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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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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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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xtimes$
錄
| 開會議程 | ||||||||||||||||||||
|---|---|---|---|---|---|---|---|---|---|---|---|---|---|---|---|---|---|---|---|---|
| 報告事項 | ||||||||||||||||||||
| 承認事項 | ||||||||||||||||||||
| 臨時動議 | ||||||||||||||||||||
| 附 錄:本公司章程 (16) | ||||||||||||||||||||
|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21)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23) |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上午十時正
地點: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479號
壹、官佑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101$ 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10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四)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對保 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
肆、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二)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承認案。
1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參、報告事項
- 一、101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第4頁)
- 二、監察人審查10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第5頁)
- 三、報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8月22日金管證務字第 1010034136號函, 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有關 修訂條文請參閱第6至8頁之「董事會議事辦法修訂條文對 照表」。
- 四、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對保留 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 依101.4.6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規定報告如下: (一)本公司因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致101年1月1日 (轉換日)保留盈餘淨增加364,622仟元,累積至102
- 年1月1日則為淨增加377,975仟元。
- $(1 1)$ 本公司於 $102 + 1$ 月1日依 $101.4.6$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號函規定,就首次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 告時,因選擇適用IFRSs第一號豁免項目,而就股東 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231,751仟元。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 由: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案 $\circ$
- 說. 明:(一)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安侯建業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許振隆、陳國宗會計師查核宗竣之財 務報表,且送請監察人審查竣事,並出具書面審 查報告(請參閱第5頁、第9頁)。
- (二)本公司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4頁)、財務 報表(請參閱第10至14頁)。
-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本公司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承認案。
- 明:(一)本公司101年度稅後淨利18,866,764元正,依法提 說 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1,886,676元後餘新台幣 16.980.088元,擬保留不予分配。
- (二)本公司101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15頁)。
-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 一、民國101年度營業報告:
- (1) 本公司101年度主要業務為製造各種合金銅片供內外銷, 全年營業收入4,166,969仟元,營業外收入57,664仟元, 扣除營業成本4,119,580仟元,營業費用73,177仟元, 營業外支出17,821仟元,本期稅前淨利14,055仟 元,所得稅利益4,812仟元,本期稅後淨利18,867仟 元。
- 二、民國102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 (一) 配合 SMD-LED 高亮度需求;高性能銅合金表面品質再精 緻化。
- (二)開發均執材專用料。
- (三)開發銅合金、複合銅合金銅盂二次加工。
- (四)增加各式銅鎳矽材料供應範圍。
- (五)開發高導、高強度銅合金材料供應汽車LED、汽車端子 市場。
- (六)推廣高強度黃銅。


經理人:

會計主管:

