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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LIGHT — Annual Report 2018
Jun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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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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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711
108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民國108年05月30日 地點:臺北市八德路二段260號3樓 中影八德大樓
目 錄
開 會 程 序 ................................................................................ 1 議 程 ................................................................................ 2 報 告 事 項 ................................................................................ 3 承 認 事 項 ................................................................................ 9 討 論 事 項 .............................................................................. 27 臨 時 動 議 .............................................................................. 47 附 錄 股東會議事規則 ........................................................................ 49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67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 ........................................... 72 公司章程 ................................................................................... 80 董事持股情形 ............................................................................ 85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 86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八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 1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八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百八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地點:臺北市八德路二段二六○號三樓中影八德大樓
一、報告事項
-
(一) 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
(二)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一百七年度營業決算報告
-
(三) 本公司一百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四) 本公司一百七年度轉投資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二)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三、討論事項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論
-
(二)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論
-
(三) 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論
-
(四) 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敬請 討論
四、臨時動議
-
五、散 會
-
2 -
報 告 事 項
- 3 -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107年度合併營業收入9,621,019千元,成長 5%;在經營利益方面,合併稅後淨利為407,920千元, 。 每股稅後盈餘0.73元,較前一年度,分別各增加10%
(二) 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 科 目 | 全年度計劃 | 實際金額 | 達成率 |
|---|---|---|---|
| 營業收入 | 10,300,000 | 9,621,019 | 93% |
| 營業成本 | 8,030,000 | 7,455,801 | 93% |
| 營業毛利 | 2,270,000 | 2,165,218 | 95% |
| 營業費用 | 1,680,000 | 1,657,754 | 99% |
| 營業利益 | 590,000 | 507,464 | 86% |
| 稅前淨利 | 600,000 | 519,544 | 87% |
(三)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千元
| 項 目 | 項 目 | 107年 | 106年 | |
|---|---|---|---|---|
| 財 務 收 支 |
營業收入 | 9,621,019 | 9,169,480 | |
| 營業成本 | 7,455,801 | 7,199,208 | ||
| 營業毛利 | 2,165,218 | 1,970,272 | ||
| 營業費用 | 1,657,754 | 1,607,853 | ||
| 營業利益 | 507,464 | 362,419 | ||
| 營業外收入淨額 | 12,080 | 109,973 | ||
| 稅前淨利 | 519,544 | 472,392 | ||
| 所得稅費用 | 111,624 | 102,148 | ||
| 稅後淨利 | 407,920 | 370,244 | ||
| 每股盈餘(元) | 0.73 | 0.67 |
- 3 -
| 項 目 | 項 目 | 107年 | 106年 | |
|---|---|---|---|---|
|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
資產報酬率 | 3.5% | 3.1%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5.1% | 4.6% | ||
| 占實收 資本比率 |
營業利益 | 9.3% | 6.6% | |
| 稅前純益 | 9.5% | 8.6% | ||
| 淨 利 率 | 4.2% | 4.0% | ||
| 每股盈餘(元) | 0.73 | 0.67 |
(四) 研究發展狀況
開發高科技、高附加價值的化學產品,並持續提昇 生態效益為我們的研發目標。107年度研發費用約4億3 仟萬元,佔營業收入4.5%,研發具體成果如下:
1、智慧財產權:
107年度獲准專利數3件,108年2月底前累計專利數 162件。
2、各事業新產品研發成果:
107年度各事業新產品開發完成項目計有:色料化學 品33項,特用化學品5項,醫藥化學品2項,電子化 學品13項,碳粉9項,總計62項。
(五)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永光化學2020綠金願景為「成為永續創新、提供綠 色化學解決方案的全球化幸福企業」,並聚焦四大面向 :永續環保、創新價值、誠信幸福、全球化夥伴來發展 。為提供人類更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具體落實「Better Chemistry Better Life」的品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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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建信 經理人:陳偉望 會計主管:翁國彬
- 4 -
報告事項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一百七年度營業決算報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陳雅琳會計師及關春修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 ,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報告如上 。
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一百八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吳琮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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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一百八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 5 -
報告事項
三、本公司一百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一) 依本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 撥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報經董事會 通過之從屬公司員工。
-
(二) 本公司民國一百七年度擬提撥獲利5%為員工酬勞計新台 幣26,554,340元,獲利2%為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酬勞 計新台幣10,621,736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
(三) 上述員工酬勞發給對象為本公司一百七年度(含)以前 到職,且於董事會通過獲利分派案當日仍在職者。
-
6 -
報告事項
四、本公司一百七年度轉投資情形報告
-
(一) 處分台耀化學公司25仟股,計新台幣160萬元,累計持 有1,975仟股。
-
(二) 上福全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本公司以新台幣7,490萬元 取得2,140仟股,佔該公司1.68%股權。
-
(三) 對大陸間接投資報告
-
本公司對大陸間接投資金額,總計美金2,544萬元(折合 新台幣78,130萬元),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54.8億元之 。
-
14.3%
-
7 -
-
8 -
承 認 事 項
- 9 -
承認事項
-
一
-
第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 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營業報告書暨經安侯建業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陳雅琳會計師和關春修會計師查核之合 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送請審計委員會 審查,認為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敬請 承認。
-
~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3 4頁,審計委員 會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5頁,財務報表請參 ~
-
閱本手冊第10 23頁。
-
決 議:
-
9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併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在查核報告上溝通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收入之認列;收入認列之 相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係屬涉及公眾利益之上市公司,投資人高度關注其營運績效,因此收入認列 為本會計師執行合併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內部控 制之設計及執行;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析,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 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取得外部足以顯示控制權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測 試年度結束前後期間之銷售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二、應收款項之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應收款項備 抵損失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應收款項評價之相關揭 露,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 10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面對經濟趨勢波動,導致應收帳款收回風險提高,應收款項續後衡量涉及管 理階層主觀判斷,是以為本會計師執行合併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應收款項預期信用損失率試算 表,檢視其公式是否允當,並取得應收款項帳齡分析表,選取樣本核對相關憑證及驗算帳 齡區間之正確性,且覆核帳列備抵損失是否依損失率提列,以評估應收款項備抵損失與預 期信用損失之合理性;取得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評估文件,是否遵循合併公司之會計政 策,並檢視管理階層針對有關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揭露是否允當。
其他事項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度及一○六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 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併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
11 -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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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88)台財證(六)[0950103298] 第 18311 號[ 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 12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流動 1150應收票據淨額 1170應收帳款淨額 130X存貨 1476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1479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非流動 152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154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80無形資產 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 1915預付設備款 1980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1985長期預付租金 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董事長: |
107.12.31 金 額 % $ 838,593 6 13,556 - 333,665 2 1,470,253 11 3,757,724 27 29,031 - 134,967 1 6,577,789 47 1,035,709 8 - - - - 135,803 1 5,754,565 42 131,270 1 119,722 1 55,724 - 4,762 - 22,439 - 20,243 - 7,280,237 53 $ 13,858,026 100 |
106.12.31 金 額 % 947,185 7 - - 274,904 2 1,532,710 11 3,392,199 25 17,143 - 137,506 1 6,301,647 46 - - 1,038,813 7 89,200 1 143,035 1 5,789,476 42 119,020 1 103,989 1 93,632 1 5,480 - 23,524 - 16,802 - 7,422,971 54 13,724,618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2150 應付票據 2170 應付帳款 2209 其他應付款 2213 應付設備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3100 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6XX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經理人: |
107.12.31 金 額 % $ 2,589,403 19 185,000 1 190,752 1 438,743 3 494,878 4 38,697 - 77,128 1 56,345 - 4,070,946 29 1,538,988 11 68,933 1 265,963 2 1,873,884 14 5,944,830 43 5,477,522 40 473,558 3 1,797,826 13 (149,767) (1) 7,599,139 55 314,057 2 7,913,196 57 $ 13,858,026 100 會計主管: |
106.12.31 | |
| 金 額 $ 838,593 13,556 333,665 1,470,253 3,757,724 29,031 134,967 6,577,789 1,035,709 - - 135,803 5,754,565 131,270 119,722 55,724 4,762 22,439 20,243 7,280,237 $ 13,858,026 |
金 額 $ 2,589,403 185,000 190,752 438,743 494,878 38,697 77,128 56,345 4,070,946 1,538,988 68,933 265,963 1,873,884 5,944,830 5,477,522 473,558 1,797,826 (149,767) 7,599,139 314,057 7,913,196 $ 13,858,026 會計主管: |
金 額 2,063,876 60,000 238,797 400,002 512,701 56,920 42,102 40,582 3,414,980 1,913,228 55,064 304,568 2,272,860 5,687,840 5,477,522 473,558 1,673,952 99,054 7,724,086 312,692 8,036,778 13,724,618 |
% | ||
15 - 2 3 4 1 - - |
|||||
| 25 | |||||
14 1 1 |
|||||
| 16 | |||||
| 41 | |||||
40 3 12 2 |
|||||
| 57 | |||||
| 2 | |||||
| 59 | |||||
| 100 | |||||
(股東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完整之財務報告,網址:http://mops.twse.com.tw/)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4000營業收入 5000營業成本 5950營業毛利 6000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 6200管理費用 6300研究發展費用 6450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7000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其他收入 7020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財務成本 706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稅前淨利 7950所得稅費用 8200本期淨利 8300其他綜合損益: 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49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6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8370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99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8500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母公司業主 8620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母公司業主 8620非控制權益 9750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107年 度 金 額 % $ 9,621,019 100 7,455,801 78 2,165,218 22 857,874 9 350,388 4 430,979 4 18,513 - 1,657,754 17 507,464 5 48,639 - 61,576 1 (90,824) (1) (7,311) - 12,080 - 519,544 5 111,624 1 407,920 4 (11,898) - (250,930) (3) 7,305 - (255,523) (3) (8,752) - - - 440 - - - (8,312) - (263,835) (3) $ 144,085 1 $ 401,983 4 5,937 - $ 407,920 4 $ 138,502 1 5,583 - $ 144,085 1 $ 0.73 $ 0.73 |
106年 度 | |
| 金 額 $ 9,621,019 7,455,801 2,165,218 857,874 350,388 430,979 18,513 1,657,754 507,464 48,639 61,576 (90,824) (7,311) 12,080 519,544 111,624 407,920 (11,898) (250,930) 7,305 (255,523) (8,752) - 440 - (8,312) (263,835) $ 144,085 $ 401,983 5,937 $ 407,920 $ 138,502 5,583 $ 144,085 $ |
金 額 9,169,480 7,199,208 1,970,272 853,830 347,459 406,564 - 1,607,853 362,419 64,797 131,954 (71,690) (15,088) 109,973 472,392 102,148 370,244 17,566 - (2,986) 14,580 (37,777) (5,291) (1,102) - (44,170) (29,590) 340,654 366,138 4,106 370,244 344,353 (3,699) 340,654 |
% | |
| 100 79 |
|||
| 21 | |||
| 9 4 4 - |
|||
| 17 | |||
| 4 | |||
| 1 1 (1) - |
|||
| 1 | |||
| 5 1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4 - |
|||
| 4 | |||
| 4 - |
|||
| 4 | |||
| 0.67 | |||
| $ |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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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14 -
|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重編後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
單位:新台幣千元 非控制 權 益 權益總計 |
單位:新台幣千元 非控制 權 益 權益總計 |
||||
|---|---|---|---|---|---|---|---|---|---|---|---|---|---|
| 股 本 | 資本公積 | 保 留 | 盈 餘 | 其 他 權 益 |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
||||||||
| 透過其他綜合 國外營運機構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 損) 益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合 計 | ||||||||||||
| 法定盈 餘公積 |
特別盈 餘公積 |
未分配 盈 餘 |
合 計 | ||||||||||
| $ 5,477,522 - - |
473,558 - - |
914,935 - - |
43,346 - - |
613,619 366,138 14,589 |
1,571,900 366,138 14,589 |
(26,120) - (31,083) |
- - - |
161,548 - (5,291) |
135,428 - (36,374) |
7,658,408 366,138 (21,785) |
321,727 4,106 (7,805) |
7,980,135 370,244 (29,590) |
|
| - | - | - | - | 380,727 |
380,727 |
(31,083) |
- | (5,291) |
(36,374) |
344,353 |
(3,699) |
340,654 |
|
| - - - |
- - - |
46,853 - - |
- - - |
(46,853) (273,876) (4,799) |
- (273,876) (4,799) |
- - - |
- - - |
- - - |
- - - |
- (273,876) (4,799) |
- (5,626) 290 |
- (279,502) (4,509) |
|
| 5,477,522 - |
473,558 - |
961,788 - |
43,346 - |
668,818 - |
1,673,952 - |
(57,203) - |
- 166,684 |
156,257 (156,257) |
99,054 10,427 |
7,724,086 10,427 |
312,692 - |
8,036,778 10,427 |
|
| 5,477,522 | 473,558 | 961,788 | 43,346 | 668,818 | 1,673,952 | (57,203) | 166,684 |
- |
109,481 | 7,734,513 |
312,692 | 8,047,205 |
|
- - |
- - |
- - |
- - |
401,983 (4,600) |
401,983 (4,600) |
- (11,217) |
- (247,664) |
- - |
- (258,881) |
401,983 (263,481) |
5,937 (354) |
407,920 (263,835) |
|
| - | - | - | - | 397,383 |
397,383 |
(11,217) |
(247,664) |
- | (258,881) |
138,502 |
5,583 |
144,085 |
|
| - - - |
- - - |
36,614 - - |
- - - |
(36,614) (273,876) 367 |
- (273,876) 367 |
- - - |
- - (367) |
- - - |
- - (367) |
- (273,876) - |
- (4,218) - |
- (278,094) - |
|
| $ 5,477,522 | 473,558 | 998,402 | 43,346 | 756,078 | 1,797,826 | (68,420) | (81,347) |
