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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OM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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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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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8 益登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4/16 發言時間 15:36:02
發言人 黃秀玲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7-881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5年股東常會召開事宜(新增議案項目)
符合條款 17 事實發生日 115/04/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5/06/11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七段127號(沃田旅店202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百一十四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2):一百一十四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3):一百一十四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承認一百一十四年度決算表冊案。
(2):承認一百一十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
(2):討論解除部分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8.臨時動議:
9.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4/13
10.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6/1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15年
4月7日至115年4月17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
規定辦理提案手續,受理處所: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巷50號8樓(財會處),電話:
(02)2657-8811。
(2)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a)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72-2條第3項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b)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
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作
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https://www.
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402897967d841dba017
e8eea7fc5009c)。
(c)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d)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5年5月12日起,至遲
於股東會二日前(115/6/8前),於集保公司股東e服務平台辦
理註冊及登記。(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
e/index.html)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
,應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
書,並於115年5月12日(當次股東會電子投票起始日)起至
115年6月8日下午四時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
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
地下2樓)辦理登記,並於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
字提問及投票。
(e)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
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
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
(f)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
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g)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
,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
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
表決權。
(h)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
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不可抗力
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致視訊會
議無法續行時,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
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擬依「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
四條之二十第四項規定,股東常會將繼續進行,不另作延期安排。
(j)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k)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
(3)新增討論事項(2):討論解除部分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