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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y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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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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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 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 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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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 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公 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 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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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 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 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董事会和监 事会在完成对拟离任董事会秘书的离任审查后,应将离任审查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离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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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对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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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前次年度申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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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董事会秘书自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情
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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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五)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制度,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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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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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九)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 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十一)《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考核办法》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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