- | (149,767) | 7,599,139 | 314,057 | 7,913,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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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備抵減損損失提列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重衡量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及催收帳款(列入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存貨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其他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減少(增加)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發放現金股利 支付之利息 子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予非控制權益 非控制權益增加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匯率變動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 度 $ 519,544 625,014 15,056 18,513 (70) 90,824 (4,865) (43,774) 7,311 (250) - - 707,759 (59,130) 43,196 (382,439) (10,531) 2,717 (406,187) (48,017) 47,299 (22,711) 15,923 (50,502) (58,008) (464,195) 243,564 763,108 4,851 43,774 (63,978) 747,755 (131,500) 118,014 - (149,800) 1,602 - (611,435) 2,441 (26,696) 816 (3,265) 30,677 (769,146) 7,801,071 (7,268,236) 150,000 (400,000) (273,876) (97,870) (4,218) (354) (93,483) 6,282 (108,592) 947,185 $ 838,593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6年 度 |
|---|---|---|
| 472,392 | ||
593,812 10,765 32,897 (23) 71,690 (5,085) (59,712) 15,088 (15,500) (68,962) (4,853) |
||
570,117 |
||
(711) (83,314) (14,619) 41,178 24,514 |
||
(32,952) |
||
11,968 (11,891) (2,246) 9,712 (22,780) |
||
(15,237) |
||
(48,189) |
||
521,928 |
||
994,320 5,095 59,712 (119,439) |
||
939,688 |
||
(93,500) 93,523 94,584 - - (45,000) (753,814) 31,444 (96,616) (833) (7,337) 5,830 |
||
(771,719) |
||
6,424,754 (6,918,593) 1,500,000 (828,540) (273,876) (78,903) (5,626) (7,515) |
||
(188,299) |
||
(13,623) |
||
(33,953) 981,138 |
||
947,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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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16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 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 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 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 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在查核報告上 溝通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收入之認列;收入認列之 相關揭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七)。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涉及公眾利益之上市公司,投資人高度關注其營 運績效,因此收入認列為本會計師執行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 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之內部控 制之設計及執行;進行前十大銷售客戶收入之趨勢分析,比較相關變動或差異數,以評估 有無重大異常;抽核檢視管理階層是否取得外部足以顯示控制權已移轉予買方之憑證及測 試年度結束前後期間之銷售交易,以評估收入認列期間之正確性。
二、應收款項之評價
有關應收款項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應收款項備 抵損失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應收款項評價之相關揭 露,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三)。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 17 -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面對經濟趨勢波動,導致應收帳款收回風險提高,應 收款項續後衡量涉及管理階層主觀判斷,是以為本會計師執行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應收款項預期信用損失率試算 表,檢視其公式是否允當,並取得應收款項帳齡分析表,選取樣本核對相關憑證及驗算帳 齡區間之正確性,且覆核帳列備抵損失是否依損失率提列,以評估應收款項備抵損失與預 期信用損失之合理性;取得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評估文件,是否遵循公司之會計政策,並 檢視管理階層針對有關應收款項備抵損失之揭露是否允當。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永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灣永光化學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 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 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18 -
-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 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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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 (88)台財證(六)[0950103298] 第 18311 號[ 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 19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 1150應收票據淨額 1170應收帳款淨額 1180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1210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130X存貨 1476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1479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非流動 152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154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80無形資產 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 1915預付設備款 1980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董事長: |
107.12.31 金 額 % $ 511,695 4 97,850 1 755,738 6 539,577 4 5,980 - 2,650,802 22 25,195 - 91,394 1 4,678,231 38 967,368 8 - - - - 1,926,939 15 4,532,783 37 120,734 1 111,257 1 43,100 - 2,852 - 7,705,033 62 $ 12,383,264 100 |
106.12.31 金 額 % 522,068 4 83,221 1 811,808 6 584,980 5 3,890 - 2,312,487 19 13,963 - 86,732 1 4,419,149 36 - - 1,038,813 8 77,800 1 1,987,342 16 4,469,701 36 116,119 1 94,967 1 73,670 1 2,405 - 7,860,817 64 12,279,966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2150 應付票據 2170 應付帳款 2209 其他應付款 2213 應付設備款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權益: 3100 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經理人: |
107.12.31 金 額 % $ 1,793,260 14 140,000 1 190,752 2 348,899 3 388,187 3 31,293 - 70,143 1 41,536 - 3,004,070 24 1,458,988 12 68,788 1 252,279 2 1,780,055 15 4,784,125 39 5,477,522 44 473,558 4 1,797,826 14 (149,767) (1) 7,599,139 61 $ 12,383,264 100 會計主管: |
106.12.31 | |
| 金 額 $ 511,695 97,850 755,738 539,577 5,980 2,650,802 25,195 91,394 4,678,231 967,368 - - 1,926,939 4,532,783 120,734 111,257 43,100 2,852 7,705,033 $ 12,383,264 |
金 額 $ 1,793,260 140,000 190,752 348,899 388,187 31,293 70,143 41,536 3,004,070 1,458,988 68,788 252,279 1,780,055 4,784,125 5,477,522 473,558 1,797,826 (149,767) 7,599,139 $ 12,383,264 會計主管: |
金 額 1,374,847 10,000 236,636 295,664 398,972 39,134 36,164 30,849 2,422,266 1,788,228 54,327 291,059 2,133,614 4,555,880 5,477,522 473,558 1,673,952 99,054 7,724,086 12,279,966 |
% | ||
11 - 2 3 3 - - - |
|||||
| 19 | |||||
15 - 2 |
|||||
| 17 | |||||
| 36 | |||||
45 4 14 1 |
|||||
| 64 | |||||
| 100 |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
|---|---|---|---|
| 4000營業收入 5000營業成本 5900營業毛利 5910已(未)實現銷貨損益 5950營業毛利 6000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 6200管理費用 6300研究發展費用 6450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營業費用合計 6900營業淨利 7000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其他收入 7020其他利益及損失 7050財務成本 706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900稅前淨利 7950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8300其他綜合損益: 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833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8349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6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838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其他綜合損益之 份額 8399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8500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9750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
107年 度 金 額 % 7,405,726 100 5,899,062 80 1,506,664 20 10,702 - 1,495,962 20 533,369 7 165,201 2 357,431 5 12,514 - 1,068,515 14 427,447 6 44,683 1 66,812 1 (60,234) (1) 15,203 - 66,464 1 493,911 7 91,928 1 401,983 6 (11,557) - (231,112) (3) (16,527) (1) 6,932 - (252,264) (4) (11,657) - - - 440 - - - (11,217) - (263,481) (4) $ 138,502 2 $ 0.73 $ 0.73 |
106年 度 | |
| 金 額 7,405,726 5,899,062 1,506,664 10,702 1,495,962 533,369 165,201 357,431 12,514 1,068,515 427,447 44,683 66,812 (60,234) 15,203 66,464 493,911 91,928 401,983 (11,557) (231,112) (16,527) 6,932 (252,264) (11,657) - 440 - (11,217) (263,481) $ 138,502 $ |
金 額 6,833,550 5,530,529 1,303,021 (8,467) 1,311,488 515,589 168,269 341,777 - 1,025,635 285,853 62,041 102,018 (46,204) 30,730 148,585 434,438 68,300 366,138 17,612 - (29) (2,994) 14,589 (29,981) (5,291) (1,102) - (36,374) (21,785) 344,353 |
% | |
| 100 81 |
|||
| 19 - |
|||
| 19 | |||
| 8 2 5 - |
|||
| 15 | |||
| 4 | |||
| 1 2 (1) - |
|||
| 2 | |||
| 6 1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0.67 | |||
| $ | 0.67 |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21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追溯適用新準則之調整數 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重編後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股 本 | 資本公積 | 保 | 留 | 盈 | 餘 | 其 他 權 益 | 其 他 權 益 | 其 他 權 益 | 權益總額 | |
|---|---|---|---|---|---|---|---|---|---|---|---|
| 透過其他綜合 國外營運機構損益按公允價值備供出售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 |
合 計 | ||||||||||
| 法定盈 餘公積 |
特別盈 餘公積 |
未分配 盈 餘 |
合 計 | ||||||||
| $ 5,477,522 - - |
473,558 - - |
914,935 - - |
43,346 - - |
613,619 366,138 14,589 |
1,571,900 366,138 14,589 |
(26,120) - (31,083) |
- - - |
161,548 - (5,291) |
135,428 - (36,374) |
7,658,408 366,138 (21,785) |
|
| - | - | - | - | 380,727 | 380,727 |
(31,083) | - | (5,291) |
(36,374) |
344,353 |
|
| - - - |
- - - |
46,853 - - |
- - - |
(46,853) (273,876) (4,799) |
- (273,876) (4,799) |
- - - |
- - - |
- - - |
- - - |
- (273,876) (4,799) |
|
| 5,477,522 - |
473,558 - |
961,788 - |
43,346 - |
668,818 - |
1,673,952 - |
(57,203) - |
- 166,684 |
156,257 (156,257) |
99,054 10,427 |
7,724,086 10,427 |
|
| 5,477,522 | 473,558 | 961,788 | 43,346 | 668,818 | 1,673,952 | (57,203) | 166,684 |
- |
109,481 |
7,734,513 |
|
- - |
- - |
- - |
- - |
401,983 (4,600) |
401,983 (4,600) |
- (11,217) |
- (247,664) |
- - |
- (258,881) |
401,983 (263,481) |
|
| - | - | - | - | 397,383 |
397,383 |
(11,217) | (247,664) |
- | (258,881) |
138,502 |
|
| - - - |
- - - |
36,614 - - |
- - - |
(36,614) (273,876) 367 |
- (273,876) 367 |
- - - |
- - (367) |
- - - |
- - (367) |
- (273,876) - |
|
| $ 5,477,522 | 473,558 | 998,402 | 43,346 | 756,078 | 1,797,826 | (68,420) | (81,347) |
- | (149,767) |
7,599,139 |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數/備抵減損損失提列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利益之份額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利益 未(已)實現銷貨損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及催收帳款(列入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貨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其他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淨變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淨變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淨變動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淨變動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資金融通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增加 預付設備款減少(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發放現金股利 支付之利息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7年 度 $ 493,911 464,502 12,035 12,514 (14) 60,234 (1,979) (42,704) (15,203) (562) - 10,702 499,525 (14,629) 43,108 45,403 (2,090) (338,315) (11,218) (3,902) (281,643) (45,884) 53,235 (12,199) 10,687 (50,336) (44,497) (326,140) 173,385 667,296 1,965 81,722 (44,124) 706,859 (74,900) 1,602 (118,000) 118,014 - - (536,361) 1,498 - (16,650) - 30,570 (594,227) 5,982,062 (5,563,649) 150,000 (350,000) (273,876) (67,542) (123,005) (10,373) 522,068 $ 511,695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6年 度 |
|---|---|---|
| 434,438 | ||
| 430,891 9,041 22,820 (9) 46,204 (2,329) (59,712) (30,730) 127 (68,962) (8,467) |
||
| 338,874 | ||
380 (74,617) (104,213) (702) (33,318) 53,584 23,719 |
||
| (135,167) | ||
12,514 4,011 4,729 14,881 (17,152) |
||
| 18,983 | ||
| (116,184) | ||
| 222,690 | ||
| 657,128 2,340 110,028 (78,575) |
||
| 690,921 | ||
- - (80,000) 80,009 94,584 (92,000) (632,090) 1,179 32,230 (94,278) (66) (2,375) |
||
| (692,807) | ||
| 5,193,778 (5,488,375) 1,500,000 (800,000) (273,876) (53,431) |
||
| 78,096 | ||
76,210 445,858 |
||
| 522,068 |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23 -
承認事項
第 二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 依本公司章程第28至29條規定,盈餘於提繳稅款後 ,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40,198,287 元,股東現金股利273,876,113元(配息率5%), 即配發股東股利每千股現金500元。股東現金股利 發放計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故現金股利發放以 實際配發金額為準;如嗣後因公司買回股份或員工 行使認股權或公司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致 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 時,授權董事長處理變更事宜。
-
二、本公司一百七年度盈餘分配案係以分配當年盈餘數 為原則,不足部份利用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支 應,詳如附件,是否可行,敬請 承認。
決 議:
- 24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7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分 配 項 目 | 分 配 金 額 | |
| 小 計 | 合 計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58,327,030 | |
| 本期稅前淨利 減:所得稅費用 本期稅後淨利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保留盈餘調整數 減: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 |
493,910,732 91,927,859 |
401,982,873 367,388 4,599,843 |
| 可供分配盈餘 | 756,077,448 | |
| 本年度提撥及分配項目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權益減項特別盈餘公積 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5元 小 計 |
40,198,287 106,420,390 273,876,113 |
420,494,79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35,582,658 |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陳建信 經理人:陳偉望 會計主管:翁國彬
-
25 -
-
26 -
討 論 事 項
- 27 -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論。
-
說 明:一、 本辦法於106.6.8一百六年股東常會通過在案。
-
二、配合107.11.26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修正 條文之規定,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 辦法」,修訂內容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是否可行,敬請 討論。
-
附 件: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決 議:
-
27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2 | 2.2 …… 2.5 2.6 2.7 2.8 |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 使用權資產。 衍生性商品。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其他重要資產。 |
2.2 …… 2.5 2.6 2.7 |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 設備。 … 衍生性商品。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法 令修訂 並增加 條號 |
| 3 | 3.1 3.2 |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 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滙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 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 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 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 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契約。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 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3.1 3.2 |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 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 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 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 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 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 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 | 3.7 3.8 |
