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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TEK (Shenzhen)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an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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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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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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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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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8 号
致: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测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5 号,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合称“原法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475 号)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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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 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 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仍 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系指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除此之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 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一致。
本所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 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对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 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 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审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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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 题
2008 年 9 月,吕杰中、李风昱、李水利等 14 人对信测有限进行增资。2010 年 6 月,吕杰中等 12 人及新增股东李小敏等 15 人共同向公司增资。2012 年 11 月,信策鑫向信测有限增资。2013 年 2 月,信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3 年 8 月,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向信测标准增资。 2017 年 3 月,睿沃基金将所持信测标准全部股权转让并退出。2017 年 10 月,肖 峰华持有的信测标准 20 万股转让给张华雪。
请发行人:
(1)说明 2017 年 10 月,肖峰华将所持股转让给张华雪原因,定价依据, 转让款项收付情况,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股 权的情况,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2)说明吕杰中等人于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进行增资的新增股东是 否为公司员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2013 年 8 月,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增资的定价依据, 是否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 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信测电磁自设立以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补充披 露常州高新投与深圳高新投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说明信策鑫于 2012 年 11 月增资的定价依据、各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补充披露信策鑫各 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
(4)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说明 2017 年 10 月,肖峰华将所持股转让给张华雪原因,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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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转让款项收付情况,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 股权的情况,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1.2017 年 10 月股权转让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17 年 10 月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的银 行回单、纳税凭证、股东名册,并访谈了肖峰华、张华雪,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具 体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0 月 26 日,肖峰华与张华雪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肖 峰华将持有的发行人 20 万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为 0.4096%)以 195.4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张华雪。
2017 年 11 月 3 日,张华雪通过银行转账 195.4 万元给肖峰华。
2017 年 11 月 16 日,肖峰华缴纳了此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 得“(161)深地证 01155336 号”税收完税证明。
本次股份转让的原因系肖峰华因个人资金需求转让部分股份,张华雪看好公 司业务和检测行业的发展同意受让前述股份,转让价格为 9.77 元/股。鉴于本次 股份转让时间距离前一次股份转让(即 2017 年 2 月深圳睿沃转让股份给王军、 李晓宁、伍伟良、肖国中、王建军、张华雪、杨俊杰)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双 方协商转让价格参照前一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9.77 元/股。以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3,500 万元为基数,股权转让价格 9.7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约 13 倍。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已实际支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同时亦得到股份转让双方的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是真实转让。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况,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内档、验资报告和出资凭证、股权/股份转让 的对价支付凭证、纳税凭证、取得了各股东填写的尽职调查问卷和其关于持股情 况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关于历史沿革的书面确认,并访谈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杰 中、吕保忠和高磊以及公司其他现有股东,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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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份均为自有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代公司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形,实际控制 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股东资格,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二) 说明吕杰中等人于 2008 年 9 月、 2010 年 6 月进行增资的新增股东 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2013 年 8 月,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增资的定价 依据,是否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存在,请说 明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信测电磁自设立以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 况。补充披露常州高新投与深圳高新投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进行增资的新增股东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存 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出资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2)访谈了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增资的新增股东,对其持有(或曾 经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情况、其与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 联关系及其是否在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持有权益进行确认;
(3)核查了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的股权结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核查其与 2008 年 9 月与 2010 年 6 月增资的新增股东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取得了除刘康民、张涛、李水利、朱运波、李风昱、戴汉齐、仲先敏 之外的 17 名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的新增股东本人填写的尽职调查问卷, 获取了前述 17 名股东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名单,将其与发行人前二十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进行比对,核查了其间的 关联关系;
(5)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花名册、工资表;
(6)取得了发行人关于 2008 年 9 月与 2010 年 6 月新增股东是否为公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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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工及其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确认。
本所核查发行人 2008 年 9 月、2010 年 6 月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 2008 年 9 月增资新增股东 9 名,增资当时均为公司员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刘康民、张涛、李水利、朱运波、李风昱已离职,其他新增 股东仍在职,具体情况如下:
| 新增股东姓名 | 入职时间 | 离职时间 |
|---|---|---|
| 刘康民 | 2004年3月 | 2010年12月 |
| 张涛 | 2004年3月 | 2012年3月 |
| 李水利 | 2006年5月 | 2008年8月(注1) |
| 朱运波 | 2004年3月 | 2011年5月 |
| 肖峰华(注2) | 2004年5月 | 在职 |
| 黄宏芳 | 2002年11月 | 在职 |
| 李国平 | 2004年4月 | 在职 |
| 李风昱 | 2005年9月 | 2009年7月 |
| 肖国中 | 2003年11月 | 在职 |
注 1:本次增资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的时间为 2008 年 2 月 23 日,李水利缴 纳出资时间为 2008 年 7 月 16 日,当时李水利仍在职,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备 案)事宜的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注 2:肖峰华在 2008 年 9 月增资时为公司员工,于 2017 年 9 月离职,后于 2019 年 3 月入职广州信测,目前在职。
发行人 2010 年 6 月增资新增股东 15 名,除郭克庸、童焱华、李小敏之外, 其他 12 名新增股东增资当时均为公司员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戴汉 齐、仲先敏、王朋已离职,具体情况如下:
| 新增股东姓名 | 入职时间 | 离职时间 |
|---|---|---|
| 吴娟娟 | 2004年7月 | 在职 |
| 戴汉齐 | 2009年9月 | 2011年10月 |
| 郭名煌 | 2004年6月 | 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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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仲先敏 | 2005年10月 | 2012年5月 |
|---|---|---|
| 舒慧艳 | 2006年6月 | 在职 |
| 王朋 | 2005年8月 | 2015年1月 |
| 陈淑华 | 2010年6月 | 在职 |
| 魏亮明 | 2010年6月 | 在职 |
| 吕华林 | 2005年6月 | 在职 |
| 宋文彬 | 2007年3月 | 在职 |
| 徐生阶 | 2005年8月 | 在职 |
| 田华兵 | 2005年9月 | 在职 |
李小敏、郭克庸和童焱华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的朋友,看好公司业 务和检测行业的发展,因此在 2010 年 6 月增资时入股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李小敏、郭克庸和童焱华的对外投资情况及报告期内的任职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姓名 | 对外投资情况(注) | 是否是报告期 内公司的主要 客户和供应商 |
报告期内任职情况 | 是否是报告期 内公司的主要 客户和供应商 |
|---|---|---|---|---|
| 李小敏 | 持有广州丹测声学技术研究 有限公司89.11%的股权; 持有广州丹品人工环境技术 有限公司55%的股权 |
否 | 广州丹测声学技术研 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广州丹品人工环境技 术有限公司监事 |
否 |
| 郭克庸 | 持有深圳市新晟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71.90%的股权; 深圳市艾果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12.00%的股权 |
否 | 深圳市新晟机电设备 有限公司总经理 |
否 |
| 童焱华 | 持有深圳市智联强科技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 持有苏州康保莱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20%的股权 |
否 | 深圳市智联强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和执行 董事; 深圳市高音科技有限 公司监事 |
否 |
注:此处对外投资情况未包含李小敏、郭克庸和童焱华对公司的投资。
经发行人 2008 年 9 月和 2010 年 6 月的新增股东确认,其增资发行人的资金 为自有资金,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为自有股权/股份,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和供 应商持有权益,其不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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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李小敏、郭克庸和童焱华外,发行人 2008 年 9 月 和 2010 年 6 月增资的新增股东增资当时均为公司员工,前述所有新增股东不存 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
- 2013 年 8 月,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增资 的定价依据,是否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存在, 请说明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 2013 年 8 月增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和出资凭 证、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文件;
(2)访谈了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关于其于 2013 年 8 月增资发行人的具体情况;
(3)取得了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关于其与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的书面确认;
(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关于睿沃基金、 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张华雪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 协议或类似安排的书面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3 年 8 月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7.24 元/股,系参照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由发行人和各 增资方共同协商,以 11.22 倍(以 2013 年预计净利润 3,000 万元为基数)的市盈 率确定增资价格;经各方书面确认,睿沃基金、常州高新投、深圳高新投、陈旭、 张华雪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3.信测电磁自设立以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历史沿革涉及的工商内档、验资 报告和出资凭证、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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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访谈了公司股东,就其持有发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股权的情况 及是否存在代持进行确认;
(3)取得了发行人关于自信测电磁设立以来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的书面确 认。
本所律师核查结论如下:
自信测电磁设立以来,股东缴纳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 金,并已实际缴纳,各股东持有发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的股权为自有股权, 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他人 持有发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股权的情形。虽然公司设立早期的股权转让因 时间久远未保留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但股权转让各方确认股权转让价款已实 际支付,股权转让为真实转让。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自信测电磁设立以来,发 行人(包括前身信测电磁)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4.常州高新投与深圳高新投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了常州高新投与深圳高新 投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2)取得了常州高新投和深圳高新投就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的书面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常州高新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051835454B |
| 注册资本 | 31,315万元 |
| 住所 | 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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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法定代表人 | 汤昕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 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期限 | 2012年8月13日至2021年12月30日 | |
| 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 情况 |
姓名 | 职务 |
| 汤昕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席志军 | 监事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常州高新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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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高新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586724980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楼2209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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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法定代表人 | 丁秋实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 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 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 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有物业租赁。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经营期限 | 2010年6月29日至2030年6月29 | 日 |
| 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 情况 |
姓名 | 职务 |
| 丁秋实 | 执行董事 | |
| 朱朝晖 | 总经理 | |
| 马建军 | 监事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深圳高新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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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州高新投和深圳高新投书面确认,二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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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说明信策鑫于 2012 年 11 月增资的定价依据、各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补充披露信策鑫 各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 2012 年 11 月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及出资凭证;
(2)核查了信策鑫 2012 年 3 月成立的验资报告,2012 年 8 月和 2012 年 11 月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公司章程修正 案》;
(3)访谈信策鑫股东(部分股东因离职时间长联系不上无法访谈)关于其 持有信策鑫股权的情况、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其与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 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其是否在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持有权益进行 确认;
(4)核查了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的股权结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核查其与信策鑫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取得信策鑫现有各股东本人填写的尽职调查问卷,获取了信策鑫现有 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名单,将其 与发行人前二十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进行比对,核查了其间的关联关系;
(6)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花名册、工资表;
(7)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信策鑫各股东是否为公司员工及其与公司主要客 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如下:
信策鑫于 2012 年 11 月增资发行人的的价格为 10.14 元/注册资本,系经信测 有限和信策鑫共同协商,以 8 倍(以 2012 年预计净利润 2,300 万元为基数,对 信测标准估值约 1.8 亿)的市盈率确定增资价格为 10.14 元/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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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策鑫于 2012 年 11 月增资发行人时的股权结构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具体 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入职时间 | 离职时间 |
|---|---|---|---|---|---|
| 1 | 肖国中 | 149.9976 | 17.564% | 2003年11月 | 在职 |
| 2 | 李国平 | 90.0031 | 10.539% | 2004年4月 | 在职 |
| 3 | 杨宇 | 50.0017 | 5.855% | 2012年1月 | 在职 |
| 4 | 吴波 | 50.0017 | 5.855% | 2011年7月 | 2014年7月 |
| 5 | 傅元美 | 44.9972 | 5.269% | 2005年4月 | 在职 |
| 6 | 黄宏芳 | 41.9997 | 4.918% | 2002年11月 | 在职 |
| 7 | 覃小莉 | 34.9969 | 4.098% | 2009年2月 | 在职 |
| 8 | 史远成 | 30.001 | 3.513% | 2010年1月 | 2018年4月 |
| 9 | 鲁俊锋 | 30.001 | 3.513% | 2011年3月 | 2015年5月 |
| 10 | 孙昊 | 21.999 | 2.576% | 2011年2月 | 2018年4月 |
| 11 | 吴娟娟 | 20.0007 | 2.342% | 2004年7月 | 在职 |
| 12 | 潘翠 | 20.0007 | 2.342% | 2005年4月 | 在职 |
| 13 | 胡锋 | 20.0007 | 2.342% | 2009年12月 | 2018年4月 |
| 14 | 袁小兰 | 15.0047 | 1.757% | 2005年8月 | 在职 |
| 15 | 王初章 | 14.9962 | 1.756% | 2010年10月 | 在职 |
| 16 | 连平 | 14.9962 | 1.756% | 2010年4月 | 在职 |
| 17 | 郭名煌 | 14.9962 | 1.756% | 2004年6月 | 在职 |
| 18 | 邓满秀 | 14.9962 | 1.756% | 2005年4月 | 在职 |
| 19 | 陈淑华 | 12.9979 | 1.522% | 2010年6月 | 在职 |
| 20 | 徐云梅 | 10.0088 | 1.172% | 2010年4月 | 2017年12月 |
| 21 | 吴妮 | 10.0003 | 1.171% | 2010年6月 | 2017年12月 |
| 22 | 魏亮明 | 10.0003 | 1.171% | 2010年6月 | 在职 |
| 23 | 王丽 | 10.0003 | 1.171% | 2003年11月 | 在职 |
| 24 | 唐卫芬 | 10.0003 | 1.171% | 2005年3月 | 在职 |
| 25 | 潘晶晶 | 10.0003 | 1.171% | 2005年8月 | 在职 |
| 26 | 吕乐 | 10.0003 | 1.171% | 2007年7月 | 在职 |
| 27 | 杜静 | 10.0003 | 1.171% | 2009年9月 | 2018年7月 |
| 28 | 王毅 | 8.002 | 0.937% | 2007年8月 | 2018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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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入职时间 | 离职时间 |
|---|---|---|---|---|---|
| 29 | 毕丽丽 | 8.002 | 0.937% | 2005年6月 | 在职 |
| 30 | 茹剑波 | 5.9951 | 0.702% | 2009年12月 | 2014年11月 |
| 31 | 吕莉丽 | 5.9951 | 0.702% | 2005年6月 | 在职 |
| 32 | 杨潮 | 5.0044 | 0.586% | 2008年6月 | 2017年2月 |
| 33 | 徐小炎 | 5.0044 | 0.586% | 2005年4月 | 在职 |
| 34 | 吴纲勤 | 5.0044 | 0.586% | 2007年6月 | 在职 |
| 35 | 魏先龙 | 5.0044 | 0.586% | 2010年10月 | 在职 |
| 36 | 金浩 | 5.0044 | 0.586% | 2007年10月 | 在职 |
| 37 | 胡鼎 | 5.0044 | 0.586% | 2010年5月 | 在职 |
| 38 | 曾令杰 | 3.9967 | 0.468% | 2009年10月 | 2013年2月 |
| 39 | 周厚莉 | 2.9975 | 0.351% | 2008年3月 | 2015年11月 |
| 40 | 吴程 | 2.9975 | 0.351% | 2008年11月 | 2015年3月 |
| 41 | 刘莉华 | 2.9975 | 0.351% | 2010年11月 | 在职 |
| 42 | 刘斌 | 2.9975 | 0.351% | 2011年3月 | 2016年5月 |
| 43 | 梁帅 | 2.9975 | 0.351% | 2010年7月 | 2017年12月 |
| 44 | 胡会芳 | 2.9975 | 0.351% | 2007年5月 | 2015年8月 |
| 45 | 胡波平 | 1.9984 | 0.234% | 2010年3月 | 2015年6月 |
| 合计 | 854.0000 | 100.000% | / | / |
2012 年 11 月信策鑫增资发行人时,信策鑫各股东在增资当时均为公司员工, 其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系工资、薪金所得、家庭积累或朋友、亲属借贷,其持 有的信策鑫股权均为自有股权,不存在代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他人持有出 资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信策鑫现有股权结构及现有各股东在公司任职 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目前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
|---|---|---|---|---|
| 1 | 肖国中 | 176.8873 | 20.7127 | 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高级总监、战略投 资部总监 |
| 2 | 李国平 | 111.1081 | 13.0103 | 副总经理;兼任电子电气事业部总经理 |
| 3 | 杨宇 | 50.0017 | 5.8550 | 品质保证部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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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目前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
|---|---|---|---|---|
| 4 | 傅元美 | 44.9972 | 5.269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 售总监 |
| 5 | 黄宏芳 | 41.9997 | 4.9180 | 管理中心高级总监 |
| 6 | 吴波 | 40.0017 | 4.6840 | 原电子电器事业部南山销售经理,已于 2014年7月离职 |
| 7 | 连平 | 39.6560 | 4.6436 | 汽车事业部光明检测认证部总监、光明运 营管理部副总监 |
| 8 | 潘翠 | 35.0007 | 4.0984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售 经理 |
| 9 | 钟伶俐 | 24.1024 | 2.8223 | 电子电气事业部销售管理部销售总监 |
| 10 | 唐卫芬 | 23.7482 | 2.7808 | 电子电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人事行政经理 |
| 11 | 胡军委 | 21.6621 | 2.5366 | 电子电气事业部销售管理部主管 |
| 12 | 吴娟娟 | 20.0007 | 2.3420 | 电子电气事业部销售管理部高级总监 |
| 13 | 邓满秀 | 20.0006 | 2.342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售 经理 |
| 14 | 袁小兰 | 15.0047 | 1.7570 | 电子电气事业部国际认证中心副总监 |
| 15 | 郭名煌 | 14.9962 | 1.7560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认证部副总监 |
| 16 | 潘晶晶 | 13.9970 | 1.639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售 工程师 |
| 17 | 陈淑华 | 12.9979 | 1.5220 | 客户服务部总监 |
| 18 | 曾品 | 10.3371 | 1.2104 | 汽车事业部总经办销售管理部销售总监 |
| 19 | 徐云梅 | 10.0088 | 1.1720 | 原电子电气事业部南山大客户专员,已于 2017年11月离职 |
| 20 | 魏亮明 | 10.0003 | 1.1710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部技术副总监 |
| 21 | 吕乐 | 10.0003 | 1.1710 | 电子电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运营副总监 |
| 22 | 刘莉华 | 9.9966 | 1.1706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客服 经理 |
| 23 | 吕莉丽 | 8.9926 | 1.0530 | 电子电气事业部财务计划部财务经理 |
| 24 | 毕丽丽 | 8.0020 | 0.937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售 经理 |
| 25 | 王毅 | 8.0020 | 0.9370 | 原汽车事业部苏州财务经理,已于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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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目前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
|---|---|---|---|---|
| 6月离职 | ||||
| 26 | 黄丽 | 6.0000 | 0.7027 | 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经理 |
| 27 | 陈中卫 | 5.1685 | 0.6052 | 汽车事业部总经办行政主管 |
| 28 | 吴伟 | 5.0044 | 0.5860 | 原信息管理部经理,已于2019年5月离职 |
| 29 | 魏先龙 | 5.0044 | 0.5860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部主任 |
| 30 | 金浩 | 5.0044 | 0.5860 | 电子电气事业部销售管理部销售工程师 |
| 31 | 唐国兴 | 5.0044 | 0.586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预约 开案主管 |
| 32 | 胡鼎 | 5.0044 | 0.5860 | 电子电气事业部电子电气销售管理部销售 经理 |
| 33 | 连虎 | 5.0002 | 0.5855 | 电子电气事业部销售管理部销售工程师 |
| 34 | 姚倩怡 | 5.0001 | 0.5855 | 电子电气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主管 |
| 35 | 吴程 | 2.9975 | 0.3510 | 原电子电气事业部南山销售工程师,已于 2015年3月离职 |
| 36 | 刘斌 | 2.9975 | 0.3510 | 原电子电气事业部南山电磁兼容实验室测 试工程师,已于2016年5月离职 |
| 37 | 聂晓娟 | 2.9975 | 0.3510 | 总经办助理 |
| 38 | 夏立录 | 2.5843 | 0.3026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认证部技术支持工程 师 |
| 39 | 覃小莉 | 2.5843 | 0.3026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认证部理化主任 |
| 40 | 李强 | 2.5843 | 0.3026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认证部技术支持工程 师 |
| 41 | 张恒 | 2.5843 | 0.3026 | 汽车事业部总经办检测认证部主管 |
| 42 | 蓝雪金 | 2.5843 | 0.3026 | 电子电气事业部检测认证部主任 |
| 43 | 米先东 | 2.5843 | 0.3026 | 管理中心财务计划部财务经理 |
| 44 | 吕佳 | 1.8090 | 0.2118 | 汽车事业部总经办财务主管 |
| 合计 | 854.0000 | 100.0000 | / |
(四) 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 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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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股份转让的转让协议、对价 支付凭证、纳税凭证;
(2)核查了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决议文件、验资报告和审 计报告、深圳地方税务局税款缴纳凭证、22 位自然人股东税收完税证明和缴款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
(3)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分红的三会决议文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03 年 12 月,信测电磁第 2 次股权转让,股东吕保忠将其持有的 28%的股 权以 4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杰中。因本次股权转让并无溢价,不涉及个人所得 税纳税义务。
2004 年 11 月,信测有限第 3 次股权转让,吕杰中将其所持公司 28%的股权 以 4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保忠,将其所持公司 8%的股权以 12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李生平,将其所持公司 3%的股权以 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俊杰。因本次股 权转让并无溢价,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013 年 2 月,信测有限以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 5,527.72 万元,按照 1:0.7598 的比例折股,折合为 4,200 万股股份,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4,200 万元。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向 2013 年公司股改转增股本时的公司全体 22 位 自然人股东支付 2015 年度现金股利时,优先补扣补缴公司全体 22 名自然人股东 在股改转增股本时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406.30 万元,并取得深圳地方税务局税款缴纳凭证、22 位自然人股东税收完税证明。
2014 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930.00 万元,公司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系统税票号为 244236140404661808 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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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6 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1,860.00 万元,公司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系统税票号为 244236160238794301 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2018 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1,464.75 万元,公司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系统税票号为 320180705000006988 号的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2019 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1,464.75 万元,公司已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系统税票号为 344035190600114133 号的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历次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2 题
2015 年 2 月,公司以 2,000 万元现金认缴武汉信测 416.3266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占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51%。2017 年 3 月,公司发行 232.5 万股股 份购买王建军持有的武汉信测 35.28%股权、杨晓金持有的武汉信测 13.72%股权, 自此公司取得武汉信测共 100%的股权。
请发行人:
(1)说明武汉信测历史沿革;公司于 2015 年增资武汉信测的定价依据及合 理性,公司 2017 年收购武汉信测剩余 49%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发行 股份的定价依据;公司、武汉信测就收购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是否齐备、有效。
(2)2015 年以来武汉信测主要财务数据在公司占比;公司与武汉信测原股 东王建军、杨晓金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王建军、杨晓金所持武汉信测股权 是否存在代持情况,王建军、杨晓金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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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武汉信测的营业执照、历史沿革涉及的工商内档、验资报告、 出资凭证;
(2)核查了发行人收购武汉信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获取了武汉信测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
(4)访谈了武汉信测原股东王建军、杨晓金,就其所持武汉信测股权和退 出情况、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 行了确认;
(5)取得发行人关于其与武汉信测原股东王建军、杨晓金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确认;
(6)查阅了发行人和武汉信测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 说明武汉信测历史沿革;公司于 2015 年增资武汉信测的定价依据及 合理性,公司 2017 年收购武汉信测剩余 49% 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发 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公司、武汉信测就收购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是否齐备、有效
- 武汉信测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武汉信测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日,武汉信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武汉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4587989697H |
| 注册资本 | 816.3266万人民币 |
| 住所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D2、D3号厂房 |
| 法定代表人 | 吕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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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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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及 制品、光电子信息产品、纺织品的检测技术服务;检测设备、检测方 法的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期限 | 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 | |
| 股权架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 董事、监事及高管任职 情况 |
姓名 | 职务 |
| 吕杰中 | 执行董事 | |
| 杨晓金 | 监事 | |
| 王建军 | 总经理 |
武汉信测的历史沿革情况具体如下:
(1)2012 年 2 月,武汉信测前身武汉美测设立
2012 年 2 月 12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以“(鄂武)名预核私 字[2012]第 158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张亮、朱树雅拟设立公司 名称为“武汉美测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14 日,张亮、朱树雅签署《武汉美测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武汉美测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其中张亮出资 87 万元,占注 册资本 87%,朱树雅出资 13 万元,占注册资本 13%。
2012 年 2 月 14 日,股东张亮、朱树雅决定:张亮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 表人和公司总经理;朱树雅为公司监事。
2012 年 2 月 14 日,武汉鑫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武鑫源验字[2012] 第 25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止,武汉美测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均为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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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2 年 2 月 15 日,武汉美测注册成立,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104000129923;公司名称为武汉 美测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新四楼 1-02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亮;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 元;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的研发、材料设计、材料计算;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研 究、材料理化测试与无损检测、环境试验研究、质量检测设备、技术及方法的研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标准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 计算机软件系统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 效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 2012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
武汉美测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张亮 | 货币 | 87.00 | 87.00% |
| 2 | 朱树雅 | 货币 | 13.00 | 13.00% |
| 合计 | —— | 100.00 | 100.00% |
(2)2012 年 8 月,武汉美测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法定代表人暨执行董 事、监事及总经理变更
2012 年 8 月 22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1)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 为王建军;(2)同意张亮将其在公司的 44%的股权(对应 44 万元出资)转让给 王建军、28%的股权(对应 28 万元出资)转让给杨晓金、15%的股权(对应 15 万元出资)转让给龚志诚,朱树雅将其在公司的 2%的股权(对应 2 万元出资) 转让给龚志诚、11%的股权(对应 11 万元出资)转让给顾利明;变更后,股东 王建军出资额 44 万元、股东杨晓金出资额 28 万元、股东龚志诚出资额 17 万元、 股东顾利明出资额 11 万元;(3)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为王建军,监事变更为 杨晓金;(4)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8 月 25 日,武汉美测及新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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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2 年 8 月 25 日,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张亮与王建军、杨晓金、龚志诚 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朱树雅与龚志诚、顾利明分别了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
2012 年 8 月 29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监事、总经理变更有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武汉美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 建军,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货币 | 44.00 | 44.00% |
| 2 | 杨晓金 | 货币 | 28.00 | 28.00 % |
| 3 | 龚志诚 | 货币 | 17.00 | 17.00% |
| 4 | 顾利明 | 货币 | 11.00 | 11.00% |
| 合计 | —— | 100.00 | 100.00% |
(3)2014 年 5 月,武汉美测第一次名称变更
2014 年 3 月 5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武 汉美测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7 日,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鄂武)名变核私字“ [2014] 第 654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武汉美测新名称为“武汉美测测试 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1 日,武汉美测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5 月 19 日,武汉美测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有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取 得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美 测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4)2015 年 6 月,武汉美测增资至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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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5 年 3 月 20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 万元;变更后,股东王建军出资 88 万元、股东杨晓金出资额 56 万元、股东龚志 诚出资额 34 万元、股东顾利明出资额 22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 正案。
截至 2015 年 4 月 1 日,股东王建军实缴增资款 44 万元、杨晓金实缴增资款 28 万元、龚志诚实缴增资款 17 万元、顾利明实缴增资款 11 万元,均为货币出 资。
2015 年 5 月 28 日,武汉美测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6 月 1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武汉市 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武汉美测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货币 | 88.00 | 44.00% |
| 2 | 杨晓金 | 货币 | 56.00 | 28.00% |
| 3 | 龚志诚 | 货币 | 34.00 | 17.00% |
| 4 | 顾利明 | 货币 | 22.00 | 11.00% |
| 合计 | —— | 200.00 | 100.00% |
