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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SER —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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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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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450
eLASER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ELITE ADVANCED LASER CORPORATION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1段189號3樓(馥都飯店會議室)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會議議程 ... 2
參、報告事項 ... 3
肆、承認事項 ... 4
伍、討論事項 ... 5
陸、臨時動議 ... 5
柒、散會 ... 5
捌、附件 ... 6
附件一 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 ... 6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7
附件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暨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 8
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暨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 18
附件五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28
附件六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30
附件七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 31
玖、附錄 ... 32
附錄一 公司章程 ... 32
附錄二 股東會議事規則 ... 34
附錄三 董事持股情形 ... 38
壹、開會程序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貳、會議議程
聯鈞北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1段189號3樓(馥都飯店會議室)
一、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報告。
(二)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
(三)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四、承認事項
(一)承認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案。
(二)承認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三)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報告,報請 公鑑。
說明:
1、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員工酬勞為獲利(稅前提撥前利益)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董事酬勞為不超過獲利(稅前提撥前利益)之百分之三。
2、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擬提撥金額為新台幣 118,000,000 元,佔獲利(稅前提撥前利益)之 11.41%,全數以現金發放。(其中包含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基層員工酬勞)。董事酬勞擬提撥金額為新台幣 28,000,000 元,佔獲利(稅前提撥前利益)之 2.71%,全數以現金發放。本案業經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之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於股東會報告。
第二案
案由: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報請 公鑑。
說明:請參閱本手冊第6頁附件一。
第三案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公鑑。
說明:請參閱本手冊第7頁附件二。
-3-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業經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出具查核報告,並送董事會決議通過;前述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耿禧會計師及陳蕙旬會計師查核簽證竣事。
- 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6頁附件一、第8~27頁附件三及附件四。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本公司114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以下同)729,803,199元,擬配發現金股利每股1元,擬具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 確定福利計劃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
| 本期稅後淨利 | 1,593,512,677 |
| (3,986,938) | |
| 729,803,199 | |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725,816,261 |
| (72,581,626) | |
| (18,000,877) |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
| 股票股利 | |
| 現金股利(每股1元) | 2,228,746,435 |
| (145,681,382) | |
| 期末累計未分配盈餘 | 2,083,065,053 |
董事長:鄭祝良

總經理: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本次盈餘分配,將優先動用一一四年度本期稅後淨利。
- 本案業經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並送董事會決議通過。俟本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股利配息基準日暨後續相關發放事宜。本次現金股利以現金發放至元為止,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金額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調整。
- 嗣後如因遇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之轉讓、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購普通股等,致影響流通在外之股數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決議: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營運需求,擬建議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內容,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8~29 頁附件五。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營運需求,擬建議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內容,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0頁。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說明:配合法令修改,擬建議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內容,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1頁附件七。
決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5-
附件一
捌、附件
聯鈞新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四年度香港勞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們:
在全球產業環境及疫情瞬息萬變的諸多挑戰中,本公司在各位股東常年的支持與督導下,經營團隊秉持『前瞻、能力、敏捷、承擔』(Ahead、Able、Agile、Accountable)之4A行動方針持續努力改善營運的架構。
一一四年度營運成果:
本公司一一四年合併營業額為新台幣(以下同)8,584,594仟元,本期綜合損益總額為1,189,533仟元,歸屬於本公司之淨利為729,803仟元,基本每股盈餘為5.01元。業主權益之每股淨值為34.76元,合併負債占合併資產比率為 41.01%,合併流動比率為 200.87%。為因應雷射二極體產業對於高速高功率及影像辨識等新應用領域的市場需求以及綠色節能產業中對電源管理元件的應用增加,本公司致力滿足客戶的生產需要並配合客戶開發新產品及新製程,來面對新的市場需求及挑戰。
一一五年度營運計劃概要:
本公司依據數據中心及人工智慧之市場變化,客戶需求及新產品開進度,適時調整產品研發及行銷策略。本年度將持續研發新產品及擴展生產規模,以保持本公司在光資訊、光通訊雷射封裝及電源管理元件代工之優勢地位。
重要之產銷政策:
A、持續改善生產效率良率,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
B、落實「品質是做出來的觀念」,強化員工能力並創造高品質的生產文化。
C、積極配合客戶開發新產品,並提供成本及品質的優勢,創造雙贏的契機。
D、運用製程技術積極開發新應用及新客戶。
E、持續加強售後服務,持續與客戶保持穩定互動及信任。
F、建立公司品質及技術高標準,提昇國際形象及知名度。
G、建立並強化與國際大廠的合作關係,創造互利雙贏的依存契機。
綜觀以上,隨著全球產業的變化演進,在整體的市場經濟來看,客戶競爭已提升至全球平台的運籌及集團企業的資源整合。本公司面對外部激烈的競爭環境,將致力以適時調整產品及行銷政策以保持產業優勢。另外法規環境的變化快速,本公司也將積極因應以符合法令規範的要求,讓營運架構更為安全堅固。
本公司將持續以既有優勢之研發及製程能力、運用效率化之經營管理,努力創造全體股東之最大權益。
敬祝各位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6-
附件二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告暨個體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楊吉裕
楊吉裕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三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聯鈞集團)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聯鈞集團民國114年及112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聯鈞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聯鈞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8-
