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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 Ener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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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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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21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 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
1、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2年5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2年5月8日,并同意35名激励对象获授48.75万股限制性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股票和460.65万份股票期权。
二、对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使用4500万元超募资金建设扩产至3000万安时锂离子电池产能 项目。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用4500万元建设扩大至年产3000万安时锂离子电池 项目的内容、程序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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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公司业务收入,提升 公司经营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以超 募资金4500万元实施建设本项目。
2、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2998.9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998.96万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将上述资金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上述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 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人民币2998.96万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对公司聘任李永善、韩纪云和潘军营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永善、韩纪云和潘军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 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李永善、韩纪云和潘军营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其符合股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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