(5)2015 年 6 月,武汉美测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5 年 6 月 3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及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光电 子信息产品、纺织品的检测技术服务;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的技术咨询服务;同 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6 月 16 日,武汉美测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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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7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取得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6)2015 年 7 月,武汉美测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1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龚志诚将其在公司的 17% 的股权(对应 34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军,顾利明将其在公司的 11%的股权(对 应 22 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军;变更后,股东王建军出资额 144 万元,股东杨 晓金出资额 56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015 年 7 月 6 日,武汉美测股东王建军、杨晓金签署新《武汉美测测试技 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章程》。
2015 年 7 月 7 日,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武汉美测股东龚志诚、顾利明与 王建军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7 月 16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武 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武汉美测的 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货币 | 144.00 | 72.00% |
| 2 | 杨晓金 | 货币 | 56.00 | 28.00% |
| 合计 | —— | 200.00 | 100.00% |
(7)2015 年 10 月,武汉美测增资至 400 万元
2015 年 10 月 23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400 万元,其中,王建军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44 万元、杨晓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6 万元;变更后,股东王建军出资 288 万元、股东杨晓金出资额 112 万元;同 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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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25 日,武汉美测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签署《公司章程修正 案》。
2015 年 10 月 29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增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武汉 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4587989697H。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王建军实缴出资款 144 万元、杨晓金实缴出资款 56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后,武汉美测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货币 | 288.00 | 72.00% |
| 2 | 杨晓金 | 货币 | 112.00 | 28.00% |
| 合计 | —— | 400.00 | 100.00% |
(8)2015 年 12 月,武汉美测增资至 816.3266 万元、第二次名称变更、第 二次法定代表人变更
2015 年 11 月 19 日,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鄂武)名变核私字 [2015]第 3384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武汉美测新名称为“武汉信 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2 日,武汉美测及其股东王建军、杨晓金与信测标准签署《关 于武汉美测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武汉美测注册资本由 原 400 万元增加到 816.326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16.3266 万元由信测标准以 2,000 万元现金认缴,超出注册资本部分 1,583.6734 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 增资完成后,信测标准持有的出资额占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51%,为武汉 美测的控股股东。
2015 年 12 月 18 日,武汉美测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 816.3266 万元,变更后,股东王建军持有出资额 288 万元、股东杨晓金持有出资额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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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信测标准持有出资额 416.3266 万元;同意公司变更名称为武汉信测;同 意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杰中,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18 日,信测标准向武汉美测实缴货币出资 2,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武汉美测完成本次变更的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武 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武汉信测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信测标准 | 货币 | 416.3266 | 51.00% |
| 2 | 王建军 | 货币 | 288.0000 | 35.28% |
| 3 | 杨晓金 | 货币 | 112.0000 | 13.72% |
| 合计 | —— | 816.3266 | 100.00% |
本次增资和收购后,武汉信测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如下:
| 姓名 | 职务 | 产生方式 |
|---|---|---|
| 吕杰中 | 执行董事 | 选举 |
| 杨晓金 | 监事 | 选举 |
| 王建军 | 总经理 | 聘任 |
(9)2017 年 5 月,武汉信测第三次股权转让、变更住所
2017 年 4 月 25 日,武汉信测召开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公司住所变 更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 D2、D3 号厂房;同意股东王建军将 持有的武汉信测 35.28%股权(对应 288 万元出资)转让给信测标准,股东杨晓 金将持有的武汉信测 13.72%股权(对应 112 万元出资)转让给信测标准;同意 就前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5 月 11 日,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王建军、杨晓金分别与信测标准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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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12 日,信测标准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 年 5 月 15 日,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向武汉信测核发新的《营业执 照》,核准了上述变更。
(10)2017 年 8 月,武汉信测变更经营范围
2017 年 7 月 25 日,武汉信测召开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为“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高分子材料及制 品、光电子信息产品、纺织品的检测技术服务检测设备、检测方法的技术咨询服 ” 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同日,武汉信测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相应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8 月 2 日,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向武汉信测核发新的《营业执 照》,核准了上述变更。
- 公司于 2015 年增资武汉信测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公司 2017 年收购武 汉信测剩余 49%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
2015 年公司增资武汉信测定价依据:以武汉美测 2016 年度预计净利润 400 万元为基础,综合考虑武汉美测已有的汽车功能零部件检测专业能力、检测技术 含量、检测设备先进性、车厂认可程度及市场容量等因素,并结合未来检测设备 投资规模和资金状况,按 10 倍市盈率估值,武汉美测投后价值为 4,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18 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 0615 号”《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投资定价公允性涉及的武 汉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经收益 法测算,武汉信测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70 万元。2019 年 3 月 25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众评咨(2019) 第 0009 号”《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投资定价公允性 涉及的武汉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 0615 号)的复核报告》,认为经复核评估,原评估 报告评估结果基本公允。根据前述评估价值,发行人增资武汉信测后,武汉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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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的投后估值为 4,070 万元,发行人持有武汉信测 51%的股权价值为 2,035 万元, 发行人取得武汉信测 51%股权的价格为 2,000 万元,定价具有合理性。
2017 年发行人收购武汉信测少数股东权益时履行了评估程序。2017 年 2 月 20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会字(2017)第 1644 号”《审 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武汉信测的净资产值为 25,332,427.01 元。2017 年 2 月 25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国众联 评报字(2017)第 2-0152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收益法测算,武汉信测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647.41 万元,王建军和杨晓 金合计持有的 49%的股权价值为 2,277.23 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发行人与王建 军、杨晓金协商,确定王建军持有的 35.28%股权的价值为 1,635.498 万元,杨晓 金持有的 13.72%股权的价值为 636.027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参考评估值 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具有合理性。
2017 年 3 月,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王建军和杨晓金受让其持有武汉信测 49% 股权,股份发行价格为 9.77 元/股,发行价格根据前次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价格所 确定。2017 年 2 月,睿沃基金因约定的五年经营期限即将届满决定退出,将所 持股份转让给王军、李晓宁、伍伟良、肖国中、王建军、张华雪、杨俊杰,转让 价格按每年 10%期望收益率计算为 9.77 元/股,以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约 3,500 万)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约为 13 倍。
- 公司、武汉信测就收购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是否齐备、有效
2015 年发行人增资武汉信测已经过武汉信测股东会审议通过。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武汉 美测测试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发行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增资武汉信测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发行人收购武汉信测剩余 49%股权已经过武汉信测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7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第二届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武汉信测的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新发行 232.5 万股股份, 以购买王建军持有的武汉信测 35.28%股权、杨晓金持有的武汉信测 13.72%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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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交易完成后,王建军享有发行人 167.4 万股股份,杨晓金享有发行人 65.1 万股股 份;公司注册资本由 4,650 万元增至 4,882.5 万元,股本总额由 4,650 万股增加至 4,882.5 万股;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7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武汉信测就前述收购事项履行决策程序齐备、 有效。
(二) 2015 年以来武汉信测主要财务数据在公司占比;公司与武汉信测原 股东王建军、杨晓金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王建军、杨晓金所持武汉信测 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王建军、杨晓金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2015 年以来武汉信测主要财务数据在公司占比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6 月武汉信测主要财务数据 及其占公司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项目 | 2019 年6 月末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年末 /2018 年度 |
2017 年年末 /2017 年度 |
2016 年年末 /2016 年度 |
2015 年年末 /2015 年度 |
|---|---|---|---|---|---|---|
| 总资产 | 金额 | 5,716.75 | 5,367.73 | 4,945.25 | 4,769.33 | 2,941.25 |
| 占比 | 15.76% | 15.55% | 17.60% | 19.24% | 13.18% | |
| 净资产 | 金额 | 5,374.48 | 4,823.40 | 3,254.26 | 2,693.62 | 2,361.73 |
| 占比 | 17.03% | 16.47% | 13.53% | 13.48% | 13.09% | |
| 营业收 入 |
金额 | 1,957.56 | 4,491.97 | 2,515.84 | 1,753.78 | 1,108.22 |
| 占比 | 14.04% | 16.85% | 11.73% | 9.15% | 7.42% | |
| 净利润 | 金额 | 551.08 | 1,569.13 | 560.64 | 331.89 | -43.50 |
| 占比 | 14.73% | 23.43% | 13.77% | 8.73% | -1.71% |
- 公司与武汉信测原股东王建军、杨晓金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王建 军、杨晓金所持武汉信测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王建军、杨晓金与发行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访谈王建军、杨晓金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武汉信测原股东 王建军、杨晓金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王建军、杨晓金所持武汉信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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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不存在代持情况。收购武汉信测前,王建军、杨晓金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收购武汉信测后,王建军为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杨晓金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王建军、杨晓金为核心 技术人员。
2018 年 4 月 21 日,鉴于原董事史远成辞职,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选举王建军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19 年 1 月,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建军为第三届董事 会成员,任期三年。
三、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3 题
美国信测为公司的合营企业,公司持股 85%,WAIAN LLC 持股 15%。由于 公司与 OWEN S. WONG(作为 WAIAN LLC 之代表,并负责美国信测的日常经 营管理)在美国信测经营上产生分歧,美国信测未正常支付应付公司款项,自 2017 年 9 月后,OWEN S. WONG 不再向公司提供包括银行对账单在内的任何财 务资料,公司无法对美国信测实际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公司已聘请美国律师事务 所 DEHENG CHEN,LLC 以 WAIAN LLC、OWEN S. WONG 和美国信测为被告 于美国当地时间 2019 年 5 月 31 日向美国内华达州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请发行人:
(1)说明就投资美国信测事宜是否依法履行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外 汇管理规定;美国信测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2)说明公司与 WAIAN LLC 合作的背景;公司与 OWEN S. WONG 经营 分歧的具体原因;公司对美国信测未来处理措施;公司与美国信测合作模式是否 符合客户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与客户的约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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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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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2)核查了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登记凭证, 美国信测设立时取得的 business license;
(3)取得了 DEHENG CHEN,LLC 就美国信测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涉诉情况,美国信测设立在美国境内需 要履行的核查手续,美国信测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美国信 测与客户的约定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4)取得公司与美国信测之间的相关协议、往来凭证、电子邮件、诉讼文 件等资料;
(5)核查了美国信测与客户签订的订单;
(6)以邮件方式向美国信测的主要客户确认发行人与美国信测的合作模式 是否违反与客户的约定,是否存在纠纷;
(7)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共同出具的愿意全额 承担发行人因未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受到损失或处罚的承诺函;
(8)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与投资美国信测相关的 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就投资美国信测事宜是否依法履行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符合 外汇管理规定;美国信测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1.说明就投资美国信测事宜是否依法履行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外汇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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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美国信测资料及其确认、美国 DEHENG CHEN,LLC 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投资美国 信测事宜履行了如下境内外审批手续: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14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证号为“商 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400102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该证书,美国 信测的注册资本为 10 万美元,投资额为 30 万美元,发行人持有美国信测 100% 的股权,经营范围为:电子电器产品、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玩具及儿童 用品、纺织、服装、鞋材、饰品的技术开发、产品检测检验。
因在美国注册时核准注册的美国信测名称变更为信测标准国际有限公司 (EMTEK INTERNATIONAL LLC),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取得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因对美国信测的投资计划发生变化,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取得深圳市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500171 号”《企业境外 投资证书》,美国信测总投资 30 万元美元,其中:发行人投资额 30 万美元, WAIAN LLC 投资额 0 万美元;发行人持有美国信测 85%股权,WAIAN LLC 持 有美国信测 15%股权。
(2)外汇登记手续
2014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理了对美国信测 出资的外汇登记手续,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为 35440300201403207732,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3)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发行人在办理投资美国信测时相关手续的经办人员 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发改委核准/备案程序不甚了解,且其在 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境外投资相关手续时,均未被要求提供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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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文件,因此,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未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发改委核 准/备案手续。
2014 年,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时处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以下简称“发改委 21 号令”)和《境外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以下简称“发改 委 9 号令”)交替时期。2014 年 5 月 8 日以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适用发改委 21 号令;自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适用发 改委 9 号令。根据发改委 21 号令,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需履行省级发改委核准 手续。根据发改委 9 号令,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需履行省级发改委备案手续。
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并 已完成了对美国信测的出资,未办理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对于发行人投资美国 信测未造成实际障碍。发行人未因未办理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受到发改委处罚, 亦未曾被要求停止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 和高磊共同承诺,如发行人因未办理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受到损失 或处罚,实际控制人将予以全额补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未履行发改委核准 手续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4)境外审批手续
根据美国 DEHENG CHEN,LLC 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美国内华达州的法律,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只需向州务卿提交注册文件即 可,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2014 年 6 月 3 日,美国信测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 成立,取得了由内华达州秘书官签发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注册 名称为:信测标准国际有限公司(EMTEK INTERNATIONAL LLC),注册号为 NV2014136787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未履行发改委手续外,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已履行 了必要的境内外审批手续;鉴于发行人投资美国信测时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和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并已完成了对美国信测的出资,发行人未因未办理发 改委核准/备案手续受到发改委处罚,亦未曾被要求停止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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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了承诺,因此,未履行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对本次发行上 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2.美国信测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美国信测资料及其确认、美国 DEHENG CHEN,LLC 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信测系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在美 国内华达州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说明公司与 WAIAN LLC 合作的背景;公司与 OWEN S. WONG 经 营分歧的具体原因;公司对美国信测未来处理措施;公司与美国信测合作模式 是否符合客户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与客户的约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 公司与 WAIAN LLC 合作的背景
2014 年,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具备较强的检测能力,拟开拓北美、 欧洲市场 , 为北美市场、欧洲市场的买家、零售商以及机构客户提供检测与认证 服务,提高公司在全球的业务影响力。但公司此前无国际市场拓展经验,与其他 机构合作有利于迅速打开国际市场。
WAIAN LLC 是一家依据美国内华达州法律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OWEN S. WONG 持有其 100%份额。OWEN S. WONG 是美国内华达州的居民, OWEN S. WONG 熟悉美国当地市场环境及交易习惯,能为公司在当地进行市场 开拓提供指导。
OWEN S. WONG 经与公司的协商,由 WAIAN LLC 和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美 国信测。公司持有美国信测 85%份额,WAIAN LLC 持有美国信测 15%份额,由 OWEN S. WONG 负责在当地指导公司的日常事务。美国信测承接境外的检测认 证业务后,将客户订单交由公司进行检测或合作认证,公司享有客户订单金额扣 除支付给外单位的合作认证费后的净收入的 60%,美国信测享有净收入的 40%。 从 2014 年美国信测成立之后,为公司开发美国检测与认证市场。
- 公司与 OWEN S. WONG 经营分歧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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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7 年以来,OWEN S. WONG 与公司下列事项产生了分歧,并于 2017 年 7 月实质终止了合作:
根据《信测标准国际有限公司(EMTEK INTERNATIONAL LLC)的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协议》约定:公司应向美国信测出资 10 万美元,并向美国信测提供 不超过 20 万美元的借款。
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公司向美国信测支付投资款 10.00 万美元,并 根据美国信测实际经营所需,已分别于 2014 年、2015 年向美国信测支付了 7 万 美元和 5 万美元的借款,以保证美国信测能够正常持续开展经营。而 OWEN S. WONG 则以公司向美国信测提供的借款总额尚未达到 20 万美元为由,拒绝向公 司支付测试和认证费用。
自 2017 年 7 月以来,美国信测未能并拒绝向公司支付测试和认证费用。自 2017 年 9 月以来,OWEN S. WONG 一再拒绝向公司提供美国信测的财务数据。
- 公司对美国信测未来处理措施
(1)公司已对美国信测提出了诉讼
公司已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 DEHENG CHEN,LLC 以 WAIAN LLC、OWEN S. WONG 和美国信测为被告于美国当地时间 2019 年 5 月 31 日向美国内华达州 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19-cv-00927)。
2019 年 8 月 22 日,OWEN S. WONG 递交了答辩状,并对信测提起了反诉。
(2)公司拟清算美国信测并追回损失
公司在美国信测相关诉讼中提出了如下主要诉讼请求:第一,要求法院裁定 因被告的违约和不当行为而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包括所有一般性赔偿金、特 定损害赔偿、附带损害赔偿以及间接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 633,644.60 美元; 第二,要求法院颁布初步和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其代理人、员工以及职务或职 位的继任者继续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竞争或将构成竞争的活动;第三,要求法院 下令按法律规定强制解散和清算被告美国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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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在上述诉讼判决后追回相关损失并清算美国信测。
- 公司与美国信测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客户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与 客户的约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美国信测约定:美国信测承接境外的检测认证 业务后,将客户订单交由发行人进行检测或合作认证,发行人享有客户订单金额 扣除支付给外单位的合作认证费后的净收入的 60%,美国信测享有净收入的 4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美国信测的客户列表并经发行人确认,美国信测 客户的所在地主要为美国。根据美国 DEHENG CHEN,LLC 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与美国信测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作模式不违背 契约自由原则;如果美国信测和客户的测试订单明确规定,美国信测有权外包该 订单给其他已经获取 ISO17025 证书的实验室,客户在测试订单上的签名应当被 认定为对美国信测与发行人合作模式的书面同意。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国信测与客 户签订的检测订单,订单中明确约定美国信测享有将部分测试业务分包给其他获 得 ISO17025 认证的实验室的权利。本所律师向美国信测主要客户的采购负责人 员发送电子邮件,前述客户回复并确认,美国信测为其提供的的检测服务符合美 国信测与其的约定,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美国 DEHENG CHEN, LLC 的核查结果,除美国信测与发行人的诉讼之外,美国信测未发生其他诉讼、 仲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美国信测的合作模式符合客户所在地的法律 规定,符合与客户的约定,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4 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如存在客户需求、公司产能瓶颈或资质限制等因素,公司 会向合作机构采购认证或检测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报告或证书。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按客户需求、公司产能瓶颈或资质限制原因分类 采购认证、检测服务金额;公司资质限制涉及的资质类型,公司尚未能取得相关 资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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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通过公司采购认证、检测服务而没有直接向相关检测机构采购的 原因,公司在这一模式下提供服务内容和优势,公司客户是否知悉公司自他方采 购认证、检测服务,是否违反与客户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合作模式下,合作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公司是否需就客户提供报 告或证书承担相关责任,公司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机构的方式、如何对采购服务 进行质量控制,是否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查阅了发行人有关检测工作分包管理程序以及相关内控文件, 了解公司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机构的方式以及公司如何对采购服务进行质量控 制;
(2)分别对发行人相关检测部门负责人、客服部负责人、品质保障负责人 以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
(3)查阅报告或证书责任承担的有关法律法规;
(4)取得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合作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资质等级 证书以及其他能力的证实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按客户需求、公司产能瓶颈或资质限制原因分
类采购认证、检测服务金额;公司资质限制涉及的资质类型,公司尚未能取得 相关资质的原因
- 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按客户需求、公司产能瓶颈或资质限制原因分类采 购认证、检测服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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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作服务模式下,采购认证和检测服务的主要原因包括两类:一类是 因公司资质受限,需与有关机构合作而采购认证服务,一类是因公司产能瓶颈而 采购检测服务。在报告期内,两类采购金额如下表:
| 合作服务费分类 | 2019 年1-6 月 金额(万元) |
2018 年度 金额(万元) |
2017 年度 金额(万元) |
2016 年度 金额(万元) |
|---|---|---|---|---|
| 资质受限类(采购认证) | 503.80 | 1,643.83 | 2,133.55 | 2,723.32 |
| 产能瓶颈类(采购检测服务) | 794.41 | 1,073.92 | 755.72 | 699.48 |
| 合计 | 1,298.21 | 2,717.75 | 2,889.27 | 3,422.80 |
- 公司资质限制涉及的资质类型,公司尚未能取得相关资质的原因
公司资质限制涉及的资质,主要分为强制性认证项目所需资质和非强制项目 所需资质。
(1)强制性认证项目所需资质
强制性认证项目所需资质,通常由产品销售地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批 或认可,主要包括 FCC ID 认证、IC ID 认证、RED 认证、日本 MIC 认证、韩国 KC 认证等,具体情况如下:
| 资质名称 | 产品销售地 | 合作机构性质 | 合作机构 |
|---|---|---|---|
| CCC认证 | 中国 | 政府指定机构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 FCC ID、IC ID、RED、 日本MIC认证 |
美国、加拿大、 欧洲、日本 |
政府指定机构 | 美国信科检验认证集团 |
| GEMS认证 | 澳洲 | 政府机构 | Australia Government |
| 菱形PSE认证 | 日本 | 政府指定机构 | Japan Electr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Technology Laboratories |
| KC、MEPS认证等 | 韩国 | 政府指定机构 | 韩国机械电气电子实验 研究院 |
| LOA、COC、ICASA | 南非 | 政府机构 | 南非政府机构 |
| SASO认证 | 沙特阿拉伯 | 政府机构 | 沙特阿拉伯政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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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上述认证服务,是基于公司客户产品销售地制定了强制性认证的市 场准入标准,而公司不具备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的权利,公司通过采购上述认证 服务,可由公司独立完成检测,并由上述机构颁发相关证书。
(2)非强制性认证项目所需资质
非强制性认证项目所需资质,通常由国际认证集团授权,主要包括 UL 认证、 ETL 认证、TUV Mark 认证、GS 认证等,主要情况列式如下:
| 资质名称 | 产品销售地 | 合作方性质 | 合作机构 |
|---|---|---|---|
| UL、CUL、CB、PSE圆 形、Energy Star认证等 |
美国、加拿大、日本 | 国际认证集 团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
| ETL、CETL、CB、GS、 COC认证等 |
美国、加拿大,欧洲、 英国、德 国、中东地区 |
国际认证集 团 |
英国天祥集团 |
| CB、GS、TUV Mark、DIN Mark、cTUVus、CO-license 认证 |
欧洲、澳洲、美国、加拿大、 日本、以色列、南非 |
国际认证集 团 |
德国莱茵集团 |
公司采购上述认证服务,是基于公司客户要获得其产品销售地较强公信力的 第三方认证,而公司不具备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的权利,公司通过采购上述认证 服务,可由公司做相关检测试验,并由上述国际认证集团颁发相关证书。
综上,发行人系在取得合作机构的认可和授权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测试、提 交测试数据或独立撰写并提交测试报告,通过合作机构审核后向合作机构支付认 证费用,最终为客户取得认证证书,该模式为检测行业通用的认证服务模式,符 合行业实际情况。
(二)客户通过公司采购认证、检测服务而没有直接向相关检测机构采购 的原因,公司在这一模式下提供服务内容和优势,公司客户是否知悉公司自他 方采购认证、检测服务,是否违反与客户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 纷
- 1.公司采购认证和检测服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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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服务模式下,公司向具有相关资质或能力的合作机构采购认证或检测 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认证合作服务
在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认证服务中,根据客户需求或委托,为客户产品取得相 应合作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系该项认证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认证合作服务 模式下,公司系根据合作机构的认可和授权,完成测试、提交测试数据或完成测 试、撰写并提交测试报告,向合作机构支付证书等费用,最终为客户取得认证证 书。
(2)检测合作服务
在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检测服务中,由于公司产能瓶颈等原因,公司无法及时 为客户提供该项整体测试服务需求中的某个测试项目,此时公司将该项整体测试 服务需求中的某个测试项目与具备条件的合作机构合作完成。在检测合作模式 下,合作机构对样品部分参数或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结合 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向客户提供报告或证书。
2.公司在该模式下的优势
客户通过公司采购认证、检测服务而没有直接向相关检测机构采购的原因, 主要系基于公司以下优势:
(1)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电磁兼容和产品安全检测领域的“一站式”认证 服务,降低客户认证服务采购成本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在检测服务行业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 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以及较为全面的国际认证资质,构建了完善的质 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体系。凭借较强的综合实力,公司与众多国际认证机构、国家 和地区政府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等合作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逐步形成了公 司为客户提供检测服务,并为客户获取产品认证的“一站式”的认证服务。公司 高度重视客户附加值方面的服务,如针对部分在电子电气产品检测认证领域的人 力配置较少、专业程度较弱的客户,公司为其在产品研发前期的产品安全导入、 产品摸底测试、设计整改提供研发前期的一体化附加值服务,保证未来双方业务 持续合作、达到共赢。当该类客户合作认证类需求产生后,为保持一致性,自然 通过发行人采购认证服务,因此公司与客户之间有很强的粘性。在认证合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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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下,公司集中采购优势,可为客户降低产品认证服务的采购成本。
(2)公司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和高效的检测服务优势突出
公司能够及时响应客户需求,为各行业众多的客户提供快捷、高效的检测服 务,在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尽量节省客户时间成本,缩短研发周期。该优势主 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司熟悉国内外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能够快速响应 客户的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的需求;第二,公司利用信息化检测系统控制检测服 务整体流程,检测业务采取自动化检测方式,提高检测效率;第三,公司检测流 程高效,根据不同产品,公司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出具报告的整体流程,均安 排经验丰富的项目工程师和技术经理监督负责,尽量避免繁杂的交转程序,有效 提升检测速度。
(3)公司具备在全国主要区域的实验室布局及服务网络优势
检测行业中,下游客户对检测机构的服务半径有一定要求,检测实验室与客 户距离较近可以有效节约各方物流、时间成本。为满足不同区域的客户时效性需 求,公司在深圳市、东莞市、武汉市、苏州市和宁波市等城市设立了7个实验室 关键场所,公司亦在深圳市、武汉市、东莞市、厦门市、北京市、上海市、南京 市、成都市和长沙市等国内大中型城市设立了15个营销网点,能够为全国主要区 域的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检测服务。
- 公司客户是否知悉公司自他方采购认证、检测服务,是否违反与客户的 相关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自他方采购的认证服务,要么是客户自己指定的自愿性认证,要么是目 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认证。至于自他方采购的检测业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 报价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本公司保留将部分测试转包给符合 ISO17025 体 系认可实验室的权力”。同时,公司系根据具体项目,在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 汇总表》中选用合适的分包方,并将分包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因此,客户对公司可能自他方采购认证、检测服务的情形是明确知悉的,公 司采取合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检测和认证服务不违反与客户的相关约定,亦不 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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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模式下,合作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公司是否需就客户提供 报告或证书承担相关责任,公司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机构的方式、如何对采购 服务进行质量控制,是否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 1.公司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机构的方式、如何对采购服务进行质量控制
在合作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检测工作的分包管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 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合作机构,具体而言:
(1)合作机构的调查、评审
对合作机构调查评审前,公司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对合作服务的质量要 求,当得到客户的书面答复后,将客户的质量要求一并纳入对合作机构实验室调 查评审要素。
客户服务部负责人组织检测认证部、品质保证部在选用合作机构前对拟选用 的合作方进行调查、收集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能力的证实材 料,必要时对合作方进行管理体系审核,管理体系审核应执行《内部管理体系审 核程序》。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可能影响到合作检测的问题,应向合作方实验室 提出尽快整改的要求并跟踪实现。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合作方进行技术评审,品质保证部组织相 关人员进行合作方能力调查评审,经客户服务部审批后,作为合作方选择的依据。
(2)合作机构的选择
公司根据具体项目在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汇总表》中选用合适的合作方, 应将合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公司拟定分包协议书,分包合同书中应包括甲乙双方实验室名称、合作业务 的具体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的规定、检测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检测收费的价格、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方授权签字人的资格确认、合作签订日期和有效期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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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定后签订分包合同。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合作方的条件发生变化,不 能满足原协议的要求时,应及时中止协议,另选其他合作方。将合作改动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得到客户的准许。
(3)合作检测的实施和表现监督
检测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合作检测的实施,合作检测实施前,应准备好有关技 术标准、检测细则和样品制备的指导文件以及被检样品。
为保证合作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必要时由检测部门负责人或指 定检测人员到达合作机构检测进行现场指导,并对合作检测的过程进行监督,对 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应与合作方实验室及时取得联系,并 由其证实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否则重新进行检测;不定期对合作实验室进行技术 对比试验或验证。
合作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部门负责人应组织验收合作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和 正确性,以及清点被检样品和文件。
合作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给公司的原始记录,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盖章生效。
2.合作模式下,合作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公司是否需就客户提供报告或 证书承担相关责任,是否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针对公司合作业务,公司按照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 力的通用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合作机构的调查和评审、合作机构的选择、合作 业务的实施和表现监督以及分包业务的责任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程 序。公司取得了报告期内主要合作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以及其他能力的证实材料,公司主要合作机构均具备相关的业务合作资质。
根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 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 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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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 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 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 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 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等有关规定,检测认证机构应对自身出具认证证书 或检测报告负责,如因认证证书或者报告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应由发放或 出具该认证证书、报告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报告期内,公司与开展合作业务的 主要客户和主要合作机构不存在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筛选认证或检测服务机构的机制,能够对 采购认证和检测服务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在合作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发行人的 主要合作机构均具备从事合作业务的相关资质,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和主要合作机 构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五、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5 题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集中为 UL 及其相关主体、天祥及其相关主体、 菜茵及其相关主体。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占比较低。 请发行人:
(1)说明与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 历史。
(2)说明公司自 UL、天祥、莱茵及各自相关主体采购相对集中的原因,公 司自各方分别采购的服务内容,公司无法自行检测的原因,公司采购的检测服务 是否存在业务壁垒。公司客户比较分散的原因,与其他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并说明 存在差异的原因。
