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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SIV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an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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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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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3-003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 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岭民爆”或“公司”)已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湖南南 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2 号),核准南岭民爆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 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 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5、本人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 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5、本公司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葛洲坝、葛洲 坝集团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5、本公司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攀钢矿业 |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5、本公司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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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名自然人 股东 |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 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5、本人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 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中国能建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能建 集团 |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标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 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自律 监管措施。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
|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
1、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 葛洲坝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葛洲 坝集团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
|
| 攀钢矿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
|
| 23名自然人 股东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 |
|
| 中国能建、中国 能建集团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 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 中国能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 信行为。 |
|
| 标的公司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自律 监管措施。 |
| 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三)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
| 葛洲坝、葛洲坝 集团 |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易普力之间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为保证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南岭民爆的独立性,本 公司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维护南岭民爆的独立性,与南岭民爆之间保持资产独立、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规 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南岭民爆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南岭民爆经营决策 损害南岭民爆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南岭民爆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
| 中国能建、中国 能建集团 |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易普力之间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业务独立。本公司作为葛洲坝的控股股东,为保证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后南岭民爆的独立性,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维护南岭民爆的独立性,与南岭民爆之间保持资产独立、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规 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南岭民爆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南岭民爆经营决策 损害南岭民爆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南岭民爆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 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 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 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武汉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以 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承接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或爆破作业相关 业务与南岭民爆主营业务(矿山爆破一体化服务、爆破服务、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与销售)存在一定重合,本公司承诺,未来将南岭民爆作为本公司 实施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爆破作业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1)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现有矿山工程施工 总承包或爆破作业相关业务,本公司将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协调相 关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等要求的前 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将相关业务交由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 子公司实施,或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 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除现有存量业务外,除非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相关业务机会,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将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 包、爆破作业相关业务。
2、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本公司将委托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代为管理 该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并在自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南岭民爆 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五年内,采取注销关停或将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 葛洲坝 任公司和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择机转让给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 控制的子公司、或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3、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易普力、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或者南岭民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南岭民爆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将与南岭民爆积极协商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南岭民爆;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措施,以避免与南岭民爆构成同业竞争。
5、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书面通知南岭民爆,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提供给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
(1)如果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明确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或未在收到 本公司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是否接受上述新业务机 会,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从事该项新业务。在南岭民爆及其 控制的企业认为该项新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有权一次性或分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收购该项新业务中的任 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南岭民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 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该项新业务中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的资产或业务。 (2)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向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收购该等资产和业务的优先权。 6、本公司将赔偿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 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 不再被视为南岭民爆的控股股东;或(2)南岭民爆股票终止上市(但南岭 民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1、本公司下属企业葛洲坝、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 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武汉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以 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承接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或爆破作业相关 业务与南岭民爆主营业务(矿山爆破一体化服务、爆破服务、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与销售)存在一定重合,本公司承诺,未来将南岭民爆作为本公司 实施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爆破作业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1)对于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现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 爆破作业相关业务,本公司将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协调相关企业在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等要求的前提下,与 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将相关业务交由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实 施,或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 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除现有存量业务外,除非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相关业务机会, 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将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爆破 葛洲坝集团 作业相关业务。 2、对于本公司下属企业持有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公司将协调相关企业委托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 控制的子公司代为管理该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并在自葛洲坝通过本 次交易取得的南岭民爆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五年内,采取注销关停或将宁 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择机转让 给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或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方式,以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3、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易普力、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或者南岭民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南岭民爆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将与南岭民爆积极协商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南岭民爆;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措施,以避免与南岭民爆构成同业竞争。 5、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书面通知南岭民爆,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提供给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
(1)如果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明确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或未在收到 本公司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是否接受上述新业务机 会,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从事该项新业务。在南岭民爆及其 控制的企业认为该项新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有权一次性或分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收购该项新业务中的任 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南岭民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 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该项新业务中 的资产或业务。
