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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NOSTAR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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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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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時 間: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1 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 地 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1 號《集思竹科會議中心會議室(科技生活館)》

  • 出席股權: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數共計388,860,276 股(其中電子投票股 數為259,878,731 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678,225,583 股(已扣除公司法 第179 條第二項規定無表決權7,025,877 股)之57.33%。

  • 出席董事:李秉傑董事長及張世賢董事。

  • 列席人員: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典易會計師及周建宏會計師、大眾聯合法律事務 所李林盛律師。

  • 主 席:李秉傑 董事長 記 錄:張博儀

  • 壹、 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份總數)

  • 貳、 主席致詞 (略)

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 說 明:請參閱附件一(第4~9頁)。

  • (洽悉)

肆、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補選第一屆獨立董事五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12年8月6日屆滿,為落實良好 之公司治理,依公司章程第19條之1規定,提前適用獨立董事規 定,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人。

  • 二、 現任五席一般董事成員中之明涵投資有限公司,為支持本公司深 化公司治理理念、強化董事會職能與企業永續價值之決心,使獨 立董事超過全體董事席次二分之一,擬於舉行110年第一次股東臨 時會當天散會後辭任本公司董事乙職。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 司章程第19條規定,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第一屆董事會成員原

1

設五席董事及二席監察人,擬增額為九席董事,其中現任四席一 般董事成員不變,補選五席獨立董事替代原任之二席監察人組成 審計委員會,任期自補選之獨立董事就任起至112年8月6日止,原 任監察人自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時即全數卸任。

  • 三、 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資 料,請參閱附件二(第10~11頁)。

選舉結果:董事當選名單及當選權數如下:

當選別 姓名 當選權數
獨立董事 沈維民 356,800,000 權
獨立董事 温生台 318,807,580 權
獨立董事 梁基岩 283,800,000 權
獨立董事 沈顯和 283,700,000 權
獨立董事 王偉臣 278,700,000 權

伍、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說 明:

  • 一、 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 文。

  • 二、 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三(第12~15頁)。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扣除「董監事設質不得行使表決權」391,500權後之表決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388,467,775權

決權數:388,467,775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贊成權數294,511,606 權
(含電子投票166,553,976 權)
75.81%
反對權數53,672,739 權
(含電子投票53,672,739 權)
13.82%
無效權數0 權
(含電子投票0 權)
0.00%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40,283,430 權
(含電子投票39,652,016 權)
10.3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2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同意董事競業許可。

說 明:

  • 一、 依據公司法第209條相關規定辦理。

  • 二、 在無損及公司利益情形下,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本公司董事及其代 表人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競業行為,請參閱附 件四(第16~17頁)。

  • 決 議: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扣除「董監事設質不得行使表決權」391,500權後之表決時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388,467,775權

決權數:388,467,775權
表決結果 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比例
贊成權數323,893,761 權
(含電子投票195,936,131 權)
83.38%
反對權數925,820 權
(含電子投票925,820 權)
0.24%
無效權數0 權
(含電子投票0 權)
0.00%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63,648,194 權
(含電子投票63,016,780 權)
16.38%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陸、 臨時動議: 無。

柒、 散會: 同日上午九時十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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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110.01.06 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二條 (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 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董事會之召集及會議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 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四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辦理議事事務單位為財會暨風險管理室。 議事事務單位應於每次董事會前,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 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議事事務單位應 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如董事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 審議之。 第五條 (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本公司應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及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 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其職權、資格及進修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辦理。 公司治理主管負責處理董事要求事項,應以即時有效協助董事執行職務之原 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需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若處理時間可能逾三個工 作日時,應儘速與董事協商合理之辦理時間。

4

第六條 (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 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依召集事由 列舉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七條 (會議地點及時間)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本 公司之辦公時間或其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八條 (董事會主席及代理)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 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開會)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 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 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 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 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過程之存證)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 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5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議事內容)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 ( )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 ( )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二條 (議事程序)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 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6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 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 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 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 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 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 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四條

(表決《一》)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 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以舉手表 決方式徵求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舉手表決。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第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

第十五條 (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 應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7

第十六條

(利益迴避)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 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 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 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議事錄及簽署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 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及其有利害 關係者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 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 時,獨立董事依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 及其有利害關係者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 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 會之日起二日內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8

  • 第十八條 (董事會授權原則)

除第十三條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 ,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其授權內容如下:

