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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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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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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 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东方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股东会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
报酬事项;
-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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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
出决议;
-
8、修改《公司章程》;
-
9、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
出决议;
-
10、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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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 万元;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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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议类型及会议的召集
-
(一)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
(二)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三) 临时股东会
-
1、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1) 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
-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5)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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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他情形。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审计委 员会或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2)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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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天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天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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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5)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四)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五)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 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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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参会资格
-
(一) 召集人在股东会的通知中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
(二)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三)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四)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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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五)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
明下列内容:
-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
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
法人单位印章。
-
(六)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召集人和
-
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的股东应给予配合。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七)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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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提案
- (一) 股东会提案的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但必须遵守 本规则及有权部门的规定。
-
(二) 股东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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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五)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六) 提案的要求
1、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 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 未来的影响。
-
3、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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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股份派送或者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 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5、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提前10 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6、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 公司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根据规 范、透明的原则,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在股 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分别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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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且董事候选人分别有两名或者两 名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
-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遵照国家证券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4)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5)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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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
-
(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二) 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5、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第六条 股东出席及入场
- (一)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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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 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并由会议工作人员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其 身份、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
(三)参会人员应出具本规则第三条要求的文件,并进行登
-
记。
第七条 非股东的出席
-
(一) 非股东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
-
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法律意
见。
-
(三)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
(四) 其他人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八条 会议主持人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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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宣布开会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股东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 开会。
第十条 出席状况报告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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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三) 审议股东会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的议题,并按召集
-
通知及公告上所列议题的顺序讨论和表决。
-
(四)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发言
-
(一) 发言股东需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
-
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
(二) 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
-
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
-
(三)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
股东发言时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 分的发言权。
-
(四)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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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制止。
第十三条 股东的质询
-
(一)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
-
(二) 董事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者说明,也
-
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1、质询与议题无关;
-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3、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4、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四条 休会
- (一)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
会。
- (二) 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五条 表决
- (一)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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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应分别在相应选项打“√”,如不选或者 多选,不计入就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二) 股东会审议议案时,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 的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四)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五)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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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六)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 结果,方可予以公布。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七) 关联交易的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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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
3、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
-
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
-
者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八)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投票代理权) 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任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
股东可以将上述累积的表决票集中到一名或者数名董事候 选人上,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董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超过拟选任董事人数时,由得票最多者依 次当选为董事。
得票过半数者人数少于拟选任董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召开股东会补足差额。
股东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表决票数超过按其所持表决票数股 份累积的表决票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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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表决异议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十)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计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决议
-
(一) 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
(二)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三)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四)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五)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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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4、公司年度决算报告;
-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六)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但按《公司章程》
-
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事项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
-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3、《公司章程》的修改;
-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5、股权激励计划;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七) 对于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逐个进行表决
-
形成决议。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之日就任。
-
(八) 对于招、配股项目,应对每个项目逐个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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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二)
-
项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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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本规则,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本规 则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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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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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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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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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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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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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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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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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会决议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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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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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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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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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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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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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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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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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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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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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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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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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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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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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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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散会
会议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二十条 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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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会者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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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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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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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扰乱会场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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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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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危险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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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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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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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 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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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 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董〔2024〕1 号附件1)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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