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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fier Technology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Dec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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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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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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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号 东莞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厦5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上 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0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402,82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5074%。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3名,本所律师审查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的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或其代理人 的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2017年12月14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 402,61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471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21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358%。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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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根据《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3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 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提案》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402,61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0,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提案》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402,61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0,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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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同意402,61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210,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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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薛 莲 签名: 王 禹 签名:

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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