(3)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采购负责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发行人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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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走访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对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访谈确认;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 (ICRIS)、中国信保资信平台、部分客户的说明,核查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及前五大供应商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3)对报告期内每年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前五大客户的采购负责人员 发函询证,并取得部分回函;
(4)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调 查表》,获取了以上人员控制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名单,将其 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每年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前五大客 户的采购负责人员进行比对,核查了其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与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 的合作历史
1.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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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东风及其相关主体 | |||||||
| 1.1 | 东风本田汽车 有限公司 |
1993/1/20 | 李绍烛 |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 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40.00%;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0.00% |
董事兼总经理:夏目达也 (TATSUYA NATSUME) 董事长:李绍烛 副董事长:水野泰秀YASUHIDE MIZUNO 董事:刘国元/下大沢诚 (MAKOTO SHIMOOSAWA)/ 可知浩幸(HIROYUKI KACHI) /蔡玮/陈斌波 |
无 | 董事:HISAO TAKAHASHI/MITSUG U MATSUKAWA(松川 贡)/李建刚/YOSHIY 董事长:程道然 副 董事长:水野泰秀 董事兼总经理:藤本敦 |
| 1.2 | 东风格特拉克 汽车变速箱有 限公司 |
2013/3/13 | 尤峥 | Magna PT International GmbH50.00%;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50.00% |
董事长:尤峥 副董事长:Peter Seidl 总经理:夏晓川 董事:李玮/Amer Mushtaq/谈民 强/Thomas Klett 监事:吴珍/邹婕 |
GETRAG International GmbH |
经理:熊爱国/廖振波 董事:Stephan Weng/ DIDIER LEXA/王彬彬 董事长:刘卫东 副董事长:YOUNGHO LEE |
| 1.3 | 东风河西(襄 阳)汽车饰件系 统有限公司 |
2013/11/13 | 游国清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65.00%;河西工业株式会社35.00% |
董事长:游国清 副董事长:山道昇一 总经理:王涛 董事:吴录心/Sven Kunath/孙运 军/石井康氏 |
无 | 总经理:高宏 董事:钱怡/小林弘治/ 王卫中/小野浩之/苗明 正/松谷英明/杉崎等/今 村斉/堀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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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监事:加濑辰雄/董玉泉 | |||||||
| 1.4 | 东风精密铸造 有限公司 |
2001/5/16 | 陈兴林 |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50.00%;湖北和鼎精铸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50.00% |
董事长:陈兴林 总经理,董事:杜孔明 董事:郑加勇/孙长虹/石柱/方志 勤/吴晨松 监事:李清/张亚妮/熊支群 |
无 | 监事:谢勤杰 其他:欧翠芬/李秀洪/ 翁运忠/周德亮/吴锦春 |
| 1.5 | 东风康明斯发 动机有限公司 |
1996/5/14 | 曹思德 (steven mark chapman) |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50.00%;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0.00% |
董事长:曹思德(steven mark chapman) 副董事长:丁绍斌 董事:Timothy J. Procto/Nathan Richard Stoner/彭立新(li xin peng)/邱晓军/brett michael merritt/黄刚/罗军民/陈彬/蒋学 锋/刘晓星 |
无 | 董事长:雷平 董事:王宁/黄乃绪/张祖 同/sean milloy/李京桥/ 徐天胜/杨青/王洪杰/朱 福寿/dave crompton/李 建刚 |
| 1.6 | 东风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
1999/7/21 | 丁绍斌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60.10%;中央汇 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74%;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中证央企 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0.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0.48%;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 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董事长兼总经理:丁绍斌 董事:张志宏/陈彬/樊启才/弗朗 索瓦·拜伊/李祥平/李军/侯世国/ 李克强 监事:胡卫东/刘耀平/何伟 |
无 | 董事长:朱福寿/雷平 董事:马智欣/阿施瓦 尼.古普塔/黄刚/铃木昭 寿/菲利普 监事:康理 其他:古普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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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0.38% | |||||||
| 1.7 | 东风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乘用车公司 |
2001/5/18 | 竺延风 | 东风汽车公司66.86%;发起人 33.14% |
董事长:竺延风 | 无 | 董监高:周强/范仲/邓明 然/刘卫东/杨贤足/欧阳 洁/李绍烛/周文杰/李春 荣/任勇/吴连烽/孙树义/ 朱福寿/康理/童东城/温 世扬/刘裕和/叶惠成/徐 平/刘章民/苗圩 |
| 1.8 | 东风延锋(十 堰)汽车饰件系 统有限公司 |
2005/12/31 | 孙运军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100% |
董事长:孙运军 总经理:王靳 董事:毛志军/游国清/马强 监事:董玉泉/潘燕 |
延锋伟世通投资有 限公司/东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锋汽车内饰系 统有限公司 |
董事长:钱怡/江川 董事:陈静霏/武文光/ 袁新华/吴录心 /KUNATH SVEN DIETER/陈兴林 监事:倪东晟 副董事长:王卫中 其他:李威/胡秀峰/马振 刚/王锡羚/贺明康 |
| 1.9 | 东风延锋汽车 饰件系统有限 公司 |
2003/12/18 | 江川 |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 司50.00% |
董事兼总经理:游国清 董事长:江川 董事:钱怡/袁新华/陈兴林/王卫 中/KUNATH SVEN DIETER/吴 录心/陈静霏 监事:倪东晟/毛志军 |
无 | 董事:武文光/王锡羚/ 贺明康/周法东/苗明正/ 翁运忠 董事长:严方敏 监事:胡秀峰/马振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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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10 | 上海东风汽车 专用件有限公 司 |
1994/4/20 | 焦军华 | 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60.00%; 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 公司40.00% |
董事长:焦军华 副董事长:李 永杰 董事:常传斌/卢建平/张明/盛尊 玉/邹传贵 监事:吴洪俊/曹宛娟/吕剑 |
无 | 董事:雷鄂辉/蒋默农/ 张平/邵建成/孙国祥/何 术兵 监事:胡国夫/方志勤 王文章/尹伟建/张志伟 |
| 1.11 | 上海弗列加滤 清器有限公司 |
1994/4/27 | AMY ROCHELLE DAVIS |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0.00%;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 有限公司50.00% |
董事长:AMY ROCHELLE DAVIS 副董事长:肖大友 总经理:于翔 董事:蒋伟/SHAWN KENTON ZWICKER/刘大光/王宁/宋志兵/ 刘爱中 |
无 | 董事:PAUL D.MASSEY/袁军/陈华 /SITARAM GANESHAN 其他:王晓/石柱/柯钢/ 雷平/郑文/宁伟 |
| 1.12 | 深圳市航盛电 子股份有限公 司 |
1993/12/6 | 潘成政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5.00%;深圳市航盛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15.36%;中航航空电子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9.52%;杨洪6.26%;广东 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6%;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 公司4.02%;夏国新2.38%; 刘影 2.38%;张伟汉2.38%;赖明文 2.22%;欧阳祥山1.90%;深圳市远 致投资有限公司1.76%; 深圳市华 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43%;深圳市 东山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 |
董事长:潘成政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洪 董事:戚侠/刘广灵/郑为民/郭晋 龙/傅建平/郑越超/祝伟军/喻杰/ 熊政平 监事:郑华峰/王华/周艳萍/赵文 军/张玉庆 |
无 | 未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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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43%;杭州银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43%;胡绍文1.42%;关 景成1.34%;朱伟军1.19%;段忠 1.14%;任戈亮0.95%;王民贵 0.95%;吴育孟0.95%;张国梁0.95%; 深圳市安卓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95%;深圳市金泰信诺投资有限公 司0.95%;陈燕秋0.83%;宋洪良 0.69%;郑越超0.61%;任喜荣0.57%; 金安华0.53%; 郑艳波0.48%;深圳 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0.48%;郑 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0.48%;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48%;贾天 喜0.38%;程庆富0.24%;姚志向 0.24%;向明明0.24%;应维根 0.24%;吴昆0.19%;朱其广0.14%; 李伟0.10%;吕志和0.05% |
|||||||
| 1.13 | 郑州东风延锋 汽车饰件系统 有限公司 |
2011/5/9 | 游国清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100% |
董事长:游国清 董事:张慧立/孙运军/董玉泉/潘 燕 监事:胡浩 |
无 | 罗云安/钱怡/邱玲 |
| 1.14 | 广州市锦上技 研汽车用品有 限公司 |
2013/12/31 | 刘韶云 | 深圳市锦上阳光汽车精品科技有限 公司100% |
经理:刘韶云 执行董事:肖玉升 监事:王梦斌 |
无 | 执行董事:梅建平/李军 监事:杨涛/李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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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15 | 东风亚普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 |
1995/8/18 | 夏世维 |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50.00%; 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 |
董事兼总经理:邹志东 董事长:夏世维 董事:姜林/丁艳峰/向军/陈龙 监事:王钦/胡少金 |
武汉经开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张粮/ 姜林/向军/沈立/陈 龙/唐志成 |
董事长:潘成政/孙岩 副董事长:沈立 董事:陈飞/周炜/张粮 其他:唐志成 |
| 1.16 | 东风汽车动力 零部件有限公 司 |
2015/10/16 | 卢永刚 | 东风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100% | 董事兼总经理:王建设 董事长:卢永刚 董事:曾祥仁/胡晨光/耿海军 监事:郭锐/刘齐恒/叶珍伟 |
无 | 董事长:王建军 董事:李毅 |
| 1.17 | 东风延锋(十 堰)汽车饰件系 统有限公司大 连分公司 |
2005/12/31 | 孙运军 | 股东: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 司:50.00% |
董事长:孙运军 总经理:王靳 董事:毛志军/游国清/马强 监事:董玉泉/潘燕 |
延锋伟世通投资有 限公司/东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锋汽车内饰系 统有限公司 |
董事长:钱怡/江川 董事:陈静霏/武文光/ 袁新华/吴录心 /KUNATH SVEN DIETER/陈兴林 监事:倪东晟 副董事长:王卫中 其他:李威/胡秀峰/马振 刚/王锡羚/贺明康 |
| 1.18 | 深圳联友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
2002/4/28 | 胡永力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5.00%;JETFORD INC 45.00%;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10.00% |
董事长:李振成 副董事长:陈浩村 总经理,董事:胡永力 副总经理,董事:潘韦中 董事:熊金铎/方立先 监事:杨曦/罗俊达 |
未公示 | 副董事长:李军/任勇 监事:周建云 董事长:蔡文荣 副总经理:范行恕 董事:曹承建/许国兴/ 张玉庆/陈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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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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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19 | 东风安道拓汽 车座椅有限公 司 |
2011/12/12 | 夏世维 | 延锋安道拓座椅有限公司50.00%; 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 |
董事长:夏世维 经理:裘海俊 董事:Pierre Alain CAILLAUT/ 臧纯高/胡磊/施品良 监事:濮斌/胡洁 |
上海延锋江森座椅 有限公司 |
董事长:潘成政/沈立 董事:茅海峰/王正雄/ 周炜/贾健旭/ERIC JACQUES ANDRESORRET 监事:孙公洛 总经理:戈小光 其他:李志 |
| 1.20 | 东风模具冲压 技术有限公司 |
1996/10/24 | 杨立群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50.00%;武汉东 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 |
董事兼总经理:杨立群 董事长:蔡士龙 董事:廖圣寿/ 吴文生/丁艳峰/袁丹伟 监事:向栋才/胡少金/彭超 |
无 | 董事长:邱现东 董事兼总经理:李建华 董事:沈立/王振坤 监 事:胡伟明/尹肖彤/卿复 元 |
| 1.21 | 东风电驱动系 统有限公司 |
2003/12/31 | 江川 |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董事兼总经理:罗耀华 董事长:江川 董事:吴晨松/梁永平/韩力 监事:秦佳多/陈静霏 |
上海东仪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上海科 泰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长:王太斌 董事:天涯/刘金花/吴录 心/陈晓青/杨庆杰/冯耀 监事:林安明/李军智 其他:卢平 |
| 1.22 | 郑州东风延锋 汽车饰件系统 有限公司 |
2011/5/9 | 游国清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100% |
董事长:游国清 董事:张慧立/孙运军/董玉泉/潘 燕 监事:胡浩 |
无 | 罗云安/钱怡/邱玲 |
| 1.23 | 惠州住成电装 | 2004/6/2 | 绪方佳幸 | 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30.60%; | 董事长:绪方佳幸 | 长野友明/董事/梅 | 董事长:长野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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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5.00%;深圳市康友电器有限公司 24.00%;住友电装株式会社20.40% |
副董事长:朱辰 董事:张伟汉/王凯/加藤裕司/难 波创一郎/刘文平 监事:安武憲昭 董事兼副总经理:日置尊树 |
建平/王凯/张伟汉/ 张玉庆 |
副董事长:梅建平 董事 :张宇明/清川浩 监事:周建云/門永達哉 |
|||
| 1.24 | 深圳联友科技 有限公司 |
2002/4/28 | 胡永力 | 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5.00%;JETFORD INC 45.00%;广 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10.00% |
董事长:李振成 副董事长:陈浩村 总经理,董事:胡永力 副总经理,董事:潘韦中 董事:熊金铎/方立先 监事:杨曦/罗俊达 |
未公示 | 副董事长:李军/任勇 监事:周建云/徐芳 董事长:蔡文荣 副总经理:范行恕 董事:曹承建/许国兴/ 张玉庆/陈昊 执行董事:曾晶晶 |
| 1.25 | 襄阳东昇机械 有限公司 |
2004/6/22 | 朱辰 | 东风汽车公司40.00%;广州东昇机 械有限公司40.00%;襄阳吉晟机械 有限公司14.00%;张新吾6.00% |
董事长:朱辰 副董事长:聂显彦 董事:张雷/朱盛举/张新吾 监事:刘磊 |
无 | 董事长:陈昊 其他:李军 |
| 1.26 | 东风雷诺汽车 有限公司 |
1993/12/31 | 李绍烛 |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雷诺股份有限公司50.00% |
董事长:李绍烛 副董事长:STEFAN HEINRICH MUELLER 总经理:伯尼陀(Maxime BONITEAU) 董事:翁运忠/乔阳/PROVOST Francois,Thomas,Antoine/THIER RY GABRIEL |
无 | 副董事长:Gilles NORMAND 监事:竺延风/廖振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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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KOSKAS/BOLLORE Thierry,Yves,Henri/陈力 监 事:陈枫/Regis Bavelier |
|||||||
| 1.27 | 东风延锋盐城 汽车饰件系统 有限公司 |
2014/11/27 | 游国清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100% |
董事长:游国清 总经理:张磷 董事:孙运军/潘燕 监事:董玉泉 |
无 | 无 |
| 1.28 | 东风安通林(武 汉)汽车饰件有 限公司 |
2015/1/13 | 孙运军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51.00%;安通林(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49.00% |
董事长:孙运军 董事:游国清/Jorge Juarez Maillo/Jesus Pascual Santos/董玉 泉 监事:邱玲/田海宏 |
东风伟世通汽车饰 件系统有限公司/ GrupoANTOLIN-I RAUSAS.A. |
董事长:钱怡 |
| 1.29 | 苏州东风精冲 工程有限公司 |
1999/8/16 | 王勇 |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84.95%;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15.05% |
董事兼总经理:龚正平 董事长:王勇 副董事长:张斌 董事:李清/稂与鑫/蒋伟 监事:陈洁如 其他人员:徐之福/翁仁海/彭成 伟 |
无 | 无 |
| 2.比亚迪及其相关主体 | |||||||
| 2.1 | 比亚迪精密制 造有限公司 |
2003/1/10 | 王传福 | 领裕国际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王传福 副董事长:王念强 总经理:董格宁 |
无 | 董事:孙一藻 副董事长:李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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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董事:赵俭平 | |||||||
| 2.2 | 比亚迪汽车工 业有限公司 |
2006/8/3 | 王传福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72.20%;BYD (H.K.) CO., LIMITED 26.64%;国开 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16% |
董事长:王传福 总经理:段伟 董事:吕向阳/夏佐全 监事:王珍 |
无 | 无 |
| 2.3 | 惠州比亚迪实 业有限公司 |
2006/6/12 | 王传福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55.00%; BYD(H.K.)CO.,LIMITED45.00% |
董事长:王传福 总经理:何龙 董事:吕向阳/夏佐全 |
无 | 无 |
| 2.4 | 深圳市比亚迪 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2013/10/15 | 王渤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100% | 总经理,执行董事:王渤 监事:周亚琳 |
无 | 执行董事:何志奇/吴经 胜 总经理:方芳 |
| 3.佛吉亚及其相关主体 | |||||||
| 3.1 | 佛吉亚(常熟) 汽车部件系统 有限公司 |
2017/6/16 | 马川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马川 总经理:朱慧铃 董事:JINGCHENG LI/KRZYSZTOF TOMASZ MUSKALA 监事:张国耀 |
无 | Jean-Michel,Henri,Lucie nVALLIN |
| 3.2 | 佛吉亚(广州) 汽车部件系统 有限公司三水 分公司 |
2010/9/10 |
FFrancois Claude TARDIF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Francois Claude TARDIF 董事:KRZYSZTOF TOMASZ MUSKALA/马川 监事:张国耀 |
无 | 董事长:Francois TARDIF/JEAN-MICHE LVALLIN 董事:夏欣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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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3.3 | 佛吉亚(柳州) 汽车内饰系统 有限公司 |
2018/2/5 | 陈晓峰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0.00%;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 司50.00% |
董事长:陈晓峰 副董事长:Francois Tardif 总经理:崔洪 董事:李京诚Li Jingcheng/李薇 旻/许鲁 监事:张国耀/王炎兵 |
无 | 无 |
| 3.4 | 佛吉亚(柳州) 汽车内饰系统 有限公司青岛 分公司 |
2018/2/5 | 陈晓峰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50.00%;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50.00% |
董事长:陈晓峰 副董事长:Francois Tardif 总经理:崔洪 董事:李京诚Li Jingcheng/李薇 旻/许鲁 监事:张国耀/王炎兵 |
无 | 无 |
| 3.5 | 佛吉亚(上海) 汽车部件系统 有限公司杭州 大江东分公司 |
2007/5/11 | François,Clau de Tardif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François,Claude Tardif 董事:Krzysztof MUSKALA/马 川 监事:张国耀 |
Faurecia Investments(佛吉 亚投资公司) |
夏欣跃 /Jean-MichelVallin |
| 3.6 | 佛吉亚(无锡) 座椅部件有限 公司 |
2003/12/16 | 马川 | 佛吉亚汽车座椅股份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马川 总经理,董事:许鲁 董事:MUSKALA KRZYSZTOF TOMASZ/李京诚(LI JINGCHENG) |
无 | 董事长:VALLIN JEAN MICHEL 董事:夏欣跃 |
| 3.7 | 佛吉亚(武汉) 汽车部件系统 |
2010/9/16 | 马川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马川 总经理:史立波 |
无 | 经理:黄菲 董事:夏欣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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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有限公司 | 董事:Krzysztof MUSKALA/李 京诚 监事:张国耀 |
董事长:Jean-Michel VALLIN |
|||||
| 3.8 | 佛吉亚(盐城) 汽车部件系统 有限公司 |
2011/9/2 | 马川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马川 董事:LI Jingcheng/KRZYSZTOF TOMASZ MUSKALA 监事:张国耀 |
无 | 董事:夏欣跃 董事长: Jean-Michel,Henri,Lucie nVALLIN |
| 3.9 | 佛吉亚(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
2008/12/3 | Francois Tardif |
佛吉亚投资公司100% | 董事长:Francois Tardif 副董事长:Eelco Spoelder 董事:Michel Alain Maurice Favre/JEAN-MICHEL RENAUDIE/CHRISTOPHE SCHMITT /KRZYSZTOF TOMASZ MUSKALA 监事:DOMINIQUE GAUDRY |
无 | 董事长: JEAN-MICHELVALLI N 副董事长: HAGENWIESNER |
| 3.10 | 佛吉亚全兴(武 汉)汽车座椅有 限公司 |
2002/8/9 | 陈镇发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1.00%;全兴工业(中国)有限公 司49.00% |
董事长:陈镇发 副董事长:弗朗索瓦-克劳德·塔 尔迪Francois Claude TARDIF 董事:李京诚/马川/赵炯民 |
FAURECIA INVESTMENTS |
副董事长:弗朗索瓦-克 劳/ JEAN-MICHELVALLI N 董事:Lee Smith |
| 3.11 | 深圳佛吉亚汽 车部件有限公 |
2018/2/26 | Francois TARDIF |
佛吉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70.00%;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Francois TARDIF 总经理:丁斌 |
无 | 总经理:彭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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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司 | 30.00% | 董事:马川/周亚琳/王平/李京诚 /朱小贞/张国耀 |
|||||
| 4.联想及其相关主体 | |||||||
| 4.1 | 联想(北京)信 息技术有限公 司 |
2014/6/24 | 童夫 | 联想企业科技有限公司100% | 总经理:童夫 执行董事:杨元庆 监事:周妍 |
联想全球科技国际 有限公司/联想国 际有限公司 |
监事:李侃 经理:陈旭东 |
| 4.2 | 联想(北京)有 限公司 |
1992/12/24 | 杨元庆 |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100% | 总经理:童夫 执行董事:杨元庆 监事:周妍 |
无 | 无 |
| 4.3 | 联想(上海)信 息技术有限公 司 |
2013/8/20 | 刘军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100%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军 监事:周妍 |
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童 夫/李侃 |
| 4.4 | 联想移动通信 科技有限公司 |
2002/4/4 | 刘军 | 摩托罗拉(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100% |
董事兼总经理:刘军 董事长:杨元庆 董事:贺志强/黄伟明 监事:周妍 |
无 | 董事兼总经理:乔健 监事:陈琨 董事兼总经理 :陈旭东 |
| 5.李尔及其相关主体 | |||||||
| 5.1 | 李尔长安(重 庆)汽车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 |
2006/12/12 | 涂荣 | 李尔中国有限公司55.00%;重庆长 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61%;重庆华亚企业总公司: 10.11%; 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5.77%;重庆新南方工程塑料有限 公司5.51% |
董事长:涂荣 副董事长:昌宏顺 总经理:唐小平 董事:孙琦/刘济民/邓庆麟 /JARED ANTHOHY FEDELE/ 曾广智/Amit Sharma/刘卫东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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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监事:YUJIE XU/余晓燕/诸怡洁 | |||||||
| 5.2 | 李尔长安(杭 州)汽车座椅有 限责任公司 |
2013/11/14 | 涂荣 | 李尔长安(重庆)汽车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100% |
董事长:涂荣 副董事长:昌宏顺 总经理:李雪峰 董事:JARED ANTHONY FEDELE/刘卫东/邓庆麟/孙琦/ 刘济民/曾广智/Amit Sharma 监事:XU YUJIE |
无 | 董事:CARSTEN PFUHL/熊战/TODD PETER WRIGHT/李国 强 董事长:鲜志刚 监事:ZHU YIFEI/高谦 杨军/郭小舟 总经理:高常恒 |
| 5.3 | 李尔(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 |
2013/12/31 | 昌宏顺 |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AMIT SHARMA 总经理,董事:昌宏顺 董事:陈泰壹 监事:XuYujie(徐予捷) |
无 | 董事长:CARSTEN PFUHL/JAY KELLY KUNKEL 董事:郭小舟/刘天军/ 郭青红 |
| 5.4 | 瑞安市李尔汽 车面料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2008/6/30 | 昌宏顺 |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昌宏顺 总经理:夏广亿 副总经理:沈岩州 董事:AMIT SHARMA/CARSTEN PFUHL 监事:刘天军 |
上海森领实业有限 公司/新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郭小舟 /BENJAMINHOWARD MEACHEMJR 总经理:于永怀 监事:谢登波/郭青红 |
| 5.5 | 上海李尔汽车 系统有限公司 柳州分公司 |
2005/4/13 | CARSTEN PFUHL |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CARSTEN PFUHL 总经理:王伟强 董事:昌宏顺/AMIT SHARMA |
无 |
董事:郭小舟/郭青红 监事:LU XUE 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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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监事:XU YUJIE(徐予捷) | |||||||
| 5.6 | 沈阳李尔汽车 系统有限公司 |
2011/1/26 | 郑德夫 |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郑德夫 董事 :Amit Sharma/昌宏顺 监事:徐予捷 |
无 | 董事:郭小舟 /CarstenPfuhl/郭青红/谢 春辉/王斐 监事:吕学玲/蔡锦清 |
| 5.7 | 李尔汽车系统 (扬州)有限公 司 |
2011/12/12 | Carsten Pfuhl | 李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Carsten Pfuhl总经理: 丁荣勇 董事:昌宏顺/Amit Sharma 监事:Xu Yujie |
李尔(毛里求斯) 有限公司 |
无 |
| 5.8 | 李尔长安(重 庆)汽车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南 京分公司 |
2006/12/12 | 涂荣 | 李尔中国有限公司55.00%;重庆长 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61%;重庆华亚企业总公司 10.11%;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5.77%; 重庆新南方工程塑料有限 公司5.51% |
董事长:涂荣 副董事长:昌宏顺 总经理:唐小平 董事:孙琦/刘济民/邓庆麟 /JARED ANTHOHY FEDELE/ 曾广智/Amit Sharma/刘卫东 监事:YUJIE XU/余晓燕/诸怡洁 |
无 | 无 |
| 5.9 | 武汉友德汽车 电器有限公司 |
1994/11/24 | HANS-JÖRG EHLERS |
李尔电子电器及内饰件公司75.00%; 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25.00% |
董事长:HANS-JÖRG EHLERS 副董事长:李军智 董事:张国良/AMIT SHARMA/JORDA NOGALES JUAN MIGUEL/昌宏顺 监事:XU Yujie/夏铭 总经理:刘昊 |
无 | 董事:Carsten Pfuhl/ JORDA N/AMIT SH /郭 小舟/ DAVID RICHARD SMIDT/邓春 鱼 总经理:赵卫东/邓学兵 监事:ZHU YIFEI /杨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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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徐光超/吕学玲 董事长:TANG QINGFENG 副董事长:潘成政 /TANG QINGFENG |
|||||||
| 6.飞利浦及其相关主体 | |||||||
| 6.1 | SIGNIFY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 N |
1997/9/15 | / | SIGNIFY NETHERLANDS B.V.100% |
BRENT SHAFER/RAOUL GATZEN |
未公示 | 未公示 |
| 6.2 | 珠海经济特区 飞利浦家庭电 器有限公司 |
1990/6/18 | ANURA DE SILVA |
PHILIPS ELECTRCNICS CHINA B.V.100% |
董事长:ANURA DE SILVA 董事:林嘉德/KWOK WAI ANDY HO 监事:Andreas Willem Jozef Duijnstee |
无 | 董事:刘令 董事长: NAZIMUDDEEN BIN ABDUL KADER |
| 6.3 | 飞利浦金科威 (深圳)实业有 限公司 |
1995/4/11 | 陈鹏 | PHILIPS PATIENT MONITORING SYSTEMS CHINA HOLDING B.V.100% |
董事长,总经理:陈鹏 董事: KWOK WAI ANDY HO/林嘉德 监事:Andreas Willem Jozef Duijnstee |
无 | 董事长:曾进川/张文明 董事:刘令 /SundeepRaghavendraRa o 监事:陈胜裕 |
| 6.4 | 飞利浦电子(深 圳)有限公司 |
2006/1/11 | Kwok Wai Andy Ho |
飞利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Kwok Wai Andy Ho 董事:林嘉德/陈胜裕 |
无 | 董事:刘令/ Jonathan Qin Zhang/ Lee K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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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监事:Andreas Willem Jozef Duijnstee |
Guan/孔祥辉 董事长:CHOO KOOI FOH |
||||||
| 6.5 | Philips Consumer Lifestyle Drachten |
1948/1/1 | / | KONINKLIJKE PHILIPS N.V. 100% | 常务董事:GG HESEN/ B LAUDAHN / CJ VAN STRIEN 副经理:B LAUDAHN/ GG HESEN/ CJ VAN STRIEN |
无 | 无 |
| 7.双英及其相关主体 | |||||||
| 7.1 | 广西双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2003/12/4 | 杨英 | 杨英43.10%;罗德江34.94%;嘉 兴九鼎策略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7.75%;苏州夏启安丰九鼎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75%;罗 小行6.46% |
董事兼总经理:罗德江 董事长:杨英 副总经理:鲁生选 董事:王勇杰/曾尚质/龚湘游/王 萌/王震坡/唐莉容/陈瑜伟 监事:任智/陈静/胡峥 |
无 | 监事:陈静/李国民/王洪 董事:朱波/张浩/陈磊 副总经理:叶培/李国民 /卢礼光 |
| 7.2 | 柳州双英科技 有限公司 |
2008/10/28 | 陈华 |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华 监事:罗德江 |
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 英 |
| 8 | 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 |
1987/9/15 | 赵明路 |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梁华 副董事长:郭平/胡厚崑/徐直军/ 孟晚舟 经理,董事:任正非 董事:余承东/汪涛/何庭波/陈黎 芳/徐文伟/丁耘/阎力大/姚福海/ |
无 | 未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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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陶景文/李英涛/彭中阳 监事:田 峰/李今歌/任树录/尹绪全/李大 丰/李杰/周代琪/宋柳平/李健/易 翔 |
|||||||
| 9 | 惠州市兆光光 电科技有限公 司 |
2001/1/11 | 罗仲炜 | 明标科技有限公司85.00%;利德科技 有限公司9.50%;真像屏幕有限公司 5.50% |
董事长:罗仲炜 总经理,董事:王志科 董事:陈昌德 监事:黄景贤 |
陈昌德/饶兴华/谢 定华 |
董事:潘宝山/柯天然 |
| 10 | TOMY (HONGKON G)LIMITED |
1995/11/23 | 公司秘书: Consec Services Limited |
A Shares(Tomy Company,Ltd.90%; Tomy Holdings,Inc.0.91%)B Shares(Tomy Holdings,Inc.9%; Tomy Company,Ltd.0.09%) |
ABE,YOSHIKAZU/HASEGAW A,TOSHIO/HORI,KAZUYUKI/ YOSHIBA,HIDEO |
/ | / |
注:客户主体为分公司的,表格中的信息为其总公司的信息。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1.UL及其相关主体 | |||||||
| 1.1 | UL GMBH TW Branch |
2011/7/29 | Richard Philipp |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B.V. 100% | Schjotz Gitte/ Jesudas Sajeev / Eckert Jean-Blaise/ Robinson Ryan |
无 | 无 |
| 1.2 | UL GMBH | 2011/7/29 | Richard |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B.V. 100% | Schjotz Gitte/ Jesudas Sajeev /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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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Philipp | Eckert Jean-Blaise/ Robinson Ryan |
||||||
| 1.3 | UL JAPANINC,IN C |
1980/8/23 | Jesudas Sajeev / Robinson Ryan |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Holdings, B.V. 100% |
Jesudas Sajeev / Robinson Ryan | 无 | Michael A. Saltzman |
| 1.4 | UL LLC | 1997/9/17 | UL Inc. | UL Inc. 100% | Keith E. Williams/Robinson Ryan/Jacqueline K. McLaughlin/Kathleen M.Szczech |
无 | Michael A. Saltzman/Terrence R.brady |
| 1.5 | 苏州UL美华认 证有限公司 |
2003/1/13 | 季诗达 | UL LLC70.00%;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有限公司30.00% |
董事长:季诗达 副董事长:张利强 总经理:李建军 董事:游俊辉/周威方/冯皓 /ROBINSON RYAN DAVID/孔 祥月 监事:徐薇/周玉林 |
美国安全检测实验 室公司 |
董事:苏兹曼/王勇 |
| 1.6 | 优力标准技术 服务(上海)有 限公司 |
2011/9/22 | Sajeev Jesudas | UL VERIFICATION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优力检测服务 私人有限公司)100% |
执行董事:Sajeev Jesudas 监事:徐薇 |
美国安全检测实验 室公司 |
董事:苏兹曼/王勇 |
| 1.7 | 优力检测服务 (广州)有限公 司 |
2010/3/18 | Sajeev Jesudas | UL VERIFICATION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优力检测服务 私人有限公司)100% |
董事兼总经理:周威方 董事长:Sajeev Jesudas 董事:Ryan David Robinson 监事:徐薇 |
无 | 董事:MICHAEL A SALTZMAN 监事:Joanne Lee |
| 1.8 | 优力胜邦质量 | 2002/9/28 | SAJEEV | UL VS HONG KONG LIMITED | 董事长:SAJEEV JESUDAS | 无 | 董事:JOO 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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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检测(上海)有 限公司 |
JESUDAS | 100% | 董事:周威方/冯子科 监事:徐薇 |
SONG 监事:李炳涛 |
|||
| 2.天祥及其相关主体 | |||||||
| 2.1 |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HongKong Limited |
1972/5/26 | 公司秘书:RD Secretaties(19 90)Limited |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Pacific Limited 100% |
董事:罗秀梅/柯少强/李世贤 | / | / |
| 2.2 | 深圳天祥质量 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广州分公 司 |
1989/2/18 | 李书华 | 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李书华 总经理:郭磊 董事:吴海茵/李琼 监事:王金兰 |
无 | 副总经理:陈巧儿 总经理:梁永新 董事长:郑海青 |
| 2.3 | 上海天祥质量 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1994/5/26 | 柏学礼 | 天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5.00% 国投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15.00% |
董事长:柏学礼 副 董事长:张玉齐 董事:汤曦冉/吴海茵/惠澎 监事:李书华/李书华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技 术监督事务所 |
董事:丁玉梅/柳方/季 飞/林祥国/林正国/王 建平/钱仲裘/林青/陈 莉莉/潘家瑞 |
| 2.4 | 深圳天祥质量 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1989/2/18 | 李书华 | 天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LABTEST HONGKONG LIMITED)100% |
董事长:李书华 总经理:郭磊 董事:吴海茵/李琼 监事:王金兰 |
无 | 副总经理:陈巧儿 总经理:梁永新 董事长:郑海青 |
| 2.5 | 重庆天祥质量 检测有限公司 |
2015/5/7 | 柏学礼 | 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100% |
董事兼总经理:陆建 董事长:柏学礼 董事:吴海茵 监事:李书华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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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2.6 | 杭州英华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
2006/2/10 | 徐哲谆 | INTERTEK OVERSEAS HOLDINGS LIMITED70.00%;浙江立德产品技术 有限公司30.00% |
董事长:徐哲谆 副董事长:汤曦冉 总经理:金志斌 董事:夏一平/王之茵/朱勇/李书 华 |
无 | 董事长:王俊 董事:马建胜 |
| 3.莱茵及其相关主体 | |||||||
| 3.1 | TUV Rheinland HongKong Limited |
1988/3/8 | 公司秘书: Tricor Strath Limited |
TUV International GmbH 100% | FUBI,MICHAEL/WONG,YU SHUN |
/ | / |
| 3.2 | TUV SUD PSB PTE. LTD. |
1990/6/2 | / | TUV SUD ASIA PACIFIC PTE. LTD.100% |
董事:HONG SEE YEN/ISHAN CHANDRA PALIT/ NADKARNI NIRANJAN SADANAND |
/ | / |
| 3.3 | 莱茵技术监督 服务(广东)有 限公司 |
1995/9/8 | 汪如顺 | 莱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总经理:汪如顺 董事:姜宏/廖晓律 监事:Giesue Vincent Furnari |
无 | 董事长:RalfScheller 董事:胡莉莉 /DrThorstenWalterRudo lfKeiter 监事: ChristianFriedrichKaise r |
| 3.4 | 莱茵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 |
1995/8/28 | LUTZ FRANKHOL Z |
莱茵国际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汪如顺 总经理:LUTZ FRANKHOLZ 董事:THORSTEN |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 (中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RALFSCHELLER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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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KEITER/VINCENT FURNARI 监事:RAOUL MARCEL KEVIN HOLZBORN |
STEPHANNIKOLAUS SCHMITT 严晓文 |
||||||
| 3.5 | 莱茵技术监护 (深圳)有限公 司 |
1995/8/22 | 汪如顺 | 莱茵国际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总经理:汪如顺 董事:姜宏/廖晓律 监事:Giesue Vincent Furnari |
无 | 董事:胡莉莉 监事: Mr.Christianfriedrichkai ser 董事长:Ralfscheller 总经理:梅约克 |
| 3.6 | 莱茵技术-商检 (宁波)有限公 司 |
2003/12/29 | THORSTEN WALTER RUDOLF KEITER |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51.0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 公司49.00% |
董事长:汪如顺 总 经理:THORSTEN WALTER RUDOLF KEITER 董事:李杰/王振新/王会波 /THOURSTEN WALTER DR KEITER 监事:GIESUE VINCENT FURNARI/董艳华 |
莱茵国际有限公司 | 董事长: RALFSCHELLER 监事: CHRISTIANFRIEDRI CHKAISER 董事:严晓文 |
| 3.7 | 莱茵检测认证 服务(中国)有 限公司 |
2008/7/21 | 薛勒(RALF SCHELLER) |
莱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经理:薛勒(RALF SCHELLER) 副董事长:汪如顺 董事:刘慧芳 监事:弗纳瑞 |
无 | 监事:凯瑟 副董事长:史密特 董事长:贝尔林 董事:魏尔德/吕布肯薛 勒 |
| 4.必维及其相关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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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4.1 | BUReauVeritas ConsumerProdu ctsServices(Hon gKong)Limited TaoyuanBranch |
1985/11/8 | 公司秘书: TMF SECRETARI ES(HK) LIMITED |
Bureau Veritas International S.A.S. 100% |
TIMOTHY OLIVER BUTLER/ALEXANDRE FRANCOIS ANDRE NORRE-OUDARD |
/ | / |
| 4.2 | 必维毕法克检 验(上海)有限 公司 |
2004/6/21 | 莫少玲 | BUREAUVERITAS-INSPECTION-V ALUATIONASSESSMENTANDCON TROL-B 100% |
董事长:莫少玲 监事:THIBAUD DE-MAUDUIT/ERIC,ALEX SABATIER/MARC FRANCOIS HENRI ROUSSEL |
无 | 董事长:TANIOS MOUAWAD |
| 4.3 | 必维诚硕科技 (上海)有限公 司 |
2003/12/16 | 陈旻 | 立德国际公证香港有限公司100% | 董事兼总经理:徐仕江 董事长:陈旻 董事:Nicolas Girard 监事:梁颂伟(LEUNG CHUNG WAI) |
无 | 董事:秦文林 董事兼总经理:何晔栋 钱方 |
| 4.4 | 深圳必维华法 商品检定有限 公司 |
2008/5/23 | 高亮 | 立德国际公证香港有限公司 80.0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 限公司20.00% |
董事长:高亮 副董事长:陈旻 总经理:马海青 副总经理,董事:肖克波 董事:赵彩珠/Alexandre Norre 监事:梁颂伟 |
无 | 总经理:杨健豪/林伟强 董事:冯子科 |
| 4.5 | 新美科(南京) 信息技术有限 |
2013/8/29 | Tarik MAHAMME |
BUREAU VERITAS HONG KONG LIMITED 100% |
董事长:Tarik MAHAMMED 总经理:董波 |
SIEMIC,INC./志盈 国际有限公司 |
董事长:BAILIZHOU 监事:牟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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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
股权结构 | 董监高 | 历史股东 | 历史董监高 |
|---|---|---|---|---|---|---|---|
| 公司 | D | 董事:梁颂伟/Alexandre Norre Oudard 监事:陈俊彦 |
|||||
| 5 | 武汉恒准计量 试验有限公司 |
2016/3/21 | 张亮 | 张亮64.00%;黄亮36.00% | 经理:王新欢 执行董事:张亮 监事:吕小金 |
李祥/吕小金/王新 欢 |
无 |
| 6 | 翔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1986/10/28 | 林建勋/李兰 昌/陈仁民/邱 聪敏 |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100% | 董事长:林建勋 董事:李兰昌/陈仁民 监察人:邱聪敏 |
无 | 董事长:张瑞荣/黄俊东 董事:石庆堂 |
| 7 | 东莞市三方标 策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 |
2016/1/28 | 何清国 | 何清国80%;吴旭民20% | 经理兼执行董事:何清国 监 事:吴旭民 |
无 | 无 |
| 8 | 深圳市立德检 测研究院有限 公司 |
2016/9/19 | 刘亚欢 | 张莉20.00%;陈家兴20.00%;刘亚 欢20.00%;廖志旺20.00%;王世曼 20.00% |
总经理,执行董事:刘亚欢 监事:陈家兴 |
鄢伟/叶行 | 董事长兼总经理:鄢伟 |
注:供应商主体为分公司的,表格中的信息为其总公司的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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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历史
本所律师走访了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对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进行了访 谈确认;取得了报告期内的采购合同、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核查了发行人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的合作历史。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首次发生业务时 间 |
报告期内发生业务年度 |
|---|---|---|---|
| 1 | UL及其相关主体 | 2005年9月 | 2016、2017、2018、2019 |
| 1.1 | UL GMBH TW Branch | 2017年6月 | 2017 |
| 1.2 | UL GMBH | 2014年12月 | 2016、2017、2018、2019 |
| 1.3 | UL JAPAN,INC | 2018年4月 | 2018 |
| 1.4 | UL LLC | 2009年11月 | 2016、2017、2018 |
| 1.5 | 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 | 2005年9月 | 2016、2017、2018、2019 |
| 1.6 | 优力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2017年11月 | 2017 |
| 1.7 | 优力检测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 2011年7月 | 2016、2017、2018、2019 |
| 1.8 | 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 2016年7月 | 2016、2018、2019 |
| 2 | 天祥及其相关主体 | 2005年10月 | 2016、2017、2018、2019 |
| 2.1 |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HongKong Limited | 2011年9月 | 2016、2017、2018 |