(2)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向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收购该等资产和业务的优先权。
6、本公司将赔偿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 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 不再被视为南岭民爆的控股股东;或(2)南岭民爆股票终止上市(但南岭 民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1、本公司下属企业葛洲坝、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 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葛洲 坝武汉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 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企 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承接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或爆破作 业相关业务与南岭民爆主营业务(矿山爆破一体化服务、爆破服务、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与销售)存在一定重合,本公司承诺,未来将南岭民爆作为 本公司实施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爆破作业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中国能建 (1)对于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现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 爆破作业相关业务,本公司将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协调相关企业在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等要求的前提下,与 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将相关业务交由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实 施,或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 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除现有存量业务外,除非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相关业务机会, 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将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爆破 作业相关业务。 2、对于本公司下属企业持有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
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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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公司将协调相关企业委托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 控制的子公司代为管理该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并在自葛洲坝通过本 次交易取得的南岭民爆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五年内,采取注销关停或将宁 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择机转让 给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或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方式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3、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易普力、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或者南岭民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南岭民爆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将与南岭民爆积极协商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南岭民爆;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措施,以避免与南岭民爆构成同业竞争。
5、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书面通知南岭民爆,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提供给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
(1)如果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明确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或未在收到 本公司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是否接受上述新业务机 会,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从事该项新业务。在南岭民爆及其 控制的企业认为该项新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有权一次性或分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收购该项新业务中的任 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南岭民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 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该项新业务中 的资产或业务。
(2)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向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收购该等资产和业务的优先权。
6、本公司将赔偿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 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 不再被视为南岭民爆的控股股东;或(2)南岭民爆股票终止上市(但南岭 民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1、本公司下属企业葛洲坝、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 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 中国能建集团 葛洲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葛洲 坝武汉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 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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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目前承接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或爆破作 业相关业务与南岭民爆主营业务(矿山爆破一体化服务、爆破服务、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与销售)存在一定重合,本公司承诺,未来将南岭民爆作为 本公司实施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爆破作业相关业务的唯一平台。
(1)对于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现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 爆破作业相关业务,本公司将自本承诺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协调相关企业在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企业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等要求的前提下,与 业主单位进行协商,将相关业务交由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实 施,或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 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除现有存量业务外,除非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相关业务机会, 本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将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爆破 作业相关业务。
2、对于本公司下属企业持有的宁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公司将协调相关企业委托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 控制的子公司代为管理该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并在自葛洲坝通过本 次交易取得的南岭民爆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五年内,采取注销关停或将宁 夏天长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源卓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择机转让 给南岭民爆及/或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或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方式彻底消除同业竞争。
3、除上述情形之外,截至本承诺函生效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 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易普力、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或者南岭民爆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 业与南岭民爆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将与南岭民爆积极协商采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南岭民爆;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解决措施,以避免与南岭民爆构成同业竞争。
5、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应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书面通知南岭民爆,并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 件提供给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
(1)如果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明确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或未在收到 本公司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其是否接受上述新业务机 会,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从事该项新业务。在南岭民爆及其 控制的企业认为该项新业务注入时机已经成熟时,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 业有权一次性或分次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收购该项新业务中的任 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南岭民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 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在该项新业务中 的资产或业务。
(2)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向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收购该等资产和业务的优先权。 6、本公司将赔偿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 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 终止(以较早为准):(1)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有关法规本公司 不再被视为南岭民爆的控股股东;或(2)南岭民爆股票终止上市(但南岭 民爆股票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葛洲坝、葛洲坝 集团 |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易普力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 理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本公司现就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南岭 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发生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南岭 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南岭民爆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南岭民爆及南岭民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将按照南岭民爆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 关联方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南岭民爆的资金、利润,亦不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南岭民爆的资金,不 会要求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不会损害南岭民爆及南岭民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中国能建、中国 能建集团 |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易普力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 理性和公允性,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本公司现就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南岭 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发生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 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南岭 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南岭民爆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南岭民爆及南岭民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将按照南岭民爆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 关联方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南岭民爆的资金、利润,亦不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南岭民爆的资金,不 会要求南岭民爆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不会损害南岭民爆及南岭民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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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岭化工集团、 神斧投资 |
