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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7
Mar 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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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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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279 号金源大酒店天麟楼9 层 电话:86-731-5540103 传真:86-731-5164950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7 年2 月12 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摘 要、公司关于改变“组建爆破工程公司项目” 实施方式的公告;
-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 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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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7 年2 月12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关于改变“组建 爆破工程公司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3 月6 日在湖南 省永州市南华宾馆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 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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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6 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志怡
2007 年3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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