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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yrea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l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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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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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大九天 股票代码: 30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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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mpyrean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 2 号 A 座二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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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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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九天”、“发行人”或“公司”) 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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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 )、 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 、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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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 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7,343.5563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3.53% 。公司 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司从事的行业属于“ I65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截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 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4.93 倍。
截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 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 平情况如下:
| 2021 年扣非 | 2021 年扣非 | T-4 日股票收 | 对应的静态市 | 对应的静态市 | ||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前EPS(元/ | 后EPS(元/ | 盘价 | 盈率-扣非前 | 盈率-扣非后 |
| 股) | 股) | (元/股) | (2021 年) | (2021 年) | ||
| 688083.SH | 中望软件 | 2.0958 | 1.1469 | 185.77 | 88.64 | 161.98 |
| 300935.SZ | 盈建科 | 0.7588 | 0.5240 | 28.78 | 37.93 | 54.92 |
| 688058.SH | 宝兰德 | 0.4789 | 0.2357 | 51.09 | 106.67 | 216.72 |
| 603039.SH | ST泛微 | 1.1846 | 0.7938 | 34.69 | 29.29 | 43.70 |
| 688206.SH | 概伦电子 | 0.0659 | 0.0534 | 30.02 | 455.27 | 561.66 |
| 算术平均值(包含概伦电子) | 143.56 | 207.80 | ||||
| 算术平均值(不包含概伦电子) | 65.63 | 119.33 |
数据来源: 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
注 1 :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 : 2021 年扣非前 / 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 后归母净利润 /T-4 日总股本。
注 3 :与招股说明书相比,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中新增概伦电子,原因为概伦电子是 EDA 工具企
业,在主营业务、盈利模式、产品布局、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发行人具备较高可比性。
本次发行价格 32.69 元 / 股对应的本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333.39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公司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 险。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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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 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 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 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 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 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2.53% 、 14.35% 和 15.05%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完全达产前净利润增长幅度与净资产增长幅度难以匹 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章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 下列事项:
(一)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迅速,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频繁。 EDA 工具是集成 电路领域的上游基础工具,应用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产业链各个环节。 EDA 工具是算法密集型的大型工业软件系统,融合了图形学、计算数学、微电子学、拓 扑逻辑学、材料学以及人工智能等多学科的算法技术。 EDA 算法是数据密集型计算的 典型代表,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不断的技术创新,必须经过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持续 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同时,在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向先进制程演进的过程中, EDA 工具 必须紧随新工艺的特点不断升级完善才能满足新工艺的应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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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模拟电路设计和数字电路设计 EDA 工具产品中,部分工具能够支持 5nm 先进工艺制程,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尚未实现全部工具对 5nm 先进工艺制程的支持, 与国际顶尖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公司数字电路设计 EDA 工具尚未实现全流程的 覆盖,与国际巨头也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并持续 实现技术突破升级,则在追赶主要国际竞争对手的过程中将受到阻碍。
同时,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需要根据最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断调整,把握和判 断最新的市场情况,巩固公司的竞争地位和市场优势。一方面,公司产品技术含量较高, 开发流程复杂,如果对产品属性判断错误或者对自身技术开发能力评估有误,可能会导 致公司产品项目研发周期延长或预期功能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先发性和全面性对 公司产品占据市场份额起到较大作用,如果在产品升级迭代期间,竞争对手优先公司设 计出新一代性能的产品,可能导致公司丢失一定的市场份额,影响公司发展。
从国际 EDA 巨头的发展历程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通过并购或者其他形 式的技术引进是快速完善自身产品线,提升综合技术实力的重要途径。但是如果公司在 后续并购或技术引进时,遇到竞争对手对标的提高报价、第三方提起诉讼或设置其他障 碍等情况,可能对公司的相关运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或者若公司进行并购或者技术 引进之后,在团队融合、技术整合、二次开发等方面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技术迭代、 产品升级的速度和运营成本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需要和晶圆制造企业在 IP 核以及 PDK 方面加强合作,以加速 EDA 软 件的开发与推广。如果得不到晶圆制造企业的有效支持,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创新升级和 推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通过多年来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已经建立了行业品牌和相对稳固的客户群体, 但国内市场仍由主要国际知名厂商新思科技、楷登电子和西门子 EDA 主导。与上述国 际顶级厂商相比,公司在品牌影响力、技术研发水平、资金实力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 存在一定差距。在研发费用规模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13,502.87 万元、 18,340.50 万元和 30,454.93 万元,受制于公司整体规模和资金实力,报告期内公司的 研发投入绝对规模仅占新思科技、楷登电子等主要国际竞争对手的 0.99% 至 4.21%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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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公司 EDA 产品与国际知名厂商相比差距仍较大。国内市场上, 新思科技和楷登电子分别占 2020 年国内 EDA 市场约 17.5% 和 33.3% 的份额,公司仅 占约 6% 的市场份额。全球市场上, EDA 巨头的市场规模优势更为显著,新思科技和楷 登电子分别占 2020 年全球 EDA 市场约 29.1% 和 32.0% 的份额,而公司仅占约 1% 的 市场份额。如果后续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拓市场、提高产品服务水平以适应 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且单个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公司无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按照公司制度讨 论后确定,避免了因单个股东控制引起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但不 排除存在因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影响公司决策效率的风险。此外,由于公司无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可能面临因股权结构发生较大改变而导致的控制权不稳定风险, 可能会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中国电子集团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有限及中电金投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达到 39.6223% ,高 于三分之一,对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事项,实质具备一票否决的条件,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决策效率 受到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 税加计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及后续减按 10% ”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 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分别为 4,888.70 万元、 7,141.42 万元和 8818.58 万元,占当期利润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5.53% 、 68.96% 和 63.30% 。如果未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出 现不利变化,或者在税收减免期内公司不完全符合税收减免申报条件,则公司的税收优 惠存在相应减少的可能性,使得未来的经营业绩、利润水平、现金流水平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5,430.27 万元、 7,040.57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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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3.2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5.00% 、 67.99% 和 77.48% ,占比相 对较高。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和 EDA 项目补助等,其中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款分别为 1,746.46 万元、 1,707.97 万元和 3,066.94 万元,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56% 、 16.49% 和 22.02% , EDA 项目补助分别为 1,201.33 万元、 3,467.58 万元和 6,098.19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02% 、 33.48% 和 43.78% ,其他补助分别为 2,482.48 万元、 1,865.01 万元和 1,628.13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3.43% 、 18.01% 和 11.69% 。如果未来政府部门对公司 所处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或者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在内的其他补助 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将会有所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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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22]851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1 、同意华大九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 、华大九天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3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 、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大九天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71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542,941,768 股,其中 73,435,563 股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大九天”,证券代码为“ 301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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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华大九天
