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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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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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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东方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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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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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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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子公司)应第一时间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 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材 料,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事项 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的,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请 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 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 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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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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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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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股董〔2023〕14 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
附件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 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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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类型 |
□暂缓 □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
|||
|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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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 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 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 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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