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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Tech International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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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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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德 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 下: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德豪润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双静 联系电话:13774268531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蛟 联系电话:1391671847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曾双静、孙蛟、张敏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5 年
现场检查时间:2015 年 12 月18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
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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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
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
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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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
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
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
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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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 √ 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 、 2015 年 7 月 28 日,《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 】 17 号)和《关于对王冬雷、张刚、邓飞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18 号)。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 之间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发生额及关联方披露不完整。针对该事项,海通证券提请公 司及全体董事高度重视监管关注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向广东 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和《关于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 的整改报告》,就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包括审议 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未披露的关联方在 2015 年半年报和以后的报告中列入关联方进行披露。

2015 年 10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34 号)。公司未按《停牌申请》及时复牌并公告进展 情况。针对该事项,海通证券提请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函所关注的内容积极学习,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时履行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

2 、 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 】 17 号)。公司存在 股东大会 / 董事会部分会议运作不规范,部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存在不规 范问题等。针对该事项,海通证券提请公司董事会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仔细的梳理,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予以实施,并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向广东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广东 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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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 __

曾双静 孙蛟

2016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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