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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yrean Technology Co., 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25

May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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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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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549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联系电话:021-202623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华大九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
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5年4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的相关法

2

律法规及具体要求、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短 线交易等持续督导关注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保荐人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内幕信息管
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保荐人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以及关于内部审计等相
关制度,取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会名单,取
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报
告,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文件及议事规则、信
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
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024年,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通过改
选董事会取得华大九天的控制权,系其实际控制人。变
更前,华大九天无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中国电子集
团控制的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化。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
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
不适用

3

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
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6.关联交易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
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
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
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取得资产
交易的相关协议及定价依据,2024年度公司未进行重大
资产购买。2024年公司出售参股公司南京集成电路设计
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
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
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4年经
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
台账及大额凭证、关联交易明细及大额凭证、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等资料。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
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2亿元,
较去年增长20.98%,实现净利润1.09亿元,较去年下降
45.46%,主要系股份支付规模较大所致。未发现公司在
经营环境、业务发展、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不适用

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不适用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不适用
3.关于分红的承诺 不适用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不适用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不适用
6.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不适用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8.关于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承诺 不适用
9.关于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承诺 不适用
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意识。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 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 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5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4、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 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 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 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 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 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5、2024年8月5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对我公司及保荐 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认定,我公司保荐 的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 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 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安达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万元,上市当年即 亏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在担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对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稳定性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督促

发行人准确、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的重大股权转让情况。上述 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7、202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 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上述函件 认为,我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履行持续督导义 务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按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加强内部控 制,督促投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提高风险意 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7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