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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yrean Technology Co., 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25
May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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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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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 联系电话:010-6083754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 联系电话:021-202623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华大九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 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1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5年4月22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的相关法 |
2
律法规及具体要求、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短 线交易等持续督导关注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内幕信息管 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以及关于内部审计等相 关制度,取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会名单,取 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报 告,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文件及议事规则、信 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 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024年,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通过改 选董事会取得华大九天的控制权,系其实际控制人。变 更前,华大九天无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中国电子集 团控制的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化。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 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 |
不适用 |
3
| 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 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 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 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 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取得资产 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定价依据,2024年度公司未进行重大 资产购买。2024年公司出售参股公司南京集成电路设计 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 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4年经 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 台账及大额凭证、关联交易明细及大额凭证、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 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2亿元, 较去年增长20.98%,实现净利润1.09亿元,较去年下降 45.46%,主要系股份支付规模较大所致。未发现公司在 经营环境、业务发展、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分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关于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意识。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 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 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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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 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 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 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 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 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 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 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 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 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
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 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 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 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 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 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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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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