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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LIGHT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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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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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393

EVERLIGHT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九日

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469號3樓

(新莊典華幸福機構 亞瑟廳)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目錄

壹、會議議程

一、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貳、附件

(一)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第 5~6 頁
(二)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第 7~21 頁
(三)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第 22 頁
(四)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第 23-24 頁

參、附錄

(一) 本公司「公司章程」 第 25~29 頁
(二)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 30~37 頁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第 38~47 頁
(四)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第 48 頁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469號3樓(新莊典華幸福機構 亞瑟廳)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報告)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四、報告事項:

(一) 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 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五、承認事項:

(一) 承認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
(二) 承認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六、討論事項:

(一) 本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二) 本公司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1-


報告事項

(一) 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請參閱附件一(第5~6頁)。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說明:
1.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決算報告書表,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分別提出查核報告與審查報告,請參閱附件二(第7~21頁)。
2.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三(第22頁)。

(三) 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說明:
1.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至十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依證交法規定,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2.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提列員工酬勞新台幣284,559,796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28,077,619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2-


承認事項

提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個體暨合併財務報告,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完竣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並經安保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提請 承認。(上述表冊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第5-21頁)

決議:

提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1. 一一四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2,038,256,591 元,依章程規定擬定盈餘分配表。
2. 擬自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 1,835,647,376 元,每股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 4.14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上述現金股利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3. 兩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4. 依財政部 87 年 4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採個別辨認方式,優先分配一一四年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有不足部份再以以前年度盈餘支應。
5. 盈餘分配詳見下表,提請 承認。

img-0.jpeg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小計 合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1,155,862,035
114年度未分配盈餘
加: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 (6,675,843)
加(減):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調整數 0
加:本期稅後淨利 2,038,256,591
114年度未分配盈餘 2,031,580,748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3,187,442,783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03,158,074)
權益減項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26,902,380
股東紅利-現金 (1,835,647,376)
分配金額小計 (2,011,903,070)
期末未分配盈餘 1,175,539,713

註:依本公司在外流通股數 443,393,086 股計算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討論事項

提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討論。

說明:
1.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擬以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新台幣159,621,511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36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上述現金股利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2.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提請討論。

決議:

提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四(第23-24頁),提請討論。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4-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一、前言

2025年在美國川普總統就任後全球政治與經濟的不確定性逐漸升高,首先就是關稅政策,懲罰性關稅打亂了原有的全球貿易秩序,使得原有的供應鏈加速重組。而以哈戰事引發的中東地緣衝突不斷擴大,目前已經演變成雙方背後支持力量-美國及伊朗之間的衝突,並進一步地影響了全球能源運輸,使得石油及天然氣的價格大漲,造成大眾對通貨膨脹期待開始升高。在國際政經環境的不確定性下,台灣卻是因為人工智慧(AI)所帶來高階晶片需求增加造成出口蓬勃,GDP大幅成長。億光雖未得利於AI伺服器的崛起,營運方面仍保持一定的成績。2025年合併營收達NT$ 196.4億元,較去年小幅衰退 6.4%;但因產品組合持續優化及成本控制得宜等因素,毛利率再提升至 31%,使得2025年億光營業淨利較去年微幅成長,達NT$ 24.6億元;而相較於2024年有業外利益的貢獻,2025年則因匯率因素使得業外收益大幅減少,2025年歸屬母公司之淨利達NT$ 20.4億元,較去年下滑了 31%,基本每股盈餘(EPS)為NT$ 4.60元,經董事會通過每股發放現金股利NT$ 4.14元及以資本公積發放每股現金NT$ 0.36元,合計每股配發現金NT$ 4.5元。

二、新技術及新應用發展

不可見光及車用領域在2026年仍是億光的發展重點。隨著AI帶來許多新的商業機會,像是在製造業降低人力成本的需求原本就一直存在,但現在工業自動化可以搭配上AI,讓智能製造進一步落實,也加大了對機器手臂、協作機器人及人形機器人的需求。而億光的感測元件及光耦產品在製造環境中的偵測及控制模組中的應用也隨之浮現,增加了新的成長動能。另外,近期各家廠商紛紛推出智慧眼鏡,同樣也是搭上AI風潮,讓市場對攜帶裝置的想像更加擴大。各調研機構對智慧眼鏡的出貨預估均有倍數成長,我們也期待智慧眼鏡中所用到的感測元件需求一同成長。億光於不可見光元件市場,一直以來都是與領導廠商配合,已奠定良好的基礎,未來將針對市場趨勢及客戶需求,持續精進研發來推廣市場。

