附註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一) ($ 165,987) - ($ 658,371)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六(三)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未實現評價損益 ( 9,154,617)( 4) - -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不重
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6,405,415)( 2)( 248,319) -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總額 ( 15,726,019)( 6)( 906,69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算之兌換差額 ( 390,286) - ( 1,020,567) -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 - - 16,536,745 7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
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489,240 - 1,302,342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 六(二十二)
之所得稅 116,104 - 385,061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之項目總額 215,058 - 17,203,581 7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15,510,961)( 6) $ 16,296,891 7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33,258,356 12 $ 70,707,693 30
基本每股盈餘 六(二十三)
9750 本期淨利 $ 9.32 $ 8.36 $ 10.09 $ 9.33
假設子公司對本公司股票之投資不視為庫藏股票時之擬制資料:
基本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 9.27 $ 8.32 $ 10.04 $ 9.28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王文淵

經理人:呂文進 會計主管:劉佳儒

40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附註
六(一)
六(二)
六(三)
十二(五)
六(十七)
六(四)

六(四)



六(五)

六(三)
十二(五)
十二(五)
六(六)及七
六(七)及七
六(二十三)
107 年 12 月 31 日


%
$ 31,209,809
5
4,496,354
1
104,751,478
18
-
-
788,643
-
15,086,776
3
4,429
-
20,920,208
4
8,471,495
1
8,185,916
1
11,376,802
2
42,405,175
7
7,312,461
1
255,009,546
43
82,170,244
14
-
-
-
-
114,476,472
19
129,098,640
22
586
-
2,312,859
-
8,432,585
2
336,491,386
57
$ 591,500,932
100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年 12 月 31 日


%
$ 29,684,599
5
630,396
-
-
-
117,617,800
20
-
-
10,971,286
2
13,006
-
21,653,085
4
9,049,561
2
7,366,582
1
13,727,806
2
38,837,031
7
4,291,251
1
253,842,403
44
-
-
43,994,286
8
25,093,528
4
112,476,716
20
125,345,618
22
1,042
-
1,883,829
-
9,689,071
2
318,484,090
56
$ 572,326,493
100


$ 31,209,809
4,496,354
104,751,478
-
788,643
15,086,776
4,429
20,920,208
8,471,495
8,185,916
11,376,802
42,405,175
7,312,461
255,009,546
82,170,244
-
-
114,476,472
129,098,640
586
2,312,859
8,432,585
336,491,386
$ 591,500,932


$ 29,684,599
630,396
-
117,617,800
-
10,971,286
13,006
21,653,085
9,049,561
7,366,582
13,727,806
38,837,031
4,291,251
253,842,403
-
43,994,286
25,093,528
112,476,716
125,345,618
1,042
1,883,829
9,689,071
318,484,090
$ 572,326,493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1140
合約資產-流動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160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130X
存貨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
資產總計

(續 次 頁)

41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負債及權益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
附註


%


%
六(八)
$ 31,948,041
5
$ 23,142,134
4
六(八)
12,490,543
2
1,579,763
-
六(九)
774
-
-
-
255,580
-
199,518
-
5,916,930
1
7,500,163
1

15,898,101
3
17,949,939
3

12,264,130
2
10,693,867
2

-
-
118,800
-
5,014,075
1
3,927,165
1
六(十)(十一)
16,555,497
3
12,174,978
2
5,891,945
1
5,139,667
1
106,235,616
18
82,425,994
14
六(十)
27,850,000
5
34,050,000
6
六(十一)
16,751,958
3
29,795,576
5
六(二十三)
351,022
-
259,691
-
六(十二)
6,989,837
1
7,294,156
2
51,942,817
9
71,399,423
13
158,178,433
27
153,825,417
27
六(十三)
58,611,863
10
58,611,863
10
六(十四)
9,084,142
1
8,682,798
1
六(十五)
56,487,920
9
51,046,840
9
53,131,385
9
46,567,089
8
84,098,904
14
84,218,728
15
六(十六)
108,933,674
19
109,169,026
19
六(十三)
(
539,014)
- (
626,468)
-
369,808,874
62
357,669,876
62
63,513,625
11
60,831,200
11
433,322,499
73
418,501,076
73

十一
$ 591,500,932
100
$ 572,326,493
100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流動
2150
應付票據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200
其他應付款
2220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
負債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
2540
長期借款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XXX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3200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3500
庫藏股票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6XX
非控制權益
3XXX
權益總計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重大之期後事項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呂文進

會計主管:劉佳儒

董事長:王文淵

42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附註
六(一)
六(二)
六(三)
十二(五)
六(四)
六(四)及七
六(四)
六(四)及七


六(五)

六(三)
十二(五)
六(六)
六(七)及八
六(二十二)
107 年 12 月 31 日


%
$ 13,078,861
3
4,016,864
1
101,602,443
21
-
-
390,702
-
331,826
-
7,578,823
2
17,772,122
4
2,780,938
1
11,253,442
2
18,218,122
4
2,001,794
-
179,025,937
38
19,076,660
4
-
-
215,607,318
45
53,141,664
11
2,173,083
1
6,122,759
1
296,121,484
62
$ 475,147,421
100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6 年 12 月 31 日


