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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gant Home-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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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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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1 证券简称:爱丽家居 公告编号:临 2020-035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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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后的公司中文名称: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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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后的公司英文名称:Elegant Home-Tech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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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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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事项已取得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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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前认可,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公司品牌,拟对公司名称进 行修改,由原中文名“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爱丽家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英文名称“Zhangjiagang Elegant Home-Tech Co., Ltd.” 变更为“Elegant Home-Tech Co., Ltd.”。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律主体未 发生变化,公司简称“爱丽家居”及股票代码“603221”不变。公司名称变更前 以“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 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将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同时,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涉及公 司名称的,均一并做相应修改。变更公司名称尚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 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名称为准。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 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 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
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事项。
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 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ngjiagang Elegant Home-Tech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Elegant Home-Tech Co., Ltd.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整。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 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000 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一)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重大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置换、关联交易或质押贷款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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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 担保: |
|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上;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2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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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其他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 易;与上述交易相关的资产质押、抵押事项。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规定标 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进行“ 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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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
|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 用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 规则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 用证券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 规则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 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 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 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由发 起人提名,其余各名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由发 起人提名,其余各名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 形下收购公司股票份的相关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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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十七)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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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一) 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对外投资 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等;单项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值10%以下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证 券投资、期货投资和向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 投资); (二) 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 项之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三) 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四)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的委托理财 |
第一百一十条 除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二)公司发生的除对外担保除外下列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
| 事项;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除本章程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 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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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 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3)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 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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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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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 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接待股东 来访,回答股东咨询,向股东提供公司已披 露的资料;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文件;
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东大会的文件; 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交易所问询; 并签字;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保守秘密; (七)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保守秘密; (七)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九)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 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 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
章程》(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