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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OM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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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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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
-
一、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
二、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條:母子公司及淨值之認定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二、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本作業程序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且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第三條:公告申報之定義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 前者。
第二章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第 四 條:資金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 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前述所稱「業務往來」 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
2、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以業務需要 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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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前述所稱 「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為限)。`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因 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其貸與總額不得超過貸與 公司淨值20%,對個別公司之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公司之淨 值10%。且融通期間以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為限(以較長者為 限)。 -
第 五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20%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10%為 限。 -
二、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2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淨值10%為限。 -
第 六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 定,併同第八條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 他人決定。 -
二、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 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 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 動用。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外,本公 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 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 -
三、資金貸與他人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第 七 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公司或行號,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 放款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以較長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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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每月底為計息基準日,年利率不得低於 本公司各幣別平均之銀行短期借款利率為原則。放款利息之 計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雙方約定方式繳息。 -
三、到期重新簽訂:貸放案到期前,借款人如仍有需要,應於借款 到期日前償清相關本金及利息並提出申請,經提報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 八 條:資金貸與之辦理與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
1、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 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財會處。 -
2、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會處經辦人員 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 徵信調查,其中審查程序應包含: -
a.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b.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c.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d.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會處單位主管及總 經理核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徵信調查
-
1、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 理徵信工作。 -
2、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 查,如為重大或緊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3、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 理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4、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 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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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核定
-
1、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 員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
2、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 員應儘速通知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 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 簽約手續。
四、簽約對保
- `1、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合約,經主管審核並送請法務 部門會簽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2、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五、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 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 公司債權。
-
六、保險-
1、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 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 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 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
2、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
-
七、撥款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 設定登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
第 九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 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 形,放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應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借款 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 併清償後,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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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
是否同意辦理抵押塗銷。
二、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本息時,本公司得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 有借款或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 償。
第 十 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合約、 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及往來文件等依 序整理後,經部門主管複核無誤後妥善保管。 -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 十一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 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10 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 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將書面資料呈報總經理,若有必要,則應將書面報告 送交各監察人。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 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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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第 十二 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 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3、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 十三 條: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 核程序。
第三章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 十四 條:背書保證適用範圍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包括:
-
1、融資背書保證,系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 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 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2、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 之背書或保證。 -
3、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 -
二、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 權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背書保證對象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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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2、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3、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 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 百分之十。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 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前述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第 十六 條: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單一企業之限額 -
一、本公司本身、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得超過當期淨值50%。 -
二、本公司本身、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 不超過當期淨值30%為限。 -
第 十七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 定,併同第十八條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為配 合時效需要,對單一企業單次背書保證金額於淨值20%之額度 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任一人先行決行,事後再 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
二、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入董事會紀錄。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 度之必要且符合本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 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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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
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前述於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 十八 條:背書保證之辦理與審查程序
一、 被背書保證企業需背書保證額度時,應向本公司財會處提出 申請,財會處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經財會處主管 及總經理核准後送交董事會審核。評估項目包括:
1. 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2. 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 來金額是否相當;
3.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
-
二、 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之額度內之背書保 證金額時,應彙整其貸款金額、期限及背書保證性質等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財會處審核後決行。 -
三、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為淨值低於實收 資本額二分之ㄧ之子公司,申請人應同時敘明就該背書保證 後續相關管控風險之措施及計畫,以供本公司財務單位一併 依本條第一項進行審查,並由本公司財務單位定期追蹤該管 控風險措施及計畫之執行情形。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 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四、 本公司財會處經辦人員應每月複核背書保證相關資訊。若發 生異常情事,應立即向上呈報。
第 十九 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一、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 章應由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 定作業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 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
二、如子公司設立於國外,前項有關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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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得改採當地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
證之專用印鑑。
第 二十 條:內部控制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財會處所建立之備查簿,就承 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 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 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 等,詳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並報告董事會。 -
三、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十 五條或「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 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 動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十六條所訂額度時,則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且報告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 完成改善。
第二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 間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之。 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 間背書,不在此限。 -
三、子公司應於每月10 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 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 通知總經理,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五、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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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
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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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 證餘額。 -
二、本公司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4、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
必要查核程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
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實施與修訂
本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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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二十六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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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十條:內部控制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二、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合約、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及往來文件等依序整理後,經部門主管複核無誤後妥善保管。三、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四、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 |
第十條:內部控制一、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二、 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合約、本票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及往來文件等依序整理後,經部門主管複核無誤後妥善保管。三、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四、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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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三、 本公司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三、 本公司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各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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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應立即將書面資料呈報總經理,若有必要,則應將書面報告送交審計委員會。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應立即將書面資料呈報總經理,若有必要,則應將書面報告送交各監察人。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
第二十條:內部控制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財會處所建立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二、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第二十條:內部控制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財會處所建立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二、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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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三、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報告董事會。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十五條或「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十六條所訂額度時,則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且報告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報告董事會。三、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作業程序第十五條或「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而嗣後不符合,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本作業程序第十六條所訂額度時,則應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且報告董事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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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 |
第二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六、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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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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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二、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之。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不在此限。三、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四、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總經理,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五、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 |
所訂之作業程序辦理。七、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之。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不在此限。八、 子公司應於每月10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九、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總經理,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十、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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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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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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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實施與修訂本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二十五條:實施與修訂本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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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關於監察人相關規定刪除,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始生效。 |
第二十六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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