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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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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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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1-031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海南火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加投资收益,借助资本市场实现持续发展,电 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 20 位合伙人共同参与投资设立海南火 “ ” “ ” “ 眼长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 、 基金 或 火眼 基金”)(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火眼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 人,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火眼基金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 19,300 万元,公司将 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使用自有资金投入人民币 2,000 万元,持有其 10.3627%的出资份 额。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总经理的审理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AXFXE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F31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王爱龙

成立日期:2017 年 02 月 15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情况: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0%、王爱龙持股 29%、 李光静持股 25%、吴海东持股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利益安排,未直接或以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有私募股权投 资管理人资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基金业协会履 行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码:P1066202)。

(二)拟参与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004828D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拾贰亿壹仟柒佰陆拾捌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林敏

成立日期:2002 年 08 月 02 日

经营范围:光电子元器件、光学元器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 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电子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 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34843M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玖亿叁仟叁佰零贰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朱双全

成立日期:2000 年 07 月 11 日

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材料、半导体及光电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的研制、生产、 销售及服务;芯片设计和软件开发业务及服务;云打印及数字快英服务(不含印刷); 新材料、软件及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专利转让。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3、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248981XP

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泰安路 16 号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高南

成立日期:2010 年 03 月 12 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

定的除外)、LED 灯具、通信终端设备研发、生成、销售;五金、交电、仪器、仪 表、通用机械销售;智能移动密集架、数字化档案产品、射频识别(RFID)产品、 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IC 卡及 IC 卡读写机产品的研发、生成、销售;物联网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1038476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 666 弄 2 号 5 层 504-511 室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陆仟壹佰陆拾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胡黎强

成立日期:2008 年 10 月 31 日

经营范围:半导体芯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研发、销售,系统集成,提 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厦门素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厦门素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8RPDBK11

住所: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 62 号 109 单元 1115 号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学仁

成立日期:2021 年 03 月 19 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 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08906337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 6 号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肆亿柒仟贰佰壹拾壹万陆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法定代表人:梁勤

成立日期:2006 年 08 月 02 日

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及其它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本公司自产 产品;分布式光伏发电;从事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及其相关工程咨询服务;光伏电 力项目的开发以及光伏产业项目的开发;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应用工程零部件 的销售;太阳能应用系统集成开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38150X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A 座 2607 室(德胜园区)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六亿叁仟玖佰壹拾贰万壹仟伍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杨云春

成立日期:2008 年 05 月 15 日

经营范围:微电子器件、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配套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 销售微电子器件、半导体器件、通讯设备及其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电子计算机 及其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8、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85439567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F 座 402-5 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奇星

成立日期:2001 年 04 月 19 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诺玛(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名称:诺玛(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0NQ2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F22 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ZHANGNING

成立日期:2015 年 10 月 20 日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 理咨询(除代理记账),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 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名称: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87496X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望海路 1188 号伍兹公寓 3 栋 24 楼 A 户 A 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曾芳勤 成立日期:2015 年 04 月 30 日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 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

11、姓名:徐金根 身份证号码:3205231969****

住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东方华庭**

12、姓名:陈良玉 身份证号码:460200197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13、姓名:蒋忠永 身份证号码:3306251972****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14、姓名:林志强

香港身份证号码:#R875****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

15、姓名:李建光

身份证号码:1324281980****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

16、姓名:李凯

身份证号码:4104811973****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

17、姓名:陈伟达

身份证号码:3406031979****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

18、姓名:张耀坤

身份证号码:3322251985****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科技馆街**

19、姓名:孙清焕

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上述拟参与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截止本公告日,未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 1、合伙企业名称:海南火眼长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 2、基金规模:人民币 19,300 万元

  •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 4、出资方式:以货币形式出资

  • 5、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 8、拟参与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

8、拟参与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金
额(万
元)
认缴比例
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 0.5181%
2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3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4 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5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2.5907%
6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3627%
7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 2.5907%
8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9 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0 诺玛(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1 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2 徐金根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3 孙清焕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4 陈良玉 有限合伙人 2,000 10.3627%
15 蒋忠永 有限合伙人 500 2.5907%
16 林志强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7 李建光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18 李凯 有限合伙人 500 2.5907%
19 陈伟达 有限合伙人 200 1.0363%
20 厦门素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21 张耀坤 有限合伙人 1,000 5.1813%
合计 19,300 100.00%
  • 注:① 以上信息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有限合伙人以最终实际

参与投资为准。

②上表若出现尾数不符的,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拟签署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 1、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行业前景好、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或企业, 以期通过所投资项目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