  • 一、 依本公司權責劃分辦法。

  • 二、依本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及辦法規定。

  • 三、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 四、增資或減資基準日、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配股或認股基準日、股利及 公積分配或配發比率變動暨具股權轉換性質有價證券之轉換或認購價格 及庫藏股轉讓價格等依相關辦法調整之核定。

  • 五、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董事長得與相對人簽署不具法律拘束力之意向書 、洽詢委任財務、法律顧問等,並偕同會計師、律師及經營團隊等,進 行併購案評估;惟相對人擬對本公司進行實地審查(Due Diligence) 前,應先取得董事會同意。

  • 六、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遵照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 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9

附件二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姓名 主要學/經歷 主要現職 是否已連續擔任三屆
獨立董事/理由
110.07.13
持有股數
沈維民 ✓ 普渡大學(Purdue U.)會計學博士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
✓ 晶元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矽品精密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 晶豪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
✓ 嘉晶電子(股)公司(上市:3016)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立凱電能科技(股)公司(上櫃:5227)獨立董事
✓ 力智電子(股)公司(興櫃:6719)獨立董事
✓ 富采投資控股(股)公司(上市:3714)薪酬委員
不適用 0股
梁基岩 ✓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 清華大學化工系學士
✓ 台聯電訊(股)公司(上櫃:4905)董事長
✓ 華威創投合夥人/營運長
✓ 中華開發創投執行副總
✓ 惠普科技業務行銷經理
✓ 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 晶元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大同(股)公司(上市:2371)法人董事代表
✓ 台郡科技(股)公司(上市:6269)法人董事代表
✓ 杰力科技(股)公司(上櫃:5299)獨立董事
✓ 富采投資控股(股)公司(上市:3714)薪酬委員
✓ 東鹼(股)公司(上市:1708)薪酬委員
✓ 新光紡織(股)公司(上市:1419)薪酬委員
✓ 台科之星創業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 指南之星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
✓ 北科之星創業投資(股)公司監察人
✓ 宇威資產管理(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 福華電子(股)公司(上櫃:8085)法人董事代表
不適用 0股

10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姓名 主要學/經歷 主要現職 是否已連續擔任三屆
獨立董事/理由
110.07.13
持有股數
温生台 ✓ 紐澤西州立羅格斯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 源興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 隆達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佳能企業(股)公司(上市:2374)副董事長
✓ 盛達電業(股)公司(上市:3027)獨立董事
及薪酬委員
✓ 悅城科技(股)公司(上市:6405)獨立董事及薪酬
委員
✓ 捷敏(股)公司(上市:6525)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一品光學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 台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兼執行長
✓ 富采投資控股(股)公司(上市:3714)薪酬委員
不適用 0股
沈顯和 ✓ 中原大學電子工程系學士
✓ 聯華電子(股)公司(上市:2303)副總經理
及廠長
✓ 友達光電(股)公司(上市:2409)副總經理
✓ 隆達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
✓ 茂達電子(股)公司(上櫃:6138)董事
✓ 志聖工業(股)公司(上市:2467)董事
✓ 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公司(上市:6278)董事
✓ 皇城科技(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 富采投資控股(股)公司(上市:3714)薪酬委員
不適用 0股
王偉臣 ✓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會計師
✓ 志成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338)獨立董事及
薪酬委員
不適用 0股

11

附件三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原因
第三條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一~三 略
四、前三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餘略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一~三 略
四、前三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免再計入。
餘略
文字誤植略
為修正。
第五條 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程序:
本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由
執行單位提出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於預算額
度內,授權本公司核決權限主管決行之。若屬緊
急需要,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總
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且於壹億元以下
者,應由董事長核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核備
,另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應提董事
會核議。
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程序:
本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由
執行單位提出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於預算額
度內,授權本公司核決權限主管決行之。若屬緊
急需要,其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由
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且於叁億元(含)
以下者,應由董事長核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核備,另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叁億元者,應提董事
會核議。
因應及配合
公司營運需
求,修訂核
決權限金額

12

條文編號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原因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分程序:
本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報廢或出
售,應由原使用單位專案簽報說明原因,由財產
主管單位詢價、比價、議價後,其帳面價值或鑑
定價值孰高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應經總經
理核准,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參仟萬元以下者,
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三、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與處分程序:
(一) 授權層級
項目
金額/次
權責單位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策略性長期
有價證券
1億(含)以下


1億以上


短期有價證
券(註)
5,000萬(含)以下

5,000萬以上


策略性短期
有價證券
(上列以外
之投資)
1,000萬(含)以下

1,000-5,000萬(含)