而車用市場上,雖然過去一年全球的車輛銷售僅小幅成長,而今年各調研機構的預期數量也僅小幅成長或是持平。但由於億光車用產品市佔率仍低,因此我們將著重於市佔率的提升。去年針對全車中使用LED金額占比最大的頭燈市場,億光所研發推出的頭燈產品,已經獲得客戶採用,未來將持續推廣以拓展市場。而內裝照明及車用顯示面的背光模組,億光所推出的不論是Smart LED的氣氛燈或是Mini LED背光模組,都已經獲得客戶肯定。我們會持續尋求客戶對億光車用產品的品質及價格認同,以擴展市場。

-5-


三、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展望今年,國際局勢混亂,地緣政治風險不僅影響了中東周邊國家,並且因為輸油通道已被如『人質』般的成為談判籌碼,油價現已居高不下。加上戰事所造成各產油國基礎設施被破壞,高油價的日子短期將不易結束。如此一來,原本已控制住的物價膨脹預期將再度攀升,而可以加大生產力的AI工具,現在也變成企業大幅裁員的最佳理由,使得『停滯性通膨』發生可能性不斷地增加。預期全球經濟在2026年將在地緣政治的影響下,變得難以預測。而觀察LED產業在供需平衡後,價格已相對平穩,產品的需求及應用面每年仍有小幅成長。但另一方面,去年開始的金屬原物料一波大幅上漲,黃金、銅、鎘…等材料金屬全面上漲,增加了成本壓力。億光面對市場趨勢的變化,將利用累積下來的研發實力及生產品質尋求客戶支持、發展新市場及擴大市佔率。而內部的成本管理一向是億光的核心競爭力,我們將持續優化內部流程,期能在這次的全球政經情勢震盪中繼續地為股東創造更高的價值。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6-


附件二

KPMG

蛋快速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貨。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電子產業之存貨產品生命週期影響及同業競爭因素,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7-


KPMG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之提列政策,評估是否已按所訂定之會計政策提列。此外,依存貨之性質評估管理階層之存貨備抵金額,包括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表之正確性。瞭解管理階層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評價基礎,並選取適當樣本執行測試,以驗證該公司估計存貨備抵評價之合理性。

二、收入認列

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認列,收入說明請詳附註六(十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發光元件及感測元件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營業收入係個體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營業收入之金額及變動可能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整體財務報表的瞭解。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控制、執行銷貨收入相關憑證之核對及抽樣發函詢證客戶交易金額,以評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及認列之金額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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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2.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3.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4.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5.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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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120333238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9-