  • 2、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 3、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5 年。其中,3 年 为项目投资期,2 年为项目退出期,若合伙企业退出期届满,仍有投资项目尚未退

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可再延长 12 个月,即为延长期,最多延长两次。

但是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情况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和清算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除外。

若后续因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变更导致项目锁定期及/或退出期延长或缩短 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当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应 修改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及/或退出期。

根据投资项目退出的情况和本协议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本合伙 企业的延长期限不超过 2 年;延长期届满后,存续期限再延长的,需经过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人

4.1 普通合伙人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206MA284AXFXE,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F3111。

4.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全权执行合伙事务 之普通合伙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且负责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5、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后,各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 书一次性全额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应列明: 通知发出日期,合伙人支付该缴付资金的应缴截止日、该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 及银行账户信息、本次缴付出资之前及之后该合伙人已缴金额及占其认缴出资总额 的百分比。上述通知发出日期至支付该缴付资金的应缴截止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同一期认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缴付资金的应缴截止日应相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当期基金任一有限合伙人按认缴金额完成出资。每个合伙人 应当于应缴截止日或应缴截止日之前,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全额缴 付认缴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份额转让事宜,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6.1.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行使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2)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资产和投资进行管理;

  • (3)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经营利润;

  • (4)参加合伙人会议,依照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行使合伙人权利;

  • (5)有权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其所占的实缴出资份额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

  • 剩余财产;

(6)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参与仲裁,与争议对方进 行调解、和解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但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可能严重侵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应经代表全部 实缴出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进行;

(7)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因业务而给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以自己的名义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对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损害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10)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之基本原则,

  • 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 6.1.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 (1)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3)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之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如普通合伙

  • 人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普通合伙人不得采取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合伙 企业最佳利益之措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否则,普通合伙人应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 6.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6.2.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1)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伙人会议决议、投资协议等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

  • 的经营利润;

  • (2)参加合伙人会议,依法行使有限合伙人相应权利;

  • (3)有权在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其所占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

产;

(4)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 他经营资料;

(5)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的业务状况并提出意见。

  • 6.2.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相关合伙 人会议决议、投资协议等有另外约定的,按另外约定承担义务;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

(4)授权管理人负责项目的选择和投资管理事务,根据投决会的决定签署进行 对外投资的所需的法律文件并配合实施;

(5)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能将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向其提供的一切信息资 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包括但不 限于与普通合伙人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执行事务合伙人

  • 7.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 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的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 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7.1.1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7.1.2 主持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 1.3 管理、维持和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权益)、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但应接受 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2. 1.4 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1.5 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1.6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

切行动;

  1. 1.7 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 1.8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3. 1.9 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力;

  4. 1.10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它付

款凭证,从本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支付在本协议项下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预 付但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成本、开支和费用;

  1. 1.11 聘请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2. 1.12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3. 1.13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上述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行使,不需有限合伙人 的同意。

  4. 7.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7.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7.3.1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 7.3.2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程序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7.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 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 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7.5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7.5.1 全体合伙人同意选定普通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全体合伙人同意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7.5.2 鉴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已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 约定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为避免双重收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不再重复收取。 7.6 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1)执行事务合伙人运用本有限合伙财产买卖普通合伙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 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有限合伙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有限合伙人已知悉,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时, 可能会存在如下情况:

(a)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我投资与所管理合伙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执行 事务合伙人与所管理合伙企业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作或类似关系,可能对所管理合 伙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有限合伙人合法权益;

(b)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管理多个私募基金,而该多个基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可能对所管理合伙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有限合伙人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关机制,防范管 理的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公平对待管理的各 基金,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

应当如实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 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 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4)有限合伙人在此同意并认可,本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将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利益冲突,普通合伙人应以诚实 信用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在本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有 限合伙企业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普通合伙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 不应被视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8、合伙人会议

  • 8.1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

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 关。

8.2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 (2)决定合伙企业举借债务事宜;

  • (3)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或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事宜;

  • (4)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5)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评估管理人管理业绩并提出建议;

(7)决定聘任、解聘和变更管理人;

  • (8)批准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9)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10)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关于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状况、费用支出;

  • (11)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

  • (12)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期限,决定合伙企业总认缴

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 9、管理方式

9.1 基金管理人

9.1.1 全体合伙人同意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 的管理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 归属于基金管理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9.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 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 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9.1.3 管理人与合伙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管理人的资产、费用等与合伙 企业也是相互独立的。

9.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 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 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9.2 管理人的权限是:

9.2.1 负责合伙企业的资金管理;

9.2.2 负责为合伙企业寻找投资目标;

9.2.3 负责对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建议;

  • 9.2.4 执行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

9.2.5 聘任为合伙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会计、法律、审计等人员或服务机构。

