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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day Network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Aug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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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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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12-031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12年8月8日上午10:00在南京五台山1-3号江苏体育宾馆第一会议室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补充会议通知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和2012年7月26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光辉 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 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25,435,39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68%。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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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关于选举胡光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1.2) 《关于选举邢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1.3)《关于选举朱筠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关于选举盛宇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2.2《关于选举林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3.1《关于选举王朝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

  • 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3.2《关于选举边慧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的议

  • 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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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0%,本议案通过。

  •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增加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章 程修正案及对照表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2012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相关方案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25,4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0股。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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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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