(四)股票代码: 3012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54,294.176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0,858.8354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 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73,435,563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469,506,20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041.6211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01% ,战略配售对象为中 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大九天员工 资管计划”)、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普 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北 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 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 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 基金(有限合伙)。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 获配股票限售期为不少于 12 个月(含)。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 排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全称 | 获配股数(万股) | 限售期(月) |
|---|---|---|---|
| 1 |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 122.3615 | 12 |
| 2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183.542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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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全称 | 获配股数(万股) | 限售期(月) |
|---|---|---|---|
| 3 |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12 |
| 4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1,280.0000 | 36 |
| 5 |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12 |
| 6 | 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12 |
| 7 | 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 50.0000 | 12 |
| 8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 | 12 |
| 9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50.0000 | 12 |
| 10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12 |
| 11 |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 | 12 |
| 12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 | 12 |
| 13 | 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 ||
| 995.7173 | 12 |
||
| 管理计划 | |||
| 合计 | 3,041.6211 | -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其他战略投资者中,中电金投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36 个月,剩余战略投资者获配 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 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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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 10% 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736,580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064% ,约占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6% 。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数量(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
中国电子有限 | 115,200,804 | 21.22% | 2025年7月29日 |
| 九创汇新 | 95,719,518 | 17.63% | 2025年7月29日 | |
| 上海建元 | 60,000,000 | 11.05%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电金投 | 56,900,000 | 10.48% | 2025年7月29日 | |
| 大基金 | 48,192,772 | 8.88%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小企业基金 | 27,942,730 | 5.15% | 2023年7月29日 | |
| 深创投 | 18,349,398 | 3.38% | 2023年7月29日 | |
| 疌泉投资 | 12,048,192 | 2.22% | 2023年7月29日 | |
| 小计 | 434,353,414 | 80.00%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 |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 波)有限公司 |
1,223,615 | 0.23% | 2023年7月29日 |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 |
1,835,423 | 0.34% | 2023年7月29日 | |
|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0.11%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电金投 | 12,800,000 | 2.36% | 2025年7月29日 | |
|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 限公司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船资本控股(天 津)有限公司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 司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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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数量(股) | 占比 | |||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 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 | 0.09% | 2023年7月29日 | |
| 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957,173 | 1.83% | 2023年7月29日 | |
| 小计 | 30,416,211 | 5.60%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30,836,500 | 5.68% | 2022年7月29日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42,599,063 | 7.85% | 2022年7月29日 | |
| 网下限售股份 | 4,736,580 | 0.87% | 2023年1月29日 | |
| 小计 | 78,172,143 | 14.40% | - | |
| 合计 | 542,941,768 | 100.00% | -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发行人选择上 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二套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 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32.69 元 /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4,294.1768 万股,发行完成后市 值约为 177.49 亿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中“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规定。
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57,930.2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5,323.79 万元,满足上述上市标准中“最 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要求。
因此,发行人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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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Empyrean Technology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3,435.341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平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5月26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16日 |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二层 |
| 邮政编码 | 100102 |
| 经营范围 | 从事信息科技、集成电路、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智能科技、 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 元器件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EDA工具软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 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联系电话 | 010-84776888 |
| 传真号码 | 010-84776889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empyrean.com.cn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秘书 | 宋矗林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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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告书 | 上市公告书 | 上市公告书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 (万股) |
间接持股数 (万股) |
合计持股数 (万股) |
占发行前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持有债 券情况 |
|
| 1 | 刘伟平 | 董事长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九创汇 新 持 有 860.40 万股 |
860.40 | 1.98% | 无 | |
| 2 | 董大伟 | 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3 | 宋少文 | 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4 | 王静 | 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5 | 李尧 | 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6 | 刘炜 | 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7 | 杨晓东 | 董事、总经 理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九创汇 新 持 有 456.00 万股 |
456.00 | 1.05% | 无 | |
| 8 | 吴革 | 独立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9 | 陈丽洁 | 独立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10 | 马毅 | 独立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11 | 洪缨 | 独立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12 | 周强 | 独立董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13 | 王博 | 监事会主席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 | - | 无 | |
| 14 | 高荒燃 | 监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无 | |||
| 15 | 于文文 | 职工代表监 事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 年12 月 |
- | - | 无 | |||
| 16 | 吕霖 | 常务副总经 理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九创汇 新 持 有 466.00 万股 |
466.00 | 1.07% | 无 | |
| 17 | 刘二明 |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九创汇 新 持 有 324.12 万股 |
324.12 | 0.75% | 无 | |
| 18 | 宋矗林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自2020年12月 至2023年12月 |
- | 通过九创汇 新 持 有 173.00万股 |
173.00 | 0.4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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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为中国电子有限、九创汇新、上海建元、中电 金投、大基金和中小企业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 26.5224% 、 22.0373% 、 13.8136% 、 13.0999% 、 11.0953% 、 6.4332% 。其中,中国电子有限及中电金投合计持有公司 39.6223% 的股权,其他股东股权较为分散且均未超过 30% ,包括中国电子集团及其下 属子公司在内的发行人股东任何一方均无法单独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 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选举董事事项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报告期初至本次发行前,中国电子集团及其全资 子公司合计拥有的发行人董事席位不存在达到或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席位总数二分之一 的情形,其在前述期间内无法控制发行人半数以上董事席位,不能单独就需经发行人董 事会审议事项形成有效决议,且该等情形在前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综上,鉴于本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决策机制及董事会成员构成特点,公司的经营 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单独一方能够决定和实质 控制,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中电金投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一,认购 12,800,000 股。本次发行后, 中国电子有限及中电金投将合计持有公司 34.0553% 的股权,较本次发行前下降 5.57% 。 发行人股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后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将保持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 人状态,与本次发行前一致。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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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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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国电子有限 九创汇新 上海建元 中电金投 大基金