$\overline{4}$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 分配表等表册,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許振隆、陳國宗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竣,認為 尚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219條規定繕具報告, 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監察人:黄 尚 三 雲働 | |||
|---|---|---|---|
| 監察人:陳進行 離開 |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frac{1}{2}$ 民 華
| 條 | 文原 | 條 | 文 變 | 更 | 後 | 條 | 文 變更理由 | |||||||
|---|---|---|---|---|---|---|---|---|---|---|---|---|---|---|
| 第三條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 配合法令 | |||||||||||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 | 需要修訂 | ||||||||||||
|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
|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通知召集 |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通知召集 | |||||||||||||
| 之。 | 之。 | |||||||||||||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 | |||||||||||||
| 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 |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 | |||||||||||||
| 出。 | 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 | |||||||||||||
|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 出。 | ||||||||||||||
| 第 | 七 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 配合法令 | |||||||||||
|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一、公司之營運計書。 | 需要修訂 | ||||||||||||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
| 。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 | ||||||||||||||
| 三、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 | |||||||||||||
| 四、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 此限。 | |||||||||||||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 三、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
|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 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四、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
|||||||||||||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 |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 | |||||||||||||
| 之有價證券。 | 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 | |||||||||||||
| 免。 | 之有價證券。 | |||||||||||||
| 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有關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 | |||||||||||||
| 適用獨立董事後須經董事會決議 | 免。 | |||||||||||||
| 事項、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 | |||||||||||||
| 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 | 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 | |||||||||||||
| 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 | |||||||||||||
| 出席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應於會議提 | 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
| 出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有關 | |||||||||||||
| 適用獨立董事後須經董事會決議 | ||||||||||||||
| 事項、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 | ||||||||||||||
| 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 | ||||||||||||||
| 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
|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 | ||||||||||||||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 | ||||||||||||||
| 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 | ||||||||||||||
| 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 | ||||||||||||||
| 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 | ||||||||||||||
| 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 | ||||||||||||||
|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 |
| 條 | 文 | 原 條 |
變 文 |
更 | 後 | 條 | 文 變更理由 |
|---|---|---|---|---|---|---|---|
| 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之五以上者。 | |||||||
|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 | |||||||
| 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免再計入。 | 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 | ||||||
| 出席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應於會議提 | |||||||
| 出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第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 |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 | 配合法令 | |||||
| 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列席。 | 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 | 需要修訂 | |||||
|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 | 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 | $\bullet$ | |||||
| 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 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 | ||||||
| 決時應離席。 | |||||||
| 第十六條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下列情事之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 | 配合法令 | ||||
| 一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 | 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 | 需要修訂 | |||||
| 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 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 ||||||
|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 | ,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 ||||||
| 權: | 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 ||||||
| 一、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 | ||||||
| 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 | 決權。 | ||||||
| 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 |||||||
| 二、董事認應自行迴避。 | 事,於計算法定開會門檻出席數時, | ||||||
| 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 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於計 | ||||||
| 事,於計算法定開會門檻出席數時, | 之董事人數內。 | 算法定決議門檻時,則不算入已出席 | |||||
| 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於計 算法定決議門檻時,則不算入已出席 |
|||||||
| 之黃事人數內。 | |||||||
|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 應作成議事錄, 議事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 | 配合法令 | |||||
| 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需要修訂 | |||||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
| 二、主席之姓名。 | 二、主席之姓名。 | ||||||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 | ||||||
| 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
| 五、紀錄之姓名。 | 五、紀錄之姓名。 | ||||||
| 六、報告事項。 | 六、報告事項。 | ||||||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 ||||||
| 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 | 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 | ||||||
| 他人員發言之重要意見、反對或 |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 | ||||||
|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 ||||||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 |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 ||||||
| 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 ||||||
|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之重要 | 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 |
| 條 | 文原 | 條 | 文 | 變 | 更 | 後 | 條 | 文 變更理由 | |||
|---|---|---|---|---|---|---|---|---|---|---|---|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或書面聲明。 | 意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 如有屬法令 |
紀錄或書面聲明。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 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 |
||||||||
| 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相關法 規於期限內為之。 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 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 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 |
|||||||||
| 答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 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 規於期限內為之。 |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屬法令 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者,應依相關法 |
|||||||
| 以雷子方式為之。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 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 答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 |
||||||||||
| 以雷子方式為之。 | 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
||||||||||
| 第二十條 | 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 | 本辦法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 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 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
配合法令 需要修訂 |

