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56997_rns_2023-04-28_d7ec470c-872c-4fdf-aebe-60828c3838b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1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 互动等 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2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 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 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上述相关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 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