僑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良產負債表

民國一一四年度一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 2,010,860 7 1,634,482 6
1110 透過擴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211,127 1 255,640 1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四)) 4,303,812 15 4,163,319 14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四)及七) 1,098,740 4 1,219,630 4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六(五)及七) 138,769 - 260,666 1
1310 存貨(附註六(六)) 607,651 2 537,630 2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06,202 - 137,292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一)及六(五)) 4,167,989 14 4,336,517 15
12,645,150 43 12,545,176 43
非流動資產:
1510 透過擴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24,842 - -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擴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1,407,635 5 1,165,412 4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10,059,546 35 9,902,456 34
1560 合約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十八)) 103,329 - 107,511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九)及七) 3,440,886 12 3,636,120 13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 269,888 1 279,300 1
1780 無形資產 24,953 - 17,864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五)) 494,629 2 567,446 2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26,263 - 26,263 -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一)、(四)及十三) 602,693 2 677,483 2
16,554,664 57 16,379,855 57
資產總計 $ 29,199,814 100 28,925,031 100
負債及權益 金額 % 金額 %
--- --- ---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十一)) $ 750,000 2 750,000 3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十八)) 32,317 - 76,851 -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1,049,086 4 1,158,336 4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4,356,019 15 3,892,271 14
2213 應付設備及工程款 54,152 - 113,503 -
222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七) 247,419 1 253,721 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568,591 2 284,765 1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二)) 6,625 - 7,358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二)) 1,392,007 5 1,347,718 5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三)) 159,162 1 214,117 -
8,615,378 30 8,098,640 28
非流動負債:
2527 合約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八)) 44 - 45 -
2550 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三)) 129,144 1 3,564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五)) 107,764 - 172,931 1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275,704 1 282,531 1
2640 淨碟定編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46,233 - 37,632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附註六(七)) 54,465 - 62,882 -
613,354 2 559,585 2
負債總計 9,228,732 32 8,658,225 30
權益(附註六(十六)):
3110 普通股股本 4,433,931 15 4,433,931 15
3200 資本公積 8,818,972 30 8,818,763 30
併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503,833 12 3,208,061 11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655,408 2 842,843 3
3350 未分配盈餘 3,187,443 11 3,618,616 13
7,346,684 25 7,669,520 27
3400 其他權益 (628,505) (2) (655,408) (2)
權益總計 19,971,082 68 20,266,806 7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29,199,814 100 28,925,031 100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德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八一九一九一四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十八)及七) $ 17,604,435 100 17,808,985 100
511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六(十四)、七及十二) 13,101,368 74 13,170,552 74
5900 營業毛利 4,503,067 26 4,638,433 26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四)、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990,856 6 1,061,945 6
6200 管理費用 824,436 5 965,530 5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87,794 4 709,523 4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附註六(四)) 24,714 - 32,467 -
2,527,800 15 2,769,465 15
6900 營業淨利 1,975,267 11 1,868,968 1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151,654 1 151,451 1
7190 其他收入(附註六(二十)及七) 59,831 - 212,957 1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淨額(附註六(九)及七) 5,416 - (10,618) -
7225 處分投資利益淨額(附註六(七)) - - 89,387 1
7230 外幣兌換(損失)利益淨額(附註六(二十一)) (38,718) - 284,041 2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七)) 484,755 3 1,087,597 6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損失淨額 (36,002) - (66,175) -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二)及六(二十)) (23,062) - (15,437) -
7590 其他支出(附註六(二十)) (84,016) (1) (91,567) (1)
519,858 3 1,641,636 10
7900 稅前淨利 2,495,125 14 3,510,604 21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五)) 456,868 2 566,109 3
本期淨利 2,038,257 12 2,944,495 18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四)) (9,045) - 15,632 -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1,300 - (2,442)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五)) (1,809) - 3,126 -
(5,936) - 10,064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3,435) - 439 -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81) - (39,511) -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61,792 - 230,098 1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五)) (8,687) - 88 -
26,163 - 190,938 1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20,227 - 201,002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058,484 12 3,145,497 19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七))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4.60 6.64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4.53 6.55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12-

德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費通股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抽算之兌換差額 其他權益項目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合計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 4,433,931 9,095,266 3,061,434 677,359 2,125,833 (858,886) 16,043 (842,843) 18,550,980
- - 146,627 - (146,627) - - - -
- - - 165,484 (165,484) - - - -
- - - - (1,152,822) - - - (1,152,822)
- (266,036) - - - - - - (266,036)
- (266,036) 146,627 165,484 (1,464,933) - - - (1,418,858)
- - - - 2,944,495 - - - 2,944,495
- - - - 13,567 230,449 (43,014) 187,435 201,002
- - - - 2,958,062 230,449 (43,014) 187,435 3,145,497
- (10,935) - - (346) - - - (11,281)
- 468 - - - - - - 468
4,433,931 8,818,763 3,208,061 842,843 3,618,616 (628,437) (26,971) (655,408) 20,266,806
- - 295,772 - (295,772) - - - -
- - - (187,435) 187,435 - - - -
- - - - (2,354,417) - - - (2,354,417)
- - 295,772 (187,435) (2,462,754) - - - (2,354,417)
- - - - 2,038,257 - - - 2,038,257
- - - - (6,676) 27,087 (184) 26,903 20,227
- - - - 2,031,581 27,087 (184) 26,903 2,058,484
- 209 - - - - - - 209
$ 4,433,931 8,818,972 3,503,833 655,408 3,187,443 (601,350) (27,155) (628,505) 19,971,082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德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 收益費捐項目
  • 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 惟期信用減損損失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利息費用
  • 利息收入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淨額
  • 處份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其他
  • 收益費捐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惟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 合約資產減少
  • 應收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增加)
  • 存貨(增加)減少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合約負債(減少)增加
  •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增加
  • 負債準備增加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與發家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收取之利息
  • 支付之利息
  •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取得無形資產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 受限制資產減少
  •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短期債款增加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租賃本金償還
  • 發放現金股利
  • 其他幕資活動