| 2.2 | 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08年3月 | 2016、2017、2018、2019 |
| 2.3 | 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05年10月 | 2016、2017、2018、2019 |
| 2.4 | 重庆天祥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2016年11月 | 2016、2017、2018 |
| 2.5 | 杭州英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 | 2016、2017、2018、2019 |
| 3 | 莱茵及其相关主体 | 2004年7月 | 2016、2017、2018、2019 |
| 3.1 | TUV Rheinland HongKong Limited | 2012年3月 | 2017 |
| 3.2 | TUV SUDPSBPTELTD | 2016年7月 | 2016、2017 |
| 3.3 | 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011年2月 | 2016、2017、2018 |
| 3.4 | 莱茵技术监督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 2004年7月 | 2016、2017、2018、2019 |
| 3.5 | 莱茵技术监护(深圳)有限公司 | 2004年11月 | 2016、2017、2018、2019 |
| 3.6 | 莱茵技术-商检(宁波)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 | 2016、2017、2018、2019 |
| 3.7 |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 | 2016、2017 |
| 4 | 必维及其相关主体 | 2009年7月 | 2016、2017、2018、2019 |
| 4.1 | BUReau Veritas Consumer Products Services (HongKong)Limited Taoyuan Branch |
2016年4月 | 2016、2017 |
| 4.2 | 必维毕法克检验(上海)有限公司 | 2009年7月 | 2016 |
| 4.3 | 必维诚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017年8月 | 2017、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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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4.4 | 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有限公司 | 2011年6月 | 2016、2017 |
|---|---|---|---|
| 4.5 | 新美科(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009年4月 | 2016、2017、2018、2019 |
| 5 | 武汉恒准计量试验有限公司 | 2016年6月 | 2016、2017、2018、2019 |
| 6 |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2年6月 | 2016、2017、2018、2019 |
| 7 | 东莞市三方标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2019年3月 | 2019 |
| 8 | 深圳市立德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7年4月 | 2017、2018 |
(二)说明公司自 UL 、天祥、莱茵及各自相关主体采购相对集中的原因, 公司自各方分别采购的服务内容,公司无法自行检测的原因,公司采购的检测 服务是否存在业务壁垒。公司客户比较分散的原因,与其他可比公司进行对比 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
1.说明公司自 UL、天祥、莱茵及各自相关主体采购相对集中的原因,公司 自各方分别采购的服务内容,公司无法自行检测的原因,公司采购的检测服务是 否存在业务壁垒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 UL、天祥、莱茵采购相对 集中的主要原因为:1)供应商 UL、天祥、莱茵为行业排名居前的企业,其市场 知名度较高,公司向其采购便于为下游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使得公司向其采购相 对集中 ;2)在公司需要获取认证服务的客户中,对国际认证服务需求的客户占 比较大,而在国际认证中主要为 UL、CB、GS 认证,UL、天祥、莱茵作为 UL、 CB、GS 等认证的发证机构使得公司对其采购相对集中;3)公司的集中采购便 于形成采购价格优势,提高市场竞争优势。
发行人向 UL、天祥、莱茵采购的是认证服务。对于 UL,主要采购是 UL、 cUL 认证、CB 认证服务;对于天祥,主要采购是 ETL、cETL 认证服务;对于 莱茵主要采购是 GS 认证、CB 认证服务。
发行人对于有国际认证需求的客户,一般由发行人提供检测服务,包括检测 数据、报告的出具,再由 UL、天祥、莱茵等机构完成检测数据、报告的复核和 签证,最后由发行人将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交给客户。发行人具备相应的检测能 力,但因公司对 UL、GS、CB 等国际认证无发证权,对于该类业务需要与发证 机构采购合作完成。因此,公司相较 UL、天祥、莱茵等机构而言,由于缺少市 场准入的资质无法进行认证,存在一定的业务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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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客户比较分散的原因,与其他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
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客户比较分散的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提供的检测业务是为客户研发创新和质量提升服务,客户涵盖国民生 产各个行业,如汽车、电子电气、日用消费品、工业品等领域,覆盖的客户群体 广泛;2)对于检测业务而言,其本身具有服务对象广泛、项目多样、服务频次 高等特点,使得公司的客户较为分散、数量多且交易单笔金额较小;3)发行人 的服务布局范围较广,在我国深圳市、苏州市、东莞市、武汉市和宁波市等城市 设有经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场所。此外,发行人开展检测、认证服务业务近 20 年,在行业市场中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积累了较多客户资源。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情 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华测检测 | 6.46% | 8.25% | 3.70% |
| 电科院 | 11.90% | 8.40% | 6.71% |
| 苏试试验 | 8.13% | 8.35% | 9.71% |
| 广电计量 | 13.01% | 12.19% | 12.52% |
| 平均值 | 9.88% | 9.30% | 8.16% |
| 发行人 | 9.50% | 9.38% | 12.15% |
注:数据来源于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
由上表可见,通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 比例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该比例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采购负责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发行 人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采购负责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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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6 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合计租赁房产 35 处,其中有 4 处租赁房产 未取得房产证,12 处租赁房产用途为实验室等主要经营场所。武汉信测自武汉 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租赁 3 处房产,出租人对该等房产的受托管理事项已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期满。
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租赁的 4 处无证房产、12 处主要经营场所无法续租的应对措 施、责任承担主体;经认证实验室及相关检测设备安装对场所是否有特殊要求, 变更场所是否需要重新认证,认证所需时间;说明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面积占发 行人全部房产的比例,使用上述房产产生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发行 人重要性,涉及搬迁的责任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
(2)武汉信测签署的 2 份租赁合同已超过出租人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 公司受托管理期、其中 1 份租赁合同在受托管理期满后签署,该等租赁合同是否 合法有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 司受托管理期满至今己超 1 年,武汉信测仍未调整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原因,如 前述房产无法继续租赁对武汉信测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 件;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关于房屋租赁权属瑕 疵出具的承诺函。
(3)核查了公司部分出租方出具的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信测提供长期 租赁场地意向说明;
(4)访谈了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就公司租赁的深圳湾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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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5)核查了孵化园区管理权限委托的相关文件;
(6)核查了武汉信测出具的关于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周期及损失评估的说 明;
(7)核查了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武 汉三新孵化器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8)走访了武汉市硚口区科技局、武汉三新孵化器有限公司,取得了武汉 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孵化园区厂房情况的回函;
(9)核查了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以市场 价格或与综合保税区其他入驻企业同等的租赁条件向武汉信测提供产权完备的 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的长期租赁厂房的意向说明及相关厂房的权属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公司租赁的 4 处无证房产、 12 处主要经营场所无法续租的应对 措施、责任承担主体;经认证实验室及相关检测设备安装对场所是否有特殊要 求,变更场所是否需要重新认证,认证所需时间;说明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面 积占发行人全部房产的比例,使用上述房产产生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 其对发行人重要性,涉及搬迁的责任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
1.公司租赁的 4 处无证房产、12 主要经营场所无法续租的应对措施、责任 承担主体
(1)无证房产
公司原租赁的无证房产共 4 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坐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
| 1 | 发行人 | 深圳湾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
营销网点 |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 座3F 架空层JK-3F-001 |
510.00 | 2017/9/15-2 020/9/14 |
| 2 | 发行人 | 深圳湾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
办公室 |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 座6 层(JK-11A-601) |
957.00 | 2018/10/8-2 021/10/7 |
| 3 | 发行人 | 中山裕华花园 广场有限公司 |
营销网点 |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 二路59号裕华花园广场 515室 |
85.78 | 2019/3/9-20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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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坐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
| 4 | 发行人 | 深圳市展宏投 资发展有限公 司 |
仓库 | 深圳市光明新区东坑创业 路9号厂房B栋四楼B区 |
/ | 2018.9.8-20 20.9.7 |
其中,公司原租赁的深圳市展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东坑 创业路9号厂房B栋四楼B区的房产(第4项),由于是集体土地上宿舍改建的房 屋,未取得房产证,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仓库使用。2019年9月,公司同深圳市 展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厂房解除合同协议》,2019年10月,公司将该仓 库迁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内产权权属清晰的房产。截至目前,公司租赁的无证 房产共3处。
第1项和第2项租赁房产为架空层改建,出租人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 得房产证。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架空层改建为办公室后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公 司系园区引进的公共服务企业;公司租赁的7栋A座3F架空层(JK-3F-001)作为 营销网点,可以对接园区内企业的测试服务需求,公司租赁的11栋A座6层 (JK-11A-601)为办公用途,可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第3项租赁房产的出租人中 山裕华花园广场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取得房产证; 发行人承诺,租赁合同到期后,将另寻权属清晰的房屋承租,不再续租该房产。
上述3处租赁房产的用途为办公室和营销网点,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对房屋无特殊要求,发行人能够快速找到替代性经营场所并完成搬迁工作。因房 产拆除或租赁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因租赁期届 满,发行人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发行人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导致的搬迁, 相关搬迁费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就发行人租赁厂房存在的瑕疵,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 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损失、拆卸和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及原厂房尚未摊销完的装 修费),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房 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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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主要经营场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3 处主要经营场所,具体情况如 下: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坐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
| 1 | 发行人 | 深圳太平洋机 械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 平洋机械厂区A1西侧(现 马家龙工业区69 栋) |
439.20 | 2018/6/1-20 21/5/31 |
| 2 | 发行人 | 深圳太平洋机 械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 平洋机械厂区A2(现马家 龙工业区69 栋) |
2,038.69 | 2018/6/1-20 21/5/31 |
| 3 | 发行人 | 研祥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实验室、 宿舍 |
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 新西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 园电子厂房(命名:创祥 地1 号)1 楼西侧 |
3,780.00 | 2014/11/1-2 020/10/31 |
| 4 | 发行人 | 宏滔(广州)数 码科技有限公 司 |
实验室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 三路38号园区内的A栋 101、401、402、403、404、 405、406室 |
9,980.00 | 2019/3/1-20 29/2/28 |
| 5 | 发行人 | 东莞市华富立 复合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总部二路13号汇 富中心3 楼A001 号 |
2,352.00 | 2016/8/31-2 021/8/30 |
| 6 | 苏州信测 | 苏州市吴中资 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 |
实验室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 官渡路38号5幢1-2层北 侧A 区 |
4,000.00 | 2019/4/16-2 020/4/15 |
| 7 | 苏州信测 | 苏州市吴中资 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 |
实验室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 官渡路38号5幢3层北侧 A 区 |
2,000.00 | 2019/7/1- 2020/6/30 |
| 8 | 武汉信测 | 武汉三新材料 孵化器有限公 司 |
实验室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 号孵化园区D2.D3号厂房 |
4,299.50 | 2016/1/1-20 20/12/31 |
| 9 | 东莞信测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 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 A 区2 号办公楼负一层 |
1,069.00 | 2017/9/28-2 022/9/27 |
| 10 | 东莞信测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 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 A 区2 号办公楼第二层 |
1,725.00 | 2017/9/28-2 022/9/27 |
| 11 | 东莞信测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 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 A区2号办公楼负一层102 室 |
1,059.00 | 2019/6/10- 2024/6/9 |
| 12 | 宁波信测 | 宁波高新区新 | 实验室 |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177 | 1,572.77 | 2019/1/1-20 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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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坐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
| 城建设有限公 司 |
号009幢4号楼1层1区 1,151.01平方,006幢5号 楼3层1区337.76平方,4 号楼北侧2 区84 平方 |
|||||
| 13 | 宁波信测 | 宁波市元一科 技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宁波高新区梅景路118号1 号楼A区一楼 |
915.80 | 2019/1/1-20 22/12/31 |
① 第 1 项和第 2 项
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太平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平洋 机横厂区的房产,将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到期。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 同,该等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常。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发行人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承租权。此外,出租方已出具《关于提供长期租赁场地的意向说明》,租赁期 届满后,出租方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公司提供长期的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不 少于五年。租赁期届满后,在公司希望继续承租该等房产的情况下,将与出租方 积极沟通租赁合同续签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若租赁期届满, 公司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公司未有续租意愿,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提前 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搬迁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②第 3 项
发行人租赁的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 西路 11 号研祥科技工业园的房产,将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到期。2019 年 10 月, 发行人已启动此处实验室和宿舍搬迁,迁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并已与宏滔 (广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9 年 2 月 28 日(即第 4 项租赁房产)。搬迁完成后,公司将解除该处房产的租赁 合同。搬迁费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③第 4 项
发行人租赁的宏滔(广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 三路 38 号园区的房产,将于 2029 年 2 月 28 日到期。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了 租赁合同,该项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 正常。该项房产的租赁期限较长,短期内不存在续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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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 5 项
发行人租赁的东莞市华富立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 13 号汇富中心的房产,将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到期。 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该项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常。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公司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承租权。若租赁期届满,发行人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公司未有续租意愿, 发行人将根据经营需要,提前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搬迁费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⑤第 6 项和第 7 项
苏州信测租赁的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 街道北官渡路 38 号 5 幢的房产,将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到期。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该等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常。
出租方已出具《情况说明》,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苏州信测有优先 续租权。租赁期届满后,在苏州信测希望继续承租该等房产的情况下,将与出租 方积极沟通租赁合同续签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若租赁期届 满,苏州信测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苏州信测未有续租意愿,苏州信测将根 据经营需要,提前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搬迁费用由 苏州信测承担。此外,苏州信测取得了位于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吴 淞江北侧(苏吴国土 2015G-2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动工建设检测 基地。自建检测基地预计 2020 年初完工,完工后,苏州信测将相关实验室搬迁 至自建的检测基地。
⑥第 8 项
武汉信测租赁的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的房产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该项租赁房产所在的土地武 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属于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由其下属的 汉正街都市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现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控股子公司 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硚口区科技局投资建设、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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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008 年 5 月 22 日,武汉市硚口区科技局委托给武汉新材料科技企业孵化 器(现为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对该地块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委托 年限为十年。
若武汉信测被要求搬离该项房产,武汉信测可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 谷三路 777 号 C1-1 综合保税区租赁不少于 5,000 ㎡的厂房,用于实验室和办公 室,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2019 年 5 月 27 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出具说明,根据武汉信测需求,可以市场价格或综合保税区其他入驻企业 同等租赁条件,向武汉信测出租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C1-1 综合保税区一期具备《不动产权证》的厂房,该厂房不少于 5,000 ㎡, 用于实验室和办公室,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
因房产拆除或租赁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搬迁费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就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厂房存在的瑕疵,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 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损失、拆卸和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及原厂房尚未摊销完的装 修费),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房 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愿 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⑦第 9 项和第 10 项
东莞信测租赁的东莞市中大海洋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 9 号中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 A 区 2 号办公楼 的两处房产,将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到期。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该 等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常。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东莞信测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承租权。此外,出租方已出具《关于提供长期租赁场地的意向说明》,租赁 期届满后,出租方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东莞信测提供长期的租赁场地,租赁 期限不少于五年。租赁期届满后,在东莞信测希望继续承租该等房产的情况下, 将与出租方积极沟通租赁合同续签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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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届满,东莞信测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东莞信测未有续租意愿,东莞 信测将根据经营需要,提前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搬 迁费用由东莞信测承担。
⑧第 11 项
东莞信测租赁的东莞市中大海洋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 9 号中大海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 A 区 2 号办公楼 负一层的房产,将于 2024 年 6 月 9 日到期。东莞信测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 同,该项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常。 该项房产的租赁期限较长,短期内不存在续租的问题。此外,出租方已出具《关 于提供长期租赁场地的意向说明》,租赁期届满后,出租方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为东莞信测提供长期的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
⑨第 12 项
宁波信测租赁的宁波高新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 1177 号 009 幢 4 号楼的房产将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宁波信测已与出租方 签署了租赁合同,该项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 同履行正常。
出租方已出具《关于提供长期租赁场地的意向说明》,租赁期届满后,出租 方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宁波信测提供长期的租赁场地,租赁期限不少于五 年。租赁期届满后,在宁波希望继续承租该等房产的情况下,将与出租方积极沟 通租赁合同续签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若租赁期届满,宁波 信测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宁波信测未有续租意愿,宁波信测将根据经营需 要,提前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搬迁费用由宁波信测 承担。
⑩第 13 项
宁波信测租赁的宁波市元一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宁波高新区梅景路 118 号 1 号楼 A 区的房产,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宁波信测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租 赁合同,该项租赁房产权属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租赁合同履行正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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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除非出租方将房屋收回出售或自用,若出租方仍 将上述房屋出租的,宁波信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此外,出租方已出具 《关于提供长期租赁场地的意向说明》,合同期满后,在出租方仍将上述房屋出 租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宁波信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赁 期届满后,在宁波信测希望继续承租该房产的情况下,将与出租方积极沟通租赁 合同续签事宜,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若租赁期届满,宁波信测与 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宁波信测未有续租意愿,宁波信测将根据经营需要,提 前寻找适宜的租赁场所,以减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搬迁费用由宁波信测承担。
广州信测租赁的广州华南新材料创新园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开发区科丰路 31 号 G1 栋的房产已于 2019 年 10 月退租,并与出租方签订了终止协议。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3 处主要经营场所续租情况汇总如下:
| 序号 | 出租人 | 坐落 | 现有租赁合 同到期日 |
续租情况说明 |
|---|---|---|---|---|
| 1 | 深圳太平洋机 械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平 洋机械厂区A1西侧(现马 家龙工业区69栋) |
2021/5/31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2 | 深圳太平洋机 械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平 洋机械厂区A2(现马家龙工 业区69栋) |
2021/5/31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3 | 研祥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 西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 电子厂房(命名:创祥地1 号)1楼西侧 |
2020/10/31 | 已启动搬迁 |
| 4 | 宏滔(广州) 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三 路38号园区内的A栋101、 401、402、403、404、405、 406室 |
2029/2/28 | 租赁期限较长短期内不存在 续租的问题 |
| 5 | 东莞市华富立 复合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 中心3楼A001号 |
2021/8/30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6 | 苏州市吴中资 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 渡路38号5幢1-2层北侧A 区 |
2020/4/15 | 有优先承租条款,且自建检测 基地预计2020年初完工,完 工后实验室搬迁至自建检测 基地 |
| 7 | 苏州市吴中资 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 渡路38号5幢3层北侧A 区 |
2020/6/30 | 有优先承租条款,且自建检测 基地预计2020年初完工,完 工后实验室搬迁至自建检测 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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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出租人 | 坐落 | 现有租赁合 同到期日 |
续租情况说明 |
|---|---|---|---|---|
| 8 | 武汉三新材料 孵化器有限公 司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 号孵化园区D2.D3号厂房 |
2020.12.31 | 有意向租赁场地及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建设华中检测基 地 |
| 9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 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A区2 号办公楼负一层 |
2022/9/27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10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 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A区2 号办公楼第二层 |
2022/9/27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11 | 东莞市中大海 洋生物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 洋生物科技研发基地A区2 号办公楼负一层102室 |
2024/6/9 | 有优先承租条款,且租赁期限 较长短期内不存在续租的问 题 |
| 12 | 宁波高新区新 城建设有限公 司 |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177 号009幢4号楼1层1区 1,151.01平方,006幢5号楼 3层1区337.76平方,4号 楼北侧2区84平方 |
2019/12/31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 13 | 宁波市元一科 技有限公司 |
宁波高新区梅景路118号1 号楼A区一楼 |
2022/12/31 | 有优先承租条款 |
综上,2019 年 10 月,发行人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西路 11 号研祥科技工业园的实验室和宿舍已启动搬迁,搬迁至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苏 州信测租赁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 38 号 5 幢房产将于 2020 年搬 迁至自建检测基地;武汉信测租赁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 17 号孵化园区 的房产存在被要求搬离的可能性,武汉信测已找到意向租赁场以应对该风险。除 上述 4 处主要经营场所,公司租赁的其他 9 处主要经营场所短期内不存在续租的 问题或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优先承租条款,无法续租的风险较小。
2.经认证实验室及相关检测设备安装对场所是否有特殊要求,变更场所是 否需要重新认证,认证所需时间
除部分实验室及检测设备对场所的楼层、层高和用电容量有要求外,经认证 实验室及相关检测设备安装对场所无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实验室及检测设备对场 所的楼层、层高和用电容量的具体要求主要有:实验室部分设备因运行时产生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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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动,要求放置在一楼且无地下室,例如电磁振动台、MTS 液压试验平台、ABB 机器人等;部分设备为方便大样本检测,需要放置在一楼,例整车 VOC 采样舱; 部分设备因测试需要,要求层高在 6-7 米,例全空间快速光度分布测试系统。部 分实验室对用电容量有较高的要求,例如松山湖实验室,主要是进行可靠性检测, 用电容量需达到 1,300KVA;光明实验室主要进行可靠性检测和理化检测,用电 容量需达到为 1500KVA。。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向资质认 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 CNAS-LR01《实验室认可规则》,获准认可实 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 CNAS 秘书处,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 视变 更性质可以采取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等措施。因此,实验 室变更场所需要重新申请 CNAS 和 CMA 资质。
大多数实验室设备可在 1~3 天内完成转移,转移后开始设备的安装调试, 安装调试需要 1~3 天时间。设备调试完毕后设备管理员联系事先预约的计量机 构到现场计量设备,设备计量工作可在 1~3 天内完成,设备计量通过则确保公 司具备 CNAS 和 CMA 认可的试验能力。设备搬迁调试计量的同时,公司申请新 的营业执照(若涉及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对于少量大型设备,例如电波暗室、 屏蔽室、步入式快速温变试验箱、整车 VOC 采样仓等设备,拆除、转移及组装 调试预计需要 1 个月左右。
公司品质保证部按照 CNAS 和 CMA 变更地址的相关规定,填写《变更申请 书》《关键场所变更申请表》《机构地址变更申请表》(若涉及注册地址变更)、 《关键场所变更自我评价》上传至官网并提交新的营业执照。CNAS 和 CMA 在 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后会在 7-30 天内受理变更申请,并确定现场审核时间 和人员。受理后预计 7 天内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一般需要 2 天,并当场出具 审核结果。若存在不符合项,品质保证部在 15 左右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提 交给审核组长;审核通过后 CNAS 和 CMA 给与重新认可并颁发新的认可证书和 认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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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综上,实验室场所变更,从设备拆除至取得新的 CNAS 和 CMA 资质预计需 要 1~3 个月。
3.说明发行人租赁上述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全部房产的比例,使用上述房产 产生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发行人重要性,涉及搬迁的责任承担主体, 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房产 34 处,租赁房 产面积共 38,938.18 平方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无证房产的面积占全部租 赁房产面积的 3.99%,租赁的主要经营场所的面积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 90.48%。
(1)无证房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无证房产用作办公室和营销网点,非发行人主要生 产经营场所,不产生收入、毛利和利润。办公、和营销网点对房屋无特殊要求, 发行人能够快速在找到替代性经营场所并完成搬迁工作,因房产拆除或租赁合同 无效而产生的搬迁费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因租赁期届满,发行人与出租方 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发行人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导致的搬迁,相关搬迁费用由发行 人自行承担。上述无证房产不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涉及搬迁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进一步解决措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六、反馈意 见规范性问题第 6 题第一问之“1.公司租赁的 4 处无证房产、13 要经营场所无法 续租的应对措施、责任承担主体”之“(1)无证房产”。
(2)主要经营场所
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为实验室,报告期内所产生的收入、毛利和利润均占公 司全部收入、毛利和利润的 100%。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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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坐落 | 2019 年 1-6 月 收入 (万元) |
2019 年 1-6 月 毛利 (万元) |
2018 年 收入 (万元) |
2018 年 毛利 (万元) |
2017 年 收入 (万元) |
2017 年 毛利 (万元) |
2016 年 收入 (万元) |
2016 年 毛利 (万元) |
|---|---|---|---|---|---|---|---|---|---|
| 南山 实验室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平洋机械厂区A1西侧(现马家龙工 业区69 栋) |
2,913.46 | 1,556.80 | 5,869.02 | 3,090.35 | 5,238.49 | 2,685.47 | 5,268.72 | 2,525.63 |
|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太平洋机械厂区A2(现马家龙工业区 69 栋) |
|||||||||
| 光明 实验室 |
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西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电子厂 房(命名:创祥地1 号)1 楼西侧 |
2,677.52 | 1,746.13 | 4,776.69 | 2,929.88 | 4,148.68 | 2,669.36 | 3,201.61 | 1,827.79 |
| 苏州 实验室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5幢1-2层北侧A区 | 4,006.44 | 3,062.98 | 7,071.60 | 5,335.87 | 5,103.17 | 3,674.70 | 3,632.58 | 2,582.52 |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5幢3层北侧A区 | |||||||||
| 武汉 实验室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D2.D3号厂房 | 2,159.85 | 1,633.87 | 4,739.77 | 3,586.87 | 2,758.19 | 1,856.38 | 1,893.62 | 1,250.80 |
| 东莞 实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洋生 物科技研发基地A 区2 号办公楼负一层 |
1,288.69 | 676.22 | 2,697.31 | 1,319.89 | 2,744.39 | 1,428.14 | 3,682.09 | 2,069.95 |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洋生 物科技研发基地A 区2 号办公楼第二层 |
|||||||||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大道9号中大海洋生 物科技研发基地A 区2 号办公楼负一层102室 |
|||||||||
| 松山湖实 验室 |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二路13号汇富中心3 楼A001 号 |
274.42 | 59.27 | 395.53 | 93.90 | 34.92 | -105.16 | - | - |
| 宁波 实验室 |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177号009幢4号楼1层1区1,151.01 平方,006幢5号楼3层1区337.76平方,4号楼北侧2区 84 平方 |
625.46 | 295.82 | 1,116.29 | 531.48 | 1,427.88 | 573.93 | 1,487.35 | 520.16 |
| 宁波高新区梅景路118号1号楼A区一楼 | |||||||||
| 广州 实验室 |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三路38号园区内的A栋101、401、 402、403、404、405、406室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3,945.84 | 9,031.09 | 26,666.19 | 16,888.25 | 21,455.73 | 12,782.81 | 19,165.96 | 10,77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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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若上述房产因房产拆除或租赁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承担;因租赁期届满,发行人与出租方未达成续租约定或公司处于经营发展 考虑而导致的搬迁,相关搬迁费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涉及搬迁的责任承担主体 和进一步解决措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6 题第一问之 “1.公司租赁的 4 处无证房产、13 要经营场所无法续租的应对措施、责任承担主 体”之“(2)主要经营场所”。
(二)武汉信测签署的 2 份租赁合同已超过出租人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 限公司受托管理期、其中 1 份租赁合同在受托管理期满后签署,该等租赁合同 是否合法有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 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期满至今己超 1 年,武汉信测仍未调整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 原因,如前述房产无法继续租赁对武汉信测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 武汉信测签署的 2 份租赁合同已超过出租人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 司受托管理期、其中 1 份租赁合同在受托管理期满后签署,该等租赁合同是否合 法有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武汉信测与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三新”)签署如下租赁合同:
|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坐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
| 1 | 武汉 信测 |
武汉三新材料 孵化器有限公 司 |
实验室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 号孵化园区D2.D3号厂房 |
4,299.5 | 2016/1/1- 2020/12/31 |
| 2 | 武汉 信测 |
武汉三新材料 孵化器有限公 司 |
办公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 号孵化园区1号楼附2号房 (注) |
80 | 2016/9/1- 2017/8/31 |
| 3 | 武汉 信测 |
武汉三新材 料孵化器有 限公司 |
仓库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 号孵化园区D3-2号厂房 |
582 | 2019/5/11- 2020/5/10 |
注:第 2 项租赁房产到期未续签,实际仍在支付租金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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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武汉三新的受托管理权限已于 2018 年 5 月到期,第 1 项和第 2 项租赁 合同在到期前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第 3 项合同自签署之日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根据武汉三新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就武汉信测租 赁事宜的复函,自 2018 年 5 月武汉三新受托管理期到期至今,孵化园实际仍由 武汉三新继续管理,地块所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尚未将地块收回,武汉 信测目前仍可按现状继续使用租赁房产。仓库是实验室的配套场所,不属于主要 经营场所,需就近租赁,由于实验室尚未搬迁,发行人选择继续在孵化园租赁仓 库。同时,武汉信测签署前述房屋租赁合同已根据《合同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 批流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 武汉信测仍未调整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原因,如前述房产无法继续租赁 对武汉信测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1)武汉信测未调整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原因
武汉信测未调整实验室及办公场所的原因主要系地块所有人武汉市土地整 理储备中心尚未将地块收回,武汉信测目前仍可按现状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同时, 该地块在收回后的规划目前仍处在研究阶段,尚未确定,如规划未发生变化,武 汉信测仍可能按照现状继续使用租赁房产。
(2)无法继续租赁对武汉信测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公司对武汉信测搬迁周期及损失的测算与评估,武汉实验室搬迁对生产 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① 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大概需要 3~6 天时间,具体包括实验室设备转移需 1 天时间,转移后设备的安装调试需要 1~3 天时间,设备计量工作需要 1~2 天时 间。
② 实验室搬迁将涉及 CNAS 和 CMA 关键地址变更评审,大约需要 30 个工 作日。在变更评审期间,将暂停签发 CNAS 和 CMA 报告。目前因武汉实验室业 务以汽车功能耐久试验为主,90%的项目以企业标准为主,不在 CMA 和 CNAS 认可标准内,完成设备转移、安装调试、设备计量工作后即可恢复生产,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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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CMA 和 CNAS 印章的报告项目占 10%左右。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及变更评审期 间的业务可通过同客户沟通延长交期或者内部分包至公司其他实验室的方式进 行,从而降低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对于生产经营的影响。
为降低地块收回后规划用途变更可能对武汉信测造成的不利影响,武汉信测 积极寻找意向场地。2019 年 5 月 27 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提供意向场地的说明》,同意在武汉信测有需要的情况下,以市场价 格或与综合保税区其他入驻企业同等的租赁条件,向武汉信测出租 1 号厂房不少 于 5,000 平方米的空间用于实验室和办公,租赁期限不少于五年。该 1 号厂房已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 0086783 号),产权 方面不存在瑕疵。