  • 9.3 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 9.3.1 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本款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9.3.2 管理费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系指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期(指投资期和退出期, 不包括延长期)内,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管理报酬。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投资期和退出期)内,每年的管理费按本有限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金额的 2%计算。即管理费=实缴出资金额*2%。(注:全体合伙人 实缴出资金额指资金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金额)。

本合伙企业在每年实缴出资到位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次性 支付该年度应支付的管理费。本合伙企业可投资金额投资完成 80%后,执行事务合

伙人有权一次性提取剩余年份的管理费。

10、托管事项

10.1 资产托管

为了保障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全体合伙 人同意合伙企业应托管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 行托管。

1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全体合伙人同意在托管事宜上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开立托管账户、决定和更 换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本着确保合伙企业资产的安全的原则挑选信用良好的托管 机构,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协议各方在合伙企业资产的托管、合伙企业资产的投 资运作和监督、合伙企业资产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1.1 入伙

11.1.1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管理理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 认知,愿意承担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2)出资额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资金;

(3)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包括现有合伙人份额转让导致的新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签署合伙协议并认缴出资后, 即可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4)订立入伙协议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新有限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1.1.2 普通合伙人入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 除非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9.4(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的 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 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11.1.3 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 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11.1.4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 合伙;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 资额。

11.2 有限合伙人退伙

11.2.1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 人无权要求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及/或实缴出资额(不包括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 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

当任一有限合伙人基于合理原因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退伙或缩减认缴或实缴 出资额的书面申请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基金整体利益综合判断,在对本有 限合伙企业正常投资运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是 否同意退伙或缩减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对此应当承担不低于 出资本金 5%的违约金,已经实缴的,由合伙企业予以扣减,尚未实缴的,则应当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书面同意后 10 日支付至合伙企业账户。

11.2.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 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的资格。

11.2.3 除名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情形退伙事由出现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可以退伙。

11.2.4 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分担亏损和承担债务。

11.2.5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 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1.2.6 合伙人因本条上述情形退伙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 30 日通 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1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退还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

  • 该资格;

  •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11.2.8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11.3 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11.3.1 除非符合本第 9.3 条(有限合伙人权益的转让)的明确约定,任何有限 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缴付出资 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11.4 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经合伙人会议一 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非关联方。除上述外,普通合伙 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按照本条约定转让其持

有的部分合伙权益的,受让方可根据其与普通合伙人的约定,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以 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11.5 受让人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按入伙对待和处理。且受让人必须承诺 遵守本协议、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承诺继续承担转让人 的义务。

11.6 违反本协议的权益转让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无效,在进行收益分配、返还出资或其他与合 伙权益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不应承认该等转让。

11.7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1.8 转让出资后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 人数。

11.9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11.9.1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 行质押;

11.9.2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 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12、投资事项

12.1 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优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新三板企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向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功率器件、新材料、物联网、人工 智能等不违背国家产业法规及政策投资要求的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

资金闲置期间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以追求基 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12.2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为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担保、抵质押;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从事任何利益输送或任何不廉洁行为;

(5)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 12.3 投资决策程序

13.3.1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普通合伙 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对投资机会进行 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12.3.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作出最终决策,普通合伙人依照投决会 的决策传送决策命令,并具体执行及实施。

12.3.3 投决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 (3)对以上(1)和(2)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 12.3.4 投决会的组成

  • (1)投决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 (2)投决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

议;

  • (3)投决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 (4)投决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

  •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的委员;

  • (6)投决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 12.3.5 投决会的议事规则

(1)投决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决会五名常委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 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投决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后 方为有效决议;

(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投决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 议(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委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 相抵触。

12.4 投资退出

12.4.1 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资产应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投资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退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12.4.2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退出和实现投资利润:

(1)上市后转让;

(2)上市公司并购;

(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他退出方式。

12.5 现金管理

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 允许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 理财、银行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降低资金沉淀成本。

12.6 投资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实施投资后,设专员与企业保持信息沟通,全面、及时了 解被投资企业的发展状况,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为其提供发展战略咨询、现代企业制 度构建、资本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 12.7 举债及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得举借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

12.8 跟投制度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投资项目时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人员享有优先跟投

选择权。

13、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3.1 利润分配

13.1.1 利润分配原则、顺序及方式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应按照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股 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等,不包括违约金。

13.1.2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通过任一投资项目投资所获的现金收入,在扣 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及合理预计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 30 日内组织分配。 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执行先本金后收益、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按 实际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13.1.3 若本有限合伙企业退出一项投资时,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归还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有限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比例分配 各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本合伙企业 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2)归还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入的,则继 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 资额;

