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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Ener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2
May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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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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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郭峰解禁部分所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
14/F,Times Finance Centre, No.4001,ShenNan Road, ShenZhen, PRC. 电话 (Tel) : 0086-755-83025555. 传真 (Fax) : 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 (P.C.) : 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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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郭峰解禁部分所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 纬锂能”)委托,指派本所周宝荣律师、蒋文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郭峰解禁部分所持公司限售股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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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郭峰解禁部分所持亿纬锂能限售股股票 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三、亿纬锂能已向本所申明,其已经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 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 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 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郭峰解禁部分所持亿纬锂能限售股股票的附件之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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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郭峰的基本情况
根据亿纬锂能公告文件,郭峰先生为中国国籍,自 2007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4 日任公司监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郭峰持有亿纬锂能股份 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股东名 | 持股比 | 承诺时所持限售股股份总 | 现持有股份总 | ||
|---|---|---|---|---|---|
| 股东性质 | |||||
| 称 | 例 | 数 | 数 | ||
| 境内自然 | |||||
| 郭峰 | 1.38% | 3,652,380 | 2,739,285 | ||
| 人 |
二、郭峰与亿纬锂能的关联关系
(一)自 2007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4 日,郭峰任亿纬锂能监事。
根据亿纬锂能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郭峰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经监事 会换届选举解除监事职务后,郭峰与亿纬锂能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三、郭峰关于其股票限售的相关承诺
(一)2009 年 10 月 25 日,郭峰对于其所持有的亿纬锂能股票做出承诺: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2010 年 10 月 25 日,郭峰对于其所持有的亿纬锂能股票做出承诺: 自本人监事任期届满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根据郭峰、亿纬锂能董事长刘金成及证券事务代表冯涛出具的情况说明,郭 峰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系指自郭峰监事任期届满离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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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六个月后的三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承诺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其中第一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离任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第二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离任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第三年 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其离任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郭峰解禁部分所持亿纬锂能限售股股票事项
(一)2011年5月23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郭峰的承诺,郭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亿纬 锂能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此次解除限售数量为608,730股。
(二)2012年5月28日,亿纬锂能就解禁郭峰所持有的亿纬锂能3,652,380股 中的25%部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郭峰股票限售的相关承诺得到严格履行:郭峰于2010年10 月14日离职,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未转让其所持有的亿纬锂能股票。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郭峰本次申请解禁其所持亿纬锂能913,095股股份事 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及郭峰所做有关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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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郭峰解禁部分所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限售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高 树 周宝荣 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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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05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