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Electric Connector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4, 2017
55658_rns_2017-08-24_202abb48-b87d-46f4-b84c-9299dc93f89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7-007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1102 号《关于核准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7.72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03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71,931,941.7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9,668,058.2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17 年7 月2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659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福 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 资金用途 |
|---|---|---|---|---|
| 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 10852000000291807 | 250,000,000.00 | 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 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0000035110700017856793 | 711,874,300.00 | 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 3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02268289 | 768,969,900.00 | 深圳总部生产基地技改扩能项目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 | 44250100003609688888 | 68,823,900.00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升级项目 |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4403040160000182051 | 60,000,000.00 |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升级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分别用于公司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深圳总部生产基地技 改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盛培锋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 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 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 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
2、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659
-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8 月24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