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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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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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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降低决策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和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和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 审计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上市公 司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不受单位、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 的干涉,不负责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的决策与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准确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掺杂 个人主观臆断,存在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三)专业性原则。具备管理、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 能力,依据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审计程序,发表 审计意见。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规定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部门,行使本制度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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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直接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诚信正直,遵循客观性原则, 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 参加后续教育;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外部评估。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同意,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等专项审 计及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管理 办法等;

(二)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报告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结果的监督执行及反馈;

(三) 对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上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负责协助上级单位及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五) 根据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 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与审计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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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

(二)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 绝或者无理由拖延审计;

(三)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或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经向董事长或管理层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整改情况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 成部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一)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根据经审批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 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方案,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 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明晰审计项目 负责人和项目小组,确定审计内容、时间和相关配合要求;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 话通知或者直接进入审计;

(三) 内审人员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内部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四) 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 对象的意见。

(五) 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报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最终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签发;

(六)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送达之日起7 日内,向内 部审计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 日内予 以书面反馈;

(七)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审计报告发出之日 起20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

第十五条 外包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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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审计(不包括年报审计)应向3 家以上的外部审计机构发送外 包审计项目询价函;

(二) 根据各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方案和报价,确定外部审计机构;

  • (三) 签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四) 外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按照行业规范,选择适当 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 据,形成审计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审计决定或审 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基本 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要经济 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线索与事实,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应及时报送专项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 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上 级申诉。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无理由拖 延审计、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公司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09 年5 月11 日下发的《关于下发 《公司内部审计条例》(修订)的通知》(股司〔2009〕15 号)同时废止。本制 度由董事会授权法务审计与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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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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