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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fier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Feb 2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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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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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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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工作小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抄送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年报审 计签字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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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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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 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 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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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审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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