21.22%
中小企业基金 深创投 疌泉投资 本次公开发行
17.63% 11.05% 10.48% 8.88%
5.15% 3.38% 2.22% 20.00%
华大九天
----- End of picture text -----
注:本次发行前,中电金投持有发行人 56,9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股本的 10.48% ;本次发行中 电金投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之一,认购 12,800,000 股。本次发行后,中电金投合计持有发行人 69,7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股本的 12.84% 。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部分员工通过九创汇新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1 、 九创汇新
( 1 )基本情况
| (1)基本情况 | |
|---|---|
| 公司名称 | 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16年1月8日 |
| 认缴出资额 | 14,356.7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14,356.7万元 |
| 注册地 |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37 |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35号院1号楼2层237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项目投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下期出资时间为2021 年12 月31 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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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 九创汇新是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 业务的关系 关系
( 2 )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九创汇新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华元嘉泰 | 6,890.425 | 47.9945% | 有限合伙人 |
| 2 | 大元嘉泰 | 2,540.090 | 17.6927% | 有限合伙人 |
| 3 | 九元嘉泰 | 2,123.715 | 14.7925% | 有限合伙人 |
| 4 | 天元嘉泰 | 1,305.335 | 9.0922% | 有限合伙人 |
| 5 | 亿元嘉泰 | 510.900 | 3.5586% | 有限合伙人 |
| 6 | 帝元嘉泰 | 231.400 | 1.6118% | 有限合伙人 |
| 7 | 爱元嘉泰 | 754.650 | 5.2564% | 有限合伙人 |
| 8 | 乾元嘉泰 | 0.185 | 0.0013% | 普通合伙人 |
| 合计 | 14,356.700 | 100.0000% | - |
其中,乾元嘉泰为九创汇新、华元嘉泰、大元嘉泰、九元嘉泰、天元嘉泰、亿元嘉 泰、帝元嘉泰、爱元嘉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东为发行人员工,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王丽 | 10.00 | 100.00% |
华元嘉泰、大元嘉泰、九元嘉泰、天元嘉泰、亿元嘉泰、帝元嘉泰、爱元嘉泰基本 情况如下:
1 )华元嘉泰
| 1)华元嘉泰 | |
|---|---|
| 名称 | 井冈山华元嘉泰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楼602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 经营期限 | 2015年12月31日至2065年12月30日 |
| 经营范围 | 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机技术培训;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涉及许可经营 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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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42名持股员工 | 4,782.52 | 11.0107% | 有限合伙人 |
| 2 | 乾元嘉泰 | 1.59 | 0.0037% | 普通合伙人 |
注:华元嘉泰 42 名持股员工中,存在 9 名离职员工。
2 )大元嘉泰
| 2)大元嘉泰 | |
|---|---|
| 名称 | 井冈山大元嘉泰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苑一区2幢商铺6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 经营期限 | 2015年12月31日至2065年12月29日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组织开展软件技术交流活动;影视美 术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大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40名持股员工 | 1,780.04 | 4.0981% | 有限合伙人 |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
| 注:大元嘉泰40名持股员工中,存在6名离职员工。 3)九元嘉泰 |
|||||
| 名称 | 井冈山九元嘉泰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B6-3区13幢302室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
| 经营期限 | 2015年12月31日至2065年12月30日 |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组织开展软件技术交流活动;影视美 术设计制作;企业管理、企业咨询服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九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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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43名持股员工 | 1,536.00 | 3.5363% | 有限合伙人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注:九元嘉泰 43 名持股员工中,存在 8 名离职员工。
4 )天元嘉泰
| 4)天元嘉泰 | |
|---|---|
| 名称 | 井冈山天元嘉泰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井福苑D03幢8号店铺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31日 |
| 经营期限 | 2015年12月31日至2065年12月30日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组织开展软件技术交流活动;影视美 术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38名持股员工 | 1,010.40 | 2.3262% | 有限合伙人 |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
| 注:天元嘉泰38名持股员工中,存在8名离职员工。 5)亿元嘉泰 |
|||||
| 名称 | 井冈山亿元嘉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楼501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6日 | ||||
| 经营期限 | 2020年9月16日至2070年9月15日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亿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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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39名持股员工 | 157.00 | 0.3615% | 有限合伙人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6 )帝元嘉泰
| 6)帝元嘉泰 | |
|---|---|
| 名称 | 井冈山帝元嘉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楼503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 经营期限 | 2020年9月17日至2070年9月16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帝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26名持股员工 | 71.00 | 0.1635% | 有限合伙人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7 )爱元嘉泰
| 7)爱元嘉泰 | |
|---|---|
| 名称 | 井冈山爱元嘉泰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
|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楼502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井冈山乾元嘉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7日 |
| 经营期限 | 2020年9月17日至2070年9月16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爱元嘉泰的合伙人构成、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情况如 下表所示: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1 | 33名持股员工 | 232.00 | 0.5341%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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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数(万股) |
间接持有华大九天 股份比例 |
合伙人身份 |
|---|---|---|---|---|
| 2 | 乾元嘉泰 | 0.20 | 0.0005% | 普通合伙人 |
( 3 )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九创汇新已经就其设立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规范运行。除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外,九创汇新未实际经营任何业务,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 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 4 )股份锁定期
九创汇新已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事宜签署了《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九创汇新间接合 伙人中同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合伙人,就其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事宜签署了《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满足前述九创汇新 36 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对其本人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比例进行了进一步承诺。
上述承诺主要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附件 1 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 作出的重要承诺与承诺履行情况”。
( 5 )员工持股平台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发行人员工通过九创汇新间接持有华大九天股份,九创汇新已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 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九创汇新的合伙协议已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等原因离开华大九天时所持 合伙份额的处置方式进行了约定:
A 、发行人上市前的员工离职股份处理
a 、有限合伙人因存在过错离职的,针对其获得的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实缴的认购价款金额回购,有限合伙人基于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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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被回购的财产份额而应当取得的任何股权红利,合伙企业有权不再予以支付;已经支付 的部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予以返还。
b 、有限合伙人因非过错离职的,针对其获得的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合伙企业最近一次对发行人增资对应的华大九天价值 为基础确定价格回购,有限合伙人应予以完全配合。有限合伙人基于该部分财产份额而 应当取得的任何股权红利,华大九天有权不再予以支付。
B 、发行人上市后的员工离职股份处理
a 、非过错离职的,该等有限合伙人可继续持有财产份额。
b 、过错离职的,该等有限合伙人可继续持有财产份额,但若有限合伙人给华大九 天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同时应赔偿华大九天相应损失,华大九天有权从其对财产份 额的变现收益中先行扣除。
(二)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其他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34,353,414 股。本次公开发行 108,588,354 股,发行 数量约为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中国电子有限 | 115,200,804 | 26.52% | 115,200,804 | 21.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九创汇新 | 95,719,518 | 22.04% | 95,719,518 | 1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上海建元 | 60,000,000 | 13.81% | 60,000,000 | 1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电金投 | 56,900,000 | 13.10% | 56,900,000 | 10.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大基金 | 48,192,772 | 11.10% | 48,192,772 | 8.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小企业基金 | 27,942,730 | 6.43% | 27,942,730 | 5.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深创投 | 18,349,398 | 4.22% | 18,349,398 | 3.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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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疌泉投资 | 12,048,192 | 2.77% | 12,048,192 | 2.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 波)有限公司 |