(3)分配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 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 缴出资实现每年 8%单利的收益(按照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 这里“到账日期”是指缴款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4)分配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三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 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实现每年 8%单利的 收益(按照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这里“到账日期”是指缴款划 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按照上述(1)、(2)、(3)、(4)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 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 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选择放弃对有限合伙人管理费或超额收益的收取。 13.2 亏损及债务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13.2.1 在遵守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本有限合伙企业在日常投资、 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亏损和债务,首先应以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由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之后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资产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13.2.3 全体合伙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亏损分担问题予以另行约定。 13.3 本金分配

如项目正常退出时涉及对合伙人出资本金的分配的,则在前述利润分配、亏损 分担原则下,向合伙人分配该退出项目对应的出资本金,但该等分配应满足工商登 记要求。

14、税务承担

14.1 税务承担原则

合伙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合伙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 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如法律法规要求本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本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 进行代扣代缴。

  • 14.2 税率

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相关税费的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

行。

15、费用和支出

15.1 合伙企业费用和支出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组建、运营、终止、解散、清算 等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开办费(即为组建、设立合伙企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指与本合伙企业之

组建、设立、开立银行账户、工商变更登记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相关律师费、登 记注册费、差旅费、协议制作印刷费用等);

  • (2)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运营外包服务机构的运营外包服务及账户

  • 监督服务费(如有);

  • (3)合伙企业之会计、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 (4)合伙企业聘用为其自身服务的会计、出纳、审计、律师等人员或专业服务

  • 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该人员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取,包括差旅费); (5)合伙人会议;

  • (6)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支付的税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费、工商登记及年检

  • 费、注册场所使用费等税费;

  • (7)经管理人决定立项且需要委托审计、评估、律师、技术等专业机构或人员

  • 进行尽职调查和研究分析所支付的费用;

  • (8)项目实施或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收、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费、其他费用;

  • (9)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其他费用; (10)诉讼费和仲裁费。

  • 15.2 下述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 (1) 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员工工资、差旅费等;

  • (2)普通合伙人办公场地的租金及办公设施的成本;

  • (3)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的费用;

  • (4)普通合伙人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 (5)在投资项目未被管理人立项前而聘用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咨询或辅助

  • 决策等支付的费用;但若之后该投资项目成功立项并实施的,前述费用应当转计入 合伙企业费用。

  • (6)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合伙企业财产的

  • 损失,以及处理与合伙企业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7)投决会会议费用。

  • 15.3 有限合伙人认购本合伙企业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 16、会计核算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

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 17、终止和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和解散并清算:

  • (1)合伙期限届满;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3)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 (5)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提前退出,经普通合伙人提议;

  • (6)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

(7)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 (8)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9)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8、违约责任

  • 18.1 全体合伙人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对全体合伙人(包括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各合伙人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义务,则未履行的一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 18.2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责任

18.2.1 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因故意或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有 其他不正当行为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将其除名,并更换新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自除名通知发出 之日,除名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动转为有限合伙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 议的,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8.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 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若因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本合伙企业受到损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向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8.3 普通合伙人违约责任

如果普通合伙人(1)未能按照认缴出资期限支付全部认缴出资额,或者(2) 违反协议约定而退伙,本合伙企业给予三(3)个工作日为宽限期,普通合伙人应在 宽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普通合伙人在上述宽限期内依旧未采取足够补救措 施,则需向本合伙企业支付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20%作为违约金,及违约合伙 人就其违约金额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 例计算的逾期支付滞纳金。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需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4 有限合伙人违约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1)未能按照认缴出资期限支付全部认缴出资额,(2)未能在 合伙企业提高认缴规模后及时、足额出资,(3)违反协议约定退伙,或者(4)作出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则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 对于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违约通知,并可给予其自违约通知发出之 日起的三(3)个工作日为宽限期。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 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据实相应的赔偿责任。

19、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但如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任何合伙人 签署本协议后须通过相关的审批、备案手续,则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履行完毕后 本协议对该相关合伙人生效。

公司暂不存在其他拟签署的协议。相关情况将根据后续进展披露。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 投资管理团队,拓展投资渠道,通过投资拉动和创造深度业务合作和发展机会,创 造更多有竞争力的创新增长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基于整体的发展 战略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及发展需求。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整体的发展战略基础上做出的慎重决策,但公司参与 设立的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 的投资回收期。同时,该合伙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 策条款、行业发展变化、经营管理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 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基金日常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 全,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其他

1、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 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火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合伙企业中任 职。

2、公司在本次投资事项前十二个月不存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形。

3、本次合作设立合伙企业,其拟投资目标尚未明确,现阶段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或关联交易。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