就武汉信测房屋租赁事项存在的潜在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 和高磊共同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 拆除,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 其子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损失、拆卸和安装费 用、运输费用及原厂房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 成的经营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 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 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综上,虽然武汉信测存在潜在的搬迁风险,但是鉴于:(1)武汉信测租赁 的厂房目前仍按现状继续使用,尚未被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收回;(2)武 汉信测已寻找到意向厂房;(3)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造成的业务停产时间较短, 且搬迁期间的业务可通过同客户沟通延长交期或者内部分包至公司其他实验室 的方式进行,从而降低搬迁造成的不利影响;(4)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武汉 信测搬迁造成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如武汉信测无法继续租赁现有房屋,不会 对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7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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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测 1 项发明专利系受让取得。东莞信测与湖北工业大学签署了《技术 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湖北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家电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测试角 的研发”项目
请发行人:
(1)说明该项专利转让方、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受让专利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情况,发行人与他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2)说明东莞信测委托湖北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家电产品安全性能检测试角 的研发”项目涉及成果未来应用领域、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委托费用情况。
(3)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涉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 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 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东莞信测与诚标检测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 “一种含铅油漆涂层标准物质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审查信息查询资料、诚标 检测出具的《专利转让声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对诚标检测相关负责 人进行访谈;
(2)查阅了“家电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测试角的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东 莞信测与湖北工业大学针对上述研发项目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相 关资料;
(3)访谈发行人专利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查阅了 公司各项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取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 人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员工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尽职调查问卷》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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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该项专利转让方、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受让专利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情况,发行人与他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 纷
东莞信测 1 项发明专利系由东莞市诚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标 检测”)转让取得,转让方基本情况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3380138377 |
|---|---|
| 企业名称 | 东莞市诚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禧中心B座8A0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晔 |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检测技术的开发及技术转让;电子产品检测服务,销售:计 量器具、实验用仪器仪表及配件耗材、工业及教学用实验器材、玻璃 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劳 动保护用品、办公用品、电子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15年4月20日 |
| 经营期限 | 2015年4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股东 | 李晔,持股比例100% |
| 董事、高管 | 李晔 |
2019年4月,东莞信测与诚标检测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诚标 检测将专利号为ZL201510439924.6的“一种含铅油漆涂层标准物质及制备方法” 的发明专利,自愿转让给东莞信测,转让价格为1.5万元。转让价格系以该项发 明专利申请时发生的申请费、审查费、答辩差旅费、中介代理费和相关税费以及 缴纳的年费等为基础,经双方协商而确定。
上述发明专利拟应用于理化检测业务,截至目前该项专利尚未形成收入,发 行人亦不因该项发明专利与他人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莞信测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一种含铅油 漆涂层标准物质及制备方法”,其转让价格合理,转让方诚标检测与发行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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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在关联关系。该发明专利拟应用于理化检测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 该项专利尚未形成收入,发行人亦未因该项发明专利与他人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二)说明东莞信测委托湖北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家电产品安全性能检测 测试试角的研发”项目涉及成果未来应用领域、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委托费用 情况
2018 年 11 月,东莞信测与湖北工业大学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湖北工业大学研究开发“家电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测试角的研发”项目。该项 目技术目标为根据 GB4706.1 要求,对电视机、取暖器等家用电器产品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研发专用的测试角,该项目研发成果未来将应用于家电产品的产品安 全性能检测;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3 万元。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3 万元,首期款项支付的时间和条件为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2018 年 12 月底前)完善技术方案,经双方认可后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3 万元,首期款项 支付的时间和条件为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2018 年 12 月底前)完善技术方案, 经双方认可后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该项目仍在完善技 术方案过程中,尚未形成研发成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该项目正在研 发过程中,尚未形成研发成果。
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上述项目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约 定为归双方所有,具体情况如下: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归东莞信测所有;技术秘密 的转让权归双方所有;有关使用和转让权力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为 双方共享,但湖北工业大学享有的不低于 30%。
(三)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现有各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是否 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与其曾任 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务
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公司各检测领域团队长期对可靠性、理化、电磁兼容 和产品安全等领域检测标准的解读、检测方法的研发,具体由公司技术中心组织 实施。发行人将标准解读、检测技术方法的研发与多年检测行业经验结合,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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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关注国内外各行业检测领域的发展动向,不断将各类检测业务的新方法、新技术 运用到公司具体业务开展中。
发行人存在部分专利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专利发明人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 型 |
有效期限 | 专利发明人涉及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
|---|---|---|---|---|---|---|
| 1 | 东莞信测 | 一种护眼 罩冲击测 试装置 |
ZL2011 205197 37.6 |
实用新型 | 自2011/12/14 起十年 |
吕杰中,2002年2月 至今在公司任职,现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2 | 东莞信测 | 挠曲测试 装置 |
ZL2011 205197 40.8 |
实用新型 | 自2011/12/14 起十年 |
|
| 3 | 东莞信测 | 玩具锐边 检测装置 |
ZL2011 205135 98.6 |
实用新型 | 自2011/12/12 起十年 |
|
| 4 | 东莞信测 | 一种玩具 燃烧试验 机的火嘴 装置 |
ZL2011 205136 13.7 |
实用新型 | 自2011/12/12 起十年 |
|
| 5 | 东莞信测 | 弹射玩具 动能测试 仪的感应 测距装置 |
ZL2011 204331 21.7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4 起十年 |
|
| 6 | 东莞信测 | 一种玩具 燃烧试验 机的布料 闪火装置 |
ZL2011 204332 36.6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4 起十年 |
|
| 7 | 东莞信测 | 一种玩具 冲击测试 仪 |
ZL2011 204332 34.7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4 起十年 |
|
| 8 | 东莞信测 | 一种扭力 测试钳 |
ZL2011 204541 98.2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16 起十年 |
|
| 9 | 东莞信测 | 玩具跌落 测试台 |
ZL2011 204330 51.5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4 起十年 |
|
| 10 | 东莞信测 | 一种用于 检测布质 玩具摩擦 色牢度的 摩擦试验 机 |
ZL2011 204331 11.3 |
实用新型 | 自2011/11/4 起十年 |
|
| 11 | 武汉信测 | 便携式刚 性测试台 架 |
ZL2016 101176 18.5 |
发明专利 | 自2016/3/2起 二十年 |
|
| 12 | 武汉信测 | 落球冲击 试验装置 |
ZL2015 210179 68.1 |
实用新型 | 自2015/12/9 起十年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 型 |
有效期限 | 专利发明人涉及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
|---|---|---|---|---|---|---|
| 13 | 武汉信测 | 一种汽车 座椅颠簸 蠕动试验 台 |
ZL2015 210189 19.X |
实用新型 | 自2015/12/9 起十年 |
王建军,2012年2月 起任职于武汉美测,现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汽车事业部总经理 技术人员,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杨晓金,2012 年11月起任职于武汉 美测,现任汽车事业部 高级技术总监,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 |
| 14 | 武汉信测 | 一种汽车 座椅调高 器把手耐 久性测试 试验台 |
ZL2015 210189 11.3 |
实用新型 | 自2015/12/9 起十年 |
|
| 15 | 武汉信测 | 线束试验 台热隔离 装置 |
ZL2015 206665 49.4 |
实用新型 | 自2015/8/28 起十年 |
|
| 16 | 武汉信测 | 汽车座椅 翻转耐久 测试装置 的手部工 具连接结 构 |
ZL2015 206640 47.8 |
实用新型 | 自2015/8/27 起十年 |
|
| 17 | 武汉信测 | 汽车座椅 刚性测试 装置 |
ZL2015 206556 90.4 |
实用新型 | 自2015/8/27 起十年 |
|
| 18 | 武汉信测 | 一种新型 汽车座椅 振动测试 试验台 |
ZL2015 210179 70.9 |
实用新型 | 自2015/12/9 起十年 |
|
| 19 | 武汉信测 | 座椅滑轨 试验台 |
ZL2016 208776 54.7 |
实用新型 | 自2016/8/15 起十年 |
|
| 20 | 武汉信测 | 一种模拟 体温和出 汗的汽车 测试假臀 |
ZL2016 208310 84.8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21 | 武汉信测 | 座椅面套 摩擦试验 台 |
ZL2016 208311 71.3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22 | 武汉信测 | 一种备胎 升降器试 验台 |
ZL2016 208705 90.8 |
实用新型 | 自2016/8/12 起十年 |
|
| 23 | 武汉信测 | 电动伺服 刚性试验 台 |
ZL2016 208779 53.0 |
实用新型 | 自2016/8/15 起十年 |
|
| 24 | 武汉信测 | 换挡器固 定座操作 耐久试验 台 |
ZL2016 208306 65.X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25 | 武汉信测 | 燃油切断 阀试验装 置 |
ZL2016 208311 72.8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 型 |
有效期限 | 专利发明人涉及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
|---|---|---|---|---|---|---|
| 26 | 武汉信测 | 一种机器 人进入进 出试验装 置 |
ZL2016 208779 52.6 |
实用新型 | 自2016/8/15 起十年 |
|
| 27 | 武汉信测 | 一种座椅 颠簸蠕动 试验装置 |
ZL2016 208306 64.5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28 | 武汉信测 | 一种汽车 副仪表板 耐久测试 试验台 |
ZL2016 208306 63.0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29 | 武汉信测 | 可移动汽 车仪表板 手套箱耐 久与转向 柱耐久试 验装置 |
ZL2016 208310 83.3 |
实用新型 | 自2016/8/3起 十年 |
|
| 30 | 武汉信测 | 可移动汽 车方向盘 多点喇叭 按压耐久 试验台 |
ZL2018 205917 75.4 |
实用新型 | 自2018/4/24 起十年 |
|
| 31 | 武汉信测 | 一种调整 液压缸水 平安装状 态的三角 架装置及 其固定结 构 |
ZL2018 206219 40.6 |
实用新型 | 自2018/4/27 起十年 |
|
| 32 | 武汉信测 | 一种调整 液压缸垂 直安装状 态的龙门 架装置及 其固定结 构 |
ZL2018 206200 82.3 |
实用新型 | 自2018/4/27 起十年 |
|
| 33 | 武汉信测 | 一种汽车 方向盘的 可移动扭 转试验台 |
ZL2018 206289 72.9 |
实用新型 | 自2018/4/28 起十年 |
|
| 34 | 武汉信测 | 一种汽车 座椅调角 |
ZL2015 210182 89.6 |
实用新型 | 自2015/12/9 起十年 |
杨晓金,同上 |
| 器耐久性 | ||||||
| 测试试验 台 |
||||||
| 35 | 信测标准 | 一种风扇 摇头测试 仪 |
ZL2013 103139 11.5 |
发明专利 | 自2013/7/24 起二十年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 型 |
有效期限 | 专利发明人涉及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
|---|---|---|---|---|---|---|
| 36 | 信测标准 | 小样品振 动冲击万 用治具 |
ZL2013 204372 45.1 |
实用新型 | 自2013/7/22 起十年 |
李生平,2004年5月 起至今在公司任职,现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电子电气事业部副 总经理,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 |
| 37 | 信测标准 | 一种放电 测试装置 |
ZL2013 204372 83.7 |
实用新型 | 自2013/7/22 起十年 |
|
| 38 | 信测标准 | 一种接触 电流测试 装置 |
ZL2013 204372 48.5 |
实用新型 | 自2013/7/22 起十年 |
|
| 39 | 信测标准 | 一种能同 时测试三 相谐波和 单相谐波 的装置 |
ZL2013 204372 81.8 |
实用新型 | 自2013/7/22 起十年 |
|
| 40 | 信测标准 | 用于不间 断电源所 使用的交 流负载装 置 |
ZL2015 206205 74.9 |
实用新型 | 自2015/8/18 起十年 |
|
| 41 | 信测标准 | 万能拉力 试验夹具 |
ZL2015 206206 75.6 |
实用新型 | 自2015/8/18 起十年 |
|
| 42 | 信测标准 | 一种拨动 开关寿命 测试仪 |
ZL2015 206226 41.0 |
实用新型 | 自2015/8/18 起十年 |
|
| 43 | 信测标准 | 冻雨试验 喷淋装置 |
ZL2015 206211 26.0 |
实用新型 | 自2015/8/18 起十年 |
|
| 44 | 信测标准 | 一种高频 辐射测试 天线的固 定装置 |
ZL2015 209351 26.8 |
实用新型 | 自2015/11/19 起十年 |
|
| 45 | 信测标准 | 一种不可 分离薄层 材料测试 台 |
ZL2018 205487 04.6 |
实用新型 | 自2018/4/17 起十年 |
|
| 46 | 信测标准 | 一种插头 力矩测试 装置 |
ZL2018 220268 23.8 |
实用新型 | 自2018/12/4 起十年 |
|
| 47 | 信测标准 | 一种连接 器接口防 水测试装 置 |
ZL2018 220268 08.3 |
实用新型 | 自2018/12/4 起十年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行人部分专利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吕杰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王建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晓金、 公司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李生平。上述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参与研发、竞 业禁止和包含保密义务在内的离职义务等情况如下:
| 姓名 | 期间 | 单位 | 岗位及职务 | 在原单位任 职期间直接 参与研发情 况 |
与原任职单位 知识产权或其 他纠纷情况 |
与原任职单位签 署竞业限制协议 或存在竞业禁止 义务情况 |
签署《离职员 工承诺书》并 承担离职后 相关义务 |
|---|---|---|---|---|---|---|---|
| 吕杰中 | 1998/11- 2002/1 |
海南万恒投资有 限公司 |
投资总监 | 未参与研发 | 不存在知识产 权或其他纠纷 |
未签署竞业限制 协议,不存在竞 业禁止义务 |
未签署,不承 担离职后相 关义务 |
| 王建军 | 2008/3-2 012/1 |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 |
实验室经理 | 参与研发,未 形成专利技 术 |
不存在知识产 权或其他纠纷 |
未签署竞业限制 协议,不存在竞 业禁止义务 |
未签署,不承 担离职后相 关义务 |
| 杨晓金 | 2010/11 –2012/1 1 |
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武汉 分公司 |
技术经理 | 未参与研发 | 不存在知识产 权或其他纠纷 |
未签署竞业限制 协议,不存在竞 业禁止义务 |
未签署,不承 担离职后相 关义务 |
| 李生平 | 2002/7-2 004/4 |
深圳市康来士标 准测试技术有限 公司 |
电磁兼容部 科长 |
未参与研发 | 不存在知识产 权或其他纠纷 |
未签署竞业限制 协议,不存在竞 业禁止义务 |
未签署,不承 担离职后相 关义务 |
上述专利均系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任职期间取得,均不涉及上述 人员曾任职单位的专利,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人员投资发行人或 在发行人任职,均不违反与其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或保密义 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八、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8 题
苏州信测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 定,苏州信测应在 2017 年 3 月 2 日前开工,在 2019 年 3 月 2 日前竣工。目前项 目己开工,尚未竣工。
请发行人:
(1)说明未能按照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的原因;涉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被无偿收回风险,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2)说明公司如被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涉及具体金额及对公司 的影响。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苏州信测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2)核查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和苏州市吴中区建筑管理处 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3)取得了苏州信测出具的关于未按期开工和竣工原因的说明;
(4)取得了苏州信测出具的关于开工进度的说明;
(5)取得了苏州信测关于其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 定书》,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因土地 闲置受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或因土地闲置正在被相关国土资源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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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部门(立案)调查的书面确认;
(6)查询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对苏州信测所持土地使用权的宗 地是否被作为“闲置土地”予以公示进行确认;
(7)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共同出具的愿意无条 件承担因苏州信测延期开工和竣工问题导致的一切损失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未能按照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的原因;涉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被无偿收回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 说明未能按照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开工和竣工的原因
根据苏州信测说明,苏州信测于 2016 年在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了《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吴发改中心备【2006】144 号),拟在开发区 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吴淞路北侧建设上述项目。之后,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投融资 计划变更,修改了投资项目内容并重新办理了项目备案并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取 得“地字第 320506201800131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 年 9 月 14 日 取得“建字第 320506201800195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 年 5 月 29 日取得编号为“32050620190529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述相关设 计方案的更改、开工前置审批证件的办理花费了大量时间,最终导致苏州信测未 能按照其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 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
- 涉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被无偿收回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未动工开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 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2)未动工开发满 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因此,苏州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 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 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 ” 政处罚决定 。
根据苏州信测出具的书面说明,苏州信测已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动工开发,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已完成检测车间大楼土建施工,五金加工车间和办公楼 已基本完成土建施工,各消防和水电安装事宜同步进行中,计划于 2020 年 3 月 份申请竣工验收。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 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 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 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 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经苏州信测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苏州信测未收到有关国 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因土地闲置受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或因土地 闲置正在被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的查询,苏州信测所持前述土地 使用权的宗地无作为“闲置土地”予以公示的信息。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9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截至出具日,苏州信测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建筑管理处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苏 州信测近两年在吴中区建筑领域未有不良记录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共同承诺:如因苏州信测未按期动 工开发及竣工问题而导致苏州信测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被征缴土地闲置费、被要 求缴付违约金或被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遭受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将无 条件承担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信测所持土地使用权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风险,苏 州信测存在因土地闲置情形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1)苏州信测依法取得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 用权证、开发建设的相关证书,取得过程合法合规;(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苏州信测持有的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3) 土地管理部门未就苏州信测未按期开工事宜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做出相应处罚, 并已出具相关证明;(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相应损失,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未按期开工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二)说明公司如被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涉及具体金额及对公 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根据苏州信测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苏州信测应在 2017 年 3 月 2 日前开工, 在 2019 年 3 月 2 日前竣工;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 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 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1‰的违约金;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 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1‰的违约金。根据《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闲置费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20%。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就苏州信测可能被要求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测算如下:
-
(1) 苏州信测土地闲置费为 89.60 万元;
-
(2) 苏州信测延期开工的违约金为 36.74 万元;
-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苏州信测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暂计
-
至预期竣工日期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违约金为 17.79 万元。
苏州信测延期开工和竣工导致的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合计 144.12 万元(与 前述合计数的差异系尾差调整导致)。发行人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6,241.48 万元,前述土地 闲置费、违约金合计占发行人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2.31%,对发行人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苏州信测延期开工和竣工存在如下风险:
-
因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
因延期开工和竣工被主张缴纳违约金或土地闲置费的风险。
九、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9 题
光明分公司因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管委光明市场监管局处以 10,000 元罚款。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反发行条 件;检验检测报告签署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授权人签字签 发检验检报告情形;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影响检测报告效力,是 否构成违约行为,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 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分局下发的“深市质光 市监罚字〔2018〕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记账明细和深圳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深市监信证[2019]900008 号”《复函》;
(2)核查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 CMA 证书及证书附表;
(3)核查了 EM160818002CC002、EM160818002CC001 两份检测报告;
(4)核查了发行人与客户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客户出 具的关于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 确认;
(5)核查了公司的质量控制制度及记录;
(6)访谈了公司的品质保证部总监杨宇,就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 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报告情形,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情况,与客户 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等事项进 行了确认;
(7)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是否存在其他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报告的书面 确认。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 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反发行条件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8 年 1 月 30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分局向光明分公 司下发“深市质光市监罚字〔2018〕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光明分公司因 非授权人签发检测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被处以 1 万元罚款。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检验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 3 万元 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 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三)出具的检验检 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 检测公正性行为的;(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深市监 信证[2019]900008 号”《复函》,前述“深市质光市监罚字〔2018〕37 号”行政处 罚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 10,000 元是按从轻 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实施的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光明分公司前述违法行 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违反发行条件。
(二) 检验检测报告签署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授权 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报告情形
1. 检验检测报告签署的相关要求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检验检 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 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 等能力:(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1 年及以上;硕士 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3 年及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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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 5 年及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 检测活动 8 年及以上。
-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报告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出现前述非授权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原因在 于公司对“高分子材料”检测资质范围理解存在偏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复查+扩项) 的申请中包括了“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化学检测项目和可靠性检测项目的扩项 及相应授权签字人的新增。2016 年 3 月 7 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 CMA 证书及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016192054Z,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6 日,范围 包括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
(2)“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扩项申请现场审核时,技术审核专家吴惠勤老 师负责审核“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领域的化学检测内容,有安排对“漆与有关 的表面涂料”进行的测试项目为:总铅、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的现场试验考 核,试验观察结论为“Y”。技术审核专家吴惠勤老师也对授权签字人史远成进行 了“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的考核,推荐意见为:同意推荐,推荐的授权签字范围 为:理化检测项目(玩具及儿童耐用品检测项目,杂货类产品检测项目;电子电 气产品化学检测项目;固体材料表面及界面,塑料材料,金属材料,电子电器产 品的可靠性测试,热分析检测,高分子材料检测分析,PCB/PCBA 检测,橡胶及 有关制品,聚合物及其中间产品检测项目;纺织品检测、皮革及鞋类产品;食品 接触材料检测项目;微生物项目)。
(3)在 2015 年审核时,没有相关的文件来统一规定 CMA 授权签字领域表 达方式的,不同评审组是按自己的评审经验来划分的。由于考虑到将全部的产品 类别全部一一列出,篇幅比较长,因此当时现场审核老师对公司所申请的测试产 品类别进行了整合,将涂料归属到“高分子材料”的类别,而未单独列出涂料类别。
(4)2017 年 9 月 20 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性认证产品实验室专 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 2016 年出具的加盖 CMA 认可标识的两份报告 (EM160818002CC002、EM160818002CC001),检测标准为 GB/T 239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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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在能力附表归属于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类别,史远成的授权能力表内没有 明确写有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
(5)授权签字人史远成是理化部技术总监,专业:物理化学分析,学历: 硕士,职称:工程师,有 10 余年的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 化学领域方面的理解及指导能力,而且在 2016 年 8 月 13 日-14 日的 CNAS 评审 中,顺利通过评审老师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其中“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被涵盖 到“轻工产品”内,史远成具备“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的 CNAS 授权签字能力。受 CNAS 签字领域范围的影响,公司对 CMA 的授权签字范围理解有偏差,认为史 远成具备的“高分子材料检测分析”和“聚合物及其中间体产品”的授权签字能力, 已经覆盖了“漆及有关的表面涂料”项目的授权签字能力,没有在授权签字领域里 把“漆及有关的表面涂料”项目单独描述,因此就造成了授权范围的缺失。
就前述非授权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问题,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并采取了 下列整改措施,并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整改完毕:
(1)立即发出公告暂停出具“漆及有关的表面涂料” 领域的理化检测项目 的报告。
(2)向客户回收 EM160818002CC002、EM160818002CC001 两份检测报告。
(3)核查有无出具“漆及有关的表面涂料”理化检测领域的其他带资质章的 报告。自 2016 年申请获得“溶剂型木器涂料”的 CCC 指定实验室资质以来,由于 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业务重心的转移,没有出具过溶剂型木器涂料的 CCC 测试报 告,且溶剂型木器涂料相关的测试项目开展的很少,经核查公司内部的所有《印 章使用登记表》,没有发现其他出具的“漆与有关的表面涂料”领域范围内的报告, 只有审核现场发现的两份:EM160818002CC001、EM160818002CC002。
(4)对授权签字人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163 号》第六 章法律责任及 WI-Q-010《资质认定标志及证书管理规则》培训及考核。
(5)开展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变更的申请工作,对授权人签字领 域进行更明确的管理,变更后,公司相关人员具备了该检测领域的授权签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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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执行 WI-Q-010《资质认定标志及证书管理规则》4.2.2“由品质保 证部再次审核报告或证书的资质认定范围,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的报告或证书加盖 资质认定标志章”,对品质保证部印章使用范围复核人员进行再次培训及考核。
此外,公司开展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变更的申请工作,已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收到省质监局下发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变更)》文 件。
综上,出现前述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系,发行人对“高分子材料” 检测资质范围理解存在偏差。发行人积极进行整改,并已完成了授权签字人授权 签字领域的变更申请工作。经发行人自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非授权签 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三) 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影响检测报告效力,是否构成 违约行为,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并有效执行
- 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影响检测报告效力,是否构成违约
行为,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授权 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因此,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将影响检 测报告效力。发行人已收回 EM160818002CC002、EM160818002CC001 两份检 测报告。根据客户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的确认,发行人为其出具 EM160818002CC002、EM160818002CC001 两份检测报告由非授权人签署未影响 其对检测报告的使用,不构成违约行为,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公司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质控控制制度文件及期出具的书面确认,为确保检验检测 工作的质量,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形成了多项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发行人 由管理层综合考虑整体发展方向,负责制定质量方针;由品质保证部负责整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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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允许及维护;在具体业务方面,则由各业务模块分别负责其 内部质量控制工作。
发行人自设立之初就制定了质量控制制度,并根据检验检测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做相应修订。公司现行《质 量手册》为 2019 年 6 月 18 日修订,程序文件具体如下:
| 文件编号 | 文件名称 |
|---|---|
| MQ-01 | 质量手册 |
| QP-01 | 保证公正性和诚实性程序 |
| QP-02 | 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
| QP-03 | 人员管理程序 |
| QP-04 | 监督管理程序 |
| QP-05 | 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
| QP-06 | 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
| QP-07 | 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
| QP-08 |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
| QP-09 | 期间核查程序 |
| QP-10 | 计量溯源管理程序 |
| QP-11 | 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
| QP-12 |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管理程序 |
| QP-13 | 检测工作的分包管理程序 |
| QP-14 | 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
| QP-15 | 服务客户程序 |
| QP-16 | 检测方法的选择、验证与确认程序 |
| QP-17 | 开展新方法评审和验证程序 |
| QP-18 | 允许方法偏离控制程序 |
| QP-19 | 抽样控制和管理程序 |
| QP-20 | 样品管理程序 |
| QP-21 | 记录控制程序 |
| QP-22 |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控制程序 |
| QP-23 | 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 |
| QP-24 | 能力验证管理程序 |
| QP-25 | 结果报告管理程序 |
| QP-26 | 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
| QP-27 | 投诉管理程序 |
| QP-28 | 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
| QP-29 | 信息管理和数据控制程序 |
| QP-30 | 标准查新及变更程序 |
| QP-31 | 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 |
| QP-32 | 风险和机遇管理程序 |
| QP-33 | 实施纠正措施程序 |
| QP-34 | 内部管理体系审核程序 |
| QP-35 | 管理评审程序 |
| QP-36 | CBTL 管理程序 |
| QP-37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管理程序 |
| QP-38 | A2LA 管理程序A2LA management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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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报告期 内,发行人未因检测服务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质 量控制管理体系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十、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0 题
发行人部分关联方包括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杭 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林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业务 往来及资金往来
(2)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谱数”)、武汉谱数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谱数”)、杭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杭州路林”、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路林”)的工商 内档、营业执照、对主营业务的说明;
(2)核查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上海谱数、武汉谱数、杭州 路林、广州路林的信息;
(3)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调 查表》,并取得了以上人员控制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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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了上述企业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5)查阅了立信出具的发行人 2016-2019 年 6 月审计报告;
(6)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及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7)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
(8)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及业务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林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与公司的 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 说明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林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主营业务
(1) 上海谱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海谱数《营业执照》及其商事登记档案,上海谱数的基 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634236084X0 |
|---|---|
| 企业名称 | 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617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安 |
| 主营业务 | 交易策略投资研究与金融量化交易 |
| 经营范围 | 在软件、计算机、电子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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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销售, | ||
|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22日 | |
| 经营期限 | 2015年5月22日至2030年5月21日 |
① 2015 年 5 月,上海谱数成立
2015 年 5 月 7 日,王建军、王建安、王建华制定并签署了《上海谱数软件 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100 万元发起设立上海谱数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其中王建军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0%;王建安出资 15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15%;王建华出资 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