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府 KPMG
高雄市前会區80147中正四路211號12樓之6. 12F, - 6, No. 211, Chung Cheng 4th Road, Kaohsiung, 80147, Taiwan,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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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伸铜科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一年及一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 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 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 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 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 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一年及 一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之經整 成果與現金流量。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六字第0960069825號 (89)台財證(六)第62474號 核准簽證文號 民. 國 一〇二年三月十九 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8 = + -8$
民國一
民公司
马儿岛 型硫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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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dehat{E}$ $+55$ S $\frac{100}{100}$ × 770,755 5,768,576 264,866 4,619 67,965 433,076 (33,890) 41,066 16,278 3,596,222 10,164 8,189 29,382 528,988 189.965 129,595 213 231.751 449,445 S45.1 簗 41 $\frac{8}{2}$ 5 × 15,474 4,619 18,867 486,018 5,918.309 3,078 06,592 82,856 264,869 596,222 47,420 41.170 139,582 33,076 s 68,932 0.024 149,593 163,24 231.751 34,075 163.69 39,64 567. 審 驯 股東離益; 普通距脱木一卷股西額10元,101年及100 - 年間定及及巴於行風阶皆為359,622,165股 兴 股東權強琴他調整項目: 未認列為退役会成本之淨類? 全極商品之未實現類或 肾未公积()。)。;;;;; 阴道经络合根。 保留复盟综合领域 持定盟盟综合领域 未合配盟综(修因颈额) ≺ 古意 奥债人 化二硫酸 医三氯酸 医三氯酸盐 医血管囊炎 医血管炎 医血管炎 医血管炎 医血管炎 医血管炎 医血管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炎 医心包 各项準備: 其他增值组件编码 其他对通体企质资 存入法授金 股東權益合計 528 繼 自作会计 重大承诺及A 頭 咖 炭 $\frac{3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 ARANARA 3110 * 2170 2210 2280 25xx 2810 $\left \frac{8}{3} \right $ ١ X 30,477 271,696 B49 949 949 5,768,576 18,813 186,590 32,619 49,650 988,246 11,566 327,963 197,991 13,608 881,464 08,809 2,394,440 47,428 3,068 15,396 054.785 $\frac{8,215}{72,142}$ 181.014 5,011 100.12.31 53,815 6,017 103,242 75,529 23,704 217.15 06,550 摸 ⋪ 90 ತಿಸ 恐 ş ś × $\mathbf{r}$ 679 14,540 283,685 13,608 5,825 3,021,187 32,232 45,482 268.454 76,112 5,300 2,336,686 11,566 3.372 18,813 328,090 3,263,642 180.953 77.458 5,918,309 32,803 36,865 102,142 4,120.93 42,072 238,562 515.431 8,186 101.12.31 52,111 麔 4 一非流動 一流動 放戰演義 ( ) 法院会及的首席契金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線安德鎮 通過安德教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感会及授爵 : 核媒丝涂之长期及解技学 全楼背面 - 台升(第位参数列左)制法务 以政本期曾也拿秧肾道 - 榨瓜粉 一米流 其他金融节度一非流動 ĝ ë K. 视音 医溶液 化气体 计数据 计算机 医卡耳氏试验检尿道 医卡氏试验检尿道 医卡氏试验检尿道 医卡氏试验检尿道 医卡尔斯 採 土地 房屋及政治 豌园改精 未完工程 预付设備集 (形容和磁性的 ) 1. 化合金油 (光谱) 1. 化合金油 (光谱) 1. 化硫酸盐 (光谱) ⊀ 資產機計 固定背座 成 嚩 模球 ر اکتا i. 17xx 18xx 1800-99 $15 - 16$ $1 - 12$ 53352% 5X9 1888 571 1100 1320 1440 1159 1159 1286 14xx |
|||||||
|---|---|---|---|---|---|---|---|
$\ddot{\tau}$
會計主管:

經理人:
董事長名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 金 | 額 | % | 金 | 籞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 4110 | 銷貨收入 | S | 4,046,017 | 97 | 5,331,595 | 97 | ||||
| 4170 | 減:銷貨退回 | 81,144 | $\overline{2}$ | 81,546 | $\overline{2}$ | |||||
| 4190 | 銷貨折讓 | 57 | × | |||||||
| 4100 | 銷貨收入淨額 | 3,964,873 | 95 | 5,249,992 | 95 | |||||
| 4660 | 加工收入 | 202,096 | 5 | 269,910 | 5 | |||||
| 4.166.969 | 100 | 5.519,902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4.119,580 | 99 | 5,542,715 | 100 | |||||
| 5910 | 營業毛利(損) | 47,389 | 1 | (22, 813) | $\overline{\phantom{a}}$ | |||||
| 6000 | 苍紫费用 | 73,177 | $\overline{2}$ | 78,570 | $\overline{2}$ | |||||
| 6900 | 榮業淨損 | (25.788) | (1) | (101.383) | (2) | |||||
| 7100 | 婆業外收入及利益: | |||||||||
| 7110 | 利息收入 | 46 | 35 | ۰ | ||||||
| 7121 | 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232 | 161 | |||||||
| 7122 | 股利收入 | 5,902 | 59,935 | $\overline{1}$ | ||||||
| 7130 |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176 | 94 | |||||||
| 7160 | 兒換利益淨額 | 8,707 | 8.913 | |||||||
| 7310 | 全融資產評價利益淨額 | 31,351 | 1 | |||||||
| 7480 | 什項收入 | 11,250 | 22,412 | |||||||
| 57,664 | 91,550 | |||||||||
| 7500 | 替紫外費用及損失: | |||||||||
| 7510 | 利息費用 | 11,029 | 15,232 | 79 | ||||||
| 7530 |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20 | ||||||||
| 7540 | 處分投資損失 | 358 | ||||||||
| 7640 |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淨額 | 19,518 5.686 |
||||||||
| 7880 | 什項支出 | 6,414 17,821 |
40,515 | e. | ||||||
| 14.055 | (50, 348) | (1) | ||||||||
| 7900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損) | 4,812 | 16,128 | $\sim$ | ||||||
| 8110 | 所得稅利益 | 18,867 | (34, 220) | (1) | ||||||
| 9600 | 本期淨利(損) | |||||||||
| 税 | 前 | 税 | 後 | 稅 | 前 | 稅 | 後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 | s | 0.04 | 0.05 | (0.14) | (0.10)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虧損)(單位:新台幣元) | |||||||||
| s | 0.04 | 0.05 | (0.14) | (0.10) |


