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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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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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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7 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479號
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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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 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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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安侯建業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楊博任、許振隆會計師查核完 竣之財務報表,且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並 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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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會 計師查核報告及個別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 冊;完整財務報告之內容可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下列網址查詢: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
-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 第二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6年度虧損撥補,提請 承認案。 說 明:(一)本公司106年期初累積虧損451,111,521元, 106年度稅後淨利269,875,680元,扣除確定 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592,282元, 期末待彌補虧損為181,828,123元,擬待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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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盈餘時彌補。
-
。
-
(二)本公司106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變更本公司章程,提請 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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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為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會及配合實際作業,故變更本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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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修訂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之「公司章程 修訂條文對照表」及附錄之修訂前「本公司 章程」。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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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提請 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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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因應本公司於本次股東常會改選後設置審計 委員會替代監察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6年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 令公告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及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故修訂本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相關部 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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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修訂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之「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修訂條文對照表」及附錄之 修訂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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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 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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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設置審計委 員會取代監察人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 ,故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部分條文,同時變更其名稱為「董事選舉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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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修訂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之「董事及監 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決 議:
第四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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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係於104年6月26日 選任,任期三年屆滿,依法於本次股東常會 全面改選。為配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應設置 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人,故本次無需選任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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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公司章程及107年3月19日董事會決議, 本次選舉擬選任董事7名(含獨立董事3名), 其中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 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新任董事於股東常 會改選後立即生效就任,任期3年,新任期自 107年6月28日起至110年6月27日止,現任董 事、監察人職務於改選後同時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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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獨立董事候選人業經本公司107年5月7日董事 會審查通過名單如下,提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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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現職 | 持有 股數 (股) |
|---|---|---|---|---|
| 胡立仁 | 國立政治大學 商學院會計學系 |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 助理副總經理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第一伸銅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會 召集人 |
0 |
| 鄭崑發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學院經濟學系 |
臺灣銀行經理 | 第一伸銅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 |
0 |
| 黃振聰 | 紐約大學 企管(主修財務)博士 |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專任副教授 |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 系專任副教授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
0 |
選舉結果:
第五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或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 制,提請 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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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 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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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本公司擴展營業範圍、多元化發展及 藉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經驗,本次股東常 會所選出之新任董事或及其代表人,如有公 司法第209條之競業禁止行為,在無損及本 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 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或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 限制。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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