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 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 證券交易市場。 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 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 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 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 |
配合法 令增訂 |
- 28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 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
| 3 | 3.9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 下列規定: 3.9.1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 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 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 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 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 年者,不在此限。 3.9.2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3.9.3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 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 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 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 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立性。 (2)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 件工作底稿。 (3)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 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之基礎。 (4)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 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 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3.7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 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配合法 令修訂 |
- 29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4 | 4.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1/26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 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 |
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2/9金 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發 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 |
配合法 令修訂 |
| 5 | 5.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 5.1.1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 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1-A2- 11)」、「固定資產編碼、減 損、異動、盤點作業規定(0- 2B-001)」、「固定資產採購 及驗收作業規定(0-2B-002) 」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5.1.2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 ……… (2)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 、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依照「各項支出權 責劃分辦法(9-A8-40)」之 授權逐級核准,其應董事會 通過之金額限制,依前 5.1.2(1)項規定辦理。 (3)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之 使用權資產,其作業方式依 5.1.2(1)~(2)為之,金額在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者,由總經 理核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至三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 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5.1.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 5.1.2規定之核決權限呈核決 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 位執行。 |
5.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5.1.1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備,悉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 理辦法(1-A2-11)」、「固 定資產編碼、減損、異動、盤 點作業規定(0-2B-001)」、 「固定資產採購及驗收作業規 定(0-2B-002)」及相關作業 規定辦理。 5.1.2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 ……… (2)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 、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應依照「各項支出權責劃分 辦法(9-A8-40)」之授權逐 級核准,其應提報董事會或 董事會通過之金額限制,依 前5.1.2(1)項規定辦理。 5.1.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時,應依5.1.2(2)規定之核 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執行。 5.1.4 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 (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0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5.1.4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 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亦同。 ……… |
……… |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
| 5 | 5.3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會員證 5.3.1 評估程序、交易條件及授權額 度之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 本公司「各項支出權責劃分辦 法(9-A8-40)」辦理。 5.3.2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應 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 使用部門及財務單位或行政單 位負責執行。 5.3.3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 員證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 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
5.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5.3.1 評估程序、交易條件及授權額 度之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各項支 出權責劃分辦法(9-A8-40)」 辦理。 5.3.2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 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 單位或行政單位負責執行。 5.3.3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 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1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5 | 5.5.2 ……… ……… ……… 5.5.3 ……… |
評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 委員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依5.5.3~5.5.4規 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之相關資料。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 ,董事會得依5.1.2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a.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b.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5.5.2 評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同 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5.5.3~5.5.4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會得依5.1.2授權董 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 5.5.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 (2)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 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5.5.3(1)所列之任一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5.5.3(1)~5.5.3(2)規定評 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2 -
| 條次 | 修 | 正 條 文 |
現 |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2) (3) (4) 5.5.4 … (1) ……… (2) |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 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 房屋分別按5.5.3(1)所列之 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依 5.5.3(1)~5.5.3(2)規定評估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 ,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依5.5.2規 定辦理,不適用5.5.3(1)~ 5.5.3(3)之規定: a.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 b.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 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c. ……… d.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 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 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b.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 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 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 |
(4)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5.5.2規定辦理,不適用 5.5.3(1)~5.5.3(3)之規定: a.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取得不動產。 b.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年。 c. ……… 5.5.4 ………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 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 b.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 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 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 條件相當者。 c.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 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 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 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1)及(2)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 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 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33 -
| 條次 | 修 |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 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 且面積相近者。 (1)及(2)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 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 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 5.5.5 (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 5.5.3~5.5.4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a. 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 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 (2) 本公司經依5.5.5(1)a.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 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 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 |
5.5.5 (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5.5.3~5.5.4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a.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 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 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 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 本公司經依5.5.5(1)a.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 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 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 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 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 應依5.5.5(1)~5.5.5(2)規定 辦理。 |
- 34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 別盈餘公積。 (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 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依5.5.5(1)~5.5.5(2)規定 辦理。 |
|||
| 5 | 5.8.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時限 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2) ………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 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
5.8.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時限 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 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 場基金,不在此限。 (2) ………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 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 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6) 除前五點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5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6) 除前五點以外之資產交易或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 買賣國內公債。 ……… 5.8.2 5.8.1所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 ………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 發計劃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之金額。 ………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 買賣公債。 ……… 5.8.2 5.8.1所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 ………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 發計劃不動產之金額。 ……… |
||||
| 5 | 5.9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 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限額: 5.9.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 用權資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 淨值百分之五十。 |
5.9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 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5.9.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 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5 | 5.10 本公司之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 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 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 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5.10.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 用權資產之總額不得逾該公司 淨值百分之五十。 |
5.10 本公司之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 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 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如 下: 5.10.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 不得逾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5 | 5.11 … 5.11.2 |
……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 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 關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 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 總資產為準。 |
5.11 … 5.11.2 |
……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 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 申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 ,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 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 資產為準。 |
配合法 令修訂 |
- 36 -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5 | 5.15 …… |
本管理辦法訂定於民國78年6月 20日,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 8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108年5月 30日。 |
5.15 本管理辦法訂定於民國78年6月 20日,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 8日。 |
修正日 期 |
- 37 -
討論事項
-
第 二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 論。
-
說 明:一、 本辦法於104.6.11一百四年股東常會通過在案。
-
二、因業務需要及配合相關法令修訂,擬修訂本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之「修 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是否可行,敬請 討論。
-
附 件: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決 議:
-
38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3 | 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7/11/26 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號修訂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02/12/30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號修訂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4 | 4.1 |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 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 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 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 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 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 進(銷)貨契約。 |
4.1 |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 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 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 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5 | 5.1.1 | 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範 圍限於使用匯率、利率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交換契約 ,如需使用其他商品所衍生之 交易契約,應經董事會通過后 方得實施。 本公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需 經董事會通過者,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准用 5.8.4~5.8.5之規定辦理。 |