茲對聯鈞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
聯鈞集團民國114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8,584,594仟元,合併營收成長率約 13%,惟年度銷貨金額重大之客戶中營收成長率高於合併營收成長率者之營業收入合計數佔合併營業收入比例約 39%,對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係屬重大,故本會計師將前述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列入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收入認列政策之說明請參閱本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五)所述。
本會計師對此之查核程序包括:
- 本會計師藉由瞭解有關銷貨交易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據以設計因應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之內部控制查核程序,以確認並評估進行銷貨交易時之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
- 取得民國114年度上述特定客戶名單,評估其相關背景、交易金額及授信額度與其公司規模是否合理。
- 本會計師自上述特定客戶銷貨明細選取樣本,檢視銷貨單、報關單、提貨單、銷貨發票、收款及重大銷貨退回情形,以確認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
其他事項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4及113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聯鈞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聯鈞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聯鈞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9-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聯鈞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聯鈞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聯鈞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10-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聯鈞集團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張耿禧

會計師 陳 蓄 旬
遵敬墊
陳蓄旬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3872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期約
民國
114年12月31日
单位:新台幣仟元
113年12月31日
| 代 绕 资 重 | 金 额 | % | 金 额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 2,733,695 | 21 | $ 3,138,394 | 28 |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五、七及八) | 890,108 | 7 | 213,949 | 2 |
| 1140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四、五及二四) | 250,047 | 2 | 213,039 | 2 |
| 1150 應收票據(附註四、五、九及三一) | 79,442 | - | - | - |
| 1170 應收帳款(附註四、五、九及二四) | 1,606,803 | 12 | 1,524,386 | 14 |
|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四、五、二四及三四) | 8,066 | - | 8,903 | - |
| 1200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五及九) | 678,311 | 5 | 376,937 | 3 |
|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四、五及三四) | 52 | - | 863 | - |
|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六) | 1,273 | - | 165 | - |
| 130X 存貨(附註四及十) | 1,007,880 | 8 | 671,935 | 6 |
| 1410 預付款項(附註十八) | 303,216 | 2 | 245,570 | 2 |
| 11XX 流動資產總計 | 7,558,893 | 57 | 6,394,141 | 57 |
| 非流動資產 | ||||
| 1540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五、七、八及三五) | 776 | - | 763 | - |
|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二) | 129,284 | 1 | 125,814 | 1 |
| 1600 不動產、販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三、二九及三五) | 4,766,871 | 36 | 4,108,811 | 37 |
| 1755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四) | 128,471 | 1 | 174,105 | 2 |
| 1760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及十五) | 34,995 | - | 43,522 | - |
| 1805 商譽(附註四及十六) | - | - | - | - |
| 1821 其他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七) | 13,606 | - | 3,953 | -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六) | 122,865 | 1 | 130,482 | 1 |
| 1930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四、五、九及三一) | 27,022 | - | - | - |
|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四、九及十八) | 479,122 | 4 | 167,957 | 2 |
| 15XX 非流動資產總計 | 5,703,012 | 43 | 4,755,407 | 43 |
| 1XXX 資產總計 | $ 13,261,905 | 100 | $ 11,149,548 | 100 |
| 代 绕 资 重 | 金 额 | %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四及十九) | $ 407,848 | 3 | $ 50,000 | - |
| 2130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四及二四) | 63,550 | - | 27,580 | - |
| 2170 應付帳款 | 995,171 | 7 | 1,317,971 | 12 |
|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及三一) | 1,674,842 | 13 | 1,169,493 | 11 |
|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220,670 | 2 | 134,814 | 1 |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四及二一) | 57,256 | - | 57,785 | 1 |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四及十四) | 44,481 | - | 44,848 | - |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二十、三一及三四) | 206,886 | 2 | 182,535 | 2 |
| 2320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四、十九及三五) | 92,441 | 1 | 64,527 | 1 |
| 21XX 流動負債總計 | 3,763,145 | 28 | 3,049,553 | 28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四、十九及三五) | 841,679 | 6 | 222,281 | 2 |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379,398 | 3 | 352,738 | 3 |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四) | 48,072 | 1 | 90,519 | 1 |
| 2640 淨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二二) | 34,628 | - | 29,107 | - |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二十及三四) | 372,118 | 3 | 439,262 | 4 |
| 25XX 非流動負債總計 | 1,675,895 | 13 | 1,133,907 | 10 |
| 2XXX 負債總計 | 5,439,040 | 41 | 4,183,460 | 38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附註四及二三) | ||||
| 股 本 | ||||
| 3110 普通股 | 1,456,814 | 11 | 1,456,814 | 13 |
| 3200 資本公積 | 456,222 | 3 | 456,473 | 4 |
| 保留盈餘 | ||||
|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 849,127 | 6 | 793,144 | 7 |
|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 23,078 | - | 86,025 | - |
| 3350 未分期盈餘 | 2,319,529 | 18 | 1,659,389 | 15 |
| 3300 保留盈餘總計 | 3,191,534 | 24 | 2,538,558 | 22 |
| 3400 其他權益 | ( 41,079 ) | - | ( 23,078 ) | - |
| 31XX 本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 5,063,491 | 38 | 4,428,767 | 39 |
| 36XX 非控制權益(附註四、二三、二八及三十) | 2,759,374 | 21 | 2,537,321 | 23 |
| 3XXX 權益總計 | 7,822,865 | 59 | 6,966,088 | 62 |
| 負債與權益總計 | $ 13,261,905 | 100 | $ 11,149,548 | 100 |
董事長:鄭祝良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聯鈞光電
135
2019年1月1日
135
135
135
135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四及三四) | |||||
| 4100 | 銷貨收入 | $ 8,356,157 | 97 | $ 7,342,156 | 97 |
| 4800 | 其他營業收入 | 228,437 | 3 | 225,505 | 3 |
| 4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8,584,594 | 100 | 7,567,661 | 100 |