%
$ 11,907,286
3
-
-
-
-
114,577,984
25
447,542
-
239,552
-
8,870,535
2
16,211,498
4
3,058,215
1
11,555,292
2
17,239,455
4
1,542,192
-
185,649,551
41
-
-
2,463,536
-
207,227,496
46
49,534,755
11
1,684,419
-
7,314,240
2
268,224,446
59
$ 453,873,997
100


$ 13,078,861
4,016,864
101,602,443
-
390,702
331,826
7,578,823
17,772,122
2,780,938
11,253,442
18,218,122
2,001,794
179,025,937
19,076,660
-
215,607,318
53,141,664
2,173,083
6,122,759
296,121,484
$ 475,147,421


$ 11,907,286
-
-
114,577,984
447,542
239,552
8,870,535
16,211,498
3,058,215
11,555,292
17,239,455
1,542,192
185,649,551
-
2,463,536
207,227,496
49,534,755
1,684,419
7,314,240
268,224,446
$ 453,873,997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160
應收票據-關係人淨額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130X
存貨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XXX
資產總計

(續 次 頁)

43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
負債及權益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 12 月 31 日
106 年 12 月 31 日
附註


%


%
六(八)
$ 9,637,300
2
$ 4,948,400
1
六(八)
12,490,543
3
-
-
2,550,526
-
3,277,924
1

13,340,105
3
15,547,651
3

7,969,928
2
6,807,646
1
3,726,016
1
3,015,804
1
六(九)(十)
11,888,889
2
8,416,355
2
4,707,391
1
4,034,837
1
66,310,698
14
46,048,617
10
六(九)
27,850,000
6
34,050,000
8
六(十)
4,833,333
1
9,722,222
2
六(二十二)
58,857
-
88,841
-
六(十一)
6,285,659
1
6,294,441
1
39,027,849
8
50,155,504
11
105,338,547
22
96,204,121
21
六(十二)
58,611,863
12
58,611,863
13
六(十三)
9,084,142
2
8,682,798
2
六(十四)
56,487,920
12
51,046,840
11
53,131,385
11
46,567,089
10
84,098,904
18
84,218,728
19
六(十五)
108,933,674
23
109,169,026
24
六(十二)
(
539,014)
- (
626,468)
-
369,808,874
78
357,669,876
79

十一
$ 475,147,421
100
$ 453,873,997
100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200
其他應付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
負債
2399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30
應付公司債
2540
長期借款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XXX
負債總計
權益
股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3200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3350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3500
庫藏股票
3XXX
權益總計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

重大之期後事項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劉佳儒

經理人:呂文進

44

單位:新台幣仟元

票總
計非控制權益權


360,572)
$ 319,990,566
$ 59,649,846
$ 379,640,412
-
54,410,802
5,625,144
60,035,946
-
16,296,891
15,146
16,312,037
-
70,707,693
5,640,290
76,347,983
-
-
-
-
-
-
-
-
-
(
32,822,643)
- ( 32,822,643)
265,896) (
265,896)
- (
265,896)
-
8
-
8
-
43,842
-
43,842
-
1,350
-
1,350
-
12,002
-
12,002
-
2,954
5,922
8,876
-
-
(
4,464,858 ) (
4,464,858)
626,468)
$ 357,669,876
$ 60,831,200
$ 418,501,076
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 之避險工具損益庫 $ 43,174
($
- (
35,097)
(
35,097)
- - - -
(
- - - - - - $ 8,077
($
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未實現損益 $ 90,933,647 - 20,279,553 20,279,553 - - - - - - - - - - $ 111,213,200
台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透過其他綜合損 國外營運機構財
益按公允價值衡
務報表換算之兌
量之金融資產未
註普通股股本資


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






$ 58,611,863
$ 8,622,642
$ 46,663,535
$ 41,927,550
$ 72,560,103
$ 988,624
$ -
-
-
-
-
54,410,802
-
-
-
-
-
-
(
906,690) (
3,040,875 )
-
-
-
-
-
53,504,112
(
3,040,875 )
-
-
-
4,383,305
-
(
4,383,305)
-
-
-
-
-
4,639,539
(
4,639,539)
-
-
-
-
-
-
(
32,822,643)
-
-
-
-
-
-
-
-
-
-
8
-
-
-
-
-
-
43,842
-
-
-
-
-
-
1,350
-
-
-
-
-
-
12,002
-
-
-
-
-
-
2,954
-
-
-
-
-
-
-
-
-
-
-
-
$ 58,611,863
$ 8,682,798
$ 51,046,840
$ 46,567,089
$ 84,218,728
($ 2,052,251 )
$ -
(續 次 頁)
106 年 度 106 年 1 月 1 日餘額 106 年度淨利 106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六(十六)
106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6 年股東會盈餘分配
六(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子公司購入母公司之股票視為庫藏股票
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交易六(十四)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六(十四)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淨值之變
六(十四)
動數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六(十四)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 值差額 合併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106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45