5.1.1 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範 圍限於使用匯率、利率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如需使用 其他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應經董事會通過后方得實施。 本公司重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准用5.8.4~5.8.5之規定 辦理。 |
配合實 際作業 需要修 訂 |
||
| 5 | 5.1.3 | 匯率政策 (3) 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 謹慎評估,依5.1.4 (3) b執 行。 |
5.1.3 匯率政策 (3) 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 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 後方可進行之。 |
配合實 際作業 需要修 訂 |
||
| 5 | 5.1.4 | 權責劃分 (3) 授權額度 b. 特定用途交易: (b) 其他屬節省利息之特 定用途交易,如利率 |
5.1.4 權責劃分 (3) 授權額度 b. 特定用途交易: (b) 其他非屬外匯需求之 特定用途交易,如利 |
配合實 際作業 需要修 訂 |
- 39 -
| 條次 | 修 正 |
修 正 |
修 正 |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避險(IRS)需專案呈報 董事會核准後方得為 之;如交換契約 (CCS)應專案向董事 長報告並核准後方得 為之,不受前a款避 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 限制。 |
率避險,因專案向董 事長報告並核准後方 得為之,授權額度依 專案處理,不受前a 款避險性交易之授權 額度限制。 |
||||||
| 5 | 5.1.6 契約總額 (2) 特定用途交易 c. 本公司屬節省利息之特定 用途交易(如IRS、CCS 等),應依專案核定契約 總額為之,並提報最近期 董事會。 |
5.1.6 契約總額 (2) 特定用途交易 c. 本公司非屬外匯需求之特 定用途交易(如IRS等) ,應依專案核定契約總額 為之,並提報最近期董事 會。 |
配合實 際作業 需要修 訂 |
||||
| 5 | 5.1.7 交易契約損失上限 (1)個別契約應依市場情況設定 停損點或準備實質部位交割 ,原則上每筆交易最大損失 金額為五萬美元。 (2)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總額以不 超過三十萬美元為限。 (3) 屬節省利息之特定用途契約 ,如IRS已專案呈請董事會 核准;CCS最終無損失風 險,不受上述(1)、(2)項契 約損失上限之規範。 |
5.1.7 交易契約損失上限 (1)個別契約應依市場情況設定 停損點,原則上每筆交易最 大損失金額為五萬美元。 (2) 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總額以不 超過三十萬美元為限。 |
配合實 際作業 需要修 訂 |
||||
| 5 | 5.9 |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廿八日。 ………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 十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 三十日。 |
5.9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廿八日。 ………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 十一日。 |
修正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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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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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案 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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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修訂案,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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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 本辦法於104.6.11一百四年股東常會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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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108.3.7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條 文之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 業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 附件,是否可行,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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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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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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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3 | 3.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 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 令修正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
3.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6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 令修正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
配合法 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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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5 | 事實發生日:本辦法所稱事實發 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 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4.5 | 事實發生日:本辦法所稱事實發 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
配合法 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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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1.1 …… |
得貸與對象: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之限制。其資金貸與之限 額及期限依各子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管理辦法訂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 ,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 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5.1.1 得貸與對象: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之限制。其資金貸與之限 額及期限依各子公司資金貸與 他人管理辦法訂定之。 |
配合法 令修訂 |
||
| 5.3.2 |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內容及標 準: (1)……… (2)……… a.……… b.……… c.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金額達新台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 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
5.3.2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內容及標 準: (1)……… (2)……… a.……… b.……… c.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金額達新台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 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配合法 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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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 d.……… (3) ……… |
d.……… (3) ……… |
|||||
| 5 | 5.7.2 | 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7.2 | 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配合法 令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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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8 |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八日, ………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 十一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 三十日。 |
5.8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八日, ………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 十一日。 |
修正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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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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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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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配合公司法修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敬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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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本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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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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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如尚有餘額 ,就其餘額提撥如下:1.法定盈餘公 積百分之十,2.依相關法令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其迴轉時,亦依相關規定 辦理),3.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之累 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 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餘作 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 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如尚有餘額 ,就其餘額提撥如下:1.法定盈餘公 積百分之十,2.依相關法令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其迴轉時,亦依相關規定 辦理),3.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之累 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 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餘作 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 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配合法令 修訂 |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 二十八日, ……… 第四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 八日, 第四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 三十日。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 二十八日, ……… 第四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 八日。 |
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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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時 動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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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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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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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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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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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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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 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 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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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 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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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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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 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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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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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 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 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 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 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九 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 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 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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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 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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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 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 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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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 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 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 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 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 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本規則訂立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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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會通過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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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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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並使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流程有所遵循,特訂定本 辦法。
-
範圍:
本管理辦法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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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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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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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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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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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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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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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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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重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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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本管理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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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滙率、價格或費 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 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 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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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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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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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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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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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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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 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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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 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 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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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 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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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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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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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 