|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二、二五及二九) | |||||
| 5110 | 銷貨成本 | ( 5,950,912 ) | ( 70 ) | ( 5,476,940 ) | ( 72 ) |
| 5800 | 其他營業成本 | ( 78,101 ) | ( 1 ) | ( 29,605 ) | ( 1 ) |
| 5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 6,029,013 ) | ( 71 ) | ( 5,506,545 ) | ( 73 ) |
| 5900 | 營業毛利 | 2,555,581 | 29 | 2,061,116 | 27 |
| 營業費用(附註四、九、二二、二四、二五及二八)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119,661 ) | ( 1 ) | ( 154,465 ) |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558,437 ) | ( 7 ) | ( 481,208 ) | ( 7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282,321 ) | ( 3 ) | ( 239,748 ) | ( 3 ) |
| 6450 |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7,084 | - | ( 6,796 )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953,335 ) | ( 11 ) | ( 882,217 ) | ( 12 ) |
| 65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附註四、十三及二五) | - | - | ( 8,534 ) | - |
| 6900 | 營業淨利 | 1,602,246 | 18 | 1,170,365 | 15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四、十二、十六及二五) | |||||
| 7100 | 利息收入 | 59,480 | 1 | 54,289 | 1 |
| 7010 | 其他收入 | 14,886 | - | 17,497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 713 ) | - | 49,493 | 1 |
| 7050 | 財務成本 | ( 21,553 ) | - | ( 6,296 ) |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份額 | 9,892 | - | 9,624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1,992 | 1 | 124,607 | 2 |
(接次頁)
(承前頁)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代碼 | 金額 | % | 金額 | % | |
| 7900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 1,664,238 | 19 | $ 1,294,972 | 17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六) | ( 431,096) | ( 5) | ( 222,287) | ( 3)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1,233,142 | 14 | 1,072,685 | 14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四、二二、二三及二六)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 | ( 4,984) | - | 4,256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998 | - | ( 851)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44,123) | - | 154,293 | 2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4,500 | - | ( 15,737) |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 43,609) | - | 141,961 | 2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1,189,533 | 14 | $ 1,214,646 | 16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本公司業主 | $ 729,803 | 8 | $ 556,426 | 7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503,339 | 6 | 516,259 | 7 |
| 8600 | $ 1,233,142 | 14 | $ 1,072,685 | 14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本公司業主 | $ 707,816 | 8 | $ 622,778 | 8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481,717 | 6 | 591,868 | 8 |
| 8700 | $ 1,189,533 | 14 | $ 1,214,646 | 16 | |
| 每股盈餘(附註二七) | |||||
|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 | |||||
| 9710 | 基本 | $ 5.01 | $ 3.82 | ||
| 9810 | 稀釋 | $ 4.99 | $ 3.8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單位:新台幣仟元

民國11年12月31日
| 代碼 A1 | 113年1月1日餘額 | 財 居 於 本 公 司 案 主 之 報 品 | |||||||||||
|---|---|---|---|---|---|---|---|---|---|---|---|---|---|
| 股 | 本 | 分別 | 財 留 | 置 | 餘 | 資本普通機構財務 報表抽簽之兌換金額 | 總 | 於 | 承認制 | ||||
| 普通股 | 資本公債 | 法定盈餘公債 | 特別盈餘公債 | 未分配盈餘 | |||||||||
| $ 1,456,814 | $ 455,236 | $ 793,144 | $ 67,718 | $ 1,117,865 | ($ 86,025) | $ 3,804,752 | $ 2,151,056 | $ 5,955,808 | |||||
| 112年度盈餘分配(附註二三) | |||||||||||||
| B3 | 特別盈餘公債 | - | - | - | - | 18,307 | ( 18,3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07 | ( 18,307 ) | - | - | - | - | - | - | ||
| D1 | 113年度淨利 | - | - | - | - | - | 556,426 | - | 556,426 | 516,259 | 1,072,685 | ||
| D3 | 113年度稅後其他經合損益 | - | - | - | - | - | 3,405 | 62,947 | 66,352 | 75,609 | 141,961 | ||
| D5 | 113年度經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 | 559,831 | 62,947 | 622,778 | 591,868 | 1,214,646 | ||
| M7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附註十一、二三及三十) | - | 861 | - | - | - | - | - | 861 | ( 861 ) | - | ||
| N1 | 子公司認利員工認股權酬管成本(附註二三、二五及二八) | - | 376 | - | - | - | - | - | 376 | 291 | 667 | ||
| O1 | 子公司股東現金股利(附註二三) | - | - | - | - | - | - | - | - | ( 221,333 ) | ( 221,333 ) | ||
| O1 | 子公司員工認股權計畫下發行之普通股(附註二三及三十) | - | - | - | - | - | - | - | - | 6,300 | 6,300 | ||
| O1 | 承認制權益增加(附註二三) | - | - | - | - | - | - | - | - | 10,000 | 10,000 | ||
| Z1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456,814 | 456,473 | 793,144 | 86,025 | 1,659,389 | ( 23,078 ) | 4,428,767 | 2,537,321 | 6,966,088 | |||
| 113年度盈餘分配(附註二三) | |||||||||||||
| B1 | 法定盈餘公債 | - | - | 55,983 | - | ( 55,983 ) | - | - | - | - | - | ||
| B3 | 特別盈餘公債 | - | - | - | ( 62,947 ) | 62,947 | - | - | - | - | - | ||
| B5 |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 ( 72,841 ) | - | ( 72,841 ) | - | ( 72,841 ) | |||
| - | - | 55,983 | ( 62,947 ) | ( 65,877 ) | - | ( 72,841 ) | - | ( 72,841 ) | |||||
| D1 | 114年度淨利 | - | - | - | - | 729,803 | - | 729,803 | 503,339 | 1,233,142 | |||
| D3 | 114年度稅後其他經合損益 | - | - | - | - | ( 3,986 ) | ( 18,001 ) | ( 21,987 ) | ( 21,622 ) | ( 43,609 ) | |||
| D5 | 114年度經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725,817 | ( 18,001 ) | 707,816 | 481,717 | 1,189,533 | |||
| M7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附註十一、二三及三十) | - | ( 251 ) | - | - | - | - | ( 251 ) | 251 | - | |||
| O1 | 子公司股東現金股利(附註二三) | - | - | - | - | - | - | - | ( 265,599 ) | ( 265,599 ) | |||
| O1 | 子公司員工酬管轉增資(附註二三) | - | - | - | - | - | - | - | 5,684 | 5,684 | |||
| Z1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1,456,814 | $ 456,222 | $ 849,127 | $ 23,078 | $ 2,319,329 | ($ 41,079 ) | $ 5,063,491 | $ 2,759,374 | $ 7,822,865 |
後附之附註後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115
聯鈞光電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資格股東資產
民國114年及115年11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 | $ 1,664,238 | $ 1,294,972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818,413 | 839,864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630 | 2,877 |