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现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关联 方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不 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葛洲坝 | 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 该股份锁定期限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 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的, 本公司持有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 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所持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 定。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5、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6、若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或者在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注销,则由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上述锁定期的承诺。 |
||
| 葛洲坝集团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上市,中国葛 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终止上市,但尚未注销法人资格。若中国葛洲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或者在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注销,则 由本公司继续履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股 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 |
|
| 攀钢矿业 | 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24 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 该股份锁定期限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 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的,本公司持有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 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所持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 定。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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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俞丞、吴春华 | 1、如本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 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人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 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如本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用 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含),则本人承诺通 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在同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 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的,本人持有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 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所持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定。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陈家华 | 1、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合计持有易普力2,600,526股股份。其中,1,300,263 股股份系本人于2022年7月从覃事云处受让。 2、如本人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本人从覃事云处受让的易普力 1,300,263股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人承诺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全部股份的50%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剩 余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如本人取得本次发行 的股份时,对本人从覃事云处受让的易普力1,300,263股股份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超过12个月(含),则本人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股份自本 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 如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的,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务履行完毕之日。 3、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的,本人持有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 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所持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定。 5、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人此前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与本承诺不一致的,以本承诺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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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赵俞丞、吴春 华、陈家华以外 的其他20名自 然人股东 |
1、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24 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 该股份锁定期限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人须向上市公司履行 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人通过本次交易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的,本人持有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 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所持对价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定。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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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岭化工集团、 神斧投资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本次交易终止或未能实施,自本次交易 终止或确定不予实施之日起,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予以解除。 2、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定。 3、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 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葛洲坝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 有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上述股份有完 整的所有权。 2、本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 的情形;上述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 股份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公司取得标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4、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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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矿业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 有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上述股份有完 整的所有权。 2、本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 的情形;上述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 股份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公司取得标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4、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23名自然人股 东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有 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对上述股份有完整 的所有权。 2、本人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 的情形;上述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 股份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 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八)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葛洲坝、攀钢矿 业、23名自然 人 |
1、本公司/本人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 2、在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上市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本 人不会对上述股份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也不会利用所持有的上述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等金融交易。 3、未来就上述股份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时, 本公司/本人将书面告知权利人该等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 并在相关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权利人作出明确约 定。 |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易普力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均无任何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质,亦不存在任何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的发展规划。 2、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若本公 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 | 1、报告期内,除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所持独立工矿区棚户区异地改造工程项目外,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均无任何房地产开发业务 相关资质,亦不存在任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展规划。截至本承诺函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 出具之日,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剥离独立工矿区棚户 区异地改造工程项目。 2、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若本公 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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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若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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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岭化工集团 |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若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十)关于易普力有关事项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葛洲坝、攀钢矿 业、23名自然 人股东 |
1、对于易普力及其下属子公司利用租赁土地用于建设民爆仓库及其附属设 施、所使用的部分土地或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部分土地使用期限已届满 等事宜,本公司/本人将向易普力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予以解 决(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权证齐全且符合规划的替代生产用房、完善瑕疵土 地的转用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及其出租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 权续期手续以及相关房屋补办报建手续等),以避免对易普力及其下属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若易普力及其下属子公司因前述问题而被有权机关处罚的,或被要求搬 迁或补缴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等相关费用),造成易普力及 其下属子公司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本公司/本人在本次重组前所持有 的易普力股份比例予以赔偿。 |
| 葛洲坝、攀钢矿 业、23名自然 人股东 |
对于葛洲坝易普力广西威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反垄断调查事项、易普力及 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函出具日前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如导致易普 力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本公司/本人在本次交易 前所持有的易普力股份比例予以赔偿。 |
(十一)关于承继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次交易的全部权利与
义务的说明
承诺方 承诺内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 葛洲坝集团 | 本公司认可和接受本次交易方案,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 交易完成前注销,则本公司将承继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 易中交易对方的地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易普力股份及 本次交易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本公司承继;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注销,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在本次交易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本公司承 继。 本公司承诺,承继前述易普力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及其在本次交易项下的 全部权利与义务之后,将切实履行;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约定的 任何权利义务,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予以赔偿。 |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