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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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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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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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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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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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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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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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1/26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發布之「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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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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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9-A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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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公司「各項支出權責劃分辦法(9-A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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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處理程序(9-A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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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1-A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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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公司「固定資產編碼、減損、異動、盤點作業規定(0-2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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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公司「固定資產採購及驗收作業規定(0-2B-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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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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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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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評估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固定資產管 理辦法(1-A2-11)」、「固定資產編碼、減損、異動、盤點作業規定(02B-001)」、「固定資產採購及驗收作業規定(0-2B-002)」及相關作業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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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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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 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 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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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依照「各 項支出權責劃分辦法(9-A8-40)」之授權逐級核准,其應董事會通過之 金額限制,依前5.1.2(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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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之使用權資產,其作業方式依5.1.2(1)~(2)為之 ,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准;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至三億 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 過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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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5.1.2規定之核決權 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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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亦同。
-
(2)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
a.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b.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4)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5.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
-
5.2.1 評估程序: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 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5.2.2 評估要領
-
(1) 評估小組:股票操作由董事長指派短期股權投資評估小組成員若干人。 (2) 股票:
-
a. 依財會五力分析及其產業景氣狀況評估后,再決定投資標的。
-
b. 委託專業投資機構代為操作。
-
c. 評估後經總經理及董事長裁定執行之。
-
-
-
57 -
-
(3) 除股票外其他之定期存單、債券、短期票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等,依 各優良信評所作「債券基金信用評等」所評之投資標的物方得購買。且同一 家投資信託公司之投資金額以NT3,000萬元為上限,以達分散風險為目的。
-
(4) 每季應依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作適當評價。
-
5.2.3 投資之取得
-
(1) 屬短期之資金運用時:
-
a. 短期資金之運用,依據「銀行存款支出用印管理辦法(9-A8-06)」之支 票用印權限執行之。
-
b. 股票投資:由理財部或經董事長指定之股票投資執行單位填寫「有價證 券取得(處分)申請單(9-A8-01-01)」,經依權限核准后,依付款程序 辦理。
-
c. 除股票以外之短期投資:由理財部填寫「有價證券取得(處分)申請單」 ,連同付款傳票等,一併依權限辦理。
-
d. 理財部或經董事長指定之股票投資執行單位依付款程序付款后,應實地 執行完成過戶程序並派專人負責取回有價證券或交易確認單,轉交公司 指定有價證券保管人員負責保管,並將「有價證券取得(處分)申請單」 一聯留存。
-
-
(2) 提供廠商質押時:
-
a. 由經辦單位填寫簽呈,經依權限核准后,轉理財部。理財部依簽呈之金 額、期間與金融機構洽妥有關之利率或價格后,填寫「有價證券投資取 得(處分)申請單」並編製付款傳票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
-
b. 理財部付款並取回有價證券或交易確認單后,應先將有價證券影印乙份 連同正本送交經辦單位,並請其在影本上簽收后,影本由理財部留存; 正本由經辦單位轉交供應商,同時取回供應商之收據,送理財部留存。
-
-
5.2.4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
-
(1) 本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悉依本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處理程序(9-A8-08)」 之規定辦理評估作業,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購買或出售。
-
(2) 除5.2.4(1)以外,取得或處分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其權限如下:
-
a. 同一家投資信託公司之投資金額以NT3,000萬元為上限,以達分散風險 之目的。
-
b. 授權額度:
-
| 目的。 權額度: |
||
|---|---|---|
| 幣別:台幣 | ||
| 累積部位上限 | ||
| 股 票 | 財務處長 | 1,000萬元(含) |
| 總經理 | 1,000萬元~5,000萬元(含) | |
| 董事長 | 5,000萬~10,000萬元 | |
| 除股票外之 短期資金運用 |
財務處長 | 10,000萬元(含) |
| 總經理 | 10,000萬元~20,000萬元(含) | |
| 董事長 | 20,000萬~30,000萬元 |
-
58 -
-
c. 超過董事長權限則需先經董事會通過後方得辦理。
-
(3)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先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 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 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且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
5.2.5 投資之處分
-
(1) 票券或定期存單之到期或解約:
- 由理財部依原留底之「有價證券取得(處分)申請單」或金融機構出具之 「買進成交單」編製入帳傳票。
-
(2) 短期投資為目的之上市公司之股票:
- 由理財部或經董事長指定之執行單位依證券機構出具之「賣出報告書」、 經財務處處長指定單位之人員填寫「收款清單」后、再交由會計部人員編 製入帳傳票。
-
(3) 投資處分之申請,依5.2.4之核決權限授權次一級主管,依權限辦理。
-
5.2.6 投資之管理
-
(1) 凡因短期資金運用購買或客戶提供本公司質押之股票、票券、債券、定期 存單或交易確認單均應交由財務處統一管理;其保管以存放保管箱為原則 ,由公司指定有價証券保管人員保管之。
-
(2) 理財部對有價証券到期領取之本金、利息或股息、紅利,應依收款規定辦 理繳款。如有配發股票者仍應交由公司指定有價証券保管人員保管之,帳 上僅列記股數增加,不作任何分錄。
-
(3) 理財部或經董事長指定之執行單位應設「有價証券明細」詳細登記戶名、 品名、數量、金額、號碼、期間等項外,並應註明證券附帶息票、還本期 限、付息日期等,以供備查。
-
5.2.7 執行單位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處負責 執行。
5.2.8 取得會計師意見
-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1) 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 (2) 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
5.3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
-
5.3.1 評估程序、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本公司「各項支 出權責劃分辦法(9-A8-40)」辦理。
5.3.2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 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單位或行政單位負責執行。
-
59 -
-
5.3.3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5.4 5.1 5.3所稱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5.8.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5.5 關係人交易
-
~
-
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5.1 5.4及5.5.2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
-
,亦應依5.1 5.4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5.4規定辦理。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5.5.2 評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 (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5.5.3 5.5.4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5)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 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6) 依5.5.1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5.8.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辦法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經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5.1.2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a.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b.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60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同意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5.14.4 5.14.5之規定辦理。
-
5.5.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
(1) a.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b.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時,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2)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 5.5.3(1)所列之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5.5.3(1) 5.5.3(2)規定評 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
-
5.5.2規定辦理,不適用 5.5.3(1) 5.5.3(3)之規定:
-
a.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b.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c.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d. 本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
5.5.4 本公司依5.5.3(1) 5.5.3(2)之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5.5.5 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a. 素地依5.5.3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 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 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利率孰低者為準。
-
b.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 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 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1)及(2)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 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 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61 -
5.5.5
- ~
- (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5.5.3 5.5.4規定評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a. 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
- b.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c. 應將5.5.5(1)a.及5.5.5(1)b.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 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2) 本公司經依5.5.5(1)a.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 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 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 別盈餘公積。
- (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
-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5.5.5(1) 5.5.5(2)規定辦理。
-
5.6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9-A8-02)」辦 理。
-
5.7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
-
5.7.1 評估程序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 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5.7.2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 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5.7.1之專家意見及股 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 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 此限。
-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 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 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 東會之日期。 -
5.7.3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本公司若參與股份受讓,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62 -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1)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 碼)。
-
(2)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 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3)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 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
-
算二日内,將5.7.3(1) 5.7.3(2)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
5.7.4 所有參與或知悉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 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 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5.7.5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 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 更之情況:
-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 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5.7.6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違約之處理。
-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 則。
-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5.7.7 本公司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 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 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 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63 -
-
5.7.8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
-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5.7.3 5.7.4及5.7.7規定辦理。
-
5.8 公告及申報:
-
5.8.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時限
-
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
(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金額。
-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
(6) 除前五點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 買賣國內公債。
- b.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
-
-
5.8.2 5.8.1所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每筆交易金額。
-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劃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5.8.3 5.8.2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辦法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5.8.4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5.8.5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5.8.6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64 -
-
5.8.7 本公司依5.8.1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
(4) 公告申報格式參照附件6.1 6.7之說明。
-
-
5.9 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 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5.9.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5.9.2 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1) 長短期股權投資之總額
-
a. 如屬長期股權投資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八十。
-
b. 如屬短期股權投資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c. 長短期股權投資合計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
-
-
(2) 除第(1)a.項以外之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3)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合計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一百二十。
-
-
5.9.3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
(1) 如屬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2) 如屬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
5.10 本公司之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 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
5.10.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之總額不得逾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5.10.2 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除投資公司外不得逾該公司資本總額或淨值之 百分之百;如屬投資公司不得逾該公司資本總額或淨值之百分之貳百。
-
5.10.3 子公司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5.10.2之半數。
-
5.11 對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控管程序:
-
5.11.1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並執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
5.11.2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應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 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 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5.12 罰則
