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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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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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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0-052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有限合伙人”)于2020 年 8 月26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鹏 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晨投资”或“普通合伙人”)共同合 作,投资设立深圳市电连德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核名为准,以下 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0 万元,其中公 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9,800 万元,出资比例为99%。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6P585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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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有限合伙
合伙期限:自2020-01-21 起至2030-01-13 止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 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合伙人信息:
| 合伙人信息: | |||||
|---|---|---|---|---|---|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 例(%) |
合伙人属 性 |
合伙人类别 | 委派 代 表 |
| 张环 | 247.5 | 24.75 | 自然人 | 有限合伙人 | |
| 李丹青 | 247.5 | 24.75 | 自然人 | 有限合伙人 | |
| 董玮 | 247.5 | 24.75 | 自然人 | 有限合伙人 | |
| 曾镪 | 247.5 | 24.75 | 自然人 | 有限合伙人 | |
|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 | 1 | 本地企业 | 普通合伙人 | 董玮 |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57001N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玮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 万元
经营期限:2015 年9 月8 日-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 制项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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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玮 | 250 | 50 |
|---|---|---|
| 李丹青 | 250 | 50 |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深圳市电连德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 工商登记为准)
(二)出资方式及金额: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20,000 万元
(三)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四)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五)合伙人出资情况:
| (五)合伙人出资情况: | |||
|---|---|---|---|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9,800 | 99 |
有限合伙人 |
| 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200 | 1 |
普通合伙人 |
| 合 计 | 20,000 | 100 |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获得、持有 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主要投资于精密模具、连接器、电子塑胶制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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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连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产业链相关企业。若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投资范围进行修改。
投资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式。
投资类型限制:(一)不能负债或杠杆(配资)投资;(二)不能投资二级市场 股票、权证、指数、期货等。
-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程序、合作期限
3.1 普通合伙人自签署本有限合伙协议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 业的合伙人;
-
3.2 有限合伙人在签署出资确认书、风险披露的投资者承诺书,签署本有限合
-
伙协议,并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
3.3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5 年。经营期的第1 年至第3 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剩余的存续期为退出期。 4、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4.1 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2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 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缴纳 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方式、 分期交纳出资共计 19800 万元,首期于合伙人入伙的工商手续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 缴纳 990 万元。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各合伙人对剩余的认缴出资额进行 实缴。当有限合伙人实际累计出资额未达到 9900 万元前,普通合伙人无需继续进 行实缴。当本基金实缴规模达到1 亿后,剩余认缴出资额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 人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实缴出资额。各合伙人应当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 通知书的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收到通知的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 的缴款通知缴付出资,自缴款通知送达后的 20 日内缴付。
4.3 对未按期交纳出资的合伙人给予三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缴纳的,该 合伙人应当将其首期出资以原始投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均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 4.4 本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共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若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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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实缴金额未达到 20000 万元,则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则以投资期内合伙人实 缴出资额为准,合伙人不再履行剩余认缴本金出资义务。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 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合伙事务的执行
5.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5.2 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5.3 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5.3.1 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事宜等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5.3.2 有权决定聘请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顾问,并签署相关文件;
5.3.3 组建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为三人:普通合伙人委派二人,有限 合伙人委派一人。投资委员会的主要权限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 项目投资决策、合伙企业的负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可 行性研究并作出决策。投资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需经投资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 意通过;
5.3.4 通过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有股份、可转股份债权、股权加债权、及投资 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5.3.5 对尚未进行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或股权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 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 资产品;
5.3.6 有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 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
5.3.7 在充分听取有限合伙人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
5.3.8 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
5.3.9 召集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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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0 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帐户、证券帐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 5.3.11 选择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6、避免同业竞争
-
6.1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业竞争
6.1.1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优先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 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超过出资额的 80%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将不再受上述限制。尽管有本款前述约定,当涉及投资机会 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应以诚实信用原则,尽最大努力在本合伙企业和普通 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投资载体之间进行分配,若本合 伙企业在收购与有限合伙人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同的资产后,有限合伙人具有包括但 不限于优先购买权等。
6.1.2 在本企业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 目,不受上述限制。
6.1.3 但普通合伙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对有限合伙企业目标投资范围内的 投资不属于本条所属的同业竞争范畴。
6.2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 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 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 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
7、合伙人大会
-
7.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
-
权。
7.2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 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
7.3 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
-
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
7.4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 7 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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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上述事项。
-
7.5 合伙人可以自行出席合伙人大会,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出席合伙人大会,
-
代理人应当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同时合伙 人传真等书面方式参与合伙人大会的表决。
-
7.6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
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7.7 年度合伙人大会讨论如下事宜:
-
7.7.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
7.7.2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报告;
-
7.7.3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
-
7.7.4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合伙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宜。
-
7.8 合伙人大会对下列事项享有表决权:
7.8.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
7.8.2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7.8.3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7.8.4 决定认缴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
- 7.8.5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7.8.6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8.7 有限合伙企业的负债;
7.8.8 清算报告的通过;
7.8.9 合伙企业的延续经营;
7.8.10 改变合伙企业的投资限制;
7.8.11 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能力,协商本基金的后续
处置方案;
7.8.12 关联交易即本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或其各自关联 方之间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或其 各自关联方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本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股 东或其各自关联方已完成投资的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
其中第7.8.1 项、第7.8.10 项、第7.8.11 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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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第7.8.2 至7.8.9 项、第7.8.12 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8、费用分担与利润分配方式