2015 年 5 月 22 日,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海谱数的注册登 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上海谱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70.00 | 70.00 |
| 2 | 王建安 | 15.00 | 15.00 |
| 3 | 王建华 | 15.00 | 15.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② 2017 年 4 月,上海谱数更名、股权转让
2017 年 2 月 15 日,上海谱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 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股东王建安受让王建军 70%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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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7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王建安、王建军就上述股权转 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全体股东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修改,并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7 年 4 月 21 日,上海谱数完成了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上海 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谱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安 | 85.00 | 85.00 |
| 2 | 王建华 | 15.00 | 15.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③ 2017 年 12 月,上海谱数增资至 2,0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8 日,上海谱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1,900 万元,吸收新股东王建军、王建祥。变更后王建军出资额为 800 万元,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0%;王建祥出资额为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王建安出 资额为 3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王建华出资额为 300 万元,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15%。同日,全体股东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签 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海谱数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上 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上海谱数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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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军 | 800.00 | 40.00 |
| 2 | 王建祥 | 600.00 | 30.00 |
| 3 | 王建安 | 300.00 | 15.00 |
| 4 | 王建华 | 300.00 | 15.00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2) 武汉谱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武汉谱数《营业执照》及其商事登记档案,武汉谱数的基 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KUHRC25 |
|---|---|
| 企业名称 | 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中国(湖北)自贸区光谷三路777号A办公楼6层南面办公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安 |
| 主营业务 | 交易策略投资研究与金融量化交易技术 |
| 经营范围 | 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 件、电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 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728.75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17年5月31日 |
| 经营期限 | 长期 |
① 2017 年 5 月,武汉谱数成立
2017 年 5 月 22 日,上海谱数制定并签署了《武汉谱数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决定出资 500 万元发起设立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谱数持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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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5 月 31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武汉谱数的注册登记,并 核发了《营业执照》。
武汉谱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上海谱数 | 5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② 2018 年 3 月,武汉谱数增资至 1,1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15 日,武汉谱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武汉谱数变更注 册资本为 1,100 万元,变更后股东王建祥出资额为 600 万元,上海谱数出资额为 500 万元。同日,全体股东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签署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3 月 19 日,武汉谱数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武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武汉谱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上海谱数 | 500.00 | 45.45 |
| 2 | 王建祥 | 600.00 | 54.55 |
| 合计 | 1100.00 | 100.00 |
③ 2018 年 11 月,武汉谱数减资至 662.5 万元,股权转让
2018 年 11 月 19 日,武汉谱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武汉谱数减资 至 662.5 万元,其中王建祥将减少其在公司的认缴出资 327.1825 万元,占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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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29.74%,股东上海谱数将减少其在公司的认缴出资 110.3175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10.03%;同意上海谱数将其在武汉谱数的认缴出资 132.5 万元转让给周 毓,将其在武汉谱数的认缴出资 30 万元转让给顾永珊。同日,全体股东根据本 次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1 月 11 日,上海谱数与周毓、顾永珊签订了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 《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11 月 19 日,武汉谱数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武 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及股权转让后,武汉谱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祥 | 272.8175 | 41.18 |
| 2 | 上海谱数 | 227.1825 | 34.29 |
| 3 | 周毓 | 132.5000 | 20.00 |
| 4 | 顾永珊 | 30.0000 | 4.53 |
| 合计 | 662.5000 | 100.00 |
④ 2019 年 8 月,武汉谱数增资至 728.75 万元
2019 年 4 月 19 日,武汉谱数及其股东王建祥、上海谱数、周毓、顾永珊与 黄浩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武汉谱数注册资本由 662.5 万元变更为 728.75 万元, 增资部分 66.25 万元由黄浩以货币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9.09%。同日,全 体股东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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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8 日,武汉谱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武汉谱数进行上 述增资。
2019 年 8 月 30 日,武汉谱数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武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武汉谱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建祥 | 272.8175 | 37.44 |
| 2 | 上海谱数 | 227.1825 | 31.17 |
| 3 | 周毓 | 132.5000 | 18.18 |
| 4 | 黄浩 | 66.2500 | 9.09 |
| 5 | 顾永珊 | 30.0000 | 4.12 |
| 合计 | 728.7500 | 100.00 |
(3) 杭州路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杭州路林《营业执照》及其商事登记档案,杭州路林的基 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311338594M | |
|---|---|---|
| 企业名称 | 杭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 住所 | 杭州富阳区灵桥镇灵桥工业功能区(永丰村羊家埭) | |
| 法定代表人 | 肖芳林 | |
| 主营业务 | 电子产品、通信器材的技术研发、加工、转让,制造、销售 | |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通信器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小型机械 及配件制造,销售;电缆配件加工;通信器材及配件、电子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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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14年9月5日 |
| 经营期限 | 2014年9月5日至2034年9月4日 |
① 2014 年 9 月,杭州路林成立
2014 年 9 月 4 日,肖芳林、肖淑芳制定并签署了《杭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300 万元发起设立杭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中 肖芳林出资 18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60%;肖淑芳出资 120 万元,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0%。
2014 年 9 月 5 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杭州路林的注册登 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杭州路林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肖芳林 | 180.00 | 60.00 |
| 2 | 肖淑芳 | 120.00 | 40.00 |
| 合计 | 300.00 | 100.00 |
(4) 广州路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州路林《营业执照》及其商事登记档案,广州路林的基 本信息及历史沿革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675665879Y |
|---|---|
| 企业名称 | 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307房(本住所仅限办公用途) |
| 法定代表人 | 肖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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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主营业务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和服务、商品批发和零售 |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08年5月25日 |
| 经营期限 | 2008年5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
① 2008 年 5 月,广州路林成立
2008 年 4 月 11 日,肖淑芳、肖芳林、肖惠华制定并签署了《广州路林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3 万元发起设立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肖淑芳出资 1.6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肖芳林出资 1.05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肖惠华出资 0.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2008 年 5 月 4 日,广州东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东辰验字第 2008082 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4 月 11 日止,广州路林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 万元,全体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5 月 25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广州路林的注册登记,并 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州路林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肖淑芳 | 1.65 | 55 |
| 2 | 肖芳林 | 1.05 | 35 |
| 3 | 肖惠华 | 0.30 | 10 |
| 合计 | 3.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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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② 2012 年 4 月,广州路林增资至 20 万元
2012 年 4 月 1 日,广州路林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由 3 万元变更为 20 万元,本次增资 17 万元。由肖淑芳增加出资 9.35 万 元,增资后出资 11 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55%;由肖惠华增加出资 1.7 万元,增资后出资 2 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10%;由肖芳林增加出资 5.95 万元,增资后出资 7 万元,占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2012 年 4 月 13 日,全体股东根据本次增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并 签署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4 月 13 日,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悦禾验字 201204091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0 万元。
2012 年 4 月 16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准了广州路林的本次 变更,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广州路林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肖淑芳 | 11.00 | 55.00 |
| 2 | 肖芳林 | 7.00 | 35.00 |
| 3 | 肖惠华 | 2.00 | 10.00 |
| 合计 | 20.00 | 100.00 |
- 说明上海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谱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路林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广州路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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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及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取得了报告期内的各项合同,查阅了立信出具的发行人 2016-2019 年 6 月审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的银 行流水及业务资料,未发现上海谱数、武汉谱数、杭州路林、广州路林与发行人 的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谱数、武汉谱数、杭州路林、广州路林与发行人 没有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需新增披露及变更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 序号 | 名称/姓名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
| 1 | 舒慧艳 | - | 报告期内曾担任监事 |
| 2 | 覃小莉 | - | 报告期内曾担任监事 |
| 3 | 北京广外青莲饮食 有限公司 |
中餐、零售酒、饮料。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海涛配偶母亲刘克春持股 70%,并担任监事;其配偶的兄弟王少国持股 30%,并担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01年9月12 日已被吊销,尚未注销 |
| 4 | 武汉晓凤饮食服务 有限公司 |
加工中式餐饮(经营期限 与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 一致)。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海涛配偶母亲刘克春担任 总经理,其配偶王少兰担任监事,2008年7月3 日已被吊销,尚未注销 |
| 5 | 公安县木材总公司 汽车配件门市部 |
汽车配件、农机配件、机 油,润滑油销售。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海涛配偶的兄弟王少国为 负责人,2002年9月25日已被吊销,尚未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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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武汉谱数科技有限 公司 |
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电 子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依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发行人董事王建军的哥哥王建祥持股37.44%;上 海谱数持股31.17%;其姐姐王建安担任执行董事 兼经理 |
|---|---|---|---|
| 7 | 深圳市春雷创投咨 询有限公司 |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 | 发行人监事王丽配偶雷红晖持股8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
综上,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关联方均已补充披露。
十一、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1 题
公司与董事肖国中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圳市天一产品检测技术研 究院(以下简称天一检测),董事肖国中担任会长的深圳市天易检测标准技术研 究会(公司为组成单位之一)。
请发行人:说明天一检测主要管理人员、运作模式、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及 业务往来情况。发行人参与举办天一检测的方式,肖国中与发行人共同举办天一 检测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说明深圳市天易检测标准技术研究会的性质, 运作模式与发行人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天一检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天一检测出具的说 明及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资料,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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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天易检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天易检测出具的说明及账 户交易流水等资料,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说明天一检测主要管理人员、运作模式、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及业 务往来情况。发行人参与举办天一检测的方式,肖国中与发行人共同举办天一 检测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天一检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说明,天一检 测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40300MJL1855329 | 52440300MJL1855329 | |
|---|---|---|---|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天一产品检测技术研究院 | ||
| 法定代表人 | 肖国中 | ||
| 业务范围 | 产品检测技术研究、产品检测技术交流 | ||
| 开办资金(万元) | 10 | ||
| 企业类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月23日 | ||
| 举办者 | 发行人、肖国中 | ||
| 出资人 | 肖国中 | ||
| 主要管理人员 | 姓名 | 在天一检测的职务 | 在发行人的职务 |
| 肖国中 | 主任 | 董事 | |
| 聂晓娟 | 财务负责人 | 公司员工 |
天一检测的宗旨是推动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促进产品质量更加安全、环保、 健康。具体运作模式为组织推动展开各检测线技术品类的学术性交流、检测技术 研究展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与天一检测发生业务往来。
自天一检测设立以来,尚未有经营性收入。肖国中作为天一检测的主任,未 在天一检测领取薪酬。在天一检测的经营过程中,肖国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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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八条所列示的行为,其与发行人共同举办天一检测符合《公司法》有关董 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等相关规定。
(二)说明深圳市天易检测标准技术研究会的性质,运作模式与发行人的
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天易检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说明,天易检测 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1440300MJL192468E |
|---|---|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天易检测标准技术研究会 |
| 法定代表人 | 肖国中 |
| 业务范围 | 检测标准技术学术研究;会员的交流、培训与咨询 |
| 注册资金(万元) | 5 |
| 企业类型 | 社会团体法人 |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5日 |
| 组成单位 | 发行人、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盛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市诺尔安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 世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水小荷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蓝 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易检测的运作模式为组织会员单位展开检测技术交流、开展团体标准的研 究和标准化的推广工作,发行人是天易检测的会员单位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日,天易检测与发行人未发生业务往来。
综上,天一检测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举办者为发行人和肖国中。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天一检测尚未有经营性收入,且未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 符合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在天一检测的经营过程中,肖国中未在天一检测领取薪 酬,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示的行为,其与发行人共同举办天 一检测符合《公司法》有关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等相关规定。天易检测系社会团 体法人,发行人是天易检测的会员单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天易检测 与发行人未发生业务往来,符合其实际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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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2 题
实际控制人吕保忠持有永航电脑 40%股权,目前该公司正在破产清算过程
中。
请发行人:说明吕保忠在永航电脑任职情况,对永航电脑破产是否应当承担 个人责任,是否具备董事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了永航电脑的工商内档、破产清算资料;
-
(2)核查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永航电脑的信息;
(3)对吕保忠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永航电脑《营业执照》及工商内档,永航电脑的基本信息 及历史沿革如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954280695 |
|---|---|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五街542栋六楼西 |
| 法定代表人 | 缪云鹏 |
| 主营业务 | 销售自有品牌的平板电脑,平板电脑由其他厂家代工生产 |
| 经营范围 |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它 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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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13日 |
| 经营期限 | 200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 |
1.2006 年 11 月,永航电脑成立
2006 年 11 月 7 日,缪云鹏、刘晓琴、何虹制定并签署了《深圳市永航电脑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100 万元发起设立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 公司,其中缪云鹏出资 5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刘晓琴出资 25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何虹出资 2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2006 年 11 月 13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永航电脑的注册登记, 并核发了《营业执照》。
永航电脑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缪云鹏 | 55.00 | 55.00 |
| 2 | 刘晓琴 | 25.00 | 25.00 |
| 3 | 何虹 | 20.00 | 20.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2.2009 年 7 月,永航电脑股权转让
2009 年 7 月 28 日,转让方缪云鹏、刘晓琴、何虹与受让方吕保忠、吴波、 何志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于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了见证。
2009 年 8 月 4 日,永航电脑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永航电脑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缪云鹏 | 40.00 | 40.00 |
| 2 | 吕保忠 | 40.00 | 40.00 |
| 3 | 吴波 | 10.00 | 10.00 |
| 4 | 何志斌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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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00 100.00
永航电脑由缪云鹏担任总经理及执行董事,刘晓琴任监事。由于永航电脑经 营不善,负债较多,导致资金链断裂,自 2011 年 6 月开始已停止经营,后进行 破产清算。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吕保忠未在永航电脑担任实际职务,不参加经营管 理,且已履行完出资义务,吕保忠对永航电脑破产不承担个人责任,具备《公司 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吕保忠未在永航电脑任职,对永航电脑无需承担个人 责任,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十三、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3 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可能存在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到不利事件影 响的风险。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出具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等不利事件 使公司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损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核查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及网络舆情;
-
(3)访谈了发行人品质保证部总监杨宇;
-
(4)核查了发行人质量控制文件及记录;
-
(5)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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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了发行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具 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等不利事件使发行人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损的情况。 1.报告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文件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国家认监委 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违法 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0170 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2918 号),报告 期内,除因光明分公司因检测报告的签发人不是该领域授权人而受到处罚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被处罚的记录。
(2)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苏州信测报告期内没有处罚记录。
(3)根据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和 2019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武汉信测报告期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4)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 查询结果》(东市监询[2019]23 号),东莞信测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5)根据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分局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证 明》,宁波信测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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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报告期内,华中信测、厦门信测和广州信测未开展实际的检测业务。综上,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出具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2.质量控制体系
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是检测机构凭借优质的服务,经过市场长期考验和 积累逐渐形成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十九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非 常重视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建立了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1)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依据《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ISO/IEC17025:2017《检测 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制订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和管理制度、记录表格等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公司建立了检测工作管理程 序,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和充分监督,保证检测工作符合规定要求,为客户 提供精确可靠的检测结果。
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9 题/(三)非授权人签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影响检测报告效力,是否构成违 约行为,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 效执行”。
(2)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监督管理程序》,监督和 控制检测过程中的人员操作、设施环境、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测量溯源、样品 处置等环节。在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活动过程中,公司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性监 控,制定了《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和《能力验证管理程序》等,开展有计 划和有系统的结果监控活动,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①监督管理程序
品质保证部负责组织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控制,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的监督检 查工作,除参与有组织的定期检查外,日常工作时,随时发现同题,随时做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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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督记录。在检测过程中日常需监督控制的影响质量的因素(环节)主要包括:检 测人员(包括在培人员)的检测活动、与检测相关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检测方法 的选择及方法的确认、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测量的 溯源性和样品的处置。
质量监督员每月至少做一次全面的检测过程监督,当应用或执行新项目、新 标准、新方法以及使用新仪器设备时,适时增加监督频率,以确认人员技术能力、 环境条件、试剂等资源是否满足新项目、新标准、新方法的要求,根据监督情况, 可监督全部的检测过程或监督某一方面的操作与方法标准是否一致。
②《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
《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主要适用于本实验室内部的各项质量监控活动 及参加外部的质量监控活动,旨在通过有计划的采用必要的监控手段,科学的统 计监视过程,对检测活动及结果实施质量监控,并及时排除质量环节出现的不符 合的因素,以此保证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准确性。(3)投诉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年度质量监控计划和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与实验 室间比对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活动。检测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 年度质量监控计划和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与实验室间比对计划的制定及协调实施 工作;组织落实经批准的质量监控计划。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检测工作中的质量 监控,并対监控结果进行记录并上报。
公司的结果有效性监控计划应覆盖申请认可和已经获得认可范围内的所有 检测项目。结果有效性监控计划制定应考虑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和检验后过程 的要求。当检测方法中规定了结果有效性监控要求时,应符合要求;当开展新的 检测项目或使用新的方法时,应规定相应的结果有效性监控方案。
③《能力验证管理程序》
《能力验证管理程序》适用于公司参加的所有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和实验室 间比对活动的管理,旨在通过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 借助外部力量,考察和监测公司的检测能力,确保本公司持续符合实验室认可的 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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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批准能力验证计划和对能力验证结果进 行确认;检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并实施能力验证计划;品质保证部负责能力验 证计划查询及能力验证有关资料归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全面及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发行人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得到了较好地执行,有效的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可靠 性;发行人不存在出具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等不利事件使发行人社会公信力、品 牌和声誉受损的情况,且做了足够的防范措施。
十四、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6 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 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核查营业外支出明细及行政处罚的通知书、记账凭证、缴款凭证;
-
(2)走访各政府主管部门,核查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
(3)查询了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主要搜索引擎,就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确认;
-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 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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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 | - | 10.00 | - | - |
|---|---|---|---|---|
|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 2.91 | 1.95 | 23.80 | 0.33 |
| 罚款 | 0.03 | 1.04 | 0.34 | 0.01 |
| 滞纳金 | 1.18 | 14.69 | 0.12 | 2.21 |
| 赔偿金 | - | - | 8.60 | - |
| 其他 | - | 1.68 | 2.26 | 0.56 |
| 合计 | 4.12 | 29.36 | 35.52 | 3.10 |
(二) 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的有:
| 被处罚的主体 | 处罚事由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依据 |
|---|---|---|---|
| 光明分公司 | 逾期申报纳税(注1)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 |
| 发行人 | 丢失、毁损发票(注2) | 2,8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修订)》(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 (2010 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光明分公司 | 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 验检测报告(注3) |
10,000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 松山湖分公司 | 逾期申报纳税(注1) | 2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 |
| 宁波信测 | 堆放杂物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注4) |
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三项 |
注1: 根据发行人说明,逾期申报纳税系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 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前述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且公司已在处 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内部整改。因此,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前述逾期申报纳税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注2: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发票丢失及损毁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若干次处罚,发票丢失及毁损系公司个别员工工作疏忽或客户工作疏忽造 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2010 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丢失发票 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行人每次罚 款金额较小,均在 2,000 元以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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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行人已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内部整改。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票丢失及毁损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注3: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处罚的原因在于公司对“高分子材料”检测资 质范围理解存在偏差,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相应 罚款。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深市 监信证[2019]900008 号”《复函》,前述“深市质光市监罚字〔2018〕37 号”行政 处罚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 10,000 元是按从 轻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实施的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光明分公司前述违法 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注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宁波信测被罚款 1,000 元属于从轻处罚。根据发 行人说明,宁波信测完成了整改并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 2019 年 2 月 25 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出具《证明》,证明宁波信 测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期间,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宁波信测前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8 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的经 营业绩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 意见。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发行人情况进行分析,获取发行人税收优惠 备案或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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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发行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查阅申报资料内容,了解高新 技术企业申报的政策;
(3)与当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沟通,评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 可行性;
(4)与申报会计师沟通,并测算税收优惠对经营业务的影响金额。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24420015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5 年 11 月,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通过,并取得了新的证书(证书编号: GF201544200410),有效期为三年。2018 年 10 月,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 审通过,并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0943),有效期为三年。因 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东莞信测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34400025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1 月,东 莞信测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R201644001707 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 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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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相应期间的税款。东莞信测已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提交申 请重新认定材料。
苏州信测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取得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 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200275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
武汉信测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取得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200086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 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武汉信测已按当地相关部门要 求于 2019 年 7 月 17 提交申请重新认定材料。
宁波信测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63310001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 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根据《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宁波信测已按当地 相关部门要求于 2019 年 5 月提交申请重新认定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77 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 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 年度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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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 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厦门信测报告期内满足上述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报告期厦门信测应纳税所得额均为 0 元,因此实际没有缴纳 所得税。
发行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成立时间如下:
| 公司名称 | 成立时间 |
|---|---|
| 发行人 | 2000年7月20日 |
| 东莞信测 | 2002年9月9日 |
| 苏州信测 | 2014年4月4日 |
| 武汉信测 | 2012年2月15日 |
| 宁波信测 | 2010年6月17日 |
上述公司均满足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主要的知识产权情况如
下:
| 专利权人 | 应用领域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风扇摇头测试仪 | ZL201310313911.5 |
| 发行人 | 理化检测 | 塑料、橡胶及涂料中的2-乙基己酸的测 | ZL201310563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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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 | 应用领域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 定方法 |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用于连接温度记录仪与待测样品的 热电偶 |
ZL201320150643.5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用于PCB/PCBA板测试的安装治 具 |
ZL201320150800.2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用于电源线弯曲试验机夹具 | ZL201320150581.8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小样品振动冲击万用治具 | ZL201320437245.1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放电测试装置 | ZL201320437283.7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接触电流测试装置 | ZL201320437248.5 |
| 发行人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能同时测试三相谐波和单相谐波的 装置 |
ZL201320437281.8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用于不间断电源所使用的交流负载装置 | ZL201520620574.9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万能拉力试验夹具 | ZL201520620675.6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用于热电偶线的打点装置 | ZL201520620820.0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拨动开关寿命测试仪 | ZL201520622641.0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冻雨试验喷淋装置 | ZL201520621126.0 |