-
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承辦人員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 理辦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5.1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管理辦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 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依本管理辦法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5.14.4 5.14.5之規定辦理。
-
65 -
-
5.14 實施與修訂
-
5.14.1 本管理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依5.14.3之規定辦理,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 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其異 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
5.14.2 本公司依5.14.1規定將本管理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14.3 本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5.14.4 若5.14.3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5.14.5 5.14.3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5.14.6 本管理辦法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5.15 本管理辦法訂定於民國78年6月20日,
-
一
-
第 次修訂於民國 80年 9月27日,
-
第 二 次修訂於民國 84年 8月29日,
-
第 三 次修訂於民國 88年11月18日,
-
第 四 次修訂於民國 88年12月30日,
-
第 五 次修訂於民國 92年 6月 5日,
-
第 六 次修訂於民國 93年 6月 4日,
-
第 七 次修訂於民國 95年 6月 8日,
-
第 八 次修訂於民國 96年 6月11日,
-
第 九 次修訂於民國 97年 6月13日,
-
第 十 次修訂於民國101年 5月24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103年 6月20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104年 6月11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106年 6月 8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108年 5月30日。
-
-
66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會通過草案
- 目的
為確實管理公司各項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降低因外匯、利率等變動所產生之風險,特 訂定本辦法。
- 範圍
凡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均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參考資料
-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11/26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修訂之「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定義
-
4.1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 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 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內容
-
5.1 交易原則與方針
-
5.1.1 交易種類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範圍限於使用匯率、利率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交換契約,如需使用其他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應經董事會通過后方 得實施。
-
本公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需經董事會通過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5.8.4 5.8.5之規定辦理。
-
5.1.2 經營及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含財務避險),交易商品 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
-
5.1.3 匯率政策
-
(1) 本公司持有之外匯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 部部位(指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 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
(2) 當美金對台幣匯率在十個營業日內變動達新台幣1元以上時,財務處需向 決策層請示是否變更外匯操作策略。
-
(3)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評估,依5.1.4(3)b執行。
-
5.1.4 權責劃分
-
(1) 理財部人員
- a. 負責本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及執行交割任務。
-
67 -
-
b.理財部主管執行交易確認。
-
c. 理財部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 估,擬定操作策略,依核決權限呈核。
-
d.依據核准之既定策略及授權額度規定執行交易。
-
e. 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理財部判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時提出評 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由財務處長呈報至董事長核准變更策略。
-
(2) 會計人員
-
a.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
b.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督導副總。
-
c. 會計帳務處理。
-
d.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申報及公告。
-
(3) 授權額度
-
a. 避險性交易
- (a) 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之變化,訂定授權額度如下:
幣別:美金或歐元 單筆成交金額 累積淨部位 財務處處長 100 萬元 1,200 萬元 理財部經(副)理 50 萬元 300 萬元
-
(b) 如累積淨部位超過授權額度且在 5.1.6(1)避險性交易契約總額內,有 必要執行交易時,增加額度在美金或歐元1,000萬元以內,得授權董 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b. 特定用途交易:
-
(a) 對於特定用途交易,例如購買生產機械所產生之巨額外匯需求,仍依 前a款避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規定權限辦理。
-
(b) 其他屬節省利息之特定用途交易,如利率避險(IRS)需專案呈報董 事會核准後方得為之;如交換契約(CCS)應專案向董事長報告並 核准後方得為之,不受前a款避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限制。
5.1.5 績效評估
-
(1) 避險性交易
-
a.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 估基礎。
-
b.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每月初經辦人員應將上月份外匯淨損益報表,呈報至督導副總核閱。
-
c. 財務處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督導副總作為 管理參考與指示。
(2) 特定用途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財務處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 及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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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契約總額
(1) 避險性交易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最近六個月進出口外匯部位 ,財務處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 過公司整體淨部位為限,如因特殊情況需超過時,應呈報至董事長核准。
(2) 特定用途交易
-
a.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處得依需要擬定策略,呈報至董事長 核准後方可進行特定用途交易。
-
b. 本公司屬外匯需求之特定用途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美金 一仟萬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須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 指示始可為之。
-
c. 本公司屬節省利息之特定用途交易(如IRS、CCS等),應依專案核定 契約總額為之,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5.1.7 交易契約損失上限
- (1) 個別契約應依市場情況設定停損點或準備實質部位交割,原則上每筆交易 最大損失金額為五萬美元。
- (2) 全部契約損失上限總額以不超過三十萬美元為限。
- (3) 屬節省利息之特定用途契約,如IRS已專案呈請董事會核准; CCS最終 、
- 無損失風險,不受上述(1) (2)項契約損失上限之規範。
-
5.2 交易人員及控管措施
-
5.2.1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及確認人員由財務處經(副)理級(含)以上人 員擔任。
-
5.2.2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 、
-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依5.5.1(2) 5.5.2(1)及5.5.3(1)規定應審慎評估事 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5.3 風險管理措施
5.3.1 信用管理風險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風險,依下列原則 進行操作風險之管理:(1)交易對象:以公司往來銀行為原則,若需與其他合 法之金融機構往來,則應事先呈請董事長核准。(2)交易商品:以公司往來銀 行所提供之商品為原則。
5.3.2 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及利率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慮期貨市場。
5.3.3 流動性風險管理
-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選擇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之金融 商品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 交易的能力。
5.3.4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 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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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
5.3.5 作業風險管理
-
(1) 應確實遵循本辦法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並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確認人員與交割人員原則上不得互相兼任。
-
(3) 登錄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已超過外幣資產、負債及操作額度累積 之淨部位,若有超過,則須呈報相關主管。
-
(4)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2)款人員不同,並應向不負交易責 任之督導副總報告。
-
-
5.3.6 商品風險管理
- 理財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 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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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律風險管理 第一次與金融機構簽署的金融商品合約書,或往來銀行之制式合約內容有變 更時,應經過外匯交易人員及法務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 風險。
-
5.4 內部稽核
-
5.4.1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按月查核交易 部門對本辦法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5.4.2 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 執行情形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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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
5.5.1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1) 指定督導副總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
5.5.2 董事會授權之督導副總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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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 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5.5.3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部位及損益情形定期評估規定:
-
(1) 每週作一次評估,並將「外匯操作週評估表(9-A8-02-04)」呈送財務處 處長,並轉呈督導副總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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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月初經辦人員依前月實際操作情形,編製成「外匯操作已實現兌換損益 表(9-A8-02-05)」,並依月底收盤匯率評估及編製「外匯操作未實現兌 換損益表(9-A8-02-06)」,會辦會計單位後,層呈督導副總核閱,並影 印乙份送稽核室。
-
-
5.5.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辦法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有關處理情 形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70 -
-
5.6 公告及申報
-
5.6.1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達本辦法5.1.7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金額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5.6.2 公告申報程序
-
(1)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
(2)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新公告申報。
-
-
5.6.3 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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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達5.1.7交易契約損失上限者,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6.1。
-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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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罰則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 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5.8 實施與修訂
-
5.8.1 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依5.8.3之規定辦理,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5.8.2 本公司依5.8.1規定將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5.8.3 本辦法訂定或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
-
5.8.4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5.8.5 5.8.4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本辦 法若仍有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5.9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 71 -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
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董事會通過草案
-
目的:
-
為使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事項之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
範圍:
-
凡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參考資料:
-
3.1 公司法第十五條。
-
3.2 經濟部91.1.7經商字第09002270580號函。
-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令修正發佈之「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3.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3.5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4. 定義:
-
4.1 本辦法所稱背書保證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
4.1.1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1) 客票貼現融資。
-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
4.1.2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4.1.3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4.1.4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
4.2 子公司及母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4.3 淨值:本公司財務報告若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辦法所稱之淨值,係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4.4 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4.5 事實發生日:本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5. 內容:
- 5.1 資金貸與他人:
5.1.1 得貸與對象:
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 或任何他人:
-
(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 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 之二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資資金之累計 餘額。
- 72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其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依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管理辦法訂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 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5.1.2 資金貸與之評估標準:
-
(1)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
-
(2) 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
5.1.3 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又可區分為下 列兩種情形:
-
(1) 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時,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為限;對同一企業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及雙方間 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金額孰高者。
-
(2) 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時,應列舉得貸予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且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對同一企業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
5.1.4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1) 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
(2) 貸與資金之利息計收,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 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 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
-
(3) 貸與利息之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 日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
-
5.1.5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1) 申請:
-
a. 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明資金用途、借 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務處。
-
b. 依5.1.5(2)辦理徵信調查,並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總經理 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
-
(2) 徵信調查及風險評估:
-
a.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處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 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
-
b. 財務處之徵信評估報告應載明借款保全方式、擬定貸與金額、利率、期 限、預定貸出日期、還款計畫等要件,逐級呈核。
-
c.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 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d.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 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以作為貸與之參考。
-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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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貸與之審查程序: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審查程序應包括:
-
a.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b. 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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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d.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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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f.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4) 個案評估:
-
a. 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辦法之規定,併同5.1.5(3)之結果呈總經 理核批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但重大之 資金貸與需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交董事會通過 ~
