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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LAT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n 24, 2020
51833_rns_2020-06-24_27b7852b-e7b3-4b2d-8012-404374d85e0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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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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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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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 9 -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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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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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 16 -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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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附件四、「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序號 |
修正後的條文 |
修正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第 二 條 |
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下:一、C301010 紡紗業二、C302010 織布業三、C305010 印染整理業四、C306010 成衣業五、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六、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七、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八、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九、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下:一、C301010 紡紗業二、C302010 織布業三、C305010 印染整理業四、C306010 成衣業五、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新增醫療器材製造及銷售之特許事業項目。 |
|
第 八 條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 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 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配合公司法酌作文字修正。 |
|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三人,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本公司公告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三人,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本公司公告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股份總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成數。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
配合公司法酌作文字修正。 |
|
~~ 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第二十三條 |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任期屆滿未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任期屆滿未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毋庸設~~~~ 置監察人。~~ |
增修本公司董事會下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以強化公司治理。 |
|
- 23 -
條文序號 |
修正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會組織規程另訂之。本公司得於董事會下設置其他功 |
有關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以審計委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
||
能性委員會,其人數、任期、職 |
|||
權等事項,應訂明於各功能性委 |
|||
員會之組織規章,經董事會決議 |
|||
行之。 |
|||
第二十四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全體獨立董事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董事缺額達~~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全體獨立董事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就任之董事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酌作文字修正。 |
第二十九條 |
刪除。 |
~~除公司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外,如有下列事情,應先經董事~~~~ 會決議通過後行之:~~~~ 一、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二、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 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之擬~~~~ 議。~~~~ 三、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決算~~~~ 之審議,含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與監督執行。~~~~ 四、盈餘分配或彌補虧損之擬議。~~ |
本條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之議案內容業已訂於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故刪除本條文。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 或股份之讓售,但投資金額在新~~~~ 台幣叁千萬元(~~~~含)~~~~以下者授權董~~~~ 事長核准後執行並向董事會報~~~~ 告。~~~~ 七、公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 任或報酬。~~~~ 八、公司財產或營業之全部或其~~~~ 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 出質、抵押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之擬議。~~~~ 九、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 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 |
- 24 -
條文序號 |
修正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授信,其金額在壹億元(含)以~~~~ 上之核可,但金額在壹億元以下~~~~ 而超過五千萬元以上者,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易。~~~~ 十一、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 提供保證。~~~~ 十二、重要合約或其他重大事項~~~~ 之核可。~~~~ 十三、公司與關係人(包含關係~~~~ 企業)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十四、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 管之任免。~~~~ 十五、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之取得、轉讓、授權或承租/~~~~出租~~ |
|||
~~之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訂及~~~~ 終止。~~~~ 十六、本條第九款之規定事項,~~~~ 如使用於同一目的者,不得拆開~~~~ 訂約、申請或逕行支出。~~~~ 十七、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 事項。~~~~ 十八、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 會所賦予之職權。~~ |
|||
第三十六條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依公司法之規定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之規定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本條次與第三十八條內容合併後,刪除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先以不低於百分之O‧一之比率提撥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先以不低於百分之O‧一之比率提撥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已提撥員工酬勞之決~~~~ 算後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 |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為區分條文內容,並將非屬員工酬勞之條文內容移至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為員工酬勞,第三十七條之一為盈餘分配及股利政策。 |
~~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 |
|||
~~配盈餘金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 |
|||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
|||
~~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
|||
~~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 |
|||
- 25 -
條文序號 |
修正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
||||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 |
||||
~~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 |
||||
~~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 |
||||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於當~~ |
||||
~~年度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 |
||||
~~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 |
||||
~~益)~~~~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 |
||||
~~累積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 |
||||
~~提撥。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 段,未來有擴充生產線之計劃暨~~~~ 資金之需求,故盈餘分配時,得~~~~ 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投資計畫、~~~~ 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 情況、在無其他特殊情形考量~~~~ 下,以不低於依前項規定扣除彌~~~~ 補虧損後之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提案經~~~~ 股東會決議後行之。惟股利總數~~~~ 中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 股利。~~ |
||||
第三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
本條次新增。本條文內容源自第三十七條,請參閱第三十七條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
||
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累積虧 |
||||
損,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 |
||||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
||||
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
||||
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 |
||||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
||||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 |
||||
段,未來有擴充生產線之計劃暨 |
||||
資金之需求,故盈餘分配時,得 |
||||
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投資計畫、 |
||||
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 |
||||
情況、在無其他特殊情形考量 |
||||
下,以不低於依前項規定扣除彌 |
||||
補虧損後之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 |
||||
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提案經 |
||||
股東會決議後行之。惟股利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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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 |
修正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中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 |
||||
股利。 |
||||
第三十八條 |
刪除。 |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 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 會承認。~~ |
本條內容已併於第三十六條,並刪除本條文。 |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
增訂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
|
六月十八日。 |
||||
附件五、「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序號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第 三 條 |
第一、二、三項(略)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 |
第一、二、三項(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 |
依「公司法」第172 條第5 項修正,增訂本條第4項。配合經商字第10702417500 號函,增訂本條第5項。項次修正為第6項,並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第1項及增訂第5項,爰修正相關文字。 |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
|||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
|||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 |
|||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
|||
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 |