經理人:

會計主管:

$\frac{1}{2}$ 十二月三十 同人 国全局 ■電池 民國一〇一年及一 第一年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盈餘 宗语 |
未認列 | ||||||||
|---|---|---|---|---|---|---|---|---|---|
| 通服 | 法定盈餘 | 粼 将別盈 |
未分配盈餘 [待强補虧損] |
本之淨損失 退休金成 |
未實現損益 金融商品之 |
未 實 現 重估增值 |
|||
| 公 | 满 公 |
$\frac{1}{2}$ | |||||||
| 縼 图-○○年一月一日期初 Ħ |
3,596,222 | 資本公積 4,619 |
24,496 | 433.076 | 439,383 | (22, 744) | 231,751 | $\frac{1}{206,803}$ | |
| 体配位 欧 |
|||||||||
| 列法定 | 43,46 | 43,469 | |||||||
| 發放現金股 | 395.584 | (395, 584) | |||||||
| ○年度淨 國 |
(34, 220) | (34, 220) | |||||||
| 33 某出 |
748,011 | ||||||||
| œ н $\frac{1}{2}$ 欧 |
3,596,222 | 4,619 | 67.965 | 433,076 | (33, 890) | 770,755) | 231,751 | 3,528,988 | |
| 似 渋 |
(33,890) | 33,890 | |||||||
| 浼型 + 0- 民國 |
18,867 | 18,867 | |||||||
| 说例 未認列為退休 |
15,474 | ||||||||
| 会融合 đ. |
818.17 | ||||||||
| œ 비 一二月 $+ -0 - 4$ 民國 |
3,596,22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end{array} \ \begin{array}{c} \end{array} \end{array} \end{array}$ |
34,075 | 433,07 | 18,867 | (15.474) | 47,47 | 231,751 | $(15,474)$ 818.175 4.350,556 |
|
註:董監酬勞7,824千元及員工紅利11,737千元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度損益表中扣除。

會計主管:
經理人:

董事長: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損) |
S 18,867 |
(34,220) |
| 調整項目: | ||
| 折舊費用 | 147,909 | 159.928 |
| 機銷費用 | 266 | 244 |
|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162, 210) | 167,762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 ||
| (232) | (161) | |
| 處分及報廢固定資產利益淨額 | (156) | (15) |
| 處分投資損失 | 358 | |
| 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利益)淨額 | (31.351) | 19,518 |
| 遥延所得稅利益 | (4, 812) | (30, 289) |
| 赘紫音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 ||
| 苍紫背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增加 | (2,169) | (1, 231) |
| 應收帳款減少 | 164,680 | 25,613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減少 | 8.215 | 17,283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3,970) | 24,266 |
| 存貨減少 | 1,041,219 | 67,677 |
| 预付款項減少(增加) | (9,149) | 718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 23,774 | 31,945 |
| 營業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 (1, 392) | 3,355 |
| 應付帳款減少 | (15,666) | (246, 946)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減少 | (8,189) | (28, 595) |
| 應付所得稅減少 | (32,740) | |
| 應付費用增加(減少) | 104 | (47, 378) |
| 其他應付款項減少 | (28) | (825)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 3,262 | (8,055) |
| 應計退休金負債增加(減少) | (5,274) | 2,599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164.056 | 90,453 |
| (續下頁)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價款 | 104,346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支出 | (456, 400) | (202, 150) |
| 購置固定資產 | (117, 228) | (94, 344) |
|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 279 | 94 |
| 購置出租資產 | (125) | |
| 無形資產增加 | (72) | (20) |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59 | (31)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69, 016) | (296, 576) |
|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减少) | (721, 033) | 337,051 |
|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 148 | 199,588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153) | 213 |
| 發放現金股利 | (7, 459) | (389, 178) |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728, 497) | 147,674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 (33, 457) | (58, 449)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75,529 | 233,978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2,072 | 175,529 |
|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 ||
| 本期支付利息(不含利息資本化) | 11,154 | 15,310 |
| 本期支付(退回)所得税 | (364) | 50,171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 應付股利(列入應付票據及其他應付款項) | 10,658 S |
18,117 |
| 應付設備款(帳列其他應付款項) | s | 3,789 |
| 應付股票款 | 72,160 |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轉列公平價值變動列 | ||
| 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56,600 s |
|


