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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vacs Robot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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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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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 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判断。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等待 /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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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薪酬 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 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 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 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 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核 心财务指标净利润以及销售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则能够真实反映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销售收入指标则能够综合反映相关业务的发展及经营 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计划对上市公司业绩设置了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2 至 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56.3%、 95.3%、144.1%、205.2%的考核目标,并对相关业务板块设置了不同的净利润考核 目标和销售收入考核目标。该两项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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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实施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锁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解 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拟于 2021年 11月 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我们认为: 2020年度公司业绩达成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 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王秀丽、任明武、桑海 2021年10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overline{W}$ 王秀丽
(本页无正文, 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明武 / 反侧似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777$ 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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