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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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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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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 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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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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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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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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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 互动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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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 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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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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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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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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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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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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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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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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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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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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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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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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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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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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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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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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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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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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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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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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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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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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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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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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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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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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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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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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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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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 训,并鼓励上述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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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董〔2023〕 12 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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