單位:新台幣仟元

票總
計非控制權益權


626,468)
$ 357,669,876
$ 60,831,200
$ 418,501,076
-
19,525,837
65,223
19,591,060
626,468)
377,195,713
60,896,423
438,092,136
-
48,769,317
6,671,701
55,441,018
-
(
15,510,961) (
855,290 ) ( 16,366,251)
-
33,258,356
5,816,411
39,074,767
-
-
-
-
-
-
-
-
-
(
41,028,304)
- ( 41,028,304)
-
58,076
-
58,076
-
(
22,638)
- (
22,638)
-
2,178
-
2,178
-
(
532)
- (
532)
-
-
(
4,729,511 ) (
4,729,511)
-
-
(
12,536 ) (
12,536)
87,454
87,454
-
87,454
-
258,368
488,282
746,650
-
203
(
1,128,807 ) (
1,128,604)
-
-
2,183,363
2,183,363
539,014)
$ 369,808,874
$ 63,513,625
$ 433,322,499
會計主管:劉佳儒
現金流量避險中 屬有效避險部分 之避險工具損益庫 $ 8,077
($
- 8,077
(
- (
23,942)
(
23,942)
- - - - - - - - - - - - - ($ 15,865) ($
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未實現損益 $ 111,213,200 ( 111,213,200)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透過其他綜合損 國外營運機構財
益按公允價值衡
務報表換算之兌
量之金融資產未
註普通股股本資


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






$ 58,611,863
$ 8,682,798
$ 51,046,840
$ 46,567,089
$ 84,218,728
($ 2,052,251 )
$ -
-
-
-
-
5,114,398
-
125,624,639
58,611,863
8,682,798
51,046,840
46,567,089
89,333,126
(
2,052,251 )
125,624,639
-
-
-
-
48,769,317
-
-
-
-
-
-
(
188,215)
239,000 ( 15,537,804)
-
-
-
-
48,581,102
239,000 ( 15,537,804)
-
-
5,441,080
-
(
5,441,080)
-
-
-
-
-
6,564,296
(
6,564,296)
-
-
-
-
-
-
(
41,028,304)
-
-
-
58,076
-
-
-
-
-
- (
22,638)
-
-
-
-
-
-
2,178
-
-
-
-
-
- (
5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4,260
-
-
(
105,892)
-
-
-
-
-
-
(
675,752)
-
675,955
-
-
-
-
-
-
-
$ 58,611,863
$ 9,084,142
$ 56,487,920
$ 53,131,385
$ 84,098,904
($ 1,813,251 )
$ 110,762,790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呂文進
六(十六) 六(十五) 六(十四) 六(十四) 六(十四) 六(十四) 六(十四)
107 年 度 107 年 1 月 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107 年 1 月 1 日重編後餘額 107 年度淨利 107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7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7 年股東會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淨值之變 動數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發放已轉列資本公積之逾期股利 合併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合併子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合併子公司持股比例變動調整庫藏股票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 非控制權益增加 107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事長:王文淵

46

單位:新台幣仟元 319,990,566 54,410,802 16,296,891 70,707,693 - - 32,822,643 ) 265,896 ) 8 43,842 1,350 12,002 2,954 357,669,876 357,669,876 19,525,837 377,195,713 48,769,317 15,510,961 ) 33,258,356 - - 41,028,304 ) 58,076 22,638 ) 2,178 532 ) 87,454 258,368 203 369,808,874

票合
360,572 )
$
- - - - - -
(
265,896 )
(
- - - - - 626,468 )
$
626,468 )
$
- 626,468 ) - -
(
- - - -
(
- -
(
- -
(
87,454 - - 539,014 )
$
現金流量避險 中屬有效避險 部分之避險工 具利益( 損失) 庫 $ 43,174
($
- (
35,097 )
(
35,097 )
- - - -
(
- - - - - $ 8,077
($
$ 8,077
($
- 8,077
(
- (
23,942 )
(
23,942 )
- - - - - - - - - - ($ 15,865 )
($
會計主管:劉佳儒
備供出售金融




$ 90,933,647 - 20,279,553 20,279,553 - - - - - - - - - $ 111,213,200 $ 111,213,200 (
111,213,200 )
- - - - - - - - - - - - - - $ -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




$ - - - - - - - - - - - - - $ - $ - 125,624,639 125,624,639 - (
15,537,804 )
(
15,537,804 )
- - - - - - - - - 675,955 $ 110,762,790
台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