| A20300 |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 7,084 ) | 6,796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21,553 | 6,296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59,480 ) | ( 54,289 ) |
| A21900 | 子公司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 | 667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 9,892 ) | ( 9,624 )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 87,449 ) | ( 2,077 ) |
| A22600 |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 323 | - |
| A235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 - | 8,534 |
| A237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118,772 | 140,957 |
| A23700 | 商譽減損損失 | - | 32,577 |
| A24100 | 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84,785 | ( 116,277 ) |
| A29900 | (迴轉)提列負債準備 | ( 319 ) | 20,521 |
| A29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 54 ) | ( 142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25 | 合約資產 | ( 35,940 ) | ( 51,516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 177,034 ) | ( 538,427 ) |
| A31160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647 | 1,479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 301,085 ) | ( 124,569 ) |
| A31200 | 存 貨 | ( 456,918 ) | ( 424,523 )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 58,178 ) | 6,452 |
| A32125 | 合約負債 | 35,970 | ( 19,896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 304,426 ) | 586,798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543,668 | 316,585 |
| A32200 | 負債準備 | ( 210 ) | ( 585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 165 ) | 473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537 | 518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 | 1,793,302 | 1,924,441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61,102 | 50,088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20,758 ) | ( 6,274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307,325 ) | ( 136,676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526,321 | 1,831,579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040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1,057,445) | ($ 212,517) |
| B00060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到期還本 | 393,707 | 17,751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398,776) | ( 391,170)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7,194 | 14,416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983) | ( 875)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6 | 1,112 |
| B0430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增加 | - | ( 911) |
| B0440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880 |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9,027) | ( 978)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417,978) | ( 145,497) |
| B07300 | 其他預付款項增加 | ( 7,021) | - |
| B07600 | 收取關聯企業股利 | 4,169 | 6,500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2,485,234) | ( 712,169)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757,848 | 50,000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400,000) |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1,027,000 | 195,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379,688) | ( 113,192) |
| C03000 | 收取存入保證金 | 51,215 | -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 44,185) | ( 45,104) |
| C04500 | 支付本公司業主股利 | ( 72,841) | - |
| C04800 | 子公司員工執行認股權 | - | 6,300 |
| C05800 | 支付非控制權益現金股利 | ( 265,581) | ( 221,318) |
| C05800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 | 10,000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673,768 | ( 118,314)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 119,554) | 169,311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 ( 404,699) | 1,170,407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138,394 | 1,967,987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2,733,695 | $ 3,138,394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阿件四
Deloitte.
勤業眾信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10421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20樓
Deloitte & Touche
20F, Taipei Nan Shan Plaza
No. 100, Songren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421, Taiwan
Tel: +886 (2) 272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18-
茲對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營業收入為 1,903,838 仟元,整體營收成長率約 39%,惟年度銷貨金額重大之客戶中營收成長率高於整體營收成長率者(不含子公司)之營業收入合計數佔整體營業收入比例約 48%,對個體財務報表之影響係屬重大,故本會計師將前述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列入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關鍵查核事項。有關收入認列政策之說明請參閱本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
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子公司對其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
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營業收入較 113 年度營業收入增加,惟本年度銷貨金額重大之客戶中營收成長率高於子公司整體營收成長率者之營業收入合計數佔營業收入比例約 30%,對個體財務報表之影響係屬重大,故本會計師將前述特定客戶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列入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對上述特定客戶銷貨收入及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子公司對其特定客戶銷貨收入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
- 本會計師藉由瞭解有關銷貨交易循環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據以設計因應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之內部控制查核程序,以確認並評估進行銷貨交易時之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
- 取得民國 114 年度上述特定客戶名單,評估其相關背景、交易金額及授信額度與其公司規模是否合理。
- 本會計師自上述特定客戶銷貨明細選取樣本,檢視銷貨單、報關單、提貨單、銷貨發票、收款及重大銷貨退回情形,以確認銷貨收入發生之真實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19-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20-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張耿禧

會計師 陳 蓄 旬
伍政基
陳蓄旬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60023872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資產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 387,733 | 5 | $ 307,446 | 5 |
| 1140 |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四、五、十九及二六) | 179,456 | 2 | 116,730 | 2 |