| 发行人 | 理化检测 | 一种简易挥发性有机物采样装置 | ZL201521029718.X |
| 发行人 | 理化检测 | 一种获取脆性固体测定样品的装置 | ZL201520933722.2 |
| 发行人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高频辐射测试天线的固定装置 | ZL201520935126.8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推拉力检测台 | ZL201820547573.X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不可分离薄层材料测试台 | ZL201820548704.6 |
| 发行人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插头力矩测试装置 | ZL201822026823.8 |
| 发行人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连接器接口防水测试装置 | ZL201822026808.3 |
| 发行人 | 电磁兼容检测 | 用于汽车电子EMC测试的负载盒 | ZL201822031055.5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含铅油漆涂层标准物质及制备方法 | ZL201510439924.6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护眼罩冲击测试装置 | ZL201120519737.6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挠曲测试装置 | ZL201120519740.8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玩具锐边检测装置 | ZL201120513598.6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玩具燃烧试验机的火嘴装置 | ZL201120513613.7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弹射玩具动能测试仪的感应测距装置 | ZL201120433121.7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玩具燃烧试验机的布料闪火装置 | ZL201120433236.6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玩具冲击测试仪 | ZL201120433234.7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扭力测试钳 | ZL201120454198.2 |
| 东莞信测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比对信号源 | ZL201020605742.4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玩具跌落测试台 | ZL201120433051.5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用于检测布质玩具摩擦色牢度的摩 擦试验机 |
ZL201120433111.3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放电测试盒 | ZL201420706399.0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具有极性转换开关的排插测试座 | ZL201420706459.9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能效测试盒 | ZL201420706400.X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漏电流测试盒 | ZL201420700464.9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电吹风温度测试装置 | ZL201420700420.6 |
| 东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材料比重测试仪 | ZL201420696074.9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可调节灯具转节测试仪 | ZL20142069607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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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人 | 应用领域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灯管测试装置 | ZL201420696219.5 |
| 东莞信测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电子产品雷击试验箱 | ZL201420696146.X |
| 东莞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灯管老化测试架 | ZL201420696209.1 |
| 东莞信测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静电测试校正仪 | ZL201420687372.1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NBS橡胶磨耗试验机 | ZL201821272177.7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耳机接口测试盒 | ZL201821272179.6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高精度DIN磨耗试验机 | ZL201821272767.X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振动台测试治具 | ZL201821272786.2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稳定性能高的拉力试验机 | ZL201821273412.2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可编程摇摆测试仪 | ZL201821273429.8 |
| 东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多功能防尘防水检验盒 | ZL201821273436.8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橡胶耐磨性能检测装置 | ZL201720105191.7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用于儿童玩具的按钮检测装置 | ZL201720104638.9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塑料制品性能检测装置 | ZL201720103917.3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内外装饰性零部件刚性及耐久 性检测装置 |
ZL201720104671.1 |
| 苏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医疗用温度计的自动计量检测消毒 装置 |
ZL201720090938.6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内外装饰性零部件模拟太阳光 光照检测装置 |
ZL201720103961.4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检测皮革耐硫化性能的装置 | ZL201720643951.X |
| 苏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整车车内气体采样管道口固定装置 | ZL201720642286.2 |
| 苏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汽车内饰材料雾化试验中雾化杯的 清洗装置 |
ZL201720644414.7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用于高压冲洗的检测装置 | ZL201720646733.1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转向盘轮缘耐磨性能检测装置 | ZL201720646731.2 |
| 苏州信测 | 理化检测 | 一种偶氮净化固定支架 | ZL201720641339.9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用于汽车扶手箱开启耐久检测装置 | ZL201720641265.9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检测涂层耐刮擦性能的辅助装置 | ZL201820375337.4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多孔发泡制品加工定型装置 | ZL201822029294.7 |
| 苏州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检测减震胶减震性能的装置 | ZL201822030757.1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便携式刚性测试台架 | ZL201610117618.5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落球冲击试验装置 | ZL201521017968.1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座椅颠簸蠕动试验台 | ZL201521018919.X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座椅调高器把手耐久性测试试 验台 |
ZL201521018911.3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线束试验台热隔离装置 | ZL201520666549.4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汽车座椅翻转耐久测试装置的手部工具 连接结构 |
ZL201520664047.8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汽车座椅刚性测试装置 | ZL201520655690.4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座椅调角器耐久性测试试验台 | ZL201521018289.6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新型汽车座椅振动测试试验台 | ZL201521017970.9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座椅滑轨试验台 | ZL201620877654.7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模拟体温和出汗的汽车测试假臀 | ZL201620831084.8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座椅面套摩擦试验台 | ZL201620831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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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专利权人 | 应用领域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备胎升降器试验台 | ZL201620870590.8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电动伺服刚性试验台 | ZL201620877953.0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换挡器固定座操作耐久试验台 | ZL201620830665.X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燃油切断阀试验装置 | ZL201620831172.8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机器人进入进出试验装置 | ZL201620877952.6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座椅颠簸蠕动试验装置 | ZL201620830664.5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副仪表板耐久测试试验台 | ZL201620830663.0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可移动汽车仪表板手套箱耐久与转向柱 耐久试验装置 |
ZL201620831083.3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可移动汽车方向盘多点喇叭按压耐久试 验台 |
ZL201820591775.4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调整液压缸水平安装状态的三角架 装置及其固定结构 |
ZL201820621940.6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调整液压缸垂直安装状态的龙门架 装置及其固定结构 |
ZL201820620082.3 |
| 武汉信测 | 可靠性检测 | 一种汽车方向盘的可移动扭转试验台 | ZL201820628972.9 |
| 宁波信测 | 电磁兼容检测 | 一种骚扰功率测试轨道 | ZL201320145134.3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测试玻璃杯搅拌器的冰块输入装置 | ZL201320145146.6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插头引线弯折试验机的电线夹具 | ZL201320145163.X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磁滞测功机的电机快速定位装置 | ZL201320145167.8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温控器寿命自动测试装置 | ZL201420360283.6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测试电机线圈老化的简易温度控制 装置 |
ZL201420360312.9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用于折弯的插头引线夹具 | ZL201620037014.5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折弯测试机上的插头引线夹具 | ZL201620041605.X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可升降的磁滞测功机 | ZL201620036105.7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插头引线折弯试验机的电线夹具 | ZL201620036419.7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磁滞测功设备 | ZL201620039332.5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磁滞测功机 | ZL201620036436.0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磁滞测功机上的循环降温系统 | ZL201620036859.2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翘板开关检测固定支架装置 | ZL201720922958.5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温控器触点温度恒定断开装置 | ZL201720943011.2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翘板开关检测固定支架设备 | ZL201720922947.7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温控器触点温度恒定断开检测装置 | ZL201720921507.X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可步入式老化实验室检测装置 | ZL201720942296.8 |
| 宁波信测 | 产品安全检测 | 一种流体恒温加热水槽装置 | ZL201720941118.3 |
上述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方式,获得对其主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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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对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的主要服务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的技术如下:
| 公司名称 |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
|---|---|
| 发行人 | 1.无线电发射干扰检测技术 2.射频传导自动检测技术 3.无线产品特殊吸收比SAR检测技术 4.电子电气产品辐射抗扰度检测技术 5.汽车电子电磁兼容性检测技术 6. V音视频产品安规检测技术 7.ITE信息技术产品安规检测技术 8.光伏逆变器检测技术 |
| 东莞信测 | 1.锂离子电池安全检测技术 2.LED产品光学性能检测技术 3.步入式温湿度试验检测技术 4.大吨位振动试验检测技术 5.玩具类理化检测技术 |
| 苏州信测 | 1.机动车及轨道交通产品振动及三综合振动试验技术 2.采用新型的袋式法对汽车零部件及材料进行VOC测试技术 3.采用多种色谱及质谱联用法测定工业材料中特定有害物质的检测技术 4.电子及汽车材料人工太阳辐射性能的检测技术 5.采用大型步入式温湿度试验舱对整机产品进行加速老化的检测技术 6.玩具及食品接触材料新版国家强制标准符合性检测技术 7.电子电器电气负荷测试试验的技术 |
| 武汉信测 | 1.汽车零部件检测技术 2.汽车座椅检测技术 3.汽车底盘及车身附件检测技术 4.汽车内外饰检测技术 5.汽车管路液压系统检测技术 6.汽车线束检测技术 |
| 宁波信测 | 1.多媒体产品检测技术 2.家用电器产品安规检测技术 3.电子电气产品传导抗扰度检测技术 4.灯具产品安规检测技术 |
上述对公司的主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五、高技术服务/(二)检验检 测认证与标准服务/1.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10%
| 公司名称 | 研发人员 | 2018 年 | 2018 年 | |
|---|---|---|---|---|
| 职工总人员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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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 31 | 307 | 10.10% |
|---|---|---|---|
| 东莞信测 | 11 | 105 | 10.48% |
| 苏州信测 | 15 | 132 | 11.36% |
| 武汉信测 | 15 | 113 | 13.27% |
| 宁波信测 | 7 | 49 | 14.29% |
| 公司名称 | 2017 年 | ||
| 研发人员 | 职工总人员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
| 发行人 | 37 | 298 | 12.42% |
| 东莞信测 | 9 | 86 | 10.47% |
| 苏州信测 | 14 | 118 | 11.86% |
| 武汉信测 | 10 | 94 | 10.64% |
| 宁波信测 | 7 | 47 | 14.89% |
| 公司名称 | 2016 年 | ||
| 研发人员 | 职工总人员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
| 发行人 | 25 | 248 | 10.08% |
| 东莞信测 | 8 | 78 | 10.26% |
| 苏州信测 | 10 | 99 | 10.10% |
| 武汉信测 | 7 | 64 | 10.94% |
| 宁波信测 | 5 | 47 | 10.64% |
上述企业在相应年度其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均在 10%以上。
-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 度(2016 年-2018 年) 的销售收入总额(万 元) |
近三会计年度 (2016 年-2018 年)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万元) |
近三会计年度 (2016 年-2018 年)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万元) |
研发费用占 同期收入比 例 |
|---|---|---|---|
| 31,030.96 | 1,854.16 | 1,854.16 | 5.98% |
| 8,461.87 | 727.73 | 727.73 | 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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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52.77 | 950.97 | 950.97 | 5.78% |
|---|---|---|---|
| 8,761.59 | 621.44 | 621.44 | 7.09% |
| 4,763.08 | 281.03 | 281.03 | 5.90% |
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均大于 5%,且研发费用全部发生在境内。
-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从事检测业务,收入全部来源于检测业务, 因此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为 100%,满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的要求。
-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创新能力评价相关指标如下: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 | |
|---|---|---|---|---|
| 公司名称 | 先进程度 | 核心支持作用 | ||
| 发行人 | 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所在的检测领域具 有一定的先进性,特别是公司对原有 的知识产权不断的更新研发或取得新 的突破 |
公司的知识产权均用于检测服务,在检测 服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
||
| 东莞信测 | ||||
| 苏州信测 | ||||
| 武汉信测 | ||||
| 宁波信测 | ||||
| 公司名称 | 知识产权数量 | 知识产权取得方式 | 参与标准制定 | |
| 发行人 | 2项发明专利权,20项实用新型,12 项计算机著作权 |
申请或原始取得 | 参与两项国家标 准制定 |
|
| 东莞信测 | 1项发明专利,29项实用新型,5项计 算机著作权 |
除发明专利为受让取 得,其余均为申请或原 始取得 |
无 | |
| 苏州信测 | 17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 申请取得 | 无 | |
| 武汉信测 | 1项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无 | |
| 宁波信测 | 19项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无 | |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项) | ||||
| 公司名称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 发行人 | 8 | 5 | 5 | |
| 东莞信测 | 7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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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信测 | 6 | 6 | 5 | 5 | 6 |
|---|---|---|---|---|---|
| 武汉信测 | 4 | 10 | 5 | ||
| 宁波信测 | 9 | 6 | 2 | ||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
| 公司名称 | 组织管理制度 | 研发机构 | 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 人才绩效制度 | |
| 发行人 | 已制定 | 已设立 | 已建立 | 已建立 | |
| 东莞信测 | 已制定 | 已设立 | 已建立 | 已建立 | |
| 苏州信测 | 已制定 | 已设立 | 已建立 | 已建立 | |
| 武汉信测 | 已制定 | 已设立 | 已建立 | 已建立 | |
| 宁波信测 | 已制定 | 已设立 | 已建立 | 已建立 | |
| 成长性指标 | |||||
| 公司名称 | 净资产增长率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
| 发行人 | 18.60% | 11.28% | |||
| 东莞信测 | 1.59% | 7.72% | |||
| 苏州信测 | 54.94% | 45.72% | |||
| 武汉信测 | 34.52% | 61.00% | |||
| 宁波信测 | 14.91% | -5.84% |
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的创新能力评价在以往 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过程中,其专家评分均在 70 分以上,达到相应要求;通过对 照报告期内的相关指标,可以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创新能力较好。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未发生重大 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及宁波信测符合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条件。
(三)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厦门信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企业:(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所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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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所述的小型微利企 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厦门信测在报告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下:
|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 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 0 | 0 | 0 |
| 平均从业人数(人) | 4 | 4 | 5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1.34 | 65.42 | 81.36 |
注:2016 年微利,但存在期初未弥补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 0,2017、2018 年均小幅亏损。
综上,厦门信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四)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子公司厦门信测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但由于报告期内 的 2016 年微利,期初存在未弥补亏损,当年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 策;2017 年、2018 年该公司均小幅亏损,不存在应纳税的所得额,2018 年末依 然存在期初未弥补的亏损,2019 年 1-6 月仍然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
发行人及其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由于该 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如下:
| 项目 |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业绩的 影响金额(万元) |
391.41 | 754.98 | 439.85 | 376.36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万元) | 3,741.94 | 6,698.04 | 4,026.93 | 3,637.47 |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影响金额 /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
10.46% | 11.27% | 10.92% | 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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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影响的金额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金额在 每期 10%左右;此外,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家的一项长期的税收政策,不属 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因此,发行人的 经营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的经营 业绩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十六、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19 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补充披露应缴末缴金额及 占同期发行人营业利润的比例,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 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2)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及查询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
(3)获取了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数情况如下:
| 2019 年6 月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6 年末 | |
|---|---|---|---|---|
| 员工人数 | 875 | 795 | 743 | 707 |
| 缴纳人数 | 792 | 745 | 700 | 644 |
| 未缴纳人数 | 83 | 50 | 43 | 63 |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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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入职员工 | 13 | 6 | 7 | 8 |
|---|---|---|---|---|
| 当月离职员工 | 12 | 8 | 4 | 6 |
| 试用期 | 0 | 0 | 6 | 20 |
| 退休返聘 | 5 | 2 | 3 | 1 |
| 兼职 | 45 | 28 | 17 | 19 |
| 其他 | 8 | 6 | 6 | 9 |
注:当月入职员工系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入职,当月未缴纳,次月开始 缴纳;当月离职员工系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离职,当月停止缴纳;其他主要 系员工异地缴纳、自愿放弃缴纳或个人账户问题导致无法缴纳。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9 年6 月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6 年末 |
|---|---|---|---|---|
| 员工人数 | 875 | 795 | 743 | 707 |
| 缴纳人数 | 793 | 746 | 697 | 645 |
| 未缴纳人数 | 82 | 49 | 46 | 62 |
| 其中: | ||||
| 当月入职员工 | 13 | 6 | 7 | 8 |
| 当月离职员工 | 12 | 8 | 4 | 6 |
| 试用期 | 0 | 0 | 6 | 20 |
| 退休返聘 | 5 | 2 | 3 | 1 |
| 兼职 | 45 | 28 | 17 | 19 |
| 其他 | 7 | 5 | 9 | 8 |
注:当月入职员工系员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后入职,当月未缴纳,次月开 始缴纳;当月离职员工系员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前离职,当月停止缴纳;其他 主要系员工异地缴纳、自愿放弃缴纳或个人账户问题导致无法缴纳。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应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试用期员工办理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及少量员工异地缴纳、自愿放弃缴纳或个人账 户问题导致无法缴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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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补缴金额测算
发行人对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了测算,具体如 下:
| 项目 |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万元) | 2.09 | 20.49 | 19.48 | 18.76 |
| 应缴纳未缴纳的公积金(万元) | 0.32 | 3.94 | 3.95 | 3.81 |
| 补缴金额合计(万元) | 2.41 | 24.43 | 23.43 | 22.57 |
| 营业利润(万元) | 4,334.77 | 7,752.55 | 4,719.90 | 3,893.96 |
| 补缴金额占营业利润的比例(%) | 0.06 | 0.32 | 0.50 | 0.58 |
注: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要是试用期、员工异地缴纳、 自愿放弃缴纳或个人账户问题导致未缴纳的部分;应缴纳未缴纳的金额=公司缴 费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欠缴人数*欠缴月份。
经测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较 小,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承诺:“如或其控股子公司因首次 公开发行前未严格执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而被有权机关要 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需承担任 何罚款、滞纳金,或因有关人员向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追索,或被任何政府主管 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 或因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 成其他损失,本人将对公司作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 连带责任后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除少数员工以外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对于可能存在的补缴或处罚风险,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关承 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过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上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不 会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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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20 题
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备案、认证等事项;补充披露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持续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访谈了发行人资质相关负责人员;
(3)查询了资质相关法律法规;
(4)访谈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发行人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机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理化检测、电磁兼容 检测和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 等领域的客户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发行人提供检测服务涉及业务受理、开案、 获取样品、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提供报告或证书等环节。根据对发行人 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生产经营各个环 节需获得的审批、备案、认证等情况如下:
- 1.国内相关机构授予的资质或认可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CMA)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对检测机构 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认证及评价,批准检测机构可以向对外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计量认证证书。
(2)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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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规则》,国家认可委认可 决定书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CNAS)核发的,关于检测机构拥有的实验室符合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实验室认可证 书》。CNAS 由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可实现 ILAC、APLAC 等论坛或组织的国际 互认,确认公司实验室有能力开展检测等合格评定活动。
(3)3C 实验室认可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3C 实验室认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3C)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指定从事强制性 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认可实验室。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 修订)、2018 年 3 月中 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 书是由原国家质检总局或海关总署(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 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核发的,是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 实施检验的许可条件。
2.国外相关机构授予的资质或认可
(1)国际认证集团的认可
国际认证集团的实验室授权主要包括英国天祥集团(Intertek)授权、德国 莱茵集团(TÜV Rheinland)、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 授权等。
(2)其他国家和地区指定机构授予的资质或认可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电子电气的部分细分领域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 协会,并制定相关准入制度,对其电磁兼容、产品安全等性能进行监管。在专业 监管体系下,取得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后,检测机构实验室方可进行检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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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检测结果,发送至其指定发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如美国 A2LA 实验室认可、日 本 VCCI 实验室认可、加拿大 ISED 实验室认可等。
认证主体检测实验室(Certificated Body Testing Laboratory,CBTL)认可是 由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 System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Schemes for Electrotechnical Equipment and Components,IECEE)核 发的,证明该实验室在 CB 体系下受到认可。取得 CBTL 认可后,检测机构实验 室方可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发送至 IECEE 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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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主体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资质证书 | 证书编号 | 认可机构/组织 | 授予日期 | 有效期至 | 是否强制性 |
|---|---|---|---|---|---|---|---|---|---|
| 1 | 发行人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 电器产品、轻工产品、 新能源产品、汽车材料 及部品、环境保护、食 品、金属材料及制品、 玩具及儿童用品、纺织、 服装、鞋材、饰品的产 品检测、检验、认证及 技术服务(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
主要从事可靠 性检测、理化 检测、电磁兼 容检测和产品 安全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CMA) |
201719001516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3/2/22 | 2022/3/6 | 是,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报告必备 |
| CNAS实验室认可 证书(CNAS) |
CNAS L2291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
2005/11/2 | 2022/10/28 | 否,出具CNAS报 告必备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机构资格证书 |
署检许字[23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13/4/17 | 2025/4/16 | 是,检测出口商品 必备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验室(3C实验室) |
18001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 |
2016/6/16 | 长期 | 是,检测强制性产 品必备 |
||||
| CBTL实验室认可 | TL403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 UL(Demko) |
2014/10/16 | 长期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CBTL实验室认可 | TL530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 KTL |
2014/10/16 | 长期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A2LA实验室认可 | 4321.01 | 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 (A2LA) |
2017/7/31 | 2020/8/31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FCC实验室认可 | CN1204 | 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 (FCC) |
2013/7/24 | 2020/8/7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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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VCCI实验室认可 | G-10627 |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CCI) |
2018/11/21 | 2021/11/20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 VCCI实验室认可 | C-3065 |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CCI) |
2013/10/28 | 2019/10/27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VCCI实验室认可 | R-2777 |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CCI) |
2013/10/28 | 2019/10/27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VCCI实验室认可 | R-4410 |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CCI) |
2016/11/21 | 2019/11/20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VCCI实验室认可 | T-11318 | 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 (VCCI) |
2018/3/29 | 2021/3/28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ISED实验室认可 | 4480A/CN0008 | 加拿大创新科技和经济发 展部(ISED) |
2015/11/24 | 2020/8/31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UL实验室认可 | DA1154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LLC) |
2015/3/12 | 2020/3/31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UL实验室认可 | AG406 (DA1154)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LLC) |
2015/3/12 | 2021/3/31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UL实验室认可 | 26983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L-CCIC) |
2018/10/30 | 2019/10/29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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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2 | 东莞信 测 |
电子电气产品、金属材 料及金属制品、纺织品 及鞋类、家具、玩具、 家居用品、首饰、工艺 品的检验、检测及其技 术研发、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主要从事可靠 性检测、理化 检测、电磁兼 容检测和产品 安全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CMA) |
201819122768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5/6/18 | 2024/8/5 | 是,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报告必备 |
|---|---|---|---|---|---|---|---|---|---|
| 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 |
L3150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
2015/6/11 | 2024/7/5 | 否,出具CNAS报 告必备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机构资格证书 |
署检许字[27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13/4/17 | 2024/8/27 | 是,检测出口商品 必备 |
||||
| UL实验室认可 | 4788589486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 2015/9/27 | 长期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Intertek实验室认可 | 2012-RTL-L2-6 9 |
英国天祥集团(Intertek) | 2017/8/28 | 2020/3/21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3 | 宁波信 测 |
产品检测技术的研发; 产品安全与电磁兼容及 化学分析的技术开发、 测试。 |
主要从事电磁 兼容检测和产 品安全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CMA) |
171121340396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4/3/7 | 2023/3/6 | 是,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报告必备 |
| 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 |
L6666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
2014/1/21 | 2023/1/20 | 否,出具CNAS报 告必备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机构资格证书 |
国质检检许字 [357]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
2014/12/11 | 2023/12/10 | 是,检测出口商品 必备 |
||||
| UL实验室认可 | DA1211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 2015/10/30 | 2019/11/14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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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UL实验室认可 | AG419 (DA1211) |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 2014/10/31 | 2020/11/14 | 否,出具相关报告 必备 |
||||
|---|---|---|---|---|---|---|---|---|---|
| 4 | 苏州信 测 |
电子电气产品、玩具及 儿童用品、学生用品、 皮革与纺织品、鞋材、 饰品、包装产品、汽车 零部件及材料、食品相 关产品、食品接触材料、 烟用材料、轻工产品、 工业产品原材料的产品 检测、检验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主要从事可靠 性检测和理化 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CMA) |
171000340422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5/3/20 | 2023/8/28 | 是,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报告必备 |
| 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 |
L9381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
2016/10/18 | 2022/10/17 | 否,出具CNAS报 告必备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机构资格证书 |
署检许字[48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16/2/17 | 2025/2/16 | 是,检测出口商品 必备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验室(3C实验室) |
17801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 |
2016/6/16 | 长期 | 是,检测强制性产 品必备 |
||||
| 5 | 武汉信 测 |
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 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及 制品、高分子材料及制 品、光电子信息产品、 纺织品的检测技术服 |
主要从事汽车 零部件的可靠 性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CMA) |
2015171832M |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2/8/14 | 2021/9/21 | 是,检测机构向社 会出具报告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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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务;检测设备、检测方 法的技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实验室认可证书 (CNAS) |
L7484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 员会 |
2015/2/13 | 2024/2/14 | 否,出具CNAS报 告必备 |
|||
|---|---|---|---|---|---|---|---|---|---|
注:授权日期指初次授予日或涵盖报告期的授予日,授予日期在报告期内的均为资质首次授予日期,且之前尚未开展相关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武汉信测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装备 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开展相关业务;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苏州信测的 CNAS 资质与发 行人合并申请并使用,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起苏州信测的 CNAS 资质独立申请并使用;厦门信测定位于福建地区电磁兼容检测、产 品安全检测和理化检测业务的开拓,未设立检测实验室,亦未申请相关资质; 广州信测和华中信测目前尚未实际经营,其相关资质正 在申请中。
综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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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十八、 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21 题
发行人此前曾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并撤回。请发行人说明前次撤回首发上市申 请的具体原因,相关原因是否消除;将本次申请文件与前两次申请文件进行对照, 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了前后两次 IPO 申报时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及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与募投项目有关的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立项及环评批复等文件,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前次撤回首发上市申请的具体原因,相关原因是否消除
1.前次首发上市申请及受理
2014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 140689 号《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文件。
2.前次首发上市申请的反馈意见及回复
2015 年 6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召开反馈会,发出第一次书面反 馈意见共 44 个问题。2015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及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提交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2015 年 12 月,中国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预审员提出第一次口头反馈意见回复共 11 个问题。2016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共 31 个问题。
3.前次首发上市申请的审核中止、恢复审核