8,622,642
$ 46,663,535
$ 41,927,550
$ 72,560,103
$ 988,624
-
-
-
54,410,802
-
-
-
-
(
906,690 )
(
3,040,875 )
-
-
-
53,504,112
(
3,040,875 )
-
4,383,305
-
(
4,383,305 )
-
-
-
4,639,539
(
4,639,539 )
-
-
-
-
(
32,822,643 )
-
-
-
-
-
-
8
-
-
-
-
43,842
-
-
-
-
1,350
-
-
-
-
12,002
-
-
-
-
2,954
-
-
-
-
8,682,798
$ 51,046,840
$ 46,567,089
$ 84,218,728
($ 2,052,251 )
8,682,798
$ 51,046,840
$ 46,567,089
$ 84,218,728
($ 2,052,251 )
-
-
-
5,114,398
-
8,682,798
51,046,840
46,567,089
89,333,126
(
2,052,251 )
-
-
-
48,769,317
-
-
-
-
(
188,215 )
239,000
-
-
-
48,581,102
239,000
-
5,441,080
-
(
5,441,080 )
-
-
-
6,564,296
(
6,564,296 )
-
-
-
-
(
41,028,304 )
-
58,076
-
-
-
-
22,638 )
-
-
-
-
2,178
-
-
-
-
532 )
-
-
-
-
-
-
-
-
-
364,260
-
-
(
105,892 )
-
-
-
-
(
675,752 )
-
9,084,142
$ 56,487,920
$ 53,131,385
$ 84,098,904
($ 1,813,251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呂文進
本 資 $ $ $ ( ( $


58,611,863 - - - - - - - - - - - - 58,611,863 58,611,863 - 58,611,863 - - - - - - - - - - - - - 58,611,863
註普 $ $ $ $
六(十五) 六(十四)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五) 六(十四)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三) 六(十三)
106 年 度 106 年1 月1 日餘額 106 年度淨利 106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6 年度股東會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子公司購入母公司之股票視為庫藏
股票
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
交易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淨 值之變動數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 帳面價值差額 106 年12 月31 日餘額 107
年 度
107 年1 月1 日餘額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1 月1 日重編後餘額 107 年度淨利 107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7 年度股東會盈餘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發放予子公司股利調整資本公積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股權淨 值之變動數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發放已轉列資本公積之逾期股利 合併子公司持股比例變動調整庫藏 股票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 107 年12 月31 日餘額 事長:王文淵

47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投資利益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合約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關係人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7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106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 63,716,245
$ 66,706,883
六(七)(二十一)
14,431,281
14,472,479
六(二十一)
4,404,062
3,353,928
六(十九)
(
217,379 ) (
4,156 )
六(二十)
2,299,699
2,322,704
六(十八)
(
678,987 ) (
544,054 )
六(十八)
(
9,633,949 ) (
7,464,957 )
(
15,037,424 ) (
19,121,378 )
六(七)(十九)
313,855 (
3,090 )
六(十九)
(
843,722 ) (
840,582 )
六(十九)
- (
2,177,153 )
(
297,011 )
-
(
4,115,490 ) (
3,933,535 )
8,577 (
1,363 )
732,877 (
3,624,110 )
578,066 (
1,693,126 )
(
808,302 ) (
2,245,762 )
(
3,960,364 )
3,316,295
(
3,021,210 )
1,117,815
(
40,236 ) (
157,561 )
56,062
2,648
(
1,583,233 ) (
1,025,821 )
(
2,051,838 )
4,564,429
559,066
2,590,521
752,278
2,255,339
(
365,335 ) (
303,144)
45,197,588
57,563,249
662,438
574,670
24,442,383
21,910,714
(
2,331,390 ) (
2,390,222 )
(
7,379,703 ) (
6,418,252)
60,591,316
71,240,159

(續 次 頁)

48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 月1 日
106 年1 月1 日
附註 至1 2 月3 1 日 至1 2 月3 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2,351,004 $ 6,113,254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 ( 2,442,128 ) -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926,098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減資退回股款 5,78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價款 771,198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4,134,669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6,326,172
取得以成本衡量金融資產 - ( 2,327,575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23,549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69,754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2,011,490 ) ( 3,862,1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五) ( 18,444,308 ) ( 11,881,773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1,406,983 1,011,698
取得無形資產 ( 130 ) ( 432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3,188,941 ) ( 6,802,015)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0,625,934 ) ( 15,464,13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8,805,907 ( 3,004,616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10,910,780 80,299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118,800 ) 61,322
長期借款增加 2,861,228 12,554,576
償還長期借款 ( 12,207,924 ) ( 21,387,832 )
償還應付公司債 ( 5,700,000 ) ( 6,750,0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8,749 ( 1,068 )
存入保證金減少 52,267 30,860
支付現金股利 六(二十五) ( 41,009,931 ) ( 32,814,574 )
支付現金股利-非控制權益 ( 4,729,511 ) ( 4,464,858 )
對子公司所有權變動 734,114 -
非控制權益變動 2,183,363 -
支付已轉列資本公積之現金股利 ( 532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8,210,290 ) ( 55,695,891)
匯率影響數 ( 229,882 ) ( 787,443)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525,210 ( 707,312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29,684,599 30,391,91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1,209,809 $ 29,684,599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劉佳儒

