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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ech Internation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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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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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所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议。 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