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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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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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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或“公司”)独立董事, 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以下三个文件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东方通 信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东方通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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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
喻明 陶久华 王泽霞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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