|||
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 |
|||
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 |
|||
其網址載明於通知。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 |
|||
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
|||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 |
|||
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
|||
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 |
|||
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 |
- 27 -
條文序號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以下(略) |
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以下(略) |
項次修正為第7項,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2項修正文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 |
||
第六條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 |
|
第七條 |
第一項(略)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至少一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 |
第一項(略)以下(略) |
因股東會之主席,應對公司之財務業務具有一定程度之了解,對於議案內容及股東提問,才可清楚且具體的回應,爰增訂本條第2 項內容。依「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第6 項及第7 項以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6 條第2項,爰增訂本條第3 項內容。 |
|
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以下(略) |
- 28 -
條文序號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第九條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或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
~~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 ,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
鑑於近來股東會開會發生相關爭議情事,為使股東會開會全貌能完整重現,以助釐清事實,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與調整項次。 |
|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第十條 |
第一、二項(略)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一、二項(略)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 |
||
第十一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二項(略)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二項(略)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 |
配合107 年起上市上櫃公司全面採行電子投票,並落實逐案票決精神,爰修正第1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及整併條文。 |
||
~~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
第十五條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替代案或~~臨時動議~~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為免股東會召集權人過度限縮股東投票時間,致股東因來不及投票而影響股東行使投票權利,爰修正本條內容。 |
||
第十六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
為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選 |
- 29 -
條文序號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
|---|---|---|---|---|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以下(略) |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以下(略) |
舉董事之表決結果,及瞭解當選名單與當選權數,爰修正現行條文,以資明確。 |
||
第十七條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 報告,~~並做成紀錄。 |
為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議案表決結果及統計權數,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爰修正本條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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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電子方式並得採行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 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 |
表達調整配合107 年起上市上櫃公司全面採行電子投票,並落實逐案票決精神,爰修正第2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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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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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現場投票之表~~~~ 決權與行使電子投票之表決權合~~~~ 計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7 條第2項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採行「股東會逐案票決」及揭露表決結果,以符國際潮流,俾提升我國之競爭力,爰修正本條第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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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第一項(略)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 |
第一項(略)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爰增訂第2項條文。現行條文第2項,配合移列為修正條文第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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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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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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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第一、二項(略)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當選人 |
第一、二項(略)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為落實逐案票決精神,參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建議修正第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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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得票權數。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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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一次修正: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次修正: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次修正: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 訂時~~亦同。第一次修~~訂:~~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訂:~~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增訂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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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董事選舉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序號 |
修訂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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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印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各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另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由董事會印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各股東。另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制,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刪除) |
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選舉人之~~~~ 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 證號碼代之。~~~~ 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 提名制度,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 |
條次變更,整併內容至第二條第一項。條次變更,整併內容至第四條第一項。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配合本公司章程修正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新增第一項,其後項次變更。 |
第六條 |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等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監票員須於出席股東中指定之。 |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等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監票員須於出席股東中指定之。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 |
第八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 |
被選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人欄填明被選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人姓名及~~統一編~~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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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 |
修訂後的條文 |
修訂後的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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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號,~~然後投入投票匭內,惟~~法人~~ 為股~~東時,選票之被選人欄~~須填~~列該法人名稱~~或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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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1、不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選票者。2、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匭者。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4、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5、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人數超過所規定之名額者。6、除填被選舉人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7、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與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1、不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選票者。2、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匭者。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塗改~~不依~~~~ 法更正者~~。4、所填被選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5、同一選票填列被選人人數超過所規定之名額者。6、除填被選人戶名(姓名)~~及股~~東戶號(~~統一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7、未填被選人之戶名(姓名)與股東戶號(~~統一編~~號)者。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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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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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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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辦法由本公司董事會擬定,並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由本公司董事會擬定,並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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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股東常會通過後訂定。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八日。 |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股東常會通過後訂定。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配合法規文字修正。增訂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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