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spressif Systems (Shanghai)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8, 2021
58075_rns_2021-10-28_8fb40be6-0975-4a93-8e70-b9b96940099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2.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2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12,034.7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3,165.22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职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9]31070 号”《验资报告》。 后因募集资金印花税减免 31.3 万元,故实际相关发行费用较之前减少 31.3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 113,196.52 万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 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乐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 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变更募资基金专项账户,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专项账户(70010122002712885 和 70010122002713779)予以销户,并在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 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新设立于 2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投项目 |
|---|---|---|---|
| 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北支行 |
216420100100158859 |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 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北支行 |
216420100100158978 | 超额募集 资金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 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 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 1:账号名称: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6420100100158859; 专户 2 :账号名称: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216420100100158978;截止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专户 1 与专户 2 的余额均为 0 万元。
专户 1 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专户 2 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和支付 IPO 过程中尚未支 付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四、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德学、张寅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后续若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化,则乙方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将甲方账户重大变动及时通知丙方。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