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14年度 113年度
$ 2,495,125 3,510,604
361,035 375,829
24,714 32,467
(9,864) 20,451
23,062 15,437
(151,654) (151,451)
(484,755) (1,087,597)
(5,416) 10,618
- (89,387)
(4,711) (15,776)
(247,589) (889,409)
(73,672) (44,235)
4,182 30,987
4,148 (1,391,274)
(70,021) 30,837
37,845 (14,751)
(44,535) 36,028
354,498 906,296
70,625 13,674
26,311 314,706
(444) (5,446)
308,937 (123,178)
2,556,473 2,498,017
150,323 134,702
(23,789) (14,164)
(161,651) (630,537)
2,521,356 1,988,018
(242,665) (500,000)
- 125,995
(35,293) -
- 136,237
(223,377) (285,246)
50,215 59,779
15,096 (9,846)
75,827 (167,210)
(41,916) (32,592)
169,859 (820,928)
11,229 15,284
432,821 100,646
211,796 (1,377,881)
- 500,000
10,966 19,358
(6,302) 100,984
(7,230) (8,578)
(2,354,417) (1,418,858)
209 468
(2,356,774) (806,626)
376,378 (196,489)
1,634,482 1,830,971
$ 2,010,860 1,634,482

(請詳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KPMG

委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KPMG

台北市110615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615, Taiwan (R.O.C.)

電話 Tel +886 2 8101 6666

傳真 Fax +886 2 8101 6667

網址 Web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僑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鑑:

查核意見

僑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僑光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僑光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僑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僑光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KPMG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貨。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電子產業之存貨產品生命週期影響及同業競爭因素,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億光集團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之提列政策,並評估是否已按所訂定之會計政策提列。此外,依存貨之性質評估管理階層之存貨備抵金額,包括執行抽樣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表之正確性。瞭解管理階層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評價基礎,並選取適當樣本執行測試,以驗證該公司估計存貨備抵評價之合理性。

二、收入認列

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認列,收入說明請詳附註六(二十二)。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億光集團主要從事發光元件及感測元件產品之生產及銷售,營業收入係合併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營業收入之金額及變動可能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整體財務報表的瞭解。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億光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相關控制、執行銷貨收入相關憑證之核對及抽樣發函詢證客戶交易金額,以評估億光集團營業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及認列之金額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億光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億光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億光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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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億光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億光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億光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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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億光集團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img-2.jpeg

證券主管機關:金管證審字第1120333238號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號
民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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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徵光電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一一四