經理人:呂文進

49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各項攤銷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淨
利益
存貨(回升利益)評價損失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利益
之份額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投資利益
已實現銷貨(利益)損失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關係人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存貨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7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106 年1 月1 日
至1 2 月3 1 日
$ 54,348,837
$ 58,848,832
六(七)(二十)
5,875,223
6,174,980
六(二十)
3,808,155
2,958,283
六(十八)
(
215,870 )
-
六(五)
(
1,221 )
57,144
六(十九)
1,023,172
1,005,489
六(十七)
(
432,743 ) (
372,408 )
六(十七)
(
7,010,822 ) (
5,093,307 )
(
22,422,542 ) (
27,220,129 )
六(七)(十八)
313,855 (
3,090 )
六(十八)
(
5,981 ) (
802,769 )
六(十八)
- (
1,865,492 )
244,384 (
192,305 )
56,840 (
111,704 )
(
92,274 ) (
109,846 )
1,291,712 (
3,034,894 )
(
1,560,624 ) (
1,787,281 )
(
104,192 ) (
68,655 )
(
977,446 )
4,524,287
(
459,602 )
276,423
18,803 (
83,426 )
(
727,398 )
56,420
(
2,207,546 )
3,792,972
675,931
476,000
672,554
1,851,226
(
232,158 ) (
295,430)
31,879,047
38,981,320
426,472
377,025
25,618,054
22,295,853
(
1,044,268 ) (
1,040,786 )
(
5,271,852 ) (
4,305,070)
51,607,453
56,308,342

(續 次 頁)

50

台 灣 化 學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 年1 月1 日
106 年1 月1 日
附註 至1 2 月3 1 日 至1 2 月3 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301,850 $ 7,821,676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772,909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 3,200,000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5,802,118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價款 ( 8,266,061 ) ( 11,557,783 )
採用權益法投資減資退回股款 79,64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四) ( 9,306,445 ) ( 4,664,663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7,978 892,848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647,852 ) ( 6,462,690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12,089 ( 13,943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9,045,892 ) ( 11,382,437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4,688,900 ( 2,041,700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12,490,543 -
長期借款增加 800,000 -
償還長期借款 ( 2,716,355 ) ( 4,530,950 )
償還應付公司債 ( 5,700,000 ) ( 6,750,0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 57,389 12,927
支付現金股利 六(二十四) ( 41,009,931 ) ( 32,814,574 )
支付已轉列資本公積之現金股利 ( 532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1,389,986 ) ( 46,124,297 )
匯率影響數 - ( 2,333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171,575 ( 1,200,725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907,286 13,108,01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3,078,861 $ 11,907,286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王文淵

會計主管:劉佳儒

經理人:呂文進

5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盈 餘 分 配 表

民國107年度

民國107年度 民國107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可供分配數
1.上期未分配盈餘
加:首次適用IFRS9、IFRS15期初未分配盈餘調整數
2.本期稅後純益
減: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未分配盈餘
減:調整數
合 計
分配項目
1.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按稅後10%)
2.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現金(每股6.2元)
4.未分配盈餘轉下年度
合 計
31,185,048,260
5,114,398,315
48,769,317,071
-188,214,655
-781,645,129
84,098,903,862
4,876,931,707
7,040,540,500
36,339,355,004
35,842,076,651
84,098,903,862

1.本公司登記資本額 58,611,862,910元,參加分配股數 5,861,186,291股。
2.本年度擬定股東股利6.2元/股(股息3.19元/股、紅利3.01元/股),
全數配發現金。
3.本次股利分配係全部屬於107年度稅後盈餘。
4.個別股東現金股利配發總額不足1元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辦理。
5.其他綜合損益轉入未分配盈餘,係調整退休金精算再衡量數。
6.調整數,係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及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

52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8)財審報字第18004418 號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 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 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台化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53

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應收帳款減損之 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說明, 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四)。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12 月31 日應收帳款餘額為新台幣 29,391,703 仟元(其中已扣除備抵損失計新台幣252,085 仟元)。

台化集團之應收帳款係依歷史經驗、前瞻性資訊及其他已知原因或已存在之客觀證據估 計可能發生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並於應收帳款評估可能無法收回當期列為應收帳款之 減項,且台化集團定期檢視其損失估計之合理性。因備抵損失之評估常涉及管理階層主 觀判斷、各項產業景氣指標或期後帳款收回之可能性據以估計提列金額,考量台化集團 之應收帳款及其備抵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故本會計師認為台化集團應收帳款備抵 損失之評估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取得管理階層納入評估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率使用之逾期帳齡資料表,確認其資 料來源邏輯係一致採用,測試相關表單以確認其帳齡資料之正確性。

  2. 評估管理階層用於估計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所使用估計之合理性並取得相關佐 證文件,包含:前瞻性調整、帳款爭議情形、帳齡久懸狀況、期後收款情形及有跡 象顯示顧客無法如期還款之情況等。

  3. 執行期後收款測試,以佐證備抵損失提列之適足性。

54

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 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合併財 務報表附註六(五)。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12 月31 日存貨及備抵跌價損失分別為新台幣 43,919,852 仟元及新台幣1,514,677 仟元。

台化集團主要經營製造及銷售石化塑膠產品、纖維製造染整及簾布產品等業務,因石化 塑膠產品價格受國際原油價格波動影響及紡織產品市場競爭激烈,致存貨跌價損失之風 險較高。台化集團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其淨變現價值係依據實際平 均售價減除變動推銷費用資訊推算而得。而針對存貨評價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 觀判斷且具高度估計不確定性,考量台化集團之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響 重大,故本會計師認為台化集團存貨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 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依會計原則之規定與對台化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 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之合理性。