經理人:

會計主管:

$14$
| 輦 限公司 度 |
|---|
| --------------- |
| 三州乐西町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0 | |
| 加:一〇一年度稅後淨利 | 18, 866, 764 | |
| 可供分配盈餘 | 18, 866, 764 | |
| 分配項目: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1, 886, 676) | |
| $(18, 866, 764 \times 1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6, 980, 088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一刷
第一條:本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條:本公司主要業務如下:
- 一、余屬工業製浩部:
-
- 各種銅錠、銅合金板片、銅箔、銅管、銅電纜、電積銅、銅電線、銅製品製 造加工買賣及外銷貿易。
-
- 前款有關機器之製浩冒賣及外銷留易。
-
- 各種舊廢船解體及廢銅鐵買賣。
-
- 二、雷子工業製造部:
-
- 印刷電路基板用銅箔、積體電路及各種電路用引線架之製造買賣及外銷貿易
-
- 以銅為基材之電子材料及原料製造買賣及外銷貿易。
-
- 三、鋼鐵工業製造部:
-
- 各種不銹鋼板、不銹鋼管、不銹鋼製品製造加工胃賣及外銷留易。
-
- 各種鋼板、鋼鐵製品製造冒賣及外銷留易。
-
- 四、營建部:
-
- 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售出租業務。
-
- 家俱製诰冒賣。
-
- 房屋租、售之介紹業務。
-
- 食品、菸酒之買賣。
-
- 接受委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 (建築師業務除外)
-
- 停車場、超級市場業務之經營。
-
- 景觀、庭園綠化之設計及施工業務。 (營造業務除外、建築師業務除外)
-
- 預拌混凝土之製造買賣業務。
-
- 水泥製品製造胃賣業務。
-
- 五、有關進出口買賣及代理業務。
- 六、代理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
- 七、H703010 廠房出租業。
- 八、H703020 倉庫出租業。
- 九、H703030 辦公大樓出租業。
- 十、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不對外背書保證及資金不貸與他人。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配合多角化經營,對各種事業之轉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實收股本總額。
-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得視業務之需要,經董事會之決議,在國內外再增設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分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伍億玖仟陸佰貳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每股新 台幣壹拾元,分為參億伍仟玖佰陸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伍股,全額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得分為臺佰萬股、臺拾萬股、臺萬股、臺仟股及不定額股,每股金額均 儲一律。
-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至少董事三人簽名蓋章,並加蓋公司圖記編號簽證後, 依法發行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緒。
- 第八條: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送本公司存查,以備領取股息、分配紅利及行使股東權利時之 核對。
-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辦理轉讓過戶其股份等股務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 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十條:股東股票遺失、毀滅等情事,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 定辦理。
-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更換印鑑者,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 理。
- 第十二條;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股票不得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之規定召集之。
- 第十四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 通知各股東。持股未滿壹仟股之股東,開會通知以公告為之。
- 第十五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時,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得出具公司所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 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六條:股東會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須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方得開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不足前項定額時,悉依公司法 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本公司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八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第十九條︰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送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廿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 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成數。
- 第廿一條:黃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推選黃 事長、副董事長各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 切事務。
- 第廿二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
- 第廿三條: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廿四條:董事會於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依法召集之,其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 郵件或傳直方式為之。
- 第廿五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其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 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廿六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行之。
- 第廿七條:本公司如有下列事項應經董事會同意或核備: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
- 三、盈餘分配之提定。
- 四、資本增減之提定。
- 五、經理人及顧問聘任或解任。
- 六、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或對外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 七、購買設備或處分資產金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以上。
- 八、專門技術及專利權購買或轉讓或技術合作契約。
- 九、會計師委任、解任及報酬。
- 十、對外借款。
- 十一、本公司財產設定抵押。
- 十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十三、年度稽核計畫。
- 十四、經銷商或代理商。
- 十五、對廠商信用銷貨額度金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以上。
- 十六、公司之榮運計書。
- 十七、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十八、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十九、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 二十、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廿一、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廿二、分支機構設立或撤銷。
廿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及股東會賦予以職權。
廿四、其他依法今及主管機關規定之職權。
第廿八條: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
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 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成數。
- 第廿九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一、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 二、簿册文件之查核。
- 三、決算表冊之查核及報告股東會。
- 四、其他依公司法規定之職權。
- 第 卅 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 東會。
- 第卅一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 第卅二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選任之。
