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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Ener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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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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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亿纬 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调整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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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日,并同意以 7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34名激励对象授予1,757.58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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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雷巧萍 汤勇 王跃林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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