| 1150 | 應收票據(附註四、五、七及二三) | 79,442 | 1 | - | - |
| 1170 | 應收帳款(附註四、五、七及十九) | 357,504 | 4 | 130,457 | 2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四、五、十九及二六) | 57,494 | 1 | 205,626 | 3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五及七) | 562,015 | 7 | 236,207 | 4 |
| 121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四、五及二六) | 130,060 | 1 | 238,333 | 4 |
| 130X | 存貨(附註四及八) | 293,589 | 4 | 379,470 | 6 |
| 1410 | 預付款項(附註十三) | 255,970 | 3 | 212,265 | 3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2,303,263 | 28 | 1,826,534 | 29 |
| 非流動資產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九) | 2,936,752 | 36 | 2,690,368 | 43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及二七) | 2,488,767 | 31 | 1,604,408 | 25 |
| 1755 |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一) | 23,798 | - | 32,139 | - |
| 1780 | 其他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二) | 1,678 | - | 48 |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一) | 52,438 | 1 | 46,408 | 1 |
| 1930 | 長期應收票據(附註四、五、七及二三) | 27,022 | - | -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四、七及十三) | 322,155 | 4 | 123,537 | 2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5,852,610 | 72 | 4,496,908 | 71 |
| 1XXX | 資產總計 | $ 8,155,873 | 100 | $ 6,323,442 | 100 |
| 代碼負債及權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附註四及十四) | $ 407,848 | 5 | $ 50,000 | 1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四及十九) | 20,544 | - | 7,072 | - |
| 2170 | 應付帳款 | 179,211 | 2 | 591,711 | 10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五及二三) | 1,015,651 | 13 | 525,671 | 8 |
| 2220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附註二六) | - | - | 1,318 |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一) | 118,483 | 2 | 35,866 | 1 |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四及十六) | 12,760 | - | 9,714 |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四及十一) | 6,643 | - | 7,589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五) | 1,771 | - | 1,929 | - |
| 2320 |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四、十四及二七) | 92,441 | 1 | 64,527 | 1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1,855,352 | 23 | 1,295,397 | 21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四、十四及二七) | 841,679 | 10 | 222,281 | 4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一) | 342,742 | 4 | 322,527 | 5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一) | 17,961 | - | 25,343 |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七) | 34,628 | 1 | 29,107 |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十五及二六) | 20 | - | 20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1,237,030 | 15 | 599,278 | 9 |
| 2XXX | 負債總計 | 3,092,382 | 38 | 1,894,675 | 30 |
| 權益(附註四及十八)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 | 1,456,814 | 18 | 1,456,814 | 23 |
| 3200 | 資本公積 | 456,222 | 6 | 456,473 | 7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849,127 | 10 | 793,144 | 13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3,078 | - | 86,025 | 1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2,319,329 | 29 | 1,659,389 | 26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3,191,534 | 39 | 2,538,558 | 40 |
| 3400 | 其他權益 | ( 41,079) | ( 1) | ( 23,078)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5,063,491 | 62 | 4,428,767 | 70 |
| 負債與權益總計 | $ 8,155,873 | 100 | $ 6,323,442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22-
聯鈞
信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及115年11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營業收入(附註四、十九及二六) | |||||
| 4100 | 銷貨收入 | $ 1,727,154 | 91 | $ 1,167,445 | 85 |
| 4800 | 其他營業收入 | 176,684 | 9 | 202,963 | 15 |
| 4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1,903,838 | 100 | 1,370,408 | 100 |
| 營業成本(附註八、二十及二六) | |||||
| 5110 | 銷貨成本 | ( 1,237,513) | ( 65) | ( 968,690) | ( 71) |
| 5800 | 其他營業成本 | ( 77,354) | ( 4) | ( 29,320) | ( 2) |
| 5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 1,314,867) | ( 69) | ( 998,010) | ( 73) |
| 5900 | 營業毛利 | 588,971 | 31 | 372,398 | 27 |
| 5910 | 未實現銷貨利益 | ( 911) | - | ( 1,588) | - |
| 5920 | 已實現銷貨利益 | 1,588 | - | - | - |
| 5950 | 已實現營業毛利 | 589,648 | 31 | 370,810 | 27 |
| 營業費用(附註七、九、十九、二十及二六)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30,527) | ( 2) | ( 29,893) | ( 2) |
| 6200 | 管理費用 | ( 207,533) | ( 11) | ( 145,977) | ( 11)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140,673) | ( 7) | ( 114,074) | ( 8) |
| 6450 |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2,634 | - | ( 1,244)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376,099) | ( 20) | ( 291,188) | ( 21) |
| 6500 | 其他收益及費損(附註四、十及二十) | - | - | ( 8,534) | ( 1) |
| 6900 | 營業淨利 | 213,549 | 11 | 71,088 | 5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四、二十及二六) | |||||
| 7100 | 利息收入 | $ 3,124 | - | $ 1,753 | - |
| 7010 | 其他收入 | 4,878 | - | 2,338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140,656 | 7 | ( 17,135) | ( 1) |
| 7050 | 財務成本 | ( 18,771) | ( 1) | ( 5,340) | ( 1) |
| 7070 |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 544,859 | 29 | 574,743 | 42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74,746 | 35 | 556,359 | 40 |
| 7900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888,295 | 46 | 627,447 | 45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一) | ( 158,492) | ( 8) | ( 71,021) | ( 5)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729,803 | 38 | 556,426 | 40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四、十七、十八及二一)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4,984) | - | 4,256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998 | - | ( 851) |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22,501) | ( 1) | 78,684 | 6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4,500 | - | ( 15,737) | ( 1)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 21,987) | ( 1) | 66,352 | 5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707,816 | 37 | $ 622,778 | 45 |