  2. 瞭解台化集團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 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存貨之有效性。

  3. 執行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邏輯之驗證,進而評估台化集團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 性。

55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台化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 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 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前述 公司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資產(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153,033,742 仟元及148,098,437 仟元,均占其合併資產總額之26%,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營業收入分別為新台幣37,429,243仟元及29,987,682仟元, 各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9%及8%。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對前述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認列之綜合損益分別為新台幣12,219,536 仟元及21,612,354 仟元,各占合併綜合損益之31%及28%。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7 年及106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化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化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化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56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 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台化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化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化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57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化集團民國107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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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漢期

會計師

周建宏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 號 (88)台財證(六)第95577 號 中華民國 1 0 8 年 3 月 1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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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財審報字第18004040 號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 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之個體 財務狀況,暨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 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 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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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應收帳款備抵損失評估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九);應收帳款減損之 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二),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說明, 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六(四)。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12 月31 日應收 帳款餘額為新台幣25,350,945 仟元(其中已扣除備抵損失新台幣160,397 仟元)。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係依歷史經驗、前瞻性資訊及其他已知原因或已 存在之客觀證據估計可能發生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並於應收帳款評估可能無法收回當 期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且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檢視其損失估計之合理性。 因備抵損失之評估常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各項產業景氣指標或期後帳款收回之可能 性據以估計提列金額,考量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及其備抵損失對財務 報表影響重大,故本會計師認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備抵損失之評估為 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取得管理階層納入評估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率使用之逾期帳齡資料表,確認其資 料來源邏輯係一致採用,測試相關表單以確認其帳齡資料之正確性。

  2. 評估管理階層用於估計應收帳款預期信用損失所使用估計之合理性並取得相關佐證 文件,包含:前瞻性調整、帳款爭議情形、帳齡久懸狀況、期後收款情形及有跡象 顯示顧客無法如期還款之情況等。

  3. 執行期後收款測試,以佐證備抵損失提列之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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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之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 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個體財 務報表附註六(五)。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12 月31 日存貨及備抵跌價 損失分別為新台幣18,872,430 仟元及新台幣654,308 仟元。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製造及銷售石化塑膠產品等業務,因石化塑膠產品 價格受國際原油價格波動影響,致存貨跌價損失之風險較高。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 司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其淨變現價值係依據實際平均售價減除變動 推銷費用資訊推算而得。而針對存貨評價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常涉及主觀判斷且具高度 估計不確定性,考量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及其備抵跌價損失對財務報表影 響重大,故本會計師認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之備抵跌價損失評價為本年度 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 依會計原則之規定與對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 貨分類之合理性。

  2. 瞭解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 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存貨之有效性。

  3. 執行存貨淨變現價值計算邏輯之驗證,進而評估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備 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61

– 其他事項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部分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 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 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 告。民國107 年及106 年12 月31 日對前述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117,816,823 仟元及117,260,942 仟元,各占資產總額之25%及26%,民國107 年及106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對前述公司認列之綜合利益分別為新台幣12,678,194 仟元及 21,209,107 仟元,各占綜合損益之38%及30%。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 算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 案。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 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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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 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 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灣 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 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 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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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 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 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漢期

會計師

周建宏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 號 (88)台財證(六)第95577 號 中華民國 1 0 8 年 3 月 1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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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相關資訊:
一、分派員工現金酬勞、股票酬勞及董事現金酬勞金額:
員工現金酬勞 新台幣54,403,241 元
員工股票酬勞 新台幣0 元
董事現金酬勞 新台幣0 元
二、分派員工股票酬勞之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員工股票酬勞股數 0 股
占盈餘轉增資比例 0%

上述員工現金酬勞帳列金額與董事會決議通過分派之金額 相同。

本次股東常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 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股東常會並無擬議無償配股且本公司因無須 編製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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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定名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 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

  • 第 二 條: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 1.A201010 造林業。

  • 2.A202040 伐木業。

  • 3.C301010 紡紗業。

  • 4.C302010 織布業。

  • 5.C305010 印染整理業。

  • 6.C501010 製材業。

  • 7.C601010 紙漿製造業。

  • 8.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 9.C801020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10.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 11.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 12.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

  • 13.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14.C802080 環境用藥製造業。

  • 15.C802090 清潔用品製造業。

16.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 17.C901990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18.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19.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0.D101050 汽電共生業。

21.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22.E599010 配管工程業。

2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24.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25.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26.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7.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28.E603100 電焊工程業。

29.E603110 冷作工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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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E603120 噴砂工程業。 31.E604010 機械安裝業。 32.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 33.E901010 油漆工程業。

  • 34.E903010 防蝕、防銹工程業。

  • 35.EZ02010 起重工程業。 36.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37.EZ15010 保溫、保冷安裝工程業。 3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於臺灣省彰化縣,必要時得於其他縣市設立分公 司、辦事處或營業所,其設立變更廢止均依董事會決議辦 理之。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並得為有關事業間之保證。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五佰八十六億一仟一佰八十六 萬二仟九佰十元,分為五十八億六仟一佰十八萬六仟二佰 九十一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 第 六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