8.1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57001N,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投资”或 “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34482。
8.2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每半年支付一次。投资期内本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度应支付的管理费以实缴出资总额 的1.5%和150 万元人民币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退出期(如有延长期,含延长期) 内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度应支付的管理费以其尚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不含有限合伙 企业费用)的 1.5%。
8.3 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范围,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 清算等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开办费;与合伙企业设立相关 的律师费用等;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 计、评估、咨询及其他第三方费用;合伙企业之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税审费;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与合 伙企业有关的诉讼费和仲裁费、公证费、合伙财产运用、处分而发生的交易费用; 清算、解散费用;以及其他与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财产处理相关的费用。
8.4 按照本金优先归还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具体方式:项目退出后所获全部收 入,扣除上述管理费和合伙企业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以下统称“合伙企业运营费用”) 后,按实缴出资比例,先归还各合伙人投资本金,直至所有投资本金即人民币2 亿 元(若有限合伙企业在3 年投资期内的实缴金额未达到20000 万元,则合伙人的投 资本金以合伙人在3 年投资期内实缴出资额为准)全部归还完毕(一个退出项目无 法完成,后续退出项目继续跟进);归还完所有投资本金后,剩余退出项目资产(项 目全部收入减去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和投资本金)即为投资收益,按照如下原则分配 投资收益:
80%按各个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个合伙人,20%部分作为奖金由普通合 伙人决定奖励给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合伙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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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法律法规要求合伙企业代为申报的,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予 以相关配合。
-
9、亏损分担与债务承担方式
-
9.1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各合伙人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发
-
生的亏损。
-
9.2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
-
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退伙
-
10.1 普通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0.1.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10.1.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10.1.3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
或者被宣告破产;
-
10.1.4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0.1.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 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则可以 退伙。
-
10.2 有限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10.2.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0.2.2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
10.2.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 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 企业中的资格。但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该继 承人提出退出要求时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或评估值孰高向该有限合伙人的 继承人退还被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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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0.3.1 未履行出资义务;
10.3.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0.3.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 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4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 行结算。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 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0.5 退伙的作价
合伙人因除名退伙的,如果没有分红,退伙作价按照原投资额即成本价计算;
-
如果有分红,按照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净值和结算后成本价相比,以低者作价。 11、有限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
11、1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提前终止本企业的运作, 应
-
当解散:
-
11.1.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11.1.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11.1.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11.1.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11.1.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11.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11.2 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
11.2.1 有限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 人过半数同意,自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普通合伙人、一个或数个有限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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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1.2.2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有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项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2.3 清算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人 在清算期间应当勤勉、尽职的履行与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有关的事务,包括清理有限 合伙企业的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有限合伙企业未了解事务、清理债权、债务等 事项。
11.2.4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在 15 日内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有限合伙企 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2.5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分配。
11.2.6 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 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有限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 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3 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由于投资环境变化等原因,不能完成合伙企业的目的, 可以提前终止本企业的投资。出现上述情形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中未 投资的现金在保留足额管理费、合伙企业费用、清算费用后返还给所有合伙人。对 已投资项目继续进行投资管理,在所有项目完成退出后或合伙期限到期后方予以清 算。
11.4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予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 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2、有限合伙企业的延续
12.1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续有限合伙企业的 经营,每次延期1 年,最多延期两次。
12.2 对延续经营决议持有异议的合伙人有权将其出资转让给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的第三人或其他合伙人,也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回购其出资。
12.3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转让出资的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按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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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净值确定;有限合伙企业对该出资的回购价格按回购 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资产净值确定。
12.4 持有异议的合伙人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 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有限合伙企业对该出资的回购可以 通过合伙人之间认购该出资或直接减持该出资额,减少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来 实现。
13、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4、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 14.1 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 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 月31 日止。
14.2 审计及财务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 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 14.3 查阅财务账簿
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 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五(5) 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制定 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15、违约责任
15.1 普通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 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 造成的损失;
15.2 普通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由 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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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 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 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5.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 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拟签订的《合伙协议》外,公司承诺不存在涉及投资该基金的其他未披 露的协议。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外延式发展,与鹏晨投资 通力合作,对产业链进行前瞻性布局,通过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拓 宽公司投资渠道,寻求更多优质资源,为公司未来业务拓展提供更好发展机遇。公 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基于整体的发展战略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战 略布局及发展需求,能够充分发挥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的互补优势,增强可持续发 展能力。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整体的发展战略基础上做出的慎重决策,但该合伙企 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条款、行业发展变化、经营管 理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积极敦促其寻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 求的投资标的公司,并通过对标的公司充分考察和尽职调查,充分论证项目市场前 景,加强投后管理及进度,尽力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
1、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 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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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实现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的良 好协同,由于投资方向为与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相关的优质资产,可能导致同业竞争 或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同业竞争,将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本合伙企业在 收购与公司主营业务相近或相同的资产后,公司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等。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中的“第6 条 避免同业竞 争”章节)。未来如果出现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公司在本次投资事项前十二个月不存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情形。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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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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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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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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