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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ern Communication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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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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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 B 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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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 《公司章程》制定。

  • 2 .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

  • 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即 1,256 万份 股票期权。

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五年 时间。

  • 4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95 元。

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 ( 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3.78 元;

  • ( 2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 3.95 元。

5 .东方通信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6 .东方通信承诺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 均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7 .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

  • 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8 .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核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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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9 、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 30 日内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没有在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 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 30 日内推出。

10 、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 30 日内完成权益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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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 义 ............................................................................................... 5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7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8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8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 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 9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 11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5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16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17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18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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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 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东方通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计划、
本计划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东方通信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东方通信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以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有效期 从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期限中股票期权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行权期 期权可行权日到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行权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东方通信
A股股票的价格
获授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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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词语 释义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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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 国发 [2005]34 号文 ) 、 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 [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公司字 [2005]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 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 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共计 97 人。

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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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首期授予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即 1,256 万份股票期权。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 件购买 1 股公司 A 股股票的权利。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拟授予额度
(万份)
占授予
总量比例
占总股本
比例
姓名 职务
1 王忠雄 总裁、副董事长 38 3.03% 0.03%
2 李海江 副总裁 35 2.79% 0.03%
3 虞永超 副总裁 35 2.79% 0.03%
4 郭端端 副总裁 24 1.91% 0.02%
5 俞芳红 副总裁 24 1.91% 0.02%
6 顾帼英 副总裁 24 1.91% 0.02%
7 王文奎 副总裁 24 1.91% 0.02%
8 赵 威 财务总监 15 1.19% 0.01%
9 蔡祝平 董事会秘书 13.26 1.06% 0.01%
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合计88 人) 1023.74 81.51% 0.82%
合计共97 1,256.00 1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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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层、核心骨干人员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东方通信股票期权对应 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首期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五年时间。

(二)授予日

在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 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

  3.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予日到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行权。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 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 告公布前 10 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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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2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五)行权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 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期权数量比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第一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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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95 元。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 3.95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 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3.78 元;

  • 2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95

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

(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 1 .东方通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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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3 .按照《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 授予考核条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 4.5% ,且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15% ,且不 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及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90% 。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 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二)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东方通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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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3 .行权期内,公司需完成以下业绩考核目标,具体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如下表: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第二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3%,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75分位值;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第三个行权期  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75分位值;
 行权前一年度前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75分位值;
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

注: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 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东方通信属于通信设备行业,公司选取了 20 家主营类 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 样本。

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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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 长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股 票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 权,作废处理。

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授 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 20% 留至本次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

4 .部门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部门考核办法》分年考核,根据部门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U) , 原则上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三个档次;

考评结果(U U≥80 80U≥60 U60
部门层面考核系数 1.0 0.8 0.6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考核,得到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 考评结果 (S)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杰出、优良、一般、需改进和不合格五个档 次。

评价标准 杰出 优良 一般 需改进 不合格
员工层面考核系数 1.0 1.0 0.8 0.6 0.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部门层面考核系数 × 员工层面 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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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 Q0× ( 1 + n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缩股

Q = Q0×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3 .配股

Q= Q0×(1 + 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 P0÷ ( 1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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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 .配股

P = P0×[P1+P2×(1-f)×P’]/[(1+P’)×P1]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P’ 为配 股比率 ( 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 ; f 为配股前明确承诺放弃配股权的法人 股股东所持股份占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 .缩股

P = 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 .派息

P =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 .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 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按照有关 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 对象。

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 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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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 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 予的 1,256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每份 股票期权价值为 1.43 元,授予的 1,256 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 1,800.44 万元。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 2013 年 4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 1.43 元进 行测算,则 2013 年 -2017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额
(万份)
期权价值
(元)
期权成本
(万元)
2013
(万元)
2014
(万元)
2015
(万元)
2016
(万元)
2017
(万元)
1,256 1.43 1,800.44 420.10 630.15 450.11 240.06 60.01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所有 授出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职务变更、解雇、辞职、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激励对象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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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 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2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或公司 董事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3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 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4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5 、激励对象退休、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已获准行权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半年内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因上述原因不再授予或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不得另行授予他人。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属中国证监会或国资委有关文件(包括其将来不时进行的 修订或任何替代其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二)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 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 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但根据本激励计 划第九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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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则由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第九条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或行权价格。

(三)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 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1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 4 .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法违纪行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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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 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 40% 。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 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再行权或行权收益上交公司。

(三)公司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得 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四)自东方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东方通信将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五)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 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六)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执行。

(七)东方通信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 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 1 .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备案本激励计划;

  • 2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东方通信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

  • 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 3 .东方通信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八)董事会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 (九)董事会授予证券部负责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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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收益进行监控。

  • (十)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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