第 七 條:(刪除)

第 八 條:(刪除)

  • 第 九 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交本公司存查,其有變更時亦同。 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利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時,均以所存 本公司之印鑑為憑。

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持 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 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 印鑑,新印鑑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前項更換新印 鑑,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時,自然人股東另須檢 附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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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十 條: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及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 票過戶。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股東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 開,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臨時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於必要時召集 之。

  •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 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通知及公 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 式為之。

第十三條: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 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 代理之。

  • 第十四條:股東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七九條 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 明授權股東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 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委託書送達公 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應記載會議之時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及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前項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 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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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 為之。

第 四 章 董 事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五人,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全體董事所持有 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其成數計算遵照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董事名額含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之提名及選任方 式等相關事宜,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之四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 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公司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於股東常會前屆 滿時得延長其任期至該期股東常會改選完畢之日為止。

第二十條:本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 股東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事,其任期以前任餘存時間 為限。

第二十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至少三人為常務董事,最多不得 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一人為獨立董事, 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 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如因故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 之委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 事以視訊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董 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 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公司一般財產及不動產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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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與處分。

本公司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 事會職權,除依法令或相關章程規定涉及公司重大利益 事項或關係人交易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決議外,其授 權內容如下:

一、核定各項重要契約。

二、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其他借款之核定。 三、公司一般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四、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五、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之核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半數以上之 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四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刪除)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照同業通常支給之水準議 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 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理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處理公司日常事務。不得兼任 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 業務,但經董事會依法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六 章 會 計

第 三十 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 年度終了辦理總決算,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並 提出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當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前之稅 前利益提撥萬分之五至千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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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酬勞決議方式,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規 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 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 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 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 1.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 2.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未使用之所得稅抵減額未 實現部分,惟該項收益實現後,應作為特別盈餘公積 之減項。

  • 3.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唯其累積數減少 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項提列數為限。

  • 4.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穩定,股 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 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 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 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 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次 修正於五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五十六年五月 十日,第三次修正於五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四次修 正於五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次修正於五十八年九月 二十九日,第六次修正於五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第七次 修正於六十年八月二十日,第八次修正於六十一年五月 二十日,第九次修正於六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十次修 正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於六十四年 六月二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六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 十三次修正於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六 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五次修正於六十八年六月十五 日,第十六次修正於六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第十七次修 正於七十年六月十五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七十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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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於七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 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七十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七十五年五月十 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七十六年五月八日,第二十四 次修正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七十 八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七十九年五月十一 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八十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次 修正於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八十三 年五月十日,第三十次修正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第 三十一次修正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十二次修 正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八十七 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 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三十六次 修正於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 月七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 三十九次修正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四十次修正 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 十六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第四十 三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九十 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八 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四十七 次修正於一○二年六月十七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一○ , 三年六月十六日 本次增訂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刪除 監察人等相關條文,自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選 , 任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一 , ○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十次修正於一○五年六月七 日 , 第五十一次修正於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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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中華民國105 年6 月7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 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 修訂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範,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 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 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會之召開應編製議事手冊,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 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 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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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 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 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 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 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 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任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說 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 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 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 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 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 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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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 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 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 理之。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 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 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 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 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 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 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 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 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 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 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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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 東會。

  •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 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繳 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 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 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 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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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 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 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 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 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 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 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 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 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 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 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 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 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 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 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 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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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二 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 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 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 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 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 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 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 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 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 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 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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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 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 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 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 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 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 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 、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本公 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之股數,本公司應於 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統計表,於股東會 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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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帶「糾察 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設備發言 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 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 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 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 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 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 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 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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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凡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下列資產,均應依本處理 程序之規定辦理。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等長、短期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二條: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 券(指原始投資金額)之限額,以帳面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為 限,對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上述額度之百分之 五十(即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 第三條:本處理程序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 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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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 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四條:本公司因取得或處分資產而需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決定交易條件及價格等之作 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第一條所訂之資產,如屬短期有價證 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由財務部評估辦理;長期有價證券 投資由總經理室評估,核准後交財務部辦理;除前述外 之其他資產由總經理室評估,核准後交相關單位辦理。

  • 二、前項交易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者外,應參考市場行情採招標、比價或議價方式決 定價格。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 事會通過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 本公司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二章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第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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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 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 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第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 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證券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八之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八之二條: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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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十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准或依本公 司所訂核決權限辦理。

第三章 關係人交易

  • 第十一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 章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 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 第二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之一條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評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 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 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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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十三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 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公司購入資 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 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 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第十四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 十二條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第十五條: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 (一)素地依前二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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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 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 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 當者。