5,000萬以上


註: 目的係為短期資金調撥者,含買賣短期票券、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及
具保本性質之結構性\連動性定存等。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分程序:
本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報廢或出
售,應由原使用單位專案簽報說明原因,由財產
主管單位詢價、比價、議價後,其帳面價值或鑑
定價值孰高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應經
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且於壹億元(
含)元以下者,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壹
億元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三、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與處分程序:
(一) 授權層級
項目
金額/次
(幣別:新台幣元)
權責單位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策略性有價
證券
3億(含)以下


超過3億


短期有價證
券(註)
1億(含)以下

超過1億


註: 目的係為短期資金調撥者,含買賣短期票券、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及
具保本性質之結構性\連動性定存等。
權責單位 金額/次 權責單位
項目 金額/次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項目 (幣別:新台幣元)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策略性長期 1億(含)以下 策略性有價 3億(含)以下
有價證券 1億以上 證券 超過3億
短期有價證
券(註)
5,000萬(含)以下 短期有價證
券(註)
1億(含)以下
5,000萬以上 超過1億
策略性短期 1,000萬(含)以下
有價證券
(上列以外
1,000-5,000萬(含)
5,000萬以上
之投資)

13

條文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原因
(二) 執行單位:由財會中心承辦。
餘略
(二)
餘略
執行單位:將視投資項目由財會暨風險管理
室或投資管理室承辦。
第十二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發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之交易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一~七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餘略
本公司與關係人發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之交易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一~七 略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餘略
文字誤植略
為修正。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文字誤植略
為修正。

14

條文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原因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本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三 略
餘略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
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三 略
餘略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三 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
備查。
餘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三 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
餘略
文字誤植略
為修正。

15

附件四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競業情形表(一)

姓名 擔任他公司職務 主要營業項目 設立地點
李秉傑 英屬蓋曼群島商環宇通訊半導體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上櫃:4991):法人董事代表
砷化鎵/磷化銦/氮化鎵及碳化矽高階射頻及光電
元件化合物晶圓代工
英屬維京群島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426):
法人董事代表
化合物半導體元件(發光元件)及SI元件(感測
元件)等相關產品之研究、開發、製造、銷售
中華民國
范進雍 LiteStar JV Holding (BVI) Co., Ltd.:董事 專業投資 英屬維京群島
晶品光電(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專業投資 香港
晶品光電(常州)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發光二極體磊晶片及晶粒之生產銷售業務 中國
友達光電(股)公司 達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液晶顯示器研發與銷售 中華民國
達屏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再生能源發電業 中華民國
友達耘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醫療器材之研發及銷售 中華民國
  • ⚫ 李秉傑先生及范進雍先生為本公司重要經理人,目前所擔任之職務,皆係本公司轄下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之重要管理職務,富采 公司從上游到下游部署LED產業合作策略,與戰略合作夥伴共同創立合資公司,結合雙方生產能力和技術優勢,進一步擴大OEM產 品和客戶群;在經濟意思上,對富采公司尚無產生利益衝突,謹依據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其競業許可。

  • ⚫ 友達光電(股)公司上表所擔任之公司職務,係屬友達集團旗下100%持股之子公司;在經濟意思上,對富采公司尚無產生利益衝突 ,謹依據中華民國法令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其競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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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競業情形表(二)

姓名 擔任他公司職務 主要營業項目 設立地點
沈維民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3016):獨立董事 矽磊晶、化合物半導體磊晶晶圓之開發、製造與銷售 中華民國
梁基岩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8085):法人董事代表 背光模組、液晶顯示器模組、LED封裝與照明應用、可
變電阻器、感測器等電子零組件等生產銷售
中華民國
温生台 悅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6405):獨立董事 光電薄化玻璃 中華民國
捷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6525):獨立董事 功率半導體封裝測試 中華民國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各式光學模組及光學元件等研發設計、生產製造 中華民國
台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兼執行長 一般投資 中華民國
沈顯和 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6138):董事 Power IC之(功率積體電路)設計、測試、生產及行銷 中華民國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467):董事 印刷電路板業、平面顯示器業、半導體業、太陽光電業
等製程設備
中華民國
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6278):董事 液晶體顯示屏(TFT-LCD)表面貼裝技術(SMT)生產方
案供應商
中華民國
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電子開關、真空管、半導體裝置、微晶片、積體電路、
印刷電路板等批發銷售
中華民國
王偉臣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338):獨立董事 光罩及積體電路之研究、發展、製造及銷售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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