| 每股盈餘(附註二二) | |||||
| 來自繼續營業單位 | |||||
| 9710 | 基 本 | $ 5.01 | $ 3.82 | ||
| 9810 | 稀 釋 | $ 4.99 | $ 3.81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A1 | 113年1月1日餘額 | 級 A | 保 留 益 | 其他權益 | |||
|---|---|---|---|---|---|---|---|
| 普通 級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經營之兌換差額 | ||
| $ 1,456,814 | $ 455,236 | $ 793,144 | $ 67,718 | $ 1,117,865 | ($ 86,025) | ||
| B3 | 112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十八)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18,307 | ( 18,307) | - |
| - | - | - | 18,307 | ( 18,307) | - | ||
| M7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附註九及十八) | - | 861 | - | - | - | 861 |
| N1 | 子公司認列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附註十八) | - | 376 | - | - | - | 376 |
| D1 | 113年度淨利 | - | - | - | - | 556,426 | 556,426 |
| D3 |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3,405 | 62,947 |
| D5 |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559,831 | 62,947 |
| Z1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456,814 | 456,473 | 793,144 | 86,025 | 1,659,389 | ( 23,078) |
| 113年度盈餘分配(附註十八)及定盈餘公積 | - | - | 55,983 | - | ( 55,983) | - | |
| B1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 | ( 62,947) | 62,947 | - |
| B3 |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 ( 72,841) | - |
| - | - | 55,983 | ( 62,947) | ( 65,877) | - | ||
| M7 |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附註九及十八) | - | ( 251) | - | - | - | ( 251) |
| D1 | 114年度淨利 | - | - | - | - | 729,803 | 729,803 |
| D3 |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 ( 3,986) | ( 18,001) |
| D5 |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 725,817 | ( 18,001) |
| Z1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1,456,814 | $ 456,222 | $ 849,127 | $ 23,078 | $ 2,319,329 | ($ 41,079) |

重事長:鄭祐良
會計主管:蔡麗秋
修理人:宋天增
聯鈞大學中醫師學系公司
個人資料保護服務
民國114年及115年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 | $ 888,295 | $ 627,447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216,706 | 178,987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02 | 169 |
| A20300 | 預期信用(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 2,634) | 1,244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18,771 | 5,340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3,124) | ( 1,753) |
| A22400 |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 ( 544,859) | ( 574,743)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 87,772) | - |
| A235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 - | 8,534 |
| A23700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39,528 | 18,810 |
| A23700 | 採用權益法投資減損損失 | - | 32,577 |
| A23900 | 與子公司之未實現利益 | 911 | 1,588 |
| A24000 | 與子公司之已實現利益 | ( 1,588) | - |
| A24100 | 外幣兌換淨損失(利益) | 27,337 | ( 19,048) |
| A29900 | 提列負債準備 | 3,046 | 1,865 |
| A29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 54) |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25 | 合約資產 | ( 61,960) | ( 72,956)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 225,605) | 85,828 |
| A31160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138,671 | ( 193,523)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 324,259) | ( 102,526) |
| A3119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97,119 | ( 232,905) |
| A31200 | 存 貨 | 46,353 | ( 343,401)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 43,705) | ( 6,868) |
| A32125 | 合約負債 | 13,472 | ( 868)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 407,032) | 493,860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523,176 | 213,030 |
| A32190 |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 ( 1,256) | 662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 158) | 200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537 | 518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 | 310,118 | 122,068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 3,124 | $ 1,753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17,976) | ( 5,318)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56,192) | ( 53,305)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39,074 | 65,198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078,644) | ( 153,593)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7,194 | -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950) | ( 200)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6 | 153 |
| B0430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增加 | - | ( 71) |
| B04400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減少 | 520 | -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1,832) | -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278,389) | ( 122,125) |
| B07600 | 收取子公司股利 | 276,400 | 230,333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1,075,655) | ( 45,503)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757,848 | 50,000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400,000) | -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1,027,000 | 195,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379,688) | ( 113,192)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 8,355) | ( 7,298) |
| C04500 | 支付本公司業主股利 | ( 72,841) | -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923,964 | 124,510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 7,096) | 5,262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 | 80,287 | 149,467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07,446 | 157,979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387,733 | $ 307,446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鄭祝良
經理人:宋天增
會計主管:蔡麗秋 
附件五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條文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 一、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 ||
| 二、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
| 三、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決算之審議。 |