  •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 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 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 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本公司對其他公司之投資採 權益法評價者,若其他公司符合此一款之交易條件, 本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監督本公司前款之執行情形。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 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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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十七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 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十八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 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十九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時,應將合併、分割或收 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 之公開文件,併同第十八條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 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因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而召開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 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 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 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 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 收購相關事項。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案,除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 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應將下列資 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並應於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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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 姓名、身份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 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 等書件。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易對象若非 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 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 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 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 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 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 生增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 揭露者。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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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 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 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 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於資訊對外 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 會得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 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第二十五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 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條、第 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訊公開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證 券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全部或個別契約之損失 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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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 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 此限:

    • 買賣公債。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 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 計入。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 檔案、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 年。

  •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 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 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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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第六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 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

二、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跟催其處理及後續改善 情形。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者,依公司人事管理 規則懲處。

第三十三條:(刪除)

第三十四條:本處理程序有關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本公司最近期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第三十五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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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 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十七條 規定制訂之。

第二條: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之複合式契約等。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等契約。

第四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規避匯率、利率、資產價 格波動等風險為原則。

第二章 作業程序

第五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 分之五十,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以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有關個別契約之內容由董事會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核定,交易 授權層級依本公司所訂核決權限辦理。

本公司從事重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第六條: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門,其交易人員應依經核定 之交易內容訂定交易策略,並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交 易成交後,將各項交易單據提供交割人員辦理交割手續。交 割人員應就交易內容與交易相對人辦理簽約、開戶、交割及 結算等作業。

第七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針對交易部位餘額、損益分 析等建立完善之管理資訊系統,以利風險之控管並及時反應 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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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告申報程序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截至前一月份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依規定格式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惟交易損失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損失 上限者,及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九條:本公司對未辦理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本公司應依本程序第八條規定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 第十條:依本程序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稽核報告併

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輸入 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十二條:本公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程序異常

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第四章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第十三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包括信用、市場價格、 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從事衍生性 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及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 之評估,由公司總經理室定期向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員提報。

第十四條:本公司經辦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部門,對持有衍生性商品之 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辦理避險性之交易至 少每月應評估兩次;經辦交易部門之主管並應隨時注意衍 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 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核閱。市場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 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 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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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檔案,就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等相關資料及依第十四條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循情 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 審計委員會,並視違規情況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懲處相 關人員。

第十六條:本公司對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本公司 應督促子公司依規定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程序。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備查內容,送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跟催其處理及後續改善情 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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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股東常會修正

  •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之作業程序,均應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雖無 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為限。

  • 第三條: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 ,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 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 第四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 中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之總額以淨 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以不超過雙方間業 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五。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屬關係企業者以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其他對象以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為限。

  • 四、依第七條辦理資金貸與時,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 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第五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 及對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 詳細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 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

  •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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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六條:本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最長以 一年為限;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 率。

  • 第七條: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第五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 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 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第八條:借款到期得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展期,惟展期後總借款期限仍 應符合第六條規定。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 還清本息,否則本公司應依法追償。

  • 第九條: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 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第十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 規情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本公司人 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第十一條: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 決議,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 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 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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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 送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 改善情形。

  • 第十三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資金貸與他人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上述申報網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 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 之。前項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 算,以該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 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 訊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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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事項如左: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

    •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包 括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作擔保設定質權、抵押 權者。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 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 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 書或保證事項。

  • 第 三 條: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公司。

  • 四、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司 或共同起造人。

  • 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理 背書保證之被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 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 公司出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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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業程序

  • 第 四 條: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 倍。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 之二分之一。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 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 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銷貨或交易合 約金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

  • 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經董 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 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 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消除超額部份。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 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 提董事會決議,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 五 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但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之子公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 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 不在此限。

  • 第 六 條: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先評估背書保證 之必要性、合理性、風險性及對公司財務狀況與股東 權益之影響並備有評估記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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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送簽呈敘明背書保證對象、種類、理由及金額, 呈請董事長決行,財務部門並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 保證事項列入電腦逐項登載管制,並列印明細表代替 備查簿。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 公司,經辦部門應每季定期重新評估。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 其保管人員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保管 人員應照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 據。對國外公司背書保證時,公司出具之保證函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 第 八 條: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之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 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審 計委員會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懲處相關違 規人員。

  • 第 九 條: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時,本 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公司背 書保證明細表,送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 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第三章 資訊公開標準及程序

  • 第 十 條: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 書保證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 第十一條:本公司除應依第十條規定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 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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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性質 之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以上。

  •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司有第十一條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 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 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 算之。

  • 第十三條: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 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 查核報告。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四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1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董事持股明細

職 稱 姓 名


董事長 王 文 淵 129,198,084
副董事長 洪 福 源 272,804
常務董事 王 文 潮 16,867,218
常務董事 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王瑞瑜
140,519,648
常務董事
(獨立董事)

陳 瑞 隆
0
獨立董事 黃 輝珍 0
獨立董事 簡太 郎 0
董 事 台塑石化(股)公司
代表人:王文祥
48,567,575
董事 呂 文 進 3,236
董事 黃 棟 騰 27,410
董事 方 英 達 73
董事 李 青芬 0
董事 潘 金華 0
董事 簡維 庚 0
董事 張宗遠 0

備註: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93,778,981 股,截至108 年4 月7 日實際持股合計為 335,456,04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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