-
後始得為之,並準用5.7.4 5.7.5之規定辦理。
-
b.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a.之規定提董事會 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c. 上述b.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5.1.1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 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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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5) 貸款核定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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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董事會決議不擬貸與案件,財務處經辦人員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 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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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貸與案件,財務處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 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 人於期限內辦妥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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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簽約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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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貸與案件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應由財務處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 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務單位會簽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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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貸與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 後,應由財務處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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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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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額以 不低於擔保品質押金額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 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 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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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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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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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子公司外應取具同額之擔保本票,若借 款人提供擔保品時,應辦妥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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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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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前款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 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處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 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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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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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約據,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等 ,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方可撥款。
5.1.6 貸與之後續控管措施:
- (1) 貸款撥放後,本公司財務處應至少每季分析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業務、 信用狀況及經營績效供決策層參考。
- (2)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如擔保品價值低 於資產貸與金額時,財務處應提出評估報告,呈報董事長決定處理方式, 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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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還款及逾期債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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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處應於放款到期一個月前,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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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 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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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再決定是否同 意辦理抵押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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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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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貸與對象未依計劃繳息或還款,財務處應呈報決策層,必要時得以書面 通知法務單位,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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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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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財務處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辦法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 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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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務處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合約、本票等債權憑 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 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後,呈請財務處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 即行密封,雙方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後由主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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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5.1作業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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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資金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 處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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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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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得背書保證對象: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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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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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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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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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應以本公司直接持股比例,連同 其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 算,前述所稱他公司,包括他公司本身及依前開方式計算直接及間接投資持 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司,餘類推。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 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 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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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背書保證額度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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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對他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他公司背書保證 之總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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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對同一企業背書之限額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同一企業背書之限 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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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對同一企業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與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同 一企業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均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最 近一年度與本公司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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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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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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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由被背書保證公司填具申請書,並提供基本 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財務處應參考5.1.5(2)a及 5.2.3(2)項辦理徵信及風險評估工作。
財務處經辦人員依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後,送總經理初核並依 5.2.3(3)項決策及授權層級辦理。
- (2) 審查程序: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審查程序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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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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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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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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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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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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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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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 合時效需要,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單筆新台幣伍仟萬元之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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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有關之規定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但重大之背書 保證需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 為之,並準用5.7.4 5.7.5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5.2.1第 三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5.2.4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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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該印鑑應 由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銀行存款 支出用印管理辦法」(9-A8-06)及「現金支出作業處理程序」(0-8A103)之規定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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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若對外國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 人簽署。
5.2.5 後續控管措施
背書保證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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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而需解除時,被背書保 證公司應備正式函文將原背書保證有關證件交付本公司財務處加蓋「註銷 」印章後退回,申請函文則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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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務處應隨時將背書保證註銷情形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
5.2.6 超過背書保證額度時之作業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 辦法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 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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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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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財務處應訂 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5.2.8 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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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書保證備查簿:
- 財務處應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 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5.2.3(2)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 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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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5.2作業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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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資訊公開
5.3.1 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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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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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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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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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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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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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5.3.1(2)c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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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內容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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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 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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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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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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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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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 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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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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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5.3.2(2)d應輸入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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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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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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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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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子公司除將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外,不得貸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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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子公司若有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時,應依該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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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子公司若有資金貸與本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時,應於每月五日(不含)以前 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送本公司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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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同時查核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 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至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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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1) 本公司之子公司除為該公司關稅背書保證外,原則上不得辦理背書保證, 但若因特殊需要辦理背書保證作業時應修訂本辦法及該子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且分別經本公司及該子公司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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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子公司若有背書保證情形時,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 人背書保證明細表送本公司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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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該背書保證對 象須提出「改善計劃」,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可。後續追蹤由財務處至少每 季分析該對象之財務、業務、信用狀況及經營績效供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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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同時查核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 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至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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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5.4.2(3)規定計算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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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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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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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備抵壞帳提列:
-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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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資訊揭露:
財務處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5.6 罰則:
辦理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作業經理人及經辦人員違反本準則及本辦法時,依照本 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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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實施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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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本辦法之訂定或修正,應依5.7.3之規定辦理,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 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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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5.7.3 本辦法訂定或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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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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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5.7.4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本辦 法若仍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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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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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股東會通過
一 第 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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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公司定名為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 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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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下列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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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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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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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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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802041 西藥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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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802060 動物用藥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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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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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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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A04010 表面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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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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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401010 國際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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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199990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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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802110 化粧品色素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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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108051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
14.C114010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1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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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巿,必要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工廠、辦事處 或營業所,其設立及廢止均依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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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 十限制。
第 二 章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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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八十億元整,分為八億股,每股新台幣 十元,其中一千萬股為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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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 ,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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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均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 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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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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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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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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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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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於開會 前三十日通知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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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臨時會: 遇有必要依公司法之規定,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召 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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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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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 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 表決權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部份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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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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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半數股東 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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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載明會議之時日、場所、決議事 項、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與出席股東人數、代表股數,由主席簽名 或蓋章,在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 四 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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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其中三人為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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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額一定成數。前項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限 定之成數。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功能性之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 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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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之職責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及本 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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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任期於股東會前屆滿時得延長其任 期至該期股東常會改選完畢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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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董事轉讓其當選時之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董事當然解任。董 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補選就 任之董事,其任期以前任餘存期間為限。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 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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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 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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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本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依前條規定辦理。董 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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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決議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保存於本公司,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予各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 由其他董事代理。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不論公司盈虧,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 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得委任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任 免之。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令及董事會之決議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兼任他公司同等之職務,不得自營或為他人 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不在此限。
第 六 章 會 計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董事會應具:1. 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書 表,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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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 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報經董事會通過之從屬 公司員工。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如尚 有餘額,就其餘額提撥如下:1.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2.依相關 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迴轉時,亦依相關規定辦理),3.其餘 加計期初未分配之累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 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餘作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 ,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各事業發展投資之需要並兼顧股東利益 ,在無其他特殊情形下,股利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法定 盈餘公積後之百分之五十。 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條之盈餘分派案,須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得就有關業務為同業或關係企業之對外保證。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一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年三月十四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三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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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曰,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曰,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曰,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 第三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十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四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四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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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 3 條規定揭露董事持股情形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1項第5 款及第2項: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億元在一百億元以下者,全 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 ‧ 百分之○ 四。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 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公開發行公司選 任之獨立董事,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獨立 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5,477,522,260元(547,752,226股),全體 董事所持有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17,528,071股。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108.4.1
| 108.4.1 | 108.4.1 | ||
|---|---|---|---|
| 職 稱 |
姓 名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持 有 股 數 | 持股比率% | ||
| 董 事 長 |
陳 建 信 | 6,730,000 | 1.23% |
| 董 事 |
陳 定 川 | 77,500,000 | 14.15% |
| 董 事 |
陳 定 吉 | 14,675,254 | 2.68% |
| 董 事 |
陳 偉 望 | 6,300,000 | 1.15% |
| 董 事 |
陳 建 銘 | 3,653,192 | 0.67% |
| 董 事 |
李 永 隆 | 2,281,007 | 0.42% |
| 董 事 |
干 文 元 | 2,951,405 | 0.54% |
| 董 事 |
蔡 光 豐 | 312,636 | 0.06% |
| 獨立董事 | 王 秀 鈞 | 0 | 0% |
| 獨立董事 | 洪 英 正 | 0 | 0% |
| 獨立董事 | 吳 琮 璠 | 0 | 0%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合計 | 114,403,494 | 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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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 影響
本公司無發放股票股利,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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