四、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或股份之讓受。
五、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六、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核可。
七、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之核可。
八、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核可。
九、行使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 |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二、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三、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決算之審議,含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四、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或股份之讓受。
五、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六、公司財產或營業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其他方式之處分之擬議。
七、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核可。
八、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之核可。
九、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之核可。
十、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核可。
十一、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合約之核可。
十二、公司與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交易之核可。
十三、專門技術及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之取得、轉讓、授與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訂及終止。
十四、行使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
前項第八及第九款之規定事項,如使用於同一交易者,不得拆細訂約、申請或逕行支出。 | 依營運需求修訂 |
-28-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三十八條: | ||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 ||
|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 ||
|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 ||
|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第二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 ||
|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 ||
|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 ||
|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六日。 | ||
|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 ||
|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六日。 | ||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 ||
|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
|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 第三十八條: | |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
|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 ||
|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 ||
|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 ||
|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 ||
|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 ||
|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
|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六日。 | ||
|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 ||
|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六日。 | ||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 ||
|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依本公司股東常會通過日期修訂 |
-29-
附件六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不含)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含)以上者,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下者,應依核決權限逐級核准;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應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應經董事會通決議通過。 | 配合營運需求 | |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由使用部門及行政部負責執行。 | ||
|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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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嚴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 ||
| (以下略)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
|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嚴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 ||
|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 ||
| (以下略) | 依據臺證治理字第11500029701號辦理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第四項,擴大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適用範圍至全體上市上櫃公司。 | |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六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股東身份。 | ||
|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 | ||
|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 ||
|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 ||
|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 ||
| (以下依序移至十二至十七項) | 第十三條 | |
| (第一項至第六項略)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股東身份。 | ||
| (第八項至第十二項略) | 不得為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 |
| 依法增訂: | ||
| 明確一般及獨立監票人之負責工作,並在選舉結果統計表上簽名,以示負責。 | ||
| 依法增訂: | ||
| 提升透明度,以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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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玖、附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EliteAdvanced Laser 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業務如下: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三、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對外保證。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五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由董事會決議,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券抬億元,分為券億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抬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本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在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壹仟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份。
第八條: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九條: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員工庫藏股,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條:本公司股票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本公司圖記,並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免印製股票,惟需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主席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組織董事會,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二十條: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負責行使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之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本公司必要時得設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二、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三、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決算之審議,含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四、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或股份之讓受。