- | - | 1,223,615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1,835,423 | 0.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600,000 | 0.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电金投 | - | - | 12,800,000 | 2.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 公司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船资本控股(天津) 有限公司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 金(有限合伙) |
- | - | 500,000 | 0.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 | - | - | 9,957,173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4,736,580 | 0.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434,353,414 | 100.00% | 469,506,205 | 86.47%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期股份 | - | - | 73,435,563 | 13.53% | 无限售期限 |
| 小计 | - | - | 73,435,563 | 13.53% | - |
| 合计 | 434,353,414 | 100.00% | 542,941,768 | 100.00 % |
- |
注: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为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投、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开制造 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及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68,291 户,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持 股情况如下:
24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1 |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 115,200,804 | 21.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2 | 北京九创汇新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719,518 | 17.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3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69,700,000 | 12.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4 | 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建元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60,000,000 | 1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48,192,772 | 8.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6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 圳有限合伙) |
27,942,730 | 5.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18,349,398 | 3.3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8 | 元禾璞华(苏州)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疌 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48,192 | 2.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9 |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 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 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
9,957,173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 |
1,835,423 | 0.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458,946,010 | 84.53% | -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3,435.3414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10,858.8354 万股普 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2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4,294.1768 万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041.6211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01% 。 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25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1 年 12 月 9 日,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 、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
2 、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配数量为 995.7173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
9.17% ,获配金额 325,499,985.37 元。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11 月 15 日
- 备案证明: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 STD243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3 、参与人姓名、职级与比例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份额持股比例等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1 | 刘伟平 |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 1615 | 4.96% | 高级管理人员 |
| 2 | 杨晓东 | 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990 | 3.04% | 高级管理人员 |
| 3 | 吕霖 | 常务副总经理 | 1200 | 3.69% | 高级管理人员 |
| 4 | 刘二明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990 | 3.04% | 高级管理人员 |
| 5 | 宋矗林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960 | 2.95% | 高级管理人员 |
| 6 | 董森华 | EDA第一中心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26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7 | 陆涛涛 | EDA第二中心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8 | 朱能勇 | EDA第三中心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9 | 蔡娟 | 子公司高层 | 270 | 0.83% | 核心员工 |
| 10 | 常江 | 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11 | 陈婧蕊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2 | 陈志 | 总监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13 | 陈志东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4 | 程建东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15 | 程明厚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6 | 崔秋利 | 部门经理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17 | 代超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8 | 邓检 | 销售总监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19 | 杜欣志 | 子公司高层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20 | 方菲 | 高级销售总监 | 240 | 0.74% | 核心员工 |
| 21 | 冯东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22 | 冯国柱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23 | 傅静静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24 | 龚著靖 | 高级工程师 | 130 | 0.40% | 核心员工 |
| 25 | 郭兵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26 | 郭超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27 | 郭根华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28 | 郭继旺 | 营销中心BD副总经理 | 420 | 1.29% | 核心员工 |
| 29 | 何西华 | 高级工程师 | 130 | 0.40% | 核心员工 |
| 30 | 何欣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1 | 洪姬铃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2 | 洪琳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3 | 胡宏伟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4 | 胡明浩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5 | 胡宁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6 | 黄文龙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37 | 纪宁 | 总监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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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38 | 贾程瀚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39 | 姜广霞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40 | 焦晓萌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41 | 焦芸 | 部门经理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42 | 靳天喜 | 高级工程师 | 100 | 0.31% | 核心员工 |
| 43 | 黎何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44 | 李翡 | 高级工程师 | 200 | 0.61% | 核心员工 |
| 45 | 李国超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46 | 李建林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47 | 李剑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48 | 李京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49 | 李雷 | 高级工程师 | 100 | 0.31% | 核心员工 |
| 50 | 李黎 | 高级销售总监 | 240 | 0.74% | 核心员工 |
| 51 | 李起宏 | 高级工程师 | 270 | 0.83% | 核心员工 |
| 52 | 李相启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53 | 李晓坤 | 销售总监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54 | 李学峰 | 部门经理 | 270 | 0.83% | 核心员工 |
| 55 | 李英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56 | 李桢荣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57 | 李志梁 | 高级工程师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58 | 梁曼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59 | 林瑞钦 | 部门经理 | 200 | 0.61% | 核心员工 |
| 60 | 林煊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61 | 刘东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62 | 刘力 | 总监 | 420 | 1.29% | 核心员工 |
| 63 | 刘琳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64 | 刘爽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65 | 刘晓明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66 | 刘星 | 子公司中层 | 240 | 0.74% | 核心员工 |
| 67 | 刘毅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68 | 芦智源 | 子公司中层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69 | 马海南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28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70 | 马腾飞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71 | 马依迪 | 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72 | 孟晓东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73 | 牛飞飞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74 | 牛欢欢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75 | 欧伟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76 | 裴云鹏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77 | 冉庆龙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78 | 阮利华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79 | 邵雪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80 | 沈伟翔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81 | 沈玉萍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82 | 束涛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83 | 苏毅 | 高级工程师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84 | 孙丽娟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85 | 孙书娟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86 | 陶莉莉 | 部门经理 | 285 | 0.88% | 核心员工 |