正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產 流動資產: 114.12.31 113.12.31 負債及權益 114.12.31 113.12.31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金額 %
1100 健康及代替現金(附註六(一)) $ 3,945,108 13 5,820,316 20 流動負債: $ 764,049 3 750,000 3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二)) 751,248 3 572,365 2 經銷借款(附註六(十三)) 32,437 - 80,745 -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四)) 5,234,953 18 5,462,892 18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六(二十二)) 3,883,202 13 3,995,993 13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四)及七) 636,862 2 531,386 2 應付債務及工程款 389,231 1 225,533 1
1310 存貨(附註六(六)) 1,278,923 4 1,049,050 4 本期所得稅負債 139,891 1 211,850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275,204 1 417,847 1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十四)) 61,066 - 41,309 -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一)、六(五)及七) 7,518,466 25 6,250,606 21 銀售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七)) 2,046,313 7 2,153,878 7
19,640,764 66 20,104,462 68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二)及六(十五)) 1,242 - 1,290 -
非流動資產: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六)) 8,166,316 28 8,230,383 28
15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210,129 1 74,854 - 非流動負債: 44 - 45 -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三)) 1,818,660 6 1,165,412 4 合約負債-非流動(附註六(二十二)) 4,398 - 5,760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七)) 428,608 1 392,388 1 長期借款(附註六(十六)) 280,151 1 154,342 -
1560 合約資產-非流動(附註(二十二)) 116,708 - 107,511 - 負債準備-非流動(附註六(十四)) 46,091 - - -
1600 不動產、販易及設備(附註六(十一)) 5,293,847 18 5,775,316 19 本期所得稅負債-非流動 121,660 - 184,566 1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十二)) 470,254 2 414,282 2 透過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五)) 354,315 1 315,510 1
1780 無形資產 28,849 - 23,010 - 銀售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七)) 46,233 - 37,632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九)) 591,131 2 674,559 2 淨值定編列負債(附註六(十八)) 70,110 1 74,859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六(十八)) 46,256 - 46,003 1 其他承流動負債 923,002 3 772,714 2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一)、六(四)及八) 954,028 4 1,002,183 3 9,089,318 31 9,003,097 30
9,958,470 34 9,675,318 32 負債總計 4,433,931 15 4,433,931 15
權益: 8,818,972 30 8,818,763 30
期囑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六(二十)):
普通股股本 3,503,833 12 3,208,061 11
資本公債(附註六(七)) 655,408 2 842,843 2
债發盈餘: 3,187,443 10 3,618,616 12
法定盈餘公債 7,346,684 24 7,669,520 25
特別盈餘公債 1655,408 - (2)
未分配盈餘 25,509,916 69 20,776,683 70
其他權益 $ 29,599,234 100 $ 29,779,780 100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資產總計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德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二三十一月一四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附註六(二十二)及七) $ 19,639,955 100 20,972,903 100
5110 營業成本(附註六(六)、六(十八)、七及十二) 13,535,270 69 14,619,727 70
5900 營業毛利 6,104,685 31 6,353,176 30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八)、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1,034,007 5 1,076,276 5
6200 管理費用 1,668,298 9 1,919,381 9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849,135 4 857,600 4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附註六(四)) 90,299 - 39,772 -
3,641,739 18 3,893,029 18
6900 營業淨利 2,462,946 13 2,460,147 1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附註六(二十四)) 277,682 1 259,256 1
7190 其他收入(附註六(七)及七) 100,113 1 358,001 2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淨額(附註六(七)及七) 10,104 - 15,697 -
7225 處分投資利益淨額(附註六(七)及六(十)) - - 771,902 4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失)利益淨額 (15,539) - (51,685) -
7050 財務成本(附註六(十七)及六(二十四)) (31,897) - (17,305) -
7590 其他支出(附註九(一)) (73,152) - (105,859) (1)
7630 外幣兌換(損失)利益淨額(附註六(二十五)) (106,781) (1) 303,008 1
77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附註六(七)) 35,123 - (1,171) -
195,653 1 1,531,844 7
7900 稅前淨利 2,658,599 14 3,991,991 19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九)) 595,464 3 869,195 4
本期淨利 2,063,135 11 3,122,796 15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項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015) - 17,584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附註六(二十五)) 1,089 - (3,503) -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九)) (1,603) - 3,517 -
(5,323) - 10,564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45,091 - 214,056 1
836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945) - (39,511) -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附註六(七)) 1,097 - 6,911 -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九)) (7,673) - (473) -
52,916 - 181,929 1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47,593 - 192,493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110,728 11 3,315,289 16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2,038,257 11 2,944,495 14
8620 非控制權益 24,878 - 178,301 1
$ 2,063,135 11 3,122,796 15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2,058,484 11 3,145,497 15
8720 非控制權益 52,244 - 169,792 1
$ 2,110,728 11 3,315,289 16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二十一))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4.60 6.64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4.53 6.55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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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普通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施評價損益 合計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 - 146,627 - (146,627) -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165,484 (165,484)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1,152,822) - - - (1,152,822) - (1,152,822)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 (266,036) - - - - - - (266,036) - (266,036)
- (266,036) 146,627 165,484 (1,464,933) - - - (1,418,858) - (1,418,858)
本期淨利 - - - - 2,944,495 - - - 2,944,495 178,301 3,122,796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13,567 230,449 (43,014) 187,435 201,002 (8,509) 192,493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2,958,062 230,449 (43,014) 187,435 3,145,497 169,792 3,315,289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10,935) - - (346) - - - (11,281) - (11,281)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14,767) (14,767)
其他 - 468 - - - - - - 468 - 468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4,433,931 8,818,763 3,208,061 842,843 3,618,616 (628,437) (26,971) (655,408) 20,266,806 509,877 20,776,683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 - 295,772 - (295,772) - - - - - -
特別盈餘公積 - - - (187,435) 187,435 - -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 (2,354,417) - - - (2,354,417) - (2,354,417)
- - 295,772 (187,435) (2,462,754) - - - (2,354,417) - (2,354,417)
本期淨利 - - - - 2,038,257 - - - 2,038,257 24,878 2,063,135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6,676) 27,087 (184) 26,903 20,227 27,366 47,593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2,031,581 27,087 (184) 26,903 2,058,484 52,244 2,110,728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 - - - - (23,287) (23,287)
其他 - 209 - - - - - - 209 - 209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4,433,931 8,818,972 3,503,833 655,408 3,187,443 (601,350) (27,155) (628,505) 19,971,082 538,834 20,509,916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14年度 11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2,658,599 3,991,991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及攤提費用 918,106 968,852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90,299 39,77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淨(利益)損失 (13,395) 19,205
利息費用 31,897 17,305
利息收入 (277,682) (259,25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35,123) 1,171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淨額 (10,104) (15,697)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 (171,815)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 (771,902)
其他 (3,926) (318)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700,072 (172,68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303,970) 217,443
合約資產(增加)減少 (9,197) 30,987
應收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減少(增加) 64,714 (1,184,920)
存貨增加 (229,873) (131,095)
其他應收款及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149,422 (133,651)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增加 50,907 805,898
負債準備增加 76,889 13,674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103,138) 339,932
淨項定福利負債增加(減少) 1,365 (5,446)
合約負債(減少)增加 (48,309) 26,104
其他 6,662 (2,246)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344,528) (23,32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3,014,143 3,795,988
收取之利息 260,841 239,097
支付之利息 (32,623) (16,039)
支付之所得稅 (395,238) (909,725)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847,123 3,109,32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652,665) (500,0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25,995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36,237
處分子公司現金流入數 - 701,057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47,100) (541,56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56,879 67,686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4,621 (10,609)
取得無形資產 (42,216) (36,303)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1,284,249) (1,416,509)
受限制資產減少 11,229 14,689
其他 29,311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324,190) (1,459,32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14,049 500,000
償還長期借款 (1,192) (1,191)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11,128) 32,590
租賃本金償還 (63,411) (40,565)
發放現金股利 (2,354,417) (1,418,858)
非控制權益變動 (23,287) (14,767)
其他籌資活動 209 468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439,177) (942,323)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41,036 182,903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1,875,208) 890,576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820,316 4,929,74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945,108 5,820,316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葉寅夫