五、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六、公司財產或營業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其他方式之處分之擬議。
七、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之核可。
八、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之核可。
九、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之核可。
十、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之核可。
-32-
十一、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合約之核可。
十二、公司與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交易之核可。
十三、專門技術及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之取得、轉讓、授與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訂及終止。
十四、行使其他依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
前項第八及第九款之規定事項,如使用於同一交易者,不得拆細訂約、申請或逕行支出。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規定代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電子方式或傳真為之。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及車馬費,不論公司營業盈虧,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得為董事於其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購買責任保險。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董事會得另設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制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會計年度定為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終決算後董事會應造具下列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稅前提撥前之利益,提撥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三(含)為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
倘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第一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加計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可供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若前期未分配盈餘不足提列,將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持續投資、研究開發、營運等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以求永續發展。盈餘分配適度採用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五,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末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六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鄭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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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務則
第一條 聯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嚴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三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第四條 股東會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之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第五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遣足過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始得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履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34-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
第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案,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 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之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五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議案討論)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若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告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股東發言)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指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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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出席股東發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濯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議案表決)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毋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股東身份。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記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五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選舉事項)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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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對外公告)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會場秩序之維護)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現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休息、續行集會)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佈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第十九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
第二十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斷訊之處理)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時,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數位落差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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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聯鈞大廈股份有限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成數為 6% 。
本公司全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及持有成數如下:
| 項目 | 股數 | 持有成數 |
|---|---|---|
|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145,681,382股 | |
| 全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應持有法定股數/成數 | 8,740,882股 | 7.69% |
註: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
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5年3月31日)全體董事持股情形,詳見下表: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鄭祝良 | 114.05.28 | 8,650,747 |
| 董事 | 黃文興 | 114.05.28 | 440,000 |
| 董事 | 陳泰君 | 114.05.28 | 2,105,440 |
| 董事 | Andrew Cheng | 114.05.28 | - |
| 獨立董事 | 楊吉裕 | 114.05.28 | - |
| 獨立董事 | 歐晉德 | 114.05.28 | - |
| 獨立董事 | 陳漢杰 | 114.05.28 | 402,142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 11,598,329 |
註: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
國風 承印
80 PON (02) 2225-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