| 87 | 陶雄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88 | 滕显慧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89 | 涂雪梅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90 | 汪燕芳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91 | 王虎春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92 | 王俊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93 | 王丽 | 总监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94 | 王晓光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95 | 王阳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96 | 王梓轩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97 | 魏洪川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98 | WU LIFENG | 子公司高层 | 510 | 1.57% | 核心员工 |
| 99 | 吴大可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00 | 吴木金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1 | 吴涛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29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102 | 吴枭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3 | 吴雪丽 | 部门经理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104 | 肖薇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5 | 谢光益 | 高级工程师 | 135 | 0.41% | 核心员工 |
| 106 | 徐二伟 | 高级客户经理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7 | 徐启迪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8 | 徐卓慧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09 | 玄加林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10 | 闫宏伟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11 | 阎希光 | 高级客户经理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112 | 燕昭然 | 高级工程师 | 315 | 0.97% | 核心员工 |
| 113 | 阳杰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14 | 杨超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15 | 杨俊祺 | 总监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116 | 杨柳 | 高级工程师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117 | 杨自锋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118 | 杨祖声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19 | 尹静文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20 | 雍晓 | 高级工程师 | 345 | 1.06% | 核心员工 |
| 121 | 于士涛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22 | 余裕宁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23 | 虞宙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24 | 张建杰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 125 | 张进宇 | 高级工程师 | 180 | 0.55% | 核心员工 |
| 126 | 张帅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27 | 张涛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28 | 张通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29 | 张亚东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30 | 张耀凯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31 | 赵鹏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32 | 赵威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33 | 郑瑞卿 | 高级工程师 | 120 | 0.37% | 核心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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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 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
| 134 | 周汉斌 | 高级工程师 | 210 | 0.65% | 核心员工 |
| 135 | 周振亚 | 高级工程师 | 480 | 1.47% | 核心员工 |
| 136 | 朱仁远 | 高级工程师 | 150 | 0.46% | 核心员工 |
| 137 | 卓立文 | 子公司高层 | 240 | 0.74% | 核心员工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其他战略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包括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上海韦尔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 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 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开制造业转 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截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 T-4 日),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 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 果如下:
| 序号 | 获配股数(万 | 限售期 | ||
|---|---|---|---|---|
| 投资者全称 | 获配金额(元) | |||
| 股) | (月) | |||
| 1 |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 | 122.3615 | 39,999,974.35 |
12 |
| 2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183.5423 | 59,999,977.87 |
12 |
| 3 |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19,614,000.00 |
12 |
| 4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1,280.0000 | 418,432,000.00 |
36 |
| 5 | 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6 | 联通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7 | 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8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9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10 |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11 |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31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序号 | 获配股数(万 | 限售期 (月) |
||
|---|---|---|---|---|
| 投资者全称 | 获配金额(元) | |||
| 股) | ||||
| 12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50.0000 | 16,345,000.00 |
12 |
| 13 | 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 12 |
||
| 995.7173 | 325,499,985.37 |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合计 | 3,041.6211 | 994,305,937.59 |
- |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 期为不少于 12 个月(含)。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
32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0,858.8354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0% ,全部为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2.69 元 / 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 1 ) 101.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2 ) 266.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3 ) 127.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4 ) 333.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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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257.6506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041.6211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01% ,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216.0295 万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297.0143 万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80.55%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520.2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19.45% 。
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051.7279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563.4500 万股)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733.5643 万股,约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60.55%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083.6500 万股,约占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9.45%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87652930% ,申购倍数为 3,476.41166 倍。
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 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0,596,56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39,936 股。网下 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47,335,64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 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为 239,936 股,包销金额为 7,843,507.8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 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210% 。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4,975.3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602.55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2] 第 14-00015 号验 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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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8,372.78 万元。发行费用 包括:
| 括: | 括: |
|---|---|
|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 6,697.65 律师费用 538.11 审计及验资费用 531.1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5.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70.03 合计 8,372.78 |
|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 保荐承销费 | 6,697.65 |
| 律师费用 | 538.11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31.13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35.85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70.03 |
| 合计 | 8,372.78 |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77 元 / 股(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 本 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602.5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22 元 / 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6 元 / 股(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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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 [2022] 第 14-0003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公司 2022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 具了“大信阅字 [2022] 第 14-00005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3 月财务数据及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3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 公司 2022 年 1-6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 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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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监管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1 | 华大九天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 110906504610919 |
| 2 | 华大九天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8110701012102339211 |