2014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因财务报告超过有效期被中国证监会中止审核,9 月 3 日,发行人、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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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5 年 7 月 10 日,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40689 号的延期回复申请》,申 请延期 2 个月报送 140689 号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文件,延期后报送时间不迟于 2015 年 9 月 9 日。2015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 2015 年半年报补充材料及反馈意 见回复资料尚未完成,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5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原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已完成反馈意见回复和 2015 年中报更新工作,发行人、原保荐机构东 吴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审核申请。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行人因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 而被中国证监会中止审核;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审核申请。
- 4.发行人撤销前次发行申请的原因,相关原因是否消除
发行人因未及时报送补充更新后的 2016 年半年报等相关文件,导致发行人 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主要原因为两次书面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以及口 头反馈意见回复和 2016 年半年报数据更新涉及的核查工作尚未完成。截至目前, 相关原因已消除。
-
(二)将本次申请文件与前两次申请文件进行对照,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经核对申请文件,两次申请文件的主要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
1.本次招股说明书上次招股说明书的差异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1 | 第二节 三、发 行人主营业 务;第六节 一 (一)公司主 营业务及其变 化情况、(二) 公司主营业务 分类 |
发行人是一家国内 领先的、综合性的独 立第三方民营检测 服务机构,主要从事 电子电气、日用消费 品、新能源等领域的 技术检测服务。根据 检测服务对象与检 |
公司是一家综合性检测机 构,主要从事可靠性检测、 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 产品安全检测等检测服务, 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 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领域 的客户提供检测报告或证 书。 |
由于发行人检测领域 扩展,重新调整主营 业务分类的维度,增 加了检测业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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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测内容的不同,公司 检测服务业务划分 为电子电气、日用消 费品和新能源三大 领域 |
||||
| 2 | 第二节 四、发 行人主要财务 数据;第六节 一 (三)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 构成;第九节 一、十、十三~ 十五、十七 |
财务数据 | 财务数据根据报告期 变化更新 |
|
| 3 | 第二节 五、募 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 | |
| 1、华东检测基地建 设项目;2、深圳检 测基地扩建项目;3、 东莞检测实验室建 设项目;4、深圳研 发中心和信息系统 建设项目 |
1、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 目;2、广州检测基地汽车 材料与零部件检测平台建 设项目;3、研发中心和信 息系统建设项目 |
|||
| 4 | 第三节 一、本 次发行的基本 情况 |
发行股数:拟发行不 超过1,550万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不低 于25%,其中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700万股,且不 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 向询价对象配售和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股数:本次拟公开发行 不超过1,627.50万股,不低 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方式:通过直接定价的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 网上投资者发行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根据最新的发行政策 适当调整 |
| 5 | 第三节 三、本 次发行的有关 |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东吴证券股份 |
保荐人(主承销商):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律师事务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 请新的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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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机构 | 有限公司;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京都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
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6 | 第四节 风险 因素 |
本次招股说明书新增了“政策和行业标准变动的 风险”、“美国信测相关诉讼风险”,删除了上 次招股说明书“国内外宏观经济不景气的风险”、 “对外资检测机构依赖的风险”、“人工成本上 升风险”、“十大客户依赖风险”、“前瞻性陈 述具有不确定的风险”以及“质量控制风险” |
本次申报报告期与上 次不同,发行人根据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 目前所面的风险因素 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 调整 |
|
| 7 | 第五节 一、公 司基本情况 |
注册资本:4,650万 元 |
注册资本:4,882.5万元 | 发行人股本变化 |
| 8 | 第五节 二 (二)信测标 准设立情况 |
1、发行人律师和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过程中发行人自然 人股东暂缓缴纳个 人所得税事项,均发 表了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不 构成障碍; 2、2016年2月,发 行人已补扣补缴公 司全体22名自然人 股东在股改转增股 本时应当按照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公司的 代扣代缴义务已履 行完毕 |
/ | 发行人前身整体变更 为股份公司,公司的 代扣代缴义务已履行 完毕 |
| 9 | 第五节 二 (三)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 况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重大资产重组情 况。 |
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重 大资产重组情况。 新增了2015年12月和 2017年3月,公司取得武 汉美测51%的股权以及公 司收购武汉信测少数股东 权益的过程 |
完善发行人收购重要 子公司武汉信测的信 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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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10 | 第五节 三、公 司股权结构 |
根据公司总股本、部分股东的变化以及新设子公 司等情况,本次招股说明书对股权结构图中的相 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和更新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11 | 第五节 四、公 司控股子公司 及合营企业情 况 |
本次招股说明书新增公司新设的子公司广州信测 和华中信测的基本情况;更新了其他子公司的基 本信息,完善发行人分公司的信息披露并将美国 信测作为合并企业进行披露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12 | 第五节 五 (一)持有公 司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 的基本情况 |
1、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吕杰中、吕保忠、高磊、李 生平和法人股东信策鑫持股比例;2、更新信策鑫 股权结构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13 | 第五节 六、公 司股本情况 |
1、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 结构变化情况、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和本次发行前关 联股东的持股比例;2、删除上次招股说明书中关 于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对发行人的影响的内容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14 | 第五节 八、公 司员工情况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和员 工专业结构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15 | 第六节 一 (四)1、服 务模式;2、采 购模式;4、公 司采用目前经 营模式的原因 及影响经营模 式的关键因素 |
本次招股说明书明晰了公司服务模式和采购模 式,概括并提炼了公司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 和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使服务流程、采购 流程等表述简要易懂,并更加贴近公司目前的实 际运行情况 |
发行人检测领域扩 张,业务侧重点从前 次申报的电子电气检 测领域逐步拓展到汽 车领域,公司自主完 成检测和认证的业务 增加,因此修改、调 整了相关描述的侧重 点 |
|
| 16 | 第六节 一 (五)公司主 营业务演变情 况 |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 直从事检测业务,主 营业务、主要经营模 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报告期内一直从事检 测业务,涵盖可靠性检测、 理化检测、电磁兼容检测和 产品安全检测,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检测 业务边界有所扩展。 |
2015年以前,公司重 点发展电磁兼容检测 和产品安全检测业 务。公司通过增资和 收购的方式,使武汉 信测成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重点发展汽车 领域可靠性检测业务 |
| 17 | 第六节 二、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检测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 | 根据公司行业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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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一)行业管 理 |
主要产业政策,补充了检测行业认可合作组织的 基本情况 |
变化情况进行更新 | ||
| 18 | 第六节 二、 (二)行业基 本情况 |
本次招股说明书简化了检测行业产生与发展和检 测行业机构类别的描述,补充了检测行业特点和 检测行业主要参与者的情况 |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准则,使公司行业基 本情况的披露更条理 化、内容更详实 |
|
| 19 | 第六节 二、 (三)行业发 展状况及发展 趋势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多的利用可公开查询的行业数 据,更新了全球检测市场和我国检测市场规模数 据;同时,根据公司检测服务重点领域的变化情 况,重新梳理检测行业细分市场规模数据,并对 我国检测市场发展趋势重新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 分析 |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最 新的发展状况和发展 趋势进行更新 |
|
| 20 | 第六节 二、 (四)影响行 业发展的有利 和不利因素 |
本次招股说明书对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增加 了“标准体系完善支撑检测服务发展”的描述、 更新了支持检测行业快速发展和检测行业限制逐 步放开的政策内容、细化了技术进步推动检测行 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并对影响发行人的不利因素 进行了适当修订 |
根据检测行业最新发 展状况,更新影响发 行人发展有利和不利 因素 |
|
| 21 | 第六节 三、公 司所处行业主 要特征 |
本次招股说明书新增有关公司所处行业主要特征 的描述,包括行业技术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周 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行业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行业利润变化情况的内容 |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 则,对公司所处行业 的特征进行补充完善 |
|
| 22 | 第六节 四、公 司所处行业竞 争情况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行业竞争格局、行业竞争 对手及其市场地位、公司竞争优势和竞争劣势的 描述,增加行业壁垒的描述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
| 23 | 第六节 五、 六、七 |
本次招股说明书对公司销售和采购情况、公司主 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屋租赁情况以及公司 技术水平和研发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更新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24 | 第六节 八、公 司境外生产经 营情况 |
公司于2014年6月3 日在美国内华达州 设立子公司美国信 测,为开拓北美市场 做准备工作。 |
2014年6月,公司与 WAIAN LLC共同设立了 美国信测,注册资本为10 万美元,公司持有美国信测 85%的股权。根据公司与 WAIAN LLC签订的运营 协议,美国信测股东会的任 何决议均需股东一致同意 通过,且美国信测的管理权 由OWEN S. WONG和吕 杰中共同享有,其中, |
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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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序 号 |
差异段落位置 (本次招股说 明书) |
差异内容 | 差异内容 | 差异原因 |
|---|---|---|---|---|
| 上次招股说明书 | 本次招股说明书 | |||
| OWEN S. WONG负责美 国信测的日常经营管理,吕 杰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以 外的事务。因此,美国信测 系由公司与WAIAN LLC 共同控制,美国信测为公司 的合营企业。 |
||||
| 25 | 第六节 九、 十 |
本次招股说明书对公司质量控制情况、公司环保 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 |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 进行补充完善 |
|
| 26 | 第六节 十一、 公司未来发展 和规划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目标 等内容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27 | 第七节 三、关 联方、关联关 系及关联交易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和关 联交易的情况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28 | 第八节 一~六 | 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 更,本次招股说明书相应的更新了董事、监事、 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对外投资、持有公司 股份、薪酬等内容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29 | 第八节 八~十 三 |
针对公司三会运作的情况,本次招股说明书进行 了相应的更新 |
报告期变化 | |
| 30 | 第九节 五、财 务报表的编制 基础、合并财 务报表范围及 变化情况 |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新增华中信测、广州信测, 美国信测作为合营公司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31 | 第九节 六、公 司报告期内采 用的主要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 计 |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更新包括以下有关 会计政策的内容: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3、 政府补助;4、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
根据最新的会计政策 调整 |
|
| 32 | 第九节 七、十 八 |
对公司营业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 以及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更新;根 据《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本次招股说明 书更新了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 33 | 第十一节 其 他重要事项 |
本次招股说明书更新了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的有关内容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 新 |
- 本次其他申报文件与上次申报文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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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其他存在差异的文件 | 差异原因 |
|---|---|---|
| 1 |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表 | 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 审计机构发生变更 |
| 2 |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 申报期变化 |
| 3 |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 申报期变化 |
| 4 | 发行保荐书(附:成长性专项意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附: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保荐机构关 于发行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保荐 协议和承销协议 |
保荐机构发生变更 |
| 5 |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国有持股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关于发 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环保专项核查意见、保 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行为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地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合并的专项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关于 发行人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查意见 |
根据审核监管要求补充 出具 |
| 6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的鉴证报告、会计师关于电子章的使用说明、主要税种 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差 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
审计机构发生变更 |
| 7 |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 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 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及发行人律师的鉴证意见;发 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 意见 |
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
| 8 |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发 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公 司章程(上市修订案);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 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发行人设立 时和最近三年的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发 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总体安排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重要合同 |
根据发行人相应内容的 变化情况重新报送 |
| 9 | 发行人最近三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发 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 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
申报期变化 |
综上,发行人前次撤回首发上市申请原因为两次书面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以 及口头反馈意见回复和 2016 年半年报数据更新涉及的核查工作尚未完成。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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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原因已消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两次申报的差 异及原因均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十九、 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34 题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 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 (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主要业务,对报告期发行人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率进行 复核,对比并查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行人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一致;
(2)获取各地税收机关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表,查阅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确定发行人的相关备案符合当地税收机关的规定;
(3)核对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并与申报会计师沟通,发行人的纳 税申报情况和计算依据是否正确;
(4)获取发行人各期的纳税申报表,并与会计核算金额相核对,对不一致 的向申报会计师了解审计调整情况,对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进行原 因分析,确认其差异的合理性;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 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均为检测业务,适用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流转税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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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率 | ||
|---|---|---|---|---|---|
|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 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销项税额,在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 |
6% | 6% | 6% | 6%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税额计缴 |
7%、5% | 7%、5% | 7%、5% | 7%、5% |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税额计缴 |
3% | 3% | 3%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税额计缴 |
2%、1.5% | 2%、1.5% | 2%、1.5% | 2%、1.5% |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 公司名称 |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发行人 | 15% | 15% | 15% | 15% |
| 东莞信测 | 15% | 15% | 15% | 15% |
| 宁波信测 | 15% | 15% | 15% | 15% |
| 厦门信测 | 20% | 20% | 25% | 25% |
| 苏州信测 | 15% | 15% | 15% | 25% |
| 武汉信测 | 15% | 15% | 15% | 15% |
| 华中信测 | 25% | 25% | - | - |
| 广州信测 | 25% | - | - | -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依据及期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以下简称“39 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 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文)。 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均从事检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中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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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且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了 50%以上。因此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 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 39 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 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得税的优惠依据及期限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及认定方法。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宁波信测高新技术企业的 认定情况及税收优惠期限如下:
① 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24420015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5 年 11 月,公 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通过,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F201544200410),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2018 年 10 月,公司高 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通过,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20094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信测标准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
② 东莞信测
东莞信测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34400025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1 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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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莞信测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1707)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东莞信测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2019 年 7 月 15 日提交申请重新认定材料,初审已通过,目前正在网上公布阶段。
③ 苏州信测
苏州信测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2002753),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苏州信测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
④ 宁波信测
宁波信测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63310001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宁波信测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2019 年 6 月,宁波信测已向科学技术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材料。
⑤ 武汉信测
武汉信测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取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2000866),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计缴。2019 年 7 月,武汉信测 已向科学技术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材料。
2)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77 号规 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 年度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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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信测报告期内 满足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发行人及子公司东莞信测、苏州信测、武汉信测、宁波信测均享受 该项优惠政策。
3.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信测标准 2017 年 4 月 17 日向深圳市南立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6 年度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信测标准 2018 年 1 月 15 日向深圳市南立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7 年度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东莞信测 2017 年 4 月 25 日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分局办理了 2016 年度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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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信测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国家税务局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吴中区税务局第 一税务分局办理了 2017 年度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武汉信测 2017 年 5 月 17 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6 年度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武汉信测 2018 年 4 月 17 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7 年度国 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宁波信测 2017 年 5 月 19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务局办理了 2016 年度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东莞信测 2017 年 4 月 26 日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分局办理了 2016 年度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安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事项备案。
武汉信测 2017 年 5 月 22 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6 年度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安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事项备案。
武汉信测 2018 年 4 月 17 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 2017 年度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安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事项备案。
宁波信测 2018 年 4 月 27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 务局补办理了 2016 年度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安开发费用加计 扣除的优惠事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规定,自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的方式办理。2017 年度东莞信测、宁波信测按该公告的规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发行人及所有子公司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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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虽然发行人子公司厦门信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财税〔2018〕7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规定的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厦门信测报告期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办理小型 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4)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企 业,在年度首次确认时,需要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发行人及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子公司均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了该声明。”
(二)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
勾稽
1. 报告期主要税种计算依据
| 税种 | 计税依据 |
|---|---|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 所得税 |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 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即为当期应纳的所得税 |
- 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勾稽情况
(1)各会计主体增值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勾稽
| 2019 年1-6 月 | |||||
| 主体 | 会计核算确认 收入(万元) |
纳税申报表销 项税计税收入 (万元) |
差异 (万元) |
差异原因 | |
| 前期开票,本期 确认收入(万 元) |
本期开票,未确 认收入(万元) |
||||
| 发行人 | 6,184.80 | 6,335.43 | -150.63 | 114.54 | 265.17 |
| 苏州信测 | 4,180.65 | 4,161.28 | 19.36 | 19.36 | - |
| 东莞信测 | 1,713.12 | 1,703.12 | 10.00 | 10.00 | - |
| 武汉信测 | 1,957.56 | 1,957.56 | - | - | - |
| 宁波信测 | 956.38 | 954.08 | 2.30 | 2.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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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信测 | 153.22 | 144.45 | 8.77 | 8.77 | - |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 |
| 广州信测 | - | - | - | - | - |
| 2018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确认 收入(万元) |
纳税申报表销 项税计税收入 (万元) |
差异 (万元) |
差异原因 | |
| 前期开票,本期 确认收入(万 元) |
本期开票,未确 认收入(万元) |
||||
| 发行人 | 11,555.33 | 11,679.72 | -124.39 | 128.51 | 252.90 |
| 苏州信测 | 7,584.06 | 7,581.23 | 2.83 | 2.83 | - |
| 东莞信测 | 3,177.95 | 3,208.66 | -30.71 | - | 30.71 |
| 武汉信测 | 4,491.97 | 4,492.66 | -0.69 | - | 0.69 |
| 宁波信测 | 1,467.45 | 1,479.84 | -12.39 | 0.19 | 12.58 |
| 厦门信测 | 89.58 | 98.35 | -8.77 | - | 8.77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 |
| 2017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确认 收入(万元) |
纳税申报表销 项税计税收入 (万元) |
差异 (万元) |
差异原因 | |
| 前期开票,本期 确认收入(万 元) |
本期开票,未确 认收入(万元) |
||||
| 发行人 | 10,139.32 | 9,434.20 | 705.12 | 705.12 | - |
| 苏州信测 | 5,295.95 | 5,193.26 | 102.70 | 102.70 | - |
| 东莞信测 | 2,373.11 | 2,258.99 | 114.11 | 114.75 | 0.64 |
| 武汉信测 | 2,515.84 | 2,273.52 | 242.32 | 242.32 | - |
| 宁波信测 | 1,636.64 | 1,560.67 | 75.98 | 75.98 | - |
| 厦门信测 | 87.25 | 84.49 | 2.75 | 2.75 | - |
| 2016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确认 收入(万元) |
纳税申报表销 项税计税收入 (万元) |
差异 (万元) |
差异原因 | |
| 前期开票,本期 确认收入(万 元) |
本期开票,未确 认收入(万元) |
||||
| 发行人 | 9,336.31 | 8,960.36 | 375.95 | 604.60 | 228.65 |
| 苏州信测 | 3,572.75 | 3,615.56 | -42.81 | - | 42.81 |
| 东莞信测 | 2,912.09 | 2,678.51 | 233.59 | 287.61 | 54.03 |
| 武汉信测 | 1,753.78 | 1,991.70 | -237.91 | - | 237.91 |
| 宁波信测 | 1,658.99 | 1,507.15 | 151.85 | 194.11 | 42.26 |
| 厦门信测 | 198.51 | 186.07 | 12.43 | 12.43 | - |
注:华中信测成立于2018年5月,广州信测成立于2019年2月,该两公司目前 尚处于实验室建设中,未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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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会计主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计税收入与会计核算确认的 收入差异主要是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引起。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按会 计政策规定的时点确认,而纳税义务时点按税法的规定,在向购买方开具了发票 时则产生了纳税义务,该差异属于正常差异。
(2)各会计主体所得税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勾稽
1)收入差异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2019 年1-6 月 | ||||
| 主体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发行人 | 6,184.80 | 6,444.50 | -259.70 | 预申报所得税时尚有 少量业务未处理完 |
| 苏州信测 | 4,180.65 | 4,161.28 | 19.36 | 预申报所得税时尚有 少量业务未处理完 |
| 东莞信测 | 1,713.12 | 1,713.12 | - | - |
| 武汉信测 | 1,957.56 | 1,957.56 | - | - |
| 宁波信测 | 956.38 | 954.08 | 2.30 | 预申报所得税时尚有 少量业务未处理完 |
| 厦门信测 | 153.22 | 153.22 | - | -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 广州信测 | - | - | - | - |
| 2018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发行人 | 11,555.33 | 11,555.33 | - | - |
| 苏州信测 | 7,584.06 | 7,584.06 | - | |
| 东莞信测 | 3,177.95 | 3,177.95 | - | |
| 武汉信测 | 4,491.97 | 4,491.97 | - | |
| 宁波信测 | 1,467.45 | 1,467.45 | - | |
| 厦门信测 | 89.58 | 89.58 | - |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2017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发行人 | 10,139.32 | 10,124.72 | 14.60 | 收入跨期调整 |
| 苏州信测 | 5,295.95 | 5,281.44 | 14.51 | |
| 东莞信测 | 2,373.11 | 2,372.47 | 0.64 | |
| 武汉信测 | 2,515.84 | 2,515.84 | - | - |
| 宁波信测 | 1,636.64 | 1,624.06 | 12.58 | 收入跨期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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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厦门信测 | 87.25 | 84.49 | -2.75 | 收入跨期调整 |
|---|---|---|---|---|
| 2016 年 | ||||
| 主体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发行人 | 9,336.31 | 9,368.17 | -31.87 | 收入跨期调整 |
| 苏州信测 | 3,572.75 | 3,571.61 | 1.15 | |
| 东莞信测 | 2,912.09 | 2,913.41 | -1.32 | |
| 武汉信测 | 1,753.78 | 1,753.78 | - | - |
| 宁波信测 | 1,658.99 | 1,658.99 | - | - |
| 厦门信测 | 198.51 | 186.07 | 12.43 | 收入跨期调整 |
报告期内公司各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之 间:2016年、2017年的差异主要是审计调整跨期收入所造成;2019年1-6月的差 异主要是发行人半年度账务处理未完成时需要进行所得税预申报所造成,因此预 申报金额与审计后的收入之间有差异。
2)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2019 年1-6 月 | ||||
| 公司名称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信测标准 | 1,238.99 | 1,485.29 | -246.29 | 纳税申报为企业预申报,会计核算为 审定数 |
| 苏州信测 | 1,916.36 | 2,025.82 | -109.47 | |
| 东莞信测 | 21.62 | 79.66 | -58.04 | |
| 武汉信测 | 597.99 | 639.92 | -41.92 | |
| 宁波信测 | 139.15 | 133.74 | 5.41 | |
| 厦门信测 | - | - | - | -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 广州信测 | - | - | - | - |
| 2018 年 | ||||
| 公司名称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差异原因 |
| 信测标准 | 2,795.58 | 2,795.94 | -0.37 | 调整因以前年度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影响 |
| 苏州信测 | 2,920.26 | 2,920.58 | -0.31 | 税收滞纳金0.31万元申报表未扣除 |
| 东莞信测 | - | - | - | - |
| 武汉信测 | 1,674.61 | 1,674.61 | - | - |
| 宁波信测 | 159.33 | 159.33 | - | - |
| 厦门信测 | - | - | - | - |
| 华中信测 | - | - | - | - |
| 2017 年 | ||||
| 公司名称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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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 信测标准 | 1,782.29 | 1,803.83 | -21.54 |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会计核算与税法 差异影响 |
|---|---|---|---|---|
| 苏州信测 | 1,835.01 | 1,832.98 | 2.03 | 收入跨期调增14.51万元,同步调增 成本12.48万元 |
| 东莞信测 | - | - | - | |
| 武汉信测 | 559.23 | 555.00 | 4.23 | 调减成本费用差错4.23万元 |
| 宁波信测 | 221.95 | 211.53 | 10.42 | 收入跨期调增12.58万元,同步调增 成本2.16万元 |
| 厦门信测 | - | - | - | - |
| 2016 年 | ||||
| 公司名称 | 会计核算 | 纳税申报表 | 差异 | 原因 |
| 信测标准 | 2,449.11 | 2,518.36 | -69.25 |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会计核算与税法 差异影响金额21.71万元;收入跨期 调减31.87万元,成本费用调增成本 15.68万元 |
| 苏州信测 | 1,116.62 | 1,127.11 | -10.49 | 收入跨期调增1.15万元,同时调减 成本11.64万元 |
| 东莞信测 | 695.27 | 695.27 | - | - |
| 武汉信测 | 319.49 | 306.09 | 13.40 | 审计调增成本费用13.40万元 |
| 宁波信测 | 299.76 | 288.98 | 10.78 | 审计调增成本10.78万元 |
| 厦门信测 | - | - | - | - |
注:厦门信测由于一直处于盈亏附近,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东莞信测 2017、2018年由于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三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表 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审计调整造成,且金额不大。2019 年 1-6 月是所得税在预申报 时,各会计主体尚未完成会计核算的相关工作,其差异属正常现象。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主体、各业务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 税等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有效期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相关税 收优惠的备案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各报告期,纳 税申报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主要由审计调整和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时点与税 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时点不一致造成,该差异属于正常情况。
二十、 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35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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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
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回复:
就该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税收优惠政策,获取发行人税收优惠备案等资料;
-
(2)与申报会计师沟通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纳税申报表,并核对税
-
收优惠金额是否与政策相符;
(3)分析税收优惠金额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情况及相关政策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十九、反馈意见 信息披露问题第 34 题。
- (二)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内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金额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9 年1-6 月 | 2018 年 | 2017 年 | 2016 年 |
|---|---|---|---|---|
|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业绩的影响金额 | 391.41 | 756.14 | 442.01 | 378.53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影响金额 | - | 182.94 | 135.83 | 70.89 |
| 增值税加计抵减影响金额 | 5.99 | - | - | - |
| 税收优惠合计影响金额 | 397.40 | 939.08 | 577.84 | 449.42 |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741.94 | 6,698.04 | 4,026.93 | 3,637.47 |
| 税收优惠合计影响数/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 10.62% | 14.02% | 14.35% | 12.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191.81 | 6,241.48 | 3,778.09 | 3,099.96 |
| 税收优惠合计影响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
12.45% | 15.05% | 15.29% | 14.5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计影响金额占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的 比例分别为 12.36%、14.35%、14.02%、10.62%,发行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计 影响金额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的比例在 15%左右。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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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优惠是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的一项长期政策,剔除该 项优惠的影响金额,其他税收优惠的影响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报告 期各期分别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比例 2.29%、3.6%、2.93% 及 0.19%。发行人报告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人 报告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十一、 反馈意见信息披露问题第 41 题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 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回复:
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相应补充了 律师工作底稿,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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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胡冬智
承办律师:
施铭鸿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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