- 第卅三條:本公司視業務之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由黃事長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聘任之。
- 第卅三條之一:董事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股 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
監察人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準用公司法第 二百零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特別決議方式。
第五章 職 員
第卅四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一切業務;副總經理若干人 輔佐之,設經理若干人掌管各處業務,並依公司法規定任免。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技術、法律、會計等顧問各若干人。
- 第卅五條:本公司董監事之車馬費及報酬授權由董事會參照相關同業及上市公司水準議定之 。不論公司盈虧均比照一般規定發給之。
- 第卅六條:本公司員額編制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卅七條:本公司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章 會 計
- 第卅八條:本公司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決算日期,每期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 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卅九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
-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今規定酌提或廻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分派如下:
(四)提列員工紅利三%及董監事酬勞二%。
(五)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
- 第四十條: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 , 股利政策將著重穩定性原則,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 應考量未來獲利狀 況及營運資金規劃,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其中分配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低於 當年度所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第四一條:公司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第十章 附 則
- 第四二條:刪除。
- 第四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今辦理。
- 第四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六十年一月卅 一日,第二次修正於六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三次修正於六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六十七年四月廿日,第五次修正於七十年九月廿一日,第六次修正 於七十一年四月廿日,七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九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六月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七十三年九月十二日,第十一次修正於七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 十二次修正於七十五年四月廿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七十五年九月廿一日,第十四 次修正於七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七十七年八月廿六日,第十六次 修正於七十八年二月廿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七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 七十九年五月廿一日,第十九次修正於八十年六月十七日,第廿次修正於八十一 年五月廿六日,第廿一次修正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第廿二次修正於八十三年 五月廿四日,第廿三次修正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第廿四次修正於八十五年六 月廿六日,第廿五次修正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第廿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 七年五月廿七日,第廿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廿八次修正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廿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七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 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廿六日股東臨時會通過訂定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股東會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股東會通過修訂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 二、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東本人、法人股東代表人及股東依法所委託出 席之代理人,所稱股東會,係指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
- 三、出席股東請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東會,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 篁之。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查驗足資證明其 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時,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任之。
- 六、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 決。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時,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股東戶號、姓名及發言要旨,由主 席定其發言之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務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 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如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官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
- 十五、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相同。
- 十六、議案以投票表決時,其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 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十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生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 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今之規定辦 理。
-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2
| 職稱 | 102年4月26日 | ||||
|---|---|---|---|---|---|
| 姓 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股數 | 持股比例 | |
| 董事長 | 華榮電線電纜(股)公司 代表人:吳賢明 |
101.06.12 | 年 Ξ |
113,637,792 | 31.60% |
| 董 事 |
華榮電線電纜(股)公司 代表人:劉宗仁 |
$\theta$ | $^{\prime\prime}$ | 113,637,792 | 31.60% |
| $\prime\prime$ | 三菱伸銅株式會社 代表人:斎藤好次 |
n | n | 17,981,460 | 5.00% |
| $\theta$ | 華榮電線電纜(股)公司 代表人: 葉政星 |
n | $^{\prime\prime}$ | 113,637,792 | 31.60% |
| $^{\prime\prime}$ | 華榮電線電纜(股)公司 代表人:林明祥 |
$\theta$ | $\boldsymbol{\prime\prime}$ | 113,637,792 | 31.60% |
| $\boldsymbol{\prime\prime}$ | 華榮電線電纜(股)公司 代表人:劉秀美 |
$\boldsymbol{v}$ | n | 113,637,792 | 31.60%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合計 | 131,619,252 | 36.60% | |||
| 監察人 | 國際拆船企業(股)公司 代表人:黄尚三 |
101.06.12 | 年 $\Xi$ |
1,798,597 | 0.50% |
|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合計 | man and | 1,798,597 | 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