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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li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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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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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六月

1

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6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江西昌 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6 月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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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6 月27 日下午2:30 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尤氨路江西昌九生物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伟彪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 户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 股份46,829,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9.4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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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 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07,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 1、《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 2、《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 3、《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 4、《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 5、《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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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 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数2,8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42%。

7、《关于公司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数46,8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16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数2,8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42%。

上述第1 项至第7 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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