| 3 | 华大九天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 0200080919200415188 |
| 4 | 华大九天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 20000027822900094475570 |
| 5 | 华大九天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101040160001425593 |
| 6 | 华大九天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 | 321700100100075759 |
| 7 | 上海九天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77030122000368604 |
| 8 | 上海九天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支行 |
121939286010826 |
| 9 | 成都九天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 8111001012200842194 |
| 10 | 深圳九天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47428910707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公告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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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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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
| 联系电话 | 010-60837549 |
| 传真 | 010-60836960 |
| 保荐代表人 | 罗峰、何洋 |
| 联系人 | 罗峰、何洋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华大九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华大 九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大九天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华大九天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罗峰、何洋提供 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罗峰: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2014 年加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或了华菱线缆 IPO 项目、长远锂科科创板 IPO 项目、合肥江航科创板 IPO 项目、天津 七一二 IPO 项目、中国铝业市场化债转股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金黄金市场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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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乐凯胶片非公开发行项目、江南红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中航电子可转债项目、中国铝业公司债项目等。
何洋:保荐代表人, 13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历,先后负责或参与了上海巴士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置信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国电南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 配套资金、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青岛东软载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 套资金、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国船 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广州杰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南京华东电子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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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 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 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 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四、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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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的承诺
1 、持股前 51% 股东的承诺
( 1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有限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 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 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 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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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2 )公司股东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前身北京华大九天软 件有限公司 2,845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公司 56,900,000 股股份(以下称“特定 股份”),本企业承诺应自取得特定股份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以下称“特定股份 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为免疑义,就特定股份,本企业同意以锁定期和特定股份锁定期二者的 孰晚期限(即锁定期)来进行股份锁定和减持;
四、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 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 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 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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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七、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八、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3 )公司股东九创汇新承诺:
一、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前身北京华大九天软 件有限公司人民币 992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公司 19,840,000 股股份(以下称“特 定股份”),本企业承诺应自取得特定股份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以下称“特定股 份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三、为免疑义,就特定股份,本企业同意以锁定期和特定股份锁定期二者的 孰晚期限(即锁定期)来进行股份锁定和减持。
四、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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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 需资金周转,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 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 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七、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八、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承诺
( 1 )公司股东上海建元、大基金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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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 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或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确定的价格进行;
四、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2 )公司股东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一、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前身北京华大九天 软件有限公司人民币 363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公司 7,260,000 股股份(以下称 “特定股份”),本企业承诺应自取得特定股份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以下称“特 定股份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特定股份之外的剩余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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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四、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 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或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确定的价格进行;
五、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别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六、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 、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 1 )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
“一、就本企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前身北京华大九天 软件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公司 6,000,000 股股份(以下称 “特定股份”),本企业承诺应自取得特定股份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以下称“特 定股份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特定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除特定股份之外的剩余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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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2 )公司股东疌泉投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 、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伟平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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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杨晓东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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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吕霖、刘二明、宋矗林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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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1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 ;(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董森华、陆涛涛、朱能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 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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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 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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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 汇新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 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已了解并知悉《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 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与本次发行股 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同承诺后,公司方可聘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措施如下:
“ 1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 1 )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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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实施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 2 )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 i )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 ( ii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iii )公司 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则公司将 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停止的条件未 能实现,则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公司主要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 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①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 ,或单次回 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 1% 。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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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 5% 。
②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 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2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 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 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① 公司主要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 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 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 2%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主要股东将继 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 12 个月内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总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100% (税后)。
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 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 和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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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的 20% (税后),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 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 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的 40% (税后)。
③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 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 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股东大会上,公司主要股东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 相关义务。公司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 签署相关承诺。
( 3 )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 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主要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 应当扣减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直至其履行义务或扣减金额累计达到等额于该主 要股东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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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30% ,直至其履行义务或累计扣减金额达到等额于相关当事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 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 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十个交易日内启 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 任。
三、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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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 业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二、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 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 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本企业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 汇新承诺:
“一、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 业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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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 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 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就公司的稳定股价机制事宜,本企业愿意遵守和执行《北京华大九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况。
二、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十个交易日内启 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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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况;
二、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 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 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控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 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 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 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 汇新承诺: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的情况;
二、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 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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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控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 为;
三、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本 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依法承担 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撑体 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 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 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 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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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 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北 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 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 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 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
(二)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 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四、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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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有权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有权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 汇新承诺:
“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 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四、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有权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有权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 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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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七、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部门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 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 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 的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九创汇新、上海建元、中电金投、大基金、中小企业基金, 公司董事、监事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全体 董事 / 监事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 适用),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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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 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 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有权监管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如未能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本 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约定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 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 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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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有权监管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如未能履行本企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按照本企业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约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 汇新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 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 将在有权监管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有权监管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如未能履行本企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按照本企业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约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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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 权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投资者损失依据有权监管部门认定的金额 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如未能履行本人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声明和承诺函》约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八、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职责的原 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保证 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中信证券特向投资者做出以下承诺:
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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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 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机构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 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机构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机构做出以下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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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1 、中京民信评估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京民信评估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 2018 )第 199 号、京信评报字( 2018 )第 475 号、京信评报字( 2019 ) 077 号)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机构做出以下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中企华评估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 2020 )第 1677 号)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 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 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机构做出以下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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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即 EDA 软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以 下简称“竞争业务”),亦不存在向其他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 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主体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承诺 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采取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 业务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向其他从事竞争业务 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主体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等商 业秘密;