經理人:葉寅夫

會計主管:施凱寶


附件三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含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含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辛郁婷會計師及郭冠嬤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本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林榮春 林榮春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四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理由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略)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略)
七、除前奏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略)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略)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略)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略) 配合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 配合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正。

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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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2.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4.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5.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6.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7.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8.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9.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10.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1. 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12. CC0110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13. 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14.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15.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16.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17.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18.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19.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20.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21.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22.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23.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24.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25.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26. JE01010 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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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就有關業務範圍之內辦理同業或關係企業間對外保證。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對其他事業之投資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投資總額之限制。唯有關長期股權之投資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二條之三:(刪除)。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刪除)。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億元,分為拾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第一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肆億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肆仟萬股,面額每股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公司股份遇有依法得由公司自行購回情形時,授權董事會依法規定為之。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得經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行日收盤價(每股淨值)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依法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對象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均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六條:(刪除)。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免印製股票方式發行股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第八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舉行。採行視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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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人,其選任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頒佈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定。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任期内停止適用。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四條之一: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通知之。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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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十六條:(刪除)。

第十六條之一:董事會依法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且因監督或業務之需要,得設置提名或其他必要性之功能性委員會。

前項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依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至十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依證交法規定,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公司年度總結算所得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再加計上年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作股利分配,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發放方式將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一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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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廿三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四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廿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廿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一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一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二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廿四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〇〇年六月十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三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儒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葉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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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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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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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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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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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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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當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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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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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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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儒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 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1.2.13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04588 號函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 評估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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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第五條 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二、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處,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第六條 核決權限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購買與出售,均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辦理。

第七條 投資額度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投資有價證券則不得超過股東權益總額,且購買個別有價證券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四十。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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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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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九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第十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配合法令修正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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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第十二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三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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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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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前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通過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七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十八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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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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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一)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

(二)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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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若本公司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資產交易及修正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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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之股份總額為 16,000,000 股。
二、個別及全體董事持股情形:(基準日:115.04.11)

職稱 姓名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董事長 葉寅夫 14,168,553
董事 周博文 9,100,000
董事 劉邦言 221,884
董事 葉丁瑋 500,000
獨立董事 林榮春 0
獨立董事 歐晉德 0
獨立董事 紀國鐘 0
獨立董事 林雅惠 0
董事合計 23,99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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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2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