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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li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Ja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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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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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办法

(2018 年1 月经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 合 理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 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 值保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薪酬收入以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等相结合,体现职位基本考核 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四)坚持经营者责任、贡献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五)坚持薪酬审计、考核完成后予以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为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单项工作考 核。

(一)基本薪酬:每月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平均发放。

(二)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与公司年度考核成绩、个人考核成绩、个人年 度在岗月数挂钩,具体由薪酬委员会负责考核实施后,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考 个人考 个人年终奖金实际发放金额(税前)=
核等级 核等级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企业考核系数×个人考核系数×个人在岗月数/12
A A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20%×在岗月数/12

1

B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00%×在岗月数/12
C 0
B A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100%×在岗月数/12
B 年终奖金总额标准×80%×在岗月数/12
C 0
C 0
注:1、 公司考核等级分为三级:A 级(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100%),B 级(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80%),C级(企业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80%)。2、 个人考核等级分为三级:A 级(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95%),B级(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80%),C级(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80%)。3、 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率超过150%的,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利润留存情况提出超额奖励方案。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高管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公司可以设立单项工作考核奖惩。在考核期内实现投融资、专项工程、 技措技改、安全、环保、节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或者 国家级荣誉嘉奖等重大成果奖等,可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相关高管 人员实施单项工作奖励。

第三章 考核实施程序

第六条 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高管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 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 签订目标责任书; 其他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目标责任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 管人员所分管的工作制定, 目标责任书应对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的各 项内容予以核定。

第八条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 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虽经努 力但无法扭转的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所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2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各高管人员签署的年 度目标责任书)和程序,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结合个 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考 核对象。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薪酬考核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 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个人没有异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由公 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实施。

第四章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年薪计入公司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包括领取的各 种工资、奖金等收入,公司应进行专项记录。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就高确定 薪酬。

第五章 董事 、 监事津贴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60000 元/年 (税后)。

除独立董事以外,公司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经营利润达到人民币 1000 万元以 上时,对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监事发放津贴:董事长津贴为 24000 元/年(税后),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为 19200 元/年(税后);监事会主席 津贴为 18000 元/年(税后),监事津贴为 9600 元/年(税后)。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 税的缴纳等按照国家、江西省或劳动关系履行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3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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