四、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 业务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情形,则承诺 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 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 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人进行正 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五、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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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 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六、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 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2 、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九创汇新、上海建元、中电金 投、大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即 EDA 软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服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以 下简称“竞争业务”),亦不存在向其他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 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主体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外,承诺 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采取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 业务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向其他从事竞争业务 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主体或个人提供销售渠道等商 业秘密;
四、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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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情形,则承诺 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 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 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人进行正 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五、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 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 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六、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 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 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 、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和机构独立。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 东的控股股东,本企业将继续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 面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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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五、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七、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 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 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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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2 、公司股东的承诺
( 1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 一致行动人)、九创汇新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和机构独立。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股东,本企业将继续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 独立性;
二、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五、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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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主要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 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主要股东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 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九、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 2 )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建元、大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出 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①公司股东上海建元、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和机构独立。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股东,本企业将继续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 独立性;
二、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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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五、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七、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 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股东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 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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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
②公司股东大基金承诺: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 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和机构独立。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股东,本企业将继续保证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 独立性;
二、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四、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五、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七、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 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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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 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股东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 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直接持 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 体如下:
“一、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及与发行人间不存在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 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发行人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四、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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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六、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 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其他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人及 承诺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 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 当利用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 1 )承诺人不再是发行 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或( 2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 / 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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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 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 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 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 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 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二)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三)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四)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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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中国电子集团承诺: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本企业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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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有限、中电金投(中国电子有限一致行动人)、九创汇新、 上海建元、大基金、中小企业基金、深创投、疌泉投资承诺: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 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本企业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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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 、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刘伟平,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杨晓 东,高级管理人员吕霖、刘二明、宋矗林,核心技术人员董森华、陆涛涛、朱能 勇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四)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五)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 加薪酬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为本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六)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七)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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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者利益。”
2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三)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 加薪酬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为本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四)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五)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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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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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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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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