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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edWay Technologies (Shanghai) Corporation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ug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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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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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恒为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二)绩效导向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相结合原则,符合公司规模与实际经营情 况,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保持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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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发放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 体根据公司另行制定的、经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实施方案及外部董事津贴 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条 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体系确定及考核,不发放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行使其他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并据实报销。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即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 